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此说明,这里"下海"是指专注经商,不再吃"皇粮"。而"上市"是指某一法律信息服务暨法律出版企业集团,在A股、H股、N股或Nasdaq上市挂牌。
在收到征文通知后,可能出于本业(律所知识管理)的职业病在作怪,犹如别的法律图书资料一样,本能地对列出的论文参考选题所涉范围,试图作一个"宏观"归类。其中,1、法律信息与互联网专题:涉及法律信息本身的载体、流转工具及法制环境,即信息科技的利用及前景、其社会与法制功能及知识产权保护。2、法律信息与传播专题,涉及法律信息的流通体系及法制功能,即法律信息的流通模式及流通方式、流通规范、流通过程中的互动及共享文化。3、法律信息与图书馆专题,指我们作为"法律信息人"的行业价值观,在信息时代、知识社会环境下法律信息业的存在意义及发展方向。
真的,骤眼看来,的确"非常沉闷"。我们天天上班,就是要面对这个方面这个模样的工作环境,能不能暂停不谈这个?来一个"天马行空",造其"白日梦",可以吗?
再细阅"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发起成员单位及"征文评审委员会"名单中的顾问、委员、办公室成员及其所属单位,其言何指、其为何事,大概可知过半。特别是涉及中国法律法学信息及法学法律信息市场有关的各"主角人物",其中包含来自"政""法""检""警""律""研""学""传""商"界的,差不多真的可以说是"一条龙"了。观其主体人员,乃学、研界的居多,而"商"界来的甚少。而且,每人都有其"婆婆"在上,包括"商"界的。那么,真的能有机会让我们"天马行空"一番吗?
"白日梦"在这里指,以法律信息为业,真的可以"富起来"吗?先来说一个发生在香港、通过提供中国法律信息服务而"发大财"的小故事吧。话说大概在1986,两位曾游学中国几年、略懂汉语,后决定留在香港执业的年青犹太裔英国大律师/诉讼律师,以其业余时间"玩票"性质地出版了一份全以中国法为内容的英语月刊,叫CL&P。
其主要内容是:选编30-40份能在香港能订阅的全国性及地方报纸及期刊,查找当月或最近出台及已刊登的中央或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的全文,雇用香港高校外语或翻译学系的毕业生,天天将这些中国法律信息作英文摘要,只留中文法规名称,法律英语水平质量方面由老板亲自把关。CL&P月刊也精选刊登少数在香港的国际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涉外商在华投资法律法规的全文英译及某些"品牌"外国国际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涉中国法实务及以外国来华投资者的角度对中国法制看法的文章。
那个年代,因中国政府未能提供及时和"可靠的"(即老外律师也能看得懂的法律英语)中国法律信息,有些传言中的所谓"内部文件",甚至汉语全文也难找,CL&P月刊于是逐渐成了中国法律信息市场上的唯一的"中国法规渊源"及唯一的中国法英语"导师",成为每个外国/香港律所"中国业务部"必备的"干活工具",甚至,成为有提供中国法课程的香港高校法学法律图书馆的教研参考材料。
为了减低传真给订户的工作量,CL&P月刊大概在1995年间将其搜集到的中央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汉语全文复印本,按本期月刊目录编辑,钉装成汉语法规全文CLRS法规汇编月刊活页版、附英文索引,与月刊同时发行出售。 自1996年至今,CL&P月刊及CLRS汇编月刊从印刷版续渐发展到互联网双语版,两种版本同时发行出售。两者现今定价合共为人民币5-6万元/年。可以肯定地说,每一境内、境外如有涉华生意的外国律所必备,欧、美、澳等各大洲有提供中国法课程的高校法学法律图书馆皆有订阅。
世界级跨国金融、资本市场、法律信息大出版商Euromoney在1999年以港币约2千万元收购了CL&P月刊。世界级跨国法律信息出版商CCH在2000年也以"高价"收购CLRS汇编月刊,联同CCH自己的其他国家法律信息一起发售,提供互联网中英双语版的中国法律信息服务。 至于创办CL&P及CLRS的那两位年青英国律师在2001年前后,大概可以"退休"了。
"发大财"的小故事说完了。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吧。而且,细看我们"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的单位名单中,早已结了一大堆"网"啦。问题是,为什么人家的"网"能抓到"大鱼"?1999年的港币2千万元,到2007年大概已升值到4千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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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行空"这东西,在今天,有时亦被称作"解放思想"或"启发创新"。又假如,国务院今天聘请我去负责一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信息产业体系"前瞻性可行性研究计划……那么,先来谈一谈"生意经"吧。
在当今"知识经济"年代,法律信息之所以能作为一类"产业",特别是作为"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组成部分,主要是基于它能提供的"产品"即法律信息服务的存在市场价值。这种市场价值,在于它是国民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必需品",也是一种有主权性、社会性的"特殊商品",更有其时间性、语言性、文化性的特殊元素运作在其中。
上述有关CL&P及CLRS的小故事,只显示了法律信息作为"服务产品"的特殊性。他们之所以能够成功,以中国法律信息为主,打进世界法律信息市场,主要是1986当年那两位年青创办人对当时严重缺乏英语版本的中国法律信息及其流通体系不畅顺等问题有前瞻性眼光及愿境。当然,至今中国法律信息及法律服务市场,仍是非常厐大的。
CL&P及CLRS的"主打产品",其成功在于为消费者解决了一个大问题,就是如何在最短的时间里、在不懂汉语的环境下,获得、阅到及明白有关中国法制法律信息及知识,为消费者特别是外国律师,争回宝贵的时间、资源和"麻烦",即学习法律汉语的过程。在互联网技术不断提升的信息时代,及知识社会逐渐成孰的环境下,不说自明。
他们能,那么,我们也能吗? 这是一个全社会的"法律信息知识管理"问题。
前述的那两位年青英国律师,可以说是法律信息行业中少数的"发财人物"。一言以蔽之,建议下列八个字,可以概况这个问题,就是:"法(谐音发)、财、人、物,干、营、研、教"的方针政策,建立我国的法律信息产业体系。
一、"法"(发)
在法制法治社会里,什么都要讲法律依据。建议国家制订《国家法律信息知识管理条例》,以法律形式法定建立类似"中国外汇投资公司"的"中国国家法律知识管理总公司",一个全国家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法律信息乃非一般人人皆可"创制生产"的特殊"商品",《国家法律信息知识管理条例》中列明及规范现时与法律信息活动有"利益尤关者"(包括有权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订立法律法规规章、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级人大、人民政府、法定机构、事业单位等各及单位)在法律信息活动中的权利(Rights)、义务(Obligations)、职责(Duties)、权力(Powers)范围。"利益尤关者"可"合理地"适用于法学科研部门及高校事业单位。
重要原则在于一条:"法律信息乃国家知识资产,严禁公器私用"。一切由上述各"利益尤关者"出台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皆有法定义务必须报送中国国家法律知识管理总公司作流通和传播,及进一步作"全面"外语加工,用以面向境外国际社会及世界市场。
当然,在企业法人架构组织方面,有必要对现时存在的各级大小政府及商业网站、出版社,作适当形式的"合作联营"或进行"法定改组及并购"。现时中国的法律信息流通活动实在是"战国年代",天天在恶性竞争,互相撕杀,浪费国家资源,而面对国际法律信息巨头逐渐"外敌入侵",竟然麻木不觉,"内战内行,外战外行"。
二、"财"
•建议以"中国国家法律知识管理总公司"名义,向国家财政争取拨款作为"中国法律信息产业体系启动资金",分期共拨1.3亿美元或十亿元人民币(即中国现时外汇储备13多万亿美元中的十万份之一) 。其主要用途是主要用以支付"中国国家法律知识管理总公司"的工资支出,使员工生活有基本保障。待将来中国国家法律知识管理总公司能"自负盈亏"后,停止拨款,自给自足。至于"分红",待将来出现营利后再具体规划。
三、"人"•
•中国国家法律知识管理总公司有法定组织班子的权力。可以经有关咨询、友好协商一致及本人同意后,从现时的"政""法""检""警""律""研""学""传""商"界调拨适当法律信息专才、人才,组成公司的运作班子,及制订法律信息知识产业人才资源规划,使他们在职业、事业发展方面皆具备"可见的前景"。人员调拨前后,必需解决他们现时仍然有效的劳动法律关系问题及养老保障的权利。
四、"物"
中国国家法律知识管理总公司有法定权力向各级"有关机关单位"要求支持提供"适当及合理的"干活环境及干活工具,如楼房("政绩工程"所建的"政府豪宅"更佳)、办公室工具、办公室设备、电脑系统、互联网络设备,特别是信息产业部的信息科技支持,用作规划"法律信息科技创新"的发展方向,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信息的应用"等方面。
信息流通技术及信息流通环境只不过是我们的干活工具而已,我们的价值在于我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信息的具体内容。
"中国国家法律知识管理总公司"的"营运宗旨及目的"是下列四项:
五、"干"
中国国家法律知识管理总公司所提供的法律信息服务是"政""法""检""警""律""研""学""传""商"界的谋生干活工具。
六、"营"
中国国家法律知识管理总公司所提供的法律信息服务是公营、私营单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竞争、生存及营利的根本资源。
七、"研"
中国国家法律知识管理总公司所提供的法律信息服务是法制、法律、法学科研单位的宝库。将来在技术可能及运作可行的情况下,规划将全国法律图书馆"全面数据化"(能电子扫描录入的文献扫描录入,不能电子扫描录入的文献人手录入),全面进入"虚拟图书馆"年代,全面解决时空隔阂的难题。
八、"教"
中国国家法律知识管理总公司所提供的法律信息服务是"政""法""检""警""律""研""学""传""商"界用以教育、培养、培训下一代接班人、作行业传承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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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摆放在我们面前的终极问题是:告别"皇粮",面对"市场",我们能吗?
同行们,向我们的共同梦想进发吧!
总有一天,让我们在一起庆祝"中国国家法律知识管理总公司"在A股及H股同时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