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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图书馆(室)等文化设施建设
            2006.2. 点击量:6599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图书馆(室)等文化设施建设,并对相关事宜作出了要求。通知指出,图书馆(室)是法院文明的窗口,是法院文化底蕴的标志。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人民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许多法院新建或改扩建了办公楼和审判法庭,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但是,不少法院较多地重视办公楼和审判法庭的建设,而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不够。这种状况明显不适应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发展的要求,必须尽力改变。

    各级人民法院图书馆(室)等文化设施建设,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在新建或改扩建办公楼和审判法庭时,将图书馆(室)等文化设施建设一并列入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建设规模既要适应实际需要,又要着眼长远发展,精心规划和建设。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图书资料。要保证法官办案和学习用书的需求,逐步扩大和充实藏书数量。初步考虑:高级人民法院、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及沿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图书馆(室)的藏书规模,2006年底人均(按在编人数计,下同)应达到80册,2008年底人均达到100册;其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沿海地区基层法院图书馆(室)的藏书规模,2006年底人均应达到60册,2008年底人均应达到80册;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图书室的藏书规模,2006年底人均应达到50册,2008年底人均应达到70册。同时,“人民法庭书架”和“法官书架”也应不断充实更新,以保障法官办案和学习需要。

    各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图书馆(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馆藏图书的提高法官素质、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方面的作用。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辖区人民法院图书馆(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推进图书馆(室)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和发展,努力把图书馆(室)建成人民法院的文明“窗口”。

    通知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出版社要为法院图书资料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记者 陈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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