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图书馆”的提出没有见诸于相关文件或报刊,也并不被国人所普及;但是它却与国际通行的看法所接轨,不过此“轨”似乎并未合乎国情。首先,中国的高校与外国不同,它分为三六九等,是有行政级别划分的,如:副部级、司局级,所享受的国家财政支持待遇也不相同,如:有985工程,有211工程和一般院校。各校图书馆是隶属于院校,不能独立。“校名﹢图书馆”构成该图书馆的实名。据考察过美国法律图书馆的同事介绍,在美国的“法律图书馆”实指大学下属的法学院中所设立的专业图书馆。北京大学法学院原图资室主任叶元生老师接受了美国人的理念,于1997年率先在北京大学成立了国内第一家设在法学院的“法律图书馆”,但是它与北京大学图书馆显然不是一回事。鉴于中国与外国的实际国情来分析,我个人觉得在国内应该提出“中国法律校、所、院图书馆”的概念为宜,这样更适合国情,对外也便于理解。
这里“校”指政法、公安、警官等大学的图书馆,“所”指专业研究所图书馆,两者为行政平级关系。“院”则泛指法学院、系,是院系一级的下属单位。
还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由于国情差异,中国的法律大学名称前加有一个“政”字,这是大多数外国学者所不理解的。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政法图书馆”与“法律图书馆”在含义上理解不同,故此也可泛称之为:“中国法学教育科研图书馆”。
( 编者按:作者原为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副馆长,研究馆员。为国内法律图书馆事业的开拓者之一,针对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于丽英编写的《中国法律图书馆大事纪》提出点滴看法,很值得业内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