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的发展,网络信息数据库不仅成为人们工作、学习、娱乐的好去处,更是法律工作者进行研究和人们寻求法律知识的好去处。而互联网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庞大、开放、兼容、便捷的信息数据库。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实质性条款的基础提案》中把数据库肯定为“是开发全球信息基础设施的关键因素,是促进经济发展、文化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重要工具。”如今,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将网络信息数据库比作虚拟图书馆。希望在该图书馆能比实际图书馆更便于检索和直接使用进行过科学组织和管理成为有序化的情报信息资源。
一、搜索法律信息存在的一些问题
网络信息服务是一种新型服务产业,且发展得较晚。要使网络数据库能够满足方方面面的使用者的要求的确是很难的。最为显著的方面表现在:
第一,目前网站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各网站都努力建设自己的特色。但大多是将新闻、娱乐、时尚、消费、广告等排列在页面中,给人们一种浓厚的娱乐氛围。人们的确很容易从页面中搜索以上所列的信息,却难以像进入图书馆那样能从网站的首页中按照图书分类法法则去直接搜索所需信息数据,只能很盲目地碰碰运气地在搜索引擎中击关键词搜索所需的信息数据;
第二,数据库信息范围广,杂乱无章使人们进人某一数据库后会感到有如被淹没在如同海洋的信息之中,却难以找到真正所需的数据库资料。大多网站对其网络信息进行了分类编排,但很多网站都不是按照标准的图书分类法进行有序的排列信息数据,而是各行其道。同时一些学科的子目录(单个数据)分类也不是按标准的图书分类法分类的。使得人们在混乱的信息数据库中“漫游”,花费了不少时间却所获甚少。比如,我在搜索婚姻契约的相关数据库时,我所需要的数据关键词的内涵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契约关系。在搜索引擎窗,我击“婚姻契约,的确可以找到数个相关数据。但有的是内容相重,有的是实际内容不同,有的仅是一个题目而无实际内容,有的则是“此页无法打开”。所搜索出来的数据中,关于婚姻契约方面的信息数据也不多,但有不少的是我不需要的一般经济契约或合同方面的数据。而婚姻契约与经济契约虽具有契约关系的某些性质,但二者不能混为相同性质的。婚姻契约应设立于婚姻法的数据中,而经济契约应设立于经济合同法中。显然综合性的网络数据库是难以避免关键词的真正内涵而造成混淆或胡子眉毛一把抓的现象的;
第三,我国还没有能较为全面,系统地搜索法律情报信息的网站,如中国法律网(http//ww,ceilaw. com. cn/)和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中国经济电讯(http//www. fast. online. sh. cnljdx)。我国还没有大型规模的,结构较为全面,数据库内容跟得上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律专业的图书馆和具有这些要求的网上法律图书馆。一般大型的综合图书馆或网站涉及的学科面广,目前尚没有能力对一些学科进行全面的收集。国内较为有影响的网站如~.sohu和~.yahoo也只能将一些学科的部分信息收集在相关的数据库中。能汇集一些网站数据库为一体的~.google. com也不能全面收集各学科的全面信息数据,同时也不是按照图书分类法将各学科数据进行较为规范地建立于各学科的数据库中。而一些法律学院自建的法律数据库信息比一般综合网站的信息则丰富得多。如北大法律信息网,其数据库栏目广,有国内外的法律资源、法律法规、法律机构、案例、法院和仲裁机构、法律新闻和一些相关网站。但仍觉各数据库的内容不够全面。也许其数据库加之其图书馆对于本校的读者来说法律资源是很丰富的了,但是对其他各界的读者来说,就并不能那么容易地获得一些法学方面数据库;
第四,目前数字图书馆正在迅猛发展。数字图书馆是吸收了实体图书馆和一些网站的优点而发展起来的。首先,它能按照标准的图书分类法对所有的学科进行分类,人们能从该图书馆中如同进人实体图书馆一样按照图书分类法搜索各学科数据。该图书馆的数据库更新得快,据有的数字图书馆介绍,其图书馆可以以日600种的速度扩充其数据库。但是从这个综合性的虚拟图书馆数据库的信息内存来看,图书馆侧重的是全面。而从各学科数据库的内存来看,学科数据内存就不及实体图书馆了。同时学科信息数据的充实和更新都显得慢,难以满足人们科研的要求。如我在超星数据图书馆中搜索婚姻法方面的学术论文时,却搜索不到相关的国内外学术性较强的论著,只能搜索到一些教材等方面的数据。而且时隔一段时间,仍无法获取新的数据。目前网上已存在的法律图书馆(~.law - lib.~)设有法律图书、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新书架、法学家名录、网上购书等栏目,但从法律图书栏目中,读者可以按照法学各门类检索部分图书目录,却无法阅读所检索的图书内容,同时从论文资料库中也只能检索部分法学刊物的一些法学论文。读者从该网站中较容易获得的是购书指南。
如今社会既是信息时代又是法制时代,法律己全面信息化了。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都离不开法律,而且从事法律工作和研究的人已经是使用法的信息的大量而固定的用户群,而且这种图书馆与用户群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密切。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人们接受有关法律信息的要求,如果人们从网络数字图书馆中检索与法有关的数据信息时,常会被海量、良芬不齐、杂乱无章的网络信息造成搜索法的信息不便、或因为各综合性的数字图书馆有关法的信息不够全面和及时、或因为一些法律网站的有关法的信息分散、数据内容不够全面等情况所困惑,那么互联网数据库又如何真正实现其信息容量大、信息内容广、更新快、人们可以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地检索所需的信息的特点呢?因此,要使法律数字图书馆成为人们搜索法的信息的好去处,有必要建立一个综合性法律图书馆。这种图书馆应包括有关法的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等多种形态的信息资源,力求向用户迅速而准确地提供全面、系统、针对性基于“知识元”水平上全文关联、数据结构标准的法律知识信息和与法有关的信息服务平台。关于法的信息资料,人们不必去其他数据库去搜索所需的信息资源。这种图书馆就像法律百科全书,所有法的信息应有尽有,给人们有法的信息资源无限和信息服务也无限的感觉。
二、法律图书馆数据库构建的设想
这种图书馆应该是充满着学术氛围,也就是说以收集法律各学科门类齐全的学术著作为重点,让人们一进入这样数字图书馆深感受益匪浅。在这样的图书馆里人们不论希望检索什么样的法学部门的数据库信息,都犹如进入法律学科和与法有关的知识海洋。同时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的法学门类,如教育法、网络法、医药卫生法等都应及时按图书分类法科学地收录到该图书馆的数据库中。从法学类某一学科数据库里,读者第一,不仅能获得一般普及性的法的数据,而且更能获得学术性较强的国内外著名学者的有关论著;第二,能获得法学类和其他社科类核心刊物关于某一学科的相关论文;第三:还能得到该图书馆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法学各部门研究成果的总结和研究发展动态的揭示。比如人们在法律数字图书馆搜索婚姻法方面的数据时从婚姻法这个栏目中可以依次搜索到如下的一些相关数据:
婚姻家庭法
国内外婚姻家庭法
国内论著、 国外论著
国内法学专业期刊、 国外专业期刊物中有关婚姻家庭法的论文
国内的研究动态、婚姻运动的信息和介绍
国外的研究动态、婚姻运动的信息和介绍
国内外精典案例分析与比较
国内相关学术研究的网站
国外相关学术研究的网站
数字图书馆是一个将收藏、服务和人集成在一起的一个“多维”环境。它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支持数字化数据的生成、加工、归档、存储、检索、利用和剔除等整个周期的活动。而法律数字图书馆的法的信息组织结构是法律数字图书馆表现多样的数字化收藏信息的关键所在,是该图书馆体系结构的核心部分。因此,从法律数字图书馆的整体框架来说,法律图书馆应将法学各门类学科理论的论著作为特殊的信息同其他与法相关的各类信息有机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法的信息系统。因此,法律图书馆数据库的构架中应设立如下栏目:
1.国内外法学各部门的学术论著;
2.国内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3.网络法律刊物;
4.英汉法律词典;
5.法律新闻;
6.国内外法学院;
7.国内外立法机关;
8.国内外法院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9.国内外公证仲裁机构;
10.国内外律师事务所;
11.国内案件和国际案件比较;
12.法律论坛;为人们提供一个探讨法律问题的平台。
13.法律信息咨询服务窗口;
设立法律咨询窗口,利用计算机公众网络,借用信息理论按类对法学理论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向用户提供解答和咨询服务,帮助人们以新的视角去剖析法律活动中的复杂现象,并为我国法律制度注人新的内容和进行新的分析的活动。
从信息组织结构的设计而言,论著的数字化数据应是整体与序列相关联,以页、章、索引、插图等构成数字化文本。
只有将法律数字图书馆建设成这种与其它综合性图书馆不同的,具有门类齐全的法律资源的特色图书馆,这种图书馆才能真正成为人们搜索法律数据的好去处。目前计算机领域里,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是最为综合尖端的,几乎包括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解决的所有难题。因此要实现这种图书馆的特色不仅要求有高水平的计算机设计及管理技术,而且要求很高的法律专业信息数据。这样这种图书馆的学术性和信息性以及它的深层次服务,给网络工作者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法律图书馆是以法学内容为其特色的图书馆,其数据库的构建要求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学术性。这就意味着图书馆资源的开拓人员不仅仅是计算机网络的技术人员所能完成的。该图书馆将收藏、服务和人集在一个多维的环境中支持数字化的生成、加工、归档、内储、分布、传播、利用和剔除的整个生命周期的活动,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
第一,目前国内有关法的网站很多,但没有一个是关于法的综合而全面的数字图书馆。而与法有关的相关网站很多,技术创新意识不强,低水平重复建设较多,各自为政,资源不能共享。因此,从财力和人力等方面出发,综合性的法律数字图书馆不易多建。而数字图书馆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实现更大范围的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资源无限且服务无限。
第二,该图书馆应得到社会各界支持,政府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协调职能,促使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法律数字图书馆并加大支持的力度。在法律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组织结构方面,它的数据库的建设既是长期的又是广泛的,因而它应是一个强强联合的图书馆。具有丰富的法的信息资料的实体图书馆与具有很强研究实力的法学院和法学所共同为该图书馆的信息数字化建设群策群力,才能使图书馆关于法的信息更为全面,更具有较高的学习、研究和使用价值。原美国计划于1999年完成的包括美国历史和文化科技的“美国国家数字图书馆项目”就有巧个研究图书馆和档案馆参加。所以法律图书馆不应是一个图书馆的信息数字化,而应是多个图书馆和信息提供单位按照统一格式、标准通用置标语言( SGIVIL )进行数字化建设,这样才能扩大信息的覆盖面和将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以提高信息的服务质量。同时从经济效益而言图书馆关于法的内容能带来越来越多的收视率,不断拓宽法律信息的传播渠道,图书馆就可以获得可观的商业回报;
第三,图书馆的数据库必须有法学专业的人士参与完成,才能提高图书馆法律信息的含金量。因为只有专业人士才知晓如何拓展法的方方面面的信息,才知道如何对已有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分析等深层次服务;第四,由于网络信息资源的无控制性,处于馄乱无序的状态,图书馆资源的开拓人员随时注意对网络信息资源的质量进行评价,也就是对信息资源质量从信息资源内容的学术价值、可信性、时效性以及连续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把从众多网络信息资源中筛选出对法学各学科研究有用的信息充实为法律图书馆信息资源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