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中叶成文法公布以前,有“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之说。与此相反的另一个极端是明《大诰》的颁布,朱元璋规定:“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枚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各加一等。”以现代法律的观点看,“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显然侵犯了民众对法律的知情权;明《大诰》虽然是另一个极端,但将户户得拥有《大诰》设定为义务,也是对民众知情权的侵犯。在现代法律中,不知法不是免责条件,事实上得知道法律还是民众的一项义务。
不知法不是免责条件,并不是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而是出自法律的内在要求。否则,法律无法施行于天下。
知道法律到底是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或者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或者根本就是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无法诠释的?显然,让人人都知道法律条文的一切规定是不可能的。若法律将此设定为义务,且不论是否触犯民众的权利及社会资源配置的问题,最严重的问题是法律管到思想领域去了。若法律将此设定为权利,那么又由谁来兑现这个权利?更现实的问题是:兑现权利的成本由谁负责?
现代法律施行于天下的方法是:公布,并假定自公布之后生效之前民众会自然知道。换言之,立法者只负责公布的成本,其他成本由民众自己负责。看来,民众兑现对法律的知道权主要得靠自己。但是,若权利兑现的成本过高或事实上不可能,则实质上是对权利的剥夺。这与富人能请律师穷人请不起律师的道理是相同的。况且,有些准法律,比如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定,因其不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或政府规章之列,事实上届事发时,是很难寻觅的。而且,广义地看法律,法官判决时的“自由心证”,若无判例制度的保证,是不可能为民众知道的。
鉴于我国的法制事实——既未采用判例制度且律师制度也不发达,而我国法律又更重视法律实质上的平等,笔者建议以建立法律图书馆来解决民众知道法律(不管是作为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要点如下:
1、设馆地点。基层法院所在地宜设馆,设区的市应设馆。
2、资金来源。图书馆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地方政府列支,进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3、藏书内容。
3.1必备内容: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所在地所属各级地方机关及其职能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所在地法院的判决实录副本。
3.2可备内容:其他地方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所在地之外其他法院的判决实录副本,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规定,法学著作及期刊。
3.3不可备内容:与法律无关的资料不得入馆。
4、收藏方式。
4.1必备内容中,所在地所属各级地方机关及其职能部门颁布的法律性文件由所在地地方政府及时提供,所在地法院的判决实录副本由该法院按年度提供,图书馆支付翻印成本。
4.2必备内容中的其他内容及可备内容由图书馆自行搜集。
5、图书馆全年、全天对外免费开放。节假日、中午不休息。
6、国家鼓励私人、非国有企业、基金组织投资,建立商业性法律图书馆,给予优惠政策并可收取适当费用。商业性法律图书馆适用以上第3.1款、第3.2款、第4条、第5条的规定。商业性法律图书馆收藏与法律无关的图书资料时,其数量应不足以改变图书馆的专业性质。
在古罗马,才俊之士都奔向法律;在古中国,才俊之士都奔向礼法。法律图书馆的建立,不仅要在国家与民众之间在民众知道法律的权利和义务上建立平衡,也是中国法学及法律发达的一个契机。
注:本文转自《法律思想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