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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诉讼档案利用效果
            许光丽 点击量:10922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馆员)
【关键字】
诉讼档案, 利用效果
    
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有关诉讼活动的参加下,依法进行诉讼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集中保管起来的诉讼文书材料。
诉讼档案的总目的,就是开发诉讼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诉讼档案利用效果,把诉讼档案的潜在价值转变为实用价值,为人民法院审判、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复查等其他司法工作服务。如果没有档案利用效果,档案的目的就不能够实现,那么整个诉讼档案就失去本身存在的价值。诉讼档案的利用效果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     诉讼档案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利的依据
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凭证和依据,它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的诉讼程序形成的。诉讼档案为上级法院复查案件,提供了有利的重要依据,为法院审理民事、刑事审查案件提供了重要依据。诉讼档案为申诉案件的审查、错案评定提供了唯一直接的依据。针对当事人的申诉,办案人员要经过细致地了解,借助于对案卷材料的全面分析,慎重审查案情,对原判决的定性、量刑是否正确做出评判。对当事人的申诉理由,是否提供了新的证据,此案能否提起再审、改判,要经过办案人员谨慎反复的推敲,深入探讨,方能对案件做出新的判决。因此,诉讼档案既是审判领域的资料宝库,又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民主权和其他权利的依据,可谓是人民法官的“良师益友”。
例如:上诉人张××,系某站值班员,因故意伤害,被一审法院判处犯故意伤害罪,拘役三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90.26元。张××对法院判决不服,以“应为正当防卫,被害人不构成轻伤”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要求,立即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定:一审法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流程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张××仍对中级法院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符,伤情鉴定结论有误”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被伤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并作出分析意见。分析意见与一、二审法院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不同,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中级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指令中级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中级法院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等到庭参加诉讼。中级法院依职权又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鉴定中心,对被害人伤情进行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均系轻伤害。
上诉人张××对伤情鉴定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中级法院予以支持。故张××申诉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院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最终撤消了一、二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张××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诉讼档案为公安机关侦查提供了重要依据
诉讼档案为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审查、复查、提供了重要依据。公安机关在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时,为了侦查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口供,需要到法院调取或查阅有关案卷的证据材料。根据法院提供的诉讼案卷证据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已具备犯罪要件,公安机关将直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
诉讼档案为公安机关侦察办案提供了重要依据。例如:犯罪嫌疑人宋××涉嫌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一案,2001年4月23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经审查,由公安同年4月24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宋××在案发后潜逃,2008年6月1日被公安抓获归案。公安根据犯罪嫌疑人宋××的交代,到法院调取了有关案卷,根据诉讼档案中记载的立案审批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清单、标价证明以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犯罪嫌疑人宋××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供述了所犯罪行。
根据事实证据,宋××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铁路运输物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呈请向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盗窃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三、     诉讼档案为检察机关办理复查案件提供了有利的证据
检察机关在办理复查案件时,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一审或二审法院提供有利证据(原审案卷)。办案人员根据诉讼档案提供的原始证据材料,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或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理由,要做进一步深入细致的复查,了解案情原始面貌。因此,诉讼档案为检察机关办理复查案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申诉人刘×,因对一审法院宣判后,以其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办案人员经过调取诉讼档案,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进行了裁定,以申诉人刘×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刘×认为,由于中级法院裁定对其认定的犯罪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检察院撤销法院对其有罪认定,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申诉人刘×,因不服中级法院裁定,向省高检提出申诉。省高检根据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将申诉状转交到检察分院进行处理。检察分院于2004年5月26日立案进行复查。
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在收到刘×的申诉状后,到中级法院档案部门借调了有关案卷,并详细查阅了案件证据,对申诉人刘×申诉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细致的审查。由于该案从案发到现在已经多年,在审查过程中,案件承办人不仅要考虑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又要结合当时的法律进行对事实的认定。在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条文,借助于诉讼档案材料进行分析,经过对案情的全面审查。经复查认为:申诉人刘×的犯罪行为,符合定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清楚,有案件本人在当时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为证,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并无不当。驳回了刘×的上诉请求。
诉讼档案不仅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条件,为公安、检察机关顺利办案,提供了充分全面的信息资源,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了坚实的事实依据。既节省了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又为公、检、法机关从快从重打击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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