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法律图书馆一般包括法学院校图书馆、研究院所法律图书馆、政府部门法律图书馆、律师事务所图书馆等。目前,国内对于“法律图书馆”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有的称法律图书馆,有的称资料室或信息中心。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其他政府机关的法律部或研究室中也设有不同规模法律资料室,有一定数量的法律图书资料,但是一般只供内部使用,对外开放程度有限,不具有图书馆的“公共性”。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或法学院一般设有自己资料室,有的已更名为法律图书馆,但是其规模和藏书还是有限的。政法院校的图书馆由于学校设立不同的专业,其藏书并不局限于法学专业文献。法律图书馆(在本文中姑且称之为法律图书馆)与法学院发展是否相称?法律图书馆是否能够满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发展需求?这些不能不引起法律图书馆工作者的思考。大学法律图书馆,一方面属于专业图书馆,就像医学图书馆、农业图书馆,其文献资源和服务内容等具有专业特点;另一方面,相对于大学图书馆来说,它又处于分馆地位,反映着与大学图书馆之间的关系。法律图书馆在国家的立法和法制建设、法学教育和研究、法律实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国家法治建设的水平。
两年来,本人对国内十几个单位的法律图书馆陆续进行问卷调查,参加单位具有代表性,既包括国内重点院校的法学院/系图书馆和资料室,又包括政法院校图书馆,还有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调查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图书馆设施与行政;人员编制;业务;资源;服务。调查表格及内容设计参考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RAIL)曾使用的关于法律图书馆的信息调查表。由于调查信息来源有限,一些分析结论难免以偏概全。但也不妨透过这个调查分析,一窥中国法律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概貌。本文重点分析综合院校法学院/系图书馆或资料室的发展现状,了解中国大学法律图书馆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差距,更加关注自身发展,关注法律图书馆事业发展。
1.图书馆设施
该项主要指图书馆建筑、馆舍、空调设施等。由于图书馆或资料室完全依托于法学院/系,一般都在法学楼或院系办公所在地相应设里图书馆或资料室。但随着法学院的发展和教育规模的扩大,馆舍及其配套设施显然难以适应和满足读者利用及服务需求。差不多所有的法律分馆馆舍面积都不超过千平方米,而且多数只有几十平方米;阅览座位从10至300席不等,与读者数童比例相去甚远(大多数院系学生数里超过千人)。计算机配里和网络条件受制于学校的网络环境及院系的投人,条件较好的如北大、清华、人大、浙大,其他相对而言基础薄弱,一些分馆只限于局域网或校园网的联通和使用。
2.行政管理
该项主要指图书馆设置、名称、与学校图书馆的关系、经费等。参加调查的综合院校法学院/系图书馆或资料室中,名为“图书馆”约占三分之一,三分之二所仍然名为“资料室”,虽然名称有所不同,但工作性质和内容基本相似。大多数法律分馆与学校图书馆之间的关系松散,在经费、人员、资源等方面完全独立,只是在图书馆业务上与学校图书馆保持联系,个别分馆的部分购书经费来自于学校图书馆,如中山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的经费来自社科院图书馆的拨款。而且,图书馆的经费一般都不确定,主要由学院直接决定,除非馆长参与学院的决策,为图书馆争取预算。同时,难以确定图书经费占法学院经费的比例,一般能够满足中文书的购买,对外文资源的做法差异极大。总的来说,法学院越来越重视图书馆资源建设,在经费投人上逐年增加。
大多数法律分馆不设图书信息委员会,图书馆或资料室完全自我管理。清华法学院设有图书信息委员会,由馆长、副馆长和几位专业教授组成,馆长任主任,一般在资源建设方面听取委员的意见。一些分馆在购书方面,特别是外文资源采购会征求专业教师的意见。
3.人员
该项主要指馆长和馆员的条件、是否使用学生等。法律分馆机构设置简单,有馆长、副馆长或主任,多数馆长由院系领导或教授兼任,全时馆长较少。工作人员总的来说人数有限,一般为5人左右,资料室多为1一2人,如清华法律分馆正式人员3人,北大、人大各为4人。人员及其管理模式基本沿用以往,新建院系的图书馆可以选择有一定经验和学历的图书馆员。目前,国内没有关于专业图书馆员资格的规定,多数图书馆人员为大专以上水平,专业背景多样;从工作需要来看,法学、图书馆学、计算机专业的人员是法律图书馆渴求的,但也是最缺乏的。调查显示,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和浙江大学法学院资料室人员条件相对较好,或为图书馆学专业,或者为法学专业,或者兼有两种学历,这当然是最为理想的专业馆员条件。
教育部2002年2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应根据读者人数、资源数量、服务项目与时间、设备设施维护的要求、馆舍分布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图书馆工作人员。”法律图书馆人员的编制一般也是根据法学院规模、读者数量、服务内容等来确定,但从调查情况看,各馆普遍认为编制不足或者专业馆员严重缺乏。由此可见,图书馆工作的开展受到限制,甚至可以说,一些工作只是处于维持状态。这样下去,图书馆难以满足法学院读者资源和信息需求,与法学院的发展也是不相称的。特别是,现在国内法学教育正处于发展的良好时期,图书馆的建设也应该抓住机遇,尽快完成从传统服务模式向现代化图书馆转变。当然,这不仅需要图书馆人员的自觉和努力,更需要法学院领导层对图书馆的作用给予充分的认识并有力的支持。这方面,国外法学院的实践和经验可以提供我们参考和借鉴。以美国纽约大学(rnu)法学院图书馆为例(2.002年的实际数据),法学院的全时教师l00人,学生1800人,其中JD学生(相当于国内法学院的本科生)130人;图书馆全时工作人员近50人,其中13位是专业馆员(prnf'ession-al librarian),承担着图书馆的资源建设、参考咨询和教授联络员工作。
关于勤工俭学学生的使用,多数馆很少用学生参与图书馆的工作和管理。主要原因可能是: (1)学生不稳定,经常发生变化,特别是往往经过培训后还没有干多久,由于学习或其他因素退出工作;(2)勤工俭学的费用也限制着图书馆利用学生,没有足够的经费支出,或者较低的费用标准也是学生不愿意来图书馆做勤工俭学的一个原因。另外,还有个别学生的责任心不强,对图书馆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等等。的确,吸收学生参与图书馆工作,不仅是对学生的一种锻炼,也是对图书馆员的一种考验和新的要求。从目前国内一些图书馆的实践来看,培训工作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在国外,培训无论是对于正式的图书馆员,还是临时性人员及学生来说,都是进人图书馆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础和重要的一步。对于学生承担的工作,一般包括简单的图书加工,图书上架、排架甚至流通管理等等。实际上,由于学生的外语、计算机等技能较好,如果安排得当,可能会成为图书馆员的有力帮手。总之,这方面是值得今后深人探讨的。
4.馆藏
该项主要指馆藏数量、种类、特色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九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大学及学院的适用图书,文科、政法、财经院校应当不少于八万册;理、工、农、医院校应当不少于六万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的适用图书,文科、政法、财经学校应当不少于五万册;理、、工、农、医学校应当不少于四万册”。据称司法部也有类似的文件对于法律院校图书馆应有藏书范围做了大致规定,但是时过境迁,而且文件规定与实际做法往往是脱节的。虽然没有一个有普遍约束力的大家共同遵守的章程,各专业馆都根据自己院系的学生培养目标、课程设!等有选择、有针对性地收藏书刊资源,基本上涵盖了课程设置的范围。馆藏以法学专业文献为主,包括有政治学、经济学及其他社会科学文献。文献类型以印刷本为主,多数馆设有或计划设置电子阅览室,供学生使用光盘和网络数据库资源。在文献资源建设过程中,各馆也逐渐形成自己有特色的核心馆藏或重点收藏的文献。如人大的“日本成文堂书库”,首都经贸大学法学系图书馆的经济法类文献,社科院法学所的解放前的书刊资料,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国际法资料中心”等。大多数分馆的馆藏量为5万册左右,北大法律馆藏书8万3千余册,社科院法学所藏书38.5万册。当然,数量只是反映图书资源建设的一个方面。大多数图书馆的中文书刊一般自成体系并具有一定规模,但外文资源却难以做到这点,由于经费有限,通过图书交换或捐赠获得的资料连续性和更新较差。电子资源的投人也是有限的,而且由于受制于馆舍和设施,各馆发展极不平衡。如何把现有资源变成有效资源即能够提供给读者使用,以及利用虚拟馆藏为读者提供有效的服务是专业图书馆一项最重要的任务。
5.业务管理
该项主要指图书馆采编、管理系统等。从整体来看,法律图书馆的自动化应用及管理水平相对于学校图书馆来说程度较低,疾待建设和提高。调查图书馆中的半数还没有使用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如北大、清华法律图书馆网络条件较好,可以通过因特网检索馆藏信息资源;其他几所图书馆使用丹诚软件或文津软件管理系统,连通局域网或校园网使用。部分图书馆已经或正在建设自己的网页和网上信息报道。除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使用“人大图书分类法”外,其他图书馆都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图书分类,而且分类和编目工作一般都是自己独立完成,相对于学校图书馆来说,基本是独立的单位。以清华法学院图书馆为例,分馆与学校图书馆使用同一个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图书的分类和编目工作由学校图书馆代为完成,以保证图书编目数据的规范化管理。同时,流通业务也已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实现网上预约、续借和催还。现代图书馆馆藏管理和使用一般已采用开架方式,除非特殊文献采用闭架或专门管理。
6.服务
该项主要指开馆时间、参考咨询、文献检索课等。关于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大多数院系图书馆和资料室为正常开馆时间,即上下午工作时间,周末和晚上一般不开放;清华、北大、人大等法律馆已经实行连续开放,如清华法学院图书馆每周开馆近68小时,开清华大学图书馆分馆连续开放之先例,也是各分馆中开放使用时间最长的专业馆。除国家法定假日外,假期也开放。
关于专业图书馆的服务对象,过去作为院/系资料室,主要为教师及研究生提供借阅和查询服务,本科生主要利用学校图书馆。现在,这种状况有了很大变化,大多数法律图书馆为全院/系教师和学生开放包括本科生使用图书馆和资料室,有的馆为全校师生开放使用,但是服务内容仍有区别。
从目前来看,绝大多数法律分馆服务职能简单,仍然以图书的借阅和流通为主,其他工作由于人员不足等原因没有开展或者开展的范围有限。差不多所有的法律馆都没有设立专门的咨询台和咨询人员,解答读者的各种疑问。这些工作一般都由流通出纳台承担,或者说所有图书馆工作人员都是咨询员,随时回答读者的各种间题,很少有专业馆员做专业咨询工作,这势必影响到图书馆的服务水平。这方面与国外图书馆的参考咨询工作有着较大差距,甚至可以说还没有国外意义上的参考馆员和参考工作(如人员资格要求、工作性质等方面),而这正是专业图书馆应该发展的方向。馆际互借工作除学校图书馆开展较好外,分馆之间或与校外图书馆之间的业务联系并不密切,馆际互借与资源共享是一块尚未开拓的领域。
关于“法律文献检索课程”的开设,一些大的政法院系图书馆基本上已经开设,如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学校图书馆,有的已经列人学校学生的选修课。检索课一般由图书馆员承担,条件较好的馆还设有教学组,有专职人员讲授该课;有的已出版了教材,有的也有自编的教学大纲和讲义。据了解,目前国内有关法律文献检索方面的教材约十余种,主要内容包 括中国法律文献的检索方法和使用、主要西方国家法律文献检索以及相关工具书的使用。大部分教材仍侧重传统文献的手工检索,计算机检索主要是介绍基本原理和几种
主要专业数据库的使用,如LEX1S, WFST-LAW等,这也是由于国内可获取的法律资源和硬件的条件限制所决定的。还有一些馆开设有不定期的、关于图书馆利用和资源介绍的讲座,也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读者的基本需求。但是,应该说,读者培训和读者教育越来越成为图书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即使是对图书馆员自身来说,也具有重要意义。
7.问题与展望
法律图书馆应该成为法学院的基本要件之一,这也是建设法律图书馆的前提和保证。在美国,法律图书馆的沿革与法学院的发展同步,法律的纪录与资源的积累,已成为国家文化和历史档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图书馆从结构、管理到服务都比较成熟,一些重要组织如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merican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y,即HALL)、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qociati},即ABA,1878),美国法学院协会(American Associati}ad Isw School,即AAIS, 1900)等对法律图书馆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美国律师协会(ABA)是美国的一个全国性律师协会,它对法学院的成立有审查和批准的程序,即ABA“法学院认可标准和解释”( Standards for Approval‘Isw Schools and Interpretations)。因此,法学院必须符合这一程序,具体包括设施条件,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法律图书馆的藏书,课程设置要求等等。其第六章“图书馆和信息资源”( library and Womretia}n Re-~),对图书馆的基本原则,管理,馆长,人员,服务,藏书等项作了专门规定,这些是对法律图书馆建设的基本要求。即法律图书馆是法学院成立的必备条件,而且在 法学院中处于中心地位。到2005年2月,有 191所法学院得到美国律师协会的认可。
据了解,目前国内法学院系已超过300所,就法律图书馆来说情况参差不齐,有的尚无专门的资料室。实际上,法律图书馆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尽管在院系设立时、法学院系评估时、或者在申报学位点时,会要求有一定的图书文献保障作为参考条件,仅此而已。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可依,有的学校法学院/系的图书馆或资料室的生存和发展受制于领导的意志和决定。
在图书馆人员方面,现有的法律图书馆和资料室人员编制有限,有的馆有限的人员还要兼职其他行政事务,造成服务工作无法落实。中国的法律图书馆员队伍建设亚需提到议事日程,专业馆员的资格要求、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等等有待加强,以适应现代图书馆建设和发展。
在图书馆自动化系统管理方面,应该积极倡导并实施各种书目数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各馆对图书资料自行分类编目、管理、、排架,这在短期内、在自己范围里可能适合,但是为以后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联机编目和检索造成极大的障碍,不利于业务合作及资源共享。这方面工作应该及早引起重视,尽快着手解决。
在服务方面,专业图书馆的参考咨询服务应该摆在重要的位置上,传统的流通阅览等基础工作不再是惟一和重点。因此,必须拓展新的服务项目,深化服务内容,发挥法律图书馆的作用和优势。
在合作方面,任何一个图书馆在今天的环境里都无法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在国内专业图书馆领域里,法律图书馆相对于农业、医学图书馆来说彼此联络松散,缺乏组织性,还没有一个吸收大多数法律图书馆和资料室参加的专业图书馆协会组织,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着法律图书馆间的交流与合作,也影响着法律图书馆事业的整体发展。
尽管如此,我们对中国法律图书馆事业发展仍充满着希望。如法律图书馆日趋受到越来越多的法学院系领导、师生的重视和关注;一些法学院系自身条件正在改变,图书馆馆舍和硬件设施随之改善,等等。最重要的,这希望来自图书馆员自觉意识的提高和不懈的努力追求。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这一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