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法院的档案工作是随着法院工作的开展而开展的。在建立初期,除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制订的规章制度以外,法院系统没有适合自身特点的统的管理办法。随着法院档案数量和利用率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对档案认识的不断加强,各级法院的领导开始对档案工作重视起来,相继建立了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了能够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干部,逐步制定了统一的工作制度,明确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关系,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开始走上了正规化道路。档案法的颁布实施,更使法院的档案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审判范围的不断扩大,法院档案工作由原来的刑事、民事两大类发展成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等多种类型。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无机构、无专人到机构设置基本合理,人员配备基本齐全;从无章可循到各种规章制度基本配套;从分散管理到集中统一管理;从手工操作到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基本上建立了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有效服务的管理体系。
1)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发展历程
形成与起步阶段。1949年至1966年,各级法院领导在经费紧张、人员缺少的情况下仍然很重视档案工作,他们因陋就简,尽叫能地购置档案装备,安排专职或兼职档案干部,使法院系统的档案工作有了个较好的开端。
为解决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的档案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56年联合签发了《关于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这两个《通知》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档案的归属,给三机关档案的保管提供了依据,明确了各自的职责。1960年,最高法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会上提出了加强档案工作的措施,与国家档案局会签了《关于全国地方各级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原则上规定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关系,规定了立卷原则,档案的鉴定、销毁、移交等办法。各级法院根据会议要求,积极开展对档案的全面清理,摸清了“家底”,对应保存的档案加以整理,划定了保管期限,对无价值的予以剔出销毁。虽然这次会议制定的文件,规定不很细致,有些要求不很规范,但它仍然是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它是法院系统第一次全国性的档案工作会议,是对建国以来档案工作的总结,使全国法院系统有了统一的档案管理体制。对全国各级法院的档案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64年,最高法院对证据的保管问题又发了《关于刑事案件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对证物的收集、保管、利用做出了规定,为证物档案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总之,“文革”前17年法院档案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应该给子允分肯定。
2) 遭受冲击和破坏时期
1966年到1976年,10年的“文化大革命”,使各级法院的档案工作遭受了严重的冲击和破坏,刚刚步入正规的法院档案工作蒙受了场灾难。主要原因有:造反派的冲击;公检祛合署办公;战备疏散。
3) 恢复时期。“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和党的十一届二中全会以来,法院系统的档案工作进入了恢复整顿阶段。不少高、中级法院先后召开了档案工作会议,大多数法院都组织力量认真清查和收集散存在其他部门和社会上的档案,对破损档案进行修补抢救。为复查、平反冤假错案,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在各地的骨干分子,打击惩处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了大量档案证据。有的法院还开展了档案资料的编纂工作,为国家立法、制定政策等提供了重要依据,发挥了档案工作应有的作用。这时期,大多数法院恢复了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了档案人员,些高、中级法院设置了档案科(室),开展了档案业务的指导工作。总的看来,二中全会以后,各级法院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是,刚刚经历了“文化大革命”摧残的档案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存在不少问题:1.档案保管不够集中,丢失、损毁情况还很严重。2.部分法院“家底”还不清楚,机构不健全,档案人员量少质弱,兼职过多,队伍不稳定;3.规章制度不健全,诉讼档案的立卷、档案、管理、调借工作还比较混乱;4.大多数法院的档案库房和装具等基本设备严重不足。对这些情况,最高法院领导非常重视,要求“对法院档案工作如何搞,抓什么事,采取什么措施,要好好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以这二个文件为主要内容,于198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对这二个文件多方面征求意见,会后与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
这次会议非常重要,对法院系统档案工作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会后,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做了大量工作:收集、整理、抢救了大批档案,基本上实现了集中统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了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了档案干部;积极创造条件,在物质方面有了较大改善;为审判工作和各项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工作中涌现出大批先进单位和个人。
4) 发展时期
经过80年代的整顿和恢复,到90年代初,法院档案工作进入了发展时期。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后,我们在认真贯彻的同时,通过对照检查,发现法院系统档案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1983年制定的两个《办法》、《规定》己不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最高法院于1991年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会上提出了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严格依法治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档案部门和档案干部的积极性、加强与档案局的联系等系列措施,修订和补充制定了《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档案考评定级办法》等8个规范性文件。
会后,各级法院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召开了会议,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制定了具体、切实叫行的措施和实施细则。特别是最高法院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在法院系统开展档案工作达标升级以来,各级法院加大了对档案工作的投入。很多法院在“两庭”建设中都考虑到档案库房建设,库房而积增加,条件得到了改善。在机构和人员方而,没有设立相应机构的开始建立机构,人员得到了补充;在档案装具方而有了质的转变,木柜换成了铁皮柜、密集架;档案部门逐渐配置了计算机复印机空调器、去湿机和消防设备,逐步实现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要求。更重要的是,各级法院领导都认识到,档案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档案是法院工作的总结,与各项工作密不可分,要不断提高群体档案意识。
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国法院系统的档案工作从整体上有了很大提高。截至1995年底,全国3460个法院中有2094个法院进入了等级管理,其中达到级标准的有981个,达到二级标准的742个,达到二级标准的379个。到目前为止,河北、湖北等6个省沛法院系统己全部达标,进入等级管理。
5) 法院档案工作需要加强的几个问题
合理配备人员,培养复合型人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各项工作都需要更新知识,档案工作也不例外。法院档案工作要向深层次发展,高、中级法院档案部门在人员配备上要考虑3种人员:1.要有专门的法律人材,也就是要有定的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干部。诉讼档案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保管,不懂法就无法胜任这项工作;2.要配备具有档案学历的人材。档案工作是门专门学科,涉及知识领域广泛,没有档案专门人材,档案工作只能收收管管,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3.要配备计算机专门人材。越来越多的档案部门开始使用计算机管理档案,能够操作计算机的人员也不少,但只是般操作,高层次的人员几乎没有,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没有从计算机上体现出来,影响了对档案的开发利用。只有这3种人材结合起来,才是对档案机构的最佳配置。
加强实用编研材料的编写。档案编研材料是辅助档案原件发挥作用的工具,它包括院志、组织沿革、大事记、专题汇编、摘要、综述、评述专题报告等。院志和大事记有的法院己经搞过,效果不错,但对更实用的摘要、综述、利用效果实例、文件汇编(行政文书)及各级领导对案件的批示汇集等工作几乎是空自,应当予以加强。
1.摘要。它是参考性资料,以每个案卷为对象,是对案卷材料的概括,依据一定的题目汇集成系统组介,文字精炼、简洁又小失原意。以刑事案件为例,摘要应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目的,作案手段、情节、后果及处刑结果。
2.综述。它是参考性资料,属于编研成果中较高层次的产品,是以定题或定时期为档案群,通过对群体档案材料的整理、归纳、分析而提炼出来的综合报告,反映了一个时期档案群体的大致内容。
3.利用效果实例。档案利用者利用档案是为了解决某个或某类问题。对于利用档案解决问题的典刑实例,档案部门应加以收集整理,汇编成册-,通过它反映出档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发文汇集。这里指的发文汇集是指本单位所发文件的汇集。把本单位所发的文件按年度、类别、字号汇集起来,利用时非常方便,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原件的磨损。
5.对中央领导和其他重要领导批示过的案件要复印汇集。实践证明,不做这项工作,对今后收集领导人的文献会带来很大困难。笔者认为,凡重要领导批示过的案件,须将批示复印下来,注明案卷年代.案由案号,汇编成集,单独存放,以备日后查考。
建立法院系统档案执法队伍。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各种档案规章制度,是做好法院档案工作的依据。笔者认为,应配合国家档案执法队伍的建立,在法院系统组建一支思想政治过硬作风正派、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够秉公执法的档案执法队伍。
计算机管理档案与办公自动化相结介。计算机管理档案不是档案部门单方面的工作,应该与机关办公自动化结合起来,将各审判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从收案、调查、审理、判决直到案卷归档,形成计算机网络管理,这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能对档案的及时接收和档案的完整性起到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