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内容提纲: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责任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传播渠道
三、政府信息公开与法律数据库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发布和即将实施预示我国民主与法治的重大进步。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体现和维护了公民的知情权,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书,同时也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书。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
政府信息公开的传播渠道
一、主要存在的问题
1.政府公报的征订有难度,政报电子化程度不高
v 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后,新闻出版署办公厅下发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按照中办、国办的精神:所有公报、政报、文告一律免费赠阅。据统计全国约有96家政务类出版物被停止征订而作为免费向社会赠阅的对象。其中还有部分出版物改为只出版电子网络版而纳入电子政务的管辖范围。
2.地方政府网站更新缓慢,法规修订、废止等注释不及时
v 2006年以来,在国家大力提倡电子政务的形势下,政府网站获得了蓬勃发展,据统计,2006年1月1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正式开通, 2006年6月,使用“gov.cn”域名的政府网站就有近1.2万个,截止2007年12月,达到3.5万个。虽然信息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对本部门和行业的法规文件并不全部收录到网上,对继承历史部门文件和时效注释不够全面,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重新颁布的注释工作跟不上,修改周期长,甚至不修改。同时更新速度缓慢的问题在地方政府网站比较常见,尤其是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以及地级市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和即将实施实现了我国媒体获取、发布政府信息的历史性进步。
1.《条例》将媒体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法定化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区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条例》第二章规定了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基本特征和重点种类(第九条—十二条)。同时规定了乡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二十三类政府信息。 而且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规定了法律救济手段(第三十三—三十五条)。
2. 《条例》将媒体发布政府信息的义务法定化
《条例》第三章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3.网络对信息传播的重要作用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其超大的信息量、快捷地信息供给,使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采用网络的方式来查找信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8年1月发布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12月,网民数已增至2.1亿人。中国网民数增长迅速, 2007年一年则增加了73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53.3%。,在过去一年中平均每天增加网民20万人。目前中国的网民人数略低于美国的2.15亿,位于世界第二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与即将实施,网络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不论是官方网站,还是民间网站,都将成为政府信息传播的快捷渠道。
三.政府信息公开与法律数据库发展
(一)政府信息公开能极大丰富法律数据库内容,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1.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宽泛,其中明确规定了法律文件作为重点公开的信息类型。
《条例》的第九—第十二条详细列出了,主动公布的四类政府信息类型,以及乡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二十三类政府信息。其中第十条中明确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重点公开信息。
2.《条例》规定的原则,能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
根据《条例》的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同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法律数据库自身的集成功能,促进信息整合和传播
1. 官方的来源保证了北大法宝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的数据均来自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和公开出版的法律类出版物。下面是07年的统计数据:
v 政府公报(中央和地方):50种左右;政府网站:中央政府网站360个左右;地方政府网站2000个左右;跟踪的法律类出版物和报刊:60种左右。
2. 法宝数据库对原始信息进行整理加工,使数据更具体系,方便查询。
例如法规库分类、时效性的区分;案例库案由体系、审理法院的检索;期刊库作者和单位检索等。
“北大法宝”子数据库
中央库法规分类
法规时效性标注
司法案例库案由体系
期刊库分类、作者、作者单位导航
政府信息公开与法律数据库
3. 法宝数据库持续进行功能创新,使数据库成为一个完备的知识体系,促进信息的公开与传播。
立体化链接体系:法条联想;法宝之窗
法条回溯功能——修订沿革
案例的选定、比对功能
法条联想功能
法宝之窗——法学期刊数据库
修订沿革功能——本法变迁史
修订沿革功能——历史法条
修订沿革功能——历史法条
刑事案例比对功能
谢谢各位老师!
(本文是郭叶老师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研讨会》08年3月(北京)会议上的主题发言大纲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