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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料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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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述我国政法档案文献工作
            田建设 点击量:5205
【摘要】
本文提出了政法档案文献这一概念;并对我国政法档案的基本现状与有关管理规定做了初步的简述,使读者能对这一特殊文献领域有一个简单的了解.
【关键字】
档案 法学
    
【注释】
 
 

  
    近年来法学文献领域中不断有人提出"法律档案学";但究竟法律档案学的理论与业务范围都包含那些内容?它与法学文献是什么关系?翻阅几种不同版本的法学文献检索教材与专门性的著作都未能给予准确的回答。鉴于此,笔者从一个法学文献工作者的眼光出发,试图粗略地描画一下档案学科中这门专业领域的某些轮廓,以期引发广大同行的兴趣。

    一、作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以备查考的文件材料档案,以其具有的"原始性"和"真实性"特点而在参考价值上远远高于其它文献类型。建国以来档案业务部门一直被作为党和国家异常重视的文件存贮机构,在其业务活动中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制度与纪律保障体系;进而在完整保存各级政府机构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政务活动等)中形成的各类公务文件方面所具备的权威性。这对法学工作者来说是极为珍贵的,它的作用不同于其它文献部门那样随机构变更而出现文献断层或者消失。

    政法档案是伴随国家法制建设的轨道而发展起来的。在国家各级政府立法、执法过程中所需大量回顾与借鉴以往政策经验与教训时,档案部门以其基本职能同各级党政主管或法制机构发生直接关系。在围绕庞大的国家机器所进行的种种法制活动而形成的大量原始文献中绝大部分成为日后我们所称的政法档案文献,被保存在相关的各级各类档案部门之中。

    二、欲了解政法档案工作离不开对其本源,"档案业务管理体系"来展开认识,有关业务部门编写的《诉讼档案管理学》《公安档案管理学》以及综合性档案学著作都在理论与实践上指导我们从档案行政管理的法律体系和档案业务工作中的一整套国家标准与规范入手,从这二个方面详尽的认识了其相关知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伴随国家政权的建立,档案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得到了各级政府的肯定,一整套档案管理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从五十年代起就基本奠定了我国档案立法、执法的基础。得以最终形成国家198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一系列地方档案管理条例。

    此外,中央及各政府主管部门也纷纷与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管理文件,针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制定出相应的规定、条例或办法。截止到1994年,各中央主管部门已颁布系统内部行业性档案工作规章、条例54件。这些规章对促使其部门内的档案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作为国家司法部门的业务档案工作规范化进程,目前可知的有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以及1991年修订后在第二届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重新颁布的《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八件具有行政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公安部1980年颁布的《公安业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试行办法》《公安派出所材料管理试行办法》及1991年正式颁布的《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机关档案类别划分与档号编写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后颁布的同类规章制度。这些基本管理文件构成了目前国家有关司法机构中政法档案工作的法制化与正轨化的管理体制。

    在档案工作法律体制的严格框架下,其业务工作的标准也逐步实现了法制化。对此,国家技术标准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囊括档案业务技术的国家标准格式,严格限定了档案业务活动的整体化、统一化,为后来此项事业的不断提高打下了坚实的业务基础。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组织设置原则,我国档案业务领导与保管部门主要是分级、分地区设置。按行政区域设置为四级:国家级、省级、市(区)级、县级综合档案部门。中央以及政府各主管部门则按照其所属系统分别设置各专门档案局、处、科(室)。各档案部门目前机构体制均采用业务主管机构与档案保管机构为一体的存在形式:即二块牌子,一个机构。也就是说各级各类档案部门在行使职权范围内的档案业务工作领导的同时;又负责本部门的档案保管职能。截止到1994年底的统计,全国已拥有综合档案馆2983个、专门档案馆205个、部门档案馆136、企事业单位档案馆265个,档案从业人员约100万人,其中专业档案干部20余万人。在我国全国范围内的档案机构体系和行业性的档案组织网络已初具规模、运作合理。

    作为档案业务工作的最终落脚点,有必要在此通过其组织结构对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的具体概况,尤其是政法档案文献的分布状况予以简要叙述。首先从国家综合性的档案部门谈起,其中作为国家级的档案部门有三家,它们是:

    中央档案馆:(北京)馆内保存202个全宗,56个案卷。其中政法档案较为集中的案卷主要分布在中央国家机关入档文件中,它包括1954-1977全国人大常委在各项立法过程与重大司法活动中形成的案卷;1949-1968年内务部涉及行政立法、司法的档案;1941-1954政务院财经委涉及财经法律制度形成的档案卷等等。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全部馆藏档案分为74个全宗,其中(明)朝皇家档案约1千万余件。大量馆藏中涉及中国古代法史学内容的全宗档案主要有:(清)内阁档案、吏部、户部、刑部、民政部档案、督察院、政务部、京师高等审判厅、检察厅等朝廷公务档案卷宗。其中仅(清 )内阁档案一宗就有271万件。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馆藏档案756个全宗:共分140余万卷。其中涉及政法档案较为集中的部分有:北洋政府司法部全宗3218卷、北洋大理院全宗15000卷、国民党立法院全宗2654卷、国民党司法院全宗483卷、国民党最高法院案宗10810卷。涵盖了中华民国时期与国民党中央及政府逃离大陆前历届政府的档案文献。

    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30家(略)

    
地(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367家(略)

    
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2512家(略)

    
专门与部门档案馆。这里主要指某些专业性或行业性的中央政府各主管部门所设置的档案馆。其中专门涉及到政法档案业务的类型馆可分为:公安档案系统、法院档案系统、检察院系统、中央与国家各主管部、委档案馆。

    我国司法机构档案部门的组织结构均为业务领导与保管职能合一的体制。如:公安部档案局除负责公安系统下属档案部门监督工作的同时又兼为本部档案馆。最高人民法院档案处对内又称为:最高人民法院档案馆,各地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档案处(科)在履行对本地区系统内档案工作领导的同时还负责本院(局)档案馆的职能。

    现以人民法院系统基本概况为例:早在1981年全国第一届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三个办法、一个规定,确立了最高法院设档案处、高级法院设档案科、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截止到1991年,全国法院系统设立档案处、科、室机构753个;未设机构但已配置了专职档案干部的法院662个;未设机构和专职干部,但设置了兼职档案人员的法院2006个。全系统内部共有专、兼职档案工作者4500余人。据同年统计:全国30个高级法院已有27个建立了档案科(馆),各大、中城市法院均设立了档案科(室)。各级法院档案部门共接收、整理、编目入档各类文献档案5000万卷,占全国同期各级各类档案文献馆藏总量的48%,馆藏量居全国各类档案馆之首。这些档案文献资源是新中国成立后在各个时期的案件审理中和司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文档,它不仅是过去我国审判工作的原始记录,又是今后审判业务研究与司法业务解释的重要参考依据。这其中97%为各类诉讼档案,3%为公务文书、法医、声像及其它门类。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工作的深化,目前全国法院系统每年大约递增280万卷诉讼档案入档。全系统档案部门每年平均为各级办案人员提供案卷服务达350卷。占全系统馆藏总量的7 %。

    以此类推,不难想象公安系统、检察院系统、国家安全系统等档案部门的基本概况。鉴于篇幅所限和目前有关保密规定,在此暂免介绍(1)。除上述各家司法档案馆之外,隶属于国家各主管部、委系统的档案馆在政法档案文献资源利用上同样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它作为业务主管从宏观上掌握了本系统内政法档案的馆藏概况;另一方面作为本机关档案保管部门,围绕本部、委的行政性行业法制工作保管了大量政策性、业务性法规文件及公务档案材料。上述两方面对于每一位法学工作者来说,都是真实了解我国部门经济法、行政法进程方面的文献渊源基地。

    四、近年来我国各级各类档案部门正迈上高速发展的轨道,档案文献信息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从1994年开始,国家档案局正式发文在全国省级城市档案馆中实施档案工作考核达标验收发证制度。以国务院、中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考评标准,全面衡量各级档案工作的现状。这对档案工作来说非同小可,它不仅强化了这项文献保管工作的性质,稳定了业务队伍与机构设置,还强化了各级政府领导者对档案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截止到1994年底,全国有26个省、区和18个中央有关部、委下发了针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考评实施细则和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办法》《考评定级标准》两个规范性文件,其中详尽规定了法院档案系统实施考评工作的原则、申报、评定、审批、证书效力、评审员职责,从管理、设施、业务建设三个方面限定了评分依据,最为重要的是考评结果将同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评定报告相联系,纳入机关年终总结项目。

    业务工作与机构体制建设的正常发展,促动了档案文献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据有关主管部门统计1989-1992年间,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部门公开出版的档案编纂资料总数达30626种。其中中央所属机关档案部门独立编纂成果就达13753种。这些成果中所包涵的大量现有政法档案文献,对于中外法学工作者来说具有巨大的潜能价值。近年来,各级档案部门有组织、有计划的横向联合日益加强,联合开发档案文献信息趋势明显。以国家和各主管部门档案馆为主体,在开展全国档案资源调研工作的同时,形成了国家级专业档案目录中心或信息中心,并由国家档案局颁布了《档案资料目录中心体系建设方案》。各中央机关和政府部门档案系统也纷纷投入到档案文献数据库开发与微机联网、软件程序的研制活动中。一个结构逐步合理、系统分工明确、横纵联接适当的现代档案文献信息检索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于这些,笔者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分别对政法档案部门开展与研制的档案信息系统与预审档案、起诉档案、诉讼档案的业务技术规范予以详尽介绍。这里不再重复。

    参考文献:

    张金玉主编. 诉讼档案学教程,最高人民法院档案处编印,1995。

    张书才主编. 档案工作实用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

    李培清. 档案馆学.档案出版社,1988

    杨冬荃、韩宝华. 我国档案文献编纂实践及理论研究成果,档案学研究,1994

    国家档案局. 进一步做好机关档案工作和档案工作,1995

    (此文曾发表于《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1998.4. 现转载于此,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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