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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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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法律图书馆事业发展对我们工作的启示
            田建设 点击量:7233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主办的《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4年第3期刊登了《联邦德国的法律图书馆体系》一文,该译文对联邦德国两种类型多个机构系统所属的法律图书馆作了概要介绍,阅后使我国法律图书馆业内人士对其分布与现状有了一个总体上的大致认识。据《德国法律图书馆与信息协会》的报道:目前该协会组织目前拥有注册会员165个,其中大部分为法律专业的图书馆,其它则是一些重要的综合性图书馆。从该协会的会刊《德国法律图书馆与信息》的内容中, 我们可知道该组织近年来非常活跃的学术活动及各馆间广泛的协作交流,由于篇幅所限,这里我们不能再详细了解。

    
作为典型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联邦德国的法律科学体系与传统法律文化对世界各国法律学科的发展产生过并正在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对我国近、现代以来在中国国家立法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重大制度方面的影响。在我国法制进程中"德国法"一直是被国内立法者与学界所引以为鉴的实例。早在上世纪20年代,我国学界就大量引入德国法方面的出版物并推进对德国法理论体系的广泛借鉴,德国与中国近、现代法制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应该说德国法的体系是对中国近、现代立法活动中影响最大的法律体系。

    
然而相比之下,同样是作为法律文献收藏的重要专门机构:两国的法律图书馆的设立与发展,却是相差甚远、根本无法来比拟。可以说百年来我们只是引进了其"德国法"的部分出版物,却未能参照其德国传统的图书馆思想,设立出一个较完整的、有强大支撑能力的、作为法律出版物的专门收集机构:法律图书馆体系;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就是未能组织出一个完整的、全面的、合理分布的专门图书馆体系用来保障法律学科和国家立法活动发展的需要。相比德中两国法律图书馆的设置现状,不难看出我国目前法律文献信息工作的薄弱与落后。作为文章的编译者和一个中国法律图书馆馆员,自己大致归纳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启示来和大家商讨。当然,这些归纳并不具有代表性,也并不是所有问题的重心,它仅仅表达了编者个人的看法,也是编者个人自认为所应得到的五点感想而已。

    

    
一.作为法律图书馆在宪政法制思想方面的启示

    

    
联邦德国作为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同时也是一个重视法制传统的民族,其虽然经历几次战乱与分裂,但是法律传统文化却一直深深埋藏在民族意识中。深入的法治思想与悠久的法律文化被全社会所广泛接受。其中作为收藏与利用法律文献的重要机构:法律图书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也同时具备了悠久的历史,经历过近百年的发展,一些老牌的专门图书馆连续数百年而不息,足见其民族法律意识之强化。 例如:马普学会外国与国际公法研究所图书馆、汉堡大学民法研究中心图书馆、联邦财政法院图书馆等一大批传统型的法律图书馆都是具有百年历史的老馆,始终受到各国学界的极高评价,享有极高学术著作收藏馆的权威地位。

    
相比中国图书馆的发展历史却显得脆弱不堪,近、现代以来除个别大型公共国立图书馆延续下来之外,其他类型的专业图书馆,特别是带有政治色彩的部门图书馆大多伴随时局消声匿迹,其所藏文献也大多遗失而尽。作为法律学科特有的专门图书馆,至今也未能形成一个能够公认的、比较稳定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专业馆藏。例如:在今年笔者清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在文革前接受的各机构转赠的部分建国前、后的旧版法律图书时,仅从其旧书首页上面所盖的藏书印就有:中央司法研究院图书馆、司法图书馆、立法院图书馆、国民参议院秘书处图书馆、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图书馆、河北高等法院图书馆和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资料室、国务院法制局图书室、中央政法五机关联合图书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图书室、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办公厅研究室资料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委员会图书馆、最高人民法院图书室等印章。从上述这些藏书印章的变化中,我们可以窥视到:早在上世纪20年代,当时的旧民国政府立法与司法机构都效仿国外的做法,在司法与研究体系中设置法律图书馆,但是伴随时局动荡,时建时消反反复复,未有一所被完全保存下来。新中国建立后,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在政法机构中均设置了图书馆,可惜的是这些法律图书馆在历次的机构改革中作为部门精减的牺牲品,被多次复建与撤消,绝大部分的珍贵馆藏文献也随之散尽。 时至今日,在中国政府与司法机构中也未能设置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能为法制建设提供信息文献保障服务的法律专业图书馆。

    

    
二. 作为法律图书馆在设置体系上的启示

    

    
联邦德国的司法与政府部门非常重视自己机构内部的图书馆建设,在传统文化观念的引导下,他们常常将自己图书馆的建设引以为本部门的骄傲,他们认为:建立一个稳定的、丰富的、具有特色的专业图书馆在一定意义上表示着本部门稳健发展的象征。给编者印象极为深刻的是:在德国进修期间,一次去某地普通法院访问,接待笔者的法院工作人员首先介绍的就是该院的图书馆,她自豪地夸到:我们法院的图书馆与本院有着共同的百年历史,它可以说是德国境内唯一的一所收藏本地区法律文件的图书馆。这种情况在其它司法、政府及立法机构也是极为普遍的。例如:作为联邦各级法院系统,它们不但拥有全德国最大的法律图书馆"联邦最高法院图书" 同时还有五个联邦专门法院的法律图书馆与设在各级法院中规模不等的法律图书馆。可以说,法院系统的图书馆是德国法律图书馆领域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与议会图书馆、联邦司法部图书馆、联邦内务部图书馆以及各州政府图书馆共同构成了德国法律图书馆体系的重要支撑。在现实的法制活动中它成为保障国家法制运行的文献信息支持系统,强化了法制建设与行政决策的科学性运作,大大提高了法律图书馆在国家建设事业中的社会地位。 比如:近年来德国法律图书馆与信息协会主办的学术年会与研讨会,大多为上述部门的法律图书馆来负责承办或组织。

    
相比之下,我国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中几乎没有专业法律图书馆的设置,既使设立也大多弱化为行政性或福利性的图书室或业务信息中心,从而规避了"图书馆"这种带有规模化、民众化的概念提法。可悲的是既使是这种已经极其弱化的图书室仍然要在不断地机构变故中面临随时被精减或撤消的命运。这种情况目前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当前的各项法制建设进程,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有关司法机构与部门在依法决策中的科学借鉴,影响了司法与行政活动的公正性和前瞻性。这不能不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最大遗憾。

    
三. 作为法律图书馆在学科文献分布上的启示

    
在对德国法律图书馆体系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德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中法律图书馆的庞大分布。在一些著名的大学,法学图书馆的分枝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法学院在传统法学教育领域中的学术地位,在法律图书馆的建设中许多著名的学者是维系其院校法律图书馆发展的支柱。在大学校园内,综合性大馆与法学院图书馆及其部门法学研究中心图书馆组成了一个全方位的文献收藏与利用的文献保障体系,不同层次的图书馆依据不同的服务对象,以不同的服务方式来开展专门文献的收藏与信息利用工作。例如:汉堡大学是德国境内一所著名的高等学校,其大学综合性馆同时还兼有汉堡市国立图书馆的职责,它针对所有公民(包括本校学生)提供大量的法律文献服务,而其校内设置的法学院图书馆则是专门针对本校法律专业的学生提供服务,它是法学院开展教学活动的主要基地,在法学院内另设置的16个法学研究中心独立设有16个专门研究性图书馆, 这些图书馆在中国常常被称为"资料室";而在德国,人们却把他们统称为图书馆。这16个研究图书馆只为博士申请者与本研究中心的教授开放,重点收集对外国法学文献与本部门法文献的领域,许多这样的小型图书馆都有自己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曾得到过许多知名学者的青睐与支持。比如:该校法学院的民法图书馆,建立于1919年,现有藏书5万册,订有专业期刊78种,工作人员4人。由此可见,综合大馆、法学院专业馆、研究中心馆三位一体的形式构成了高校园区内完善的文献保障体系,为高质量的法学教育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各馆之间以综合性大馆为主组成了一个严密的文献协作关系,为减少重复性的收藏,各馆间互补发展,在他们之间建有一套严格的工作规程与经常性的工作会议,来保障校园内协作活动的正常进行。

    
相比之下,在我国高等法学院校教育事业中,法律图书馆的设置是五花八门,由于经费原因许多院校不设法律图书馆或只设一间简陋的资料阅览室。大多数院校走的是综合图书馆的路子,全国各法学院图书馆的建设一直未能形成一套系统的、权威的协作规程与规定。由于缺乏学校内部图书馆的指导、缺乏宏观上学科研究的指导,即使已经设立的法律图书馆也很难形成自己的馆藏特色与生存空间。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事业发展迅猛,然而法律图书馆的建设却并未被主管部门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一些国内著名大学法学院设置有法律图书馆,但在与综合性大馆、系资料室的业务协作上困难重重,影响了不同层次的法律信息服务质量,拖了法学教学发展的后腿。

    
通过对德国高校法律图书馆设置现状的了解,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来重视对上述问题的解决,作为法律图书馆馆员我们应该不断去呼吁,以期引起国内更多的学者和政府主管部门对这类问题的重视程度。

    
四.作为法律图书馆在国家宏观协调与领导上的启示

    

    
通过对德国法律图书馆整体事业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该国的法律图书馆建设一直是受到联邦政府与官方科研组织机构的支持与重视。特别是在法律文献的收集与保管领域,作为联邦政府主管部门始终在发挥着主导作用。例如:文中提到的德国科学研究会DFG作为联邦官方科研组织一直在实施与领导着被列入"国家特殊文献领域收集计划"中涉及法律文献的特殊收集项目,它在全德境内有9个图书馆被列入了这项计划之中的法律文献收藏分中心馆,从而能得到国家专项经费的支持。此外作为德国著名的马普研究会所属的7个法律研究所图书馆,一直是被世界上所公认的比较法学的研究文献中心,为保证这些研究所图书馆对外国法学文献的充足补进,联邦政府作为投资方每年拨出专项经费来保证这些馆对外国文献的购入满足量,在这几个专业法学所图书馆每年的经费比例中联邦政府的专款占到80%以上;同时,这几个研究所的图书馆也被政府指定为某法学部门学科的文献在德国境内的唯一收藏与保存图书馆。

    
近年来,随着国际数字化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联邦政府启动了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项目,该项目以德国国家图书馆为主导,联合了境内各类型的图书馆参加,在目前已经实施的四个主要数字化图书馆项目中"法律资源共享信息系统"是其之一,而各主要法律图书馆则是参与该项目的主力军。 除此之外,早在1969年联邦司法部就正式向联邦议会提交了法律电子化系统的项目议案,成立了以联邦政府为主的在德国境内法律文献信息系统运作实体机构:Das Juristische Informationssystem fuer die Bunesrepublick Deutschland向社会提供所有公开的法律信息服务。该议案在1972年得到议会的批准,正式在1985年启动。目前这个系统成为德国境内最强大的法律信息数字化的提供者,它近乎覆盖了所有联邦与各州政府发布的法律文件;而各法律图书馆则以其外包服务的形式为其提供所需的数据加工合作。同时各图书馆也是该系统最大的客户群。

    
上述这些国家计划与政府财政的实施与支持,无不有力的促动了法律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与提高,使德国的法律文献工作从收集到专业图书馆的建设始终得到国内、外学界的肯定与称誉;同时也保证了德国在法学研究领域始终处于世界之先列,成为各国学者研究法律科学的首选之地。

    
相比之下,我们目前的现状却并不如人意,首先是国内没有一个法律图书馆能作为国家专项财政支持的专业图书馆而得到认可,国家针对中外法律文献的专门收藏方面也没有一个整体的规划用来协调各馆、各地区、各部门的专业馆之间的文献资源建设工作。教育部实施的CALS计划虽然做了许多工作,但主要也是针对院校综合图书馆的协作,在法学领域的有力合作方面成效并不明显。 在近年来国内各馆开展的数字化资源建设方面,遇到的困难则更多,至今未能形成一套具有权威性的、学界公认的中外文法学专业论文数据库或电子检索工具系列。全国除北京博立群公司作为一家专门性的中文法学专业数据公司在苦苦生存之外,大多数的法学数据库与公司都是走的综合性信息整理的道路。内容重复、缺乏特点、更新缓慢、检索技术落后使得国内法律信息系统很难形成自己的权威性。山头林立、各自为政将是阻碍这个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对此,作为国内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行业来说还从未提出、启动或实施过具有全国性意义的规划方案。更为严重的是连"法律图书馆""法律信息"这种概念也未能被正式列入专业图书馆或学科研究领域的范围。

    
五.作为法律图书馆行业性组织设立的启示

    
联邦德国法律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并不是一盘散沙,在有国家计划项目的促动下,以境内几家著名的法律图书馆,特别是作为国家级研究机构马普学会几所图书馆和法院系统图书馆为主体组成的全国性"法律图书馆与信息协会"(简称:AjBD)在推进与提高这个事业的发展方面起到了主体作用。 作为一个专业协会它目前拥有165个团体会员,其中大多数为法律图书馆与部分重要的大学综合性图书馆。协会目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参与编辑国家书目与专业文献目录,出版专业法学论文索引工具、开展馆际专业文献协作、出版全国法律图书馆手册、实现网上专业信息资源数据开发、协调各系统间图书馆的发展计划、沟通学界与图书馆界的联系等方面。同时,协会还是法律图书馆与其它相关领域图书馆与文献机构展开合作的桥梁。作为一个专业图书馆与信息研究的民间组织,它长期与德国图书馆协会法律委员会(AJB)、德国文献学协会(DGD)、德国国会与政府图书馆协会(APBD)、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国际图书馆员协会(IFLA)有着广泛的合作关系。它同时也作为一个团体会员参与同多个国内、外学术性组织的合作活动。近年来,随着合作趋势的日益扩大,一些综合性图书馆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图书馆和信息部门纷纷参加了AjBD 的学术研讨活动,从而使得人们对法律文献的认识逐步深化和扩大。

    
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工作状况却十分令人痛心。多年来一直未能形成一个全国性的法律图书馆联合组织,不论是在图书馆领域、还是在文献学或法律学科领域,都很难寻找到有关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的研究踪迹,既使近年来作为院校法律图书馆之间所形成的某些联合方式,也只能是在有限的条件下开展在辖域内局部的具体图书馆业务工作上的通报,无法形成全国性的、学术性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上的专业文献联合趋势。 现实证明:未来法律图书馆作为一个整体的联合只能是以适应国家各项法制建设事业为根本,以充分保障国家法制建设事业中文献信息领域的最大满足为前提,为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提供优质的文献信息服务是法律图书馆生存的条件。这不光仅是对法学教育而言;还有立法、司法活动与研究、政务活动与法学研究工作都离不开对法律文献信息的科学依赖作用。法律图书馆要确立自己生存的共性,要广泛的开展与其他类型图书馆、文献信息领域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在图书馆学界与法律学界占有自己稳定的学术份额,"与时俱进"的发展才能够满足自己服务对象的最高需求,才能使自己真正成为一个占有最大量专业文献信息资源优势的整体在社会上表现出来。在这方面,成立一个未来的专业性全国学术团体所起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结束语

    

    
同志们、同行们:中国的法制建设与联邦德国的法制建设是建立在完全不同的两个起步点上,我国的法制事业还仅处于刚刚的起步,用国内学者的形容词来说:中国的法律科学本身还是一个幼稚的学科。在法制与法学本身还远未达到现代法制的水平时,过早的提出法律图书馆的建设问题显得有些可笑与荒堂。但是,落后并不等于说不能去努力的推进,知道落后就更应该努力去完善它。中国圣人有句明言:"知其不可而为之"。意思就是说:知道难做到的事情后,更应该去努力做,不能做不到就不去做,这才能办成与实现一个事业。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法律图书馆的普通馆员应该树立一种为国家未来法制建设事业贡献自己应尽能力的信念,为自己民族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大业而增砖添瓦。人民的需要、法制建设的需要,就是我们开展专业法律文献信息工作的需要。

    
注:作者曾于2003年得到德国马普研究会外国与国际私法研究所的科研资助项目,赴该所图书馆进修"法律图书馆与信息"。本文是依据20048月法律出版社与全国政法院校图书馆协作委员会联合在北京举办的《首届全国法律文献信息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提纲整理而成,现发表出来请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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