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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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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法律文献在立法工作中的利用及作用
            李莉 点击量:5073
(全国人大法工委图资室)
    
【注释】
 
 
 
我国自1979年恢复和加强立法工作以来,在立法数量和质量上都取得了巨大成就。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担负着国家基本法律和其他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国家重点课题“当代中国立法研究”中总结二十多年来的立法经验,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而利用外国法律文献是获得国外法律信息的重要途径,在立法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外国法律文献的利用
 
    早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初期,国家为了尽快恢复立法工作,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决定,成立法制委员会(后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成立后,立即着手起草包括宪法、刑法、刑诉、民法等重要法律。在这过程中遇到了不少新的问题,急需查找一些国外的法律规定。但当时外国法律文献资料十分缺乏,时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同志就此问题专门打报告给中央领导,经中央领导批准,向我国各驻外使、领馆征集法律文献。后将这些文
献按专题整理后,经专业人员研究翻译,为修改宪法、制定刑事、民事立法等法律提供了大量的参考资料。比如关于宪法方面的参考文献有:(美国参议院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的一些情况)、(日本国会的委员会制度)、(英、美、法、日等国议会法案审查机构和程序)、(英国、日本等国家关于集合、游行、示威、请愿的一些规定》等。关于刑法方面的参考文献有《法、日、苏、罗等国关于侵犯人身自由罪的规定》、《苏、日、捷、法、罗等国关于侵犯住宅罪的规定》、《法国和美国关于侵犯公民其他权力罪的规总、《日本的受贿罪》。关于刑诉方面的参考文献有《英、美、日、法、联邦德国、苏联关于可否根据被告口供定罪的规定》、
《美、英、日关于“沉默权”的一些情况》、(日本刑事诉讼法实施法的一些情况)等。根据这些当时整理的资料,我们就可以看出国外的法律文献在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律框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立法工作中研究整理外国法律文献是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委一位多年参加立法工作的老领导在他所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中对一些重要法律的立法过程作了详细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几乎每一部法律草案的附件中都列有其他国家关于某一问题的法律规定或情况说明。而这些文件都是在大量查阅国外法律文献,进而加以研究得来的。我委研究室的主要职责就是结合立法工作的需要。收集、翻译、编写国外法和比较法资料,研究国外法学动态和理论成果,为立法工作中借鉴吸收外国立法经验提供理论依据。如,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外经济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对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吸引国外投资、引进技术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90年在审议国务院提出的修改草案过程中,不同意见集中在是否规定有的合资企业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这个间题上,为了研究这一问题,有关同志查阅了18个国家和台湾有关外资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通过比较这些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
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修改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创造了更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表明坚持对外开放,引进外资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增强外商来我国投资的信心和安全感;有利于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吸引外商投资举办资金密集、技术密集以及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合资企业;有利于鼓励外商作长期打算,在合资企业举办后继续增加投资,提供新的先进技
术,避免因急于收回投资而产生的短期行为。
 
二、利用国外法律文献在立法工作中的意义
 
    1、利用国外的法律文献,可以借鉴、吸收外国现有的立法经验,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是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和一个基本经验,曾任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同志在全国民法通则座淡会上就强调指出“对外国的经验,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还是大陆法系,……都要参考、借鉴。”早在1957年,他主持讨论刑法草稿,在讨论到某一个问题时,总是要了解外国的有关规定,一方面问苏联、东欧国家是怎么规定的,一方面问资本主义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实践证明,这种总结和借鉴对我们的法制建设是有益的,加快了我们立法的进程。一是因为西方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他们在立法过程中已形成一些好的经验和成果,而同样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没有直接的经验或经验不足,我们可以实行“拿来主义”,他们走过的弯路,我们可以作“前车之鉴”。比如,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几个涉外税法关于税目和税率的规定,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破产条件的规定等;二是一些人类社会发展中反映社会化大生产的规律和带有共同性的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管理方面的经验,我们也可以借鉴吸收。如企业管理、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利用国外的法律文献,可以熟悉、了解国际通则与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并在立法过程中加以考虑,是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现在我国改革逐步走向深人,对外交往日益增多,我们的立法必须考虑国际通则和国际惯例。否则对外交往不利,在对外经贸中可能还会吃亏。尤其是我国加人WTO后,意味着我们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这就给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要制定、完善保护和促进我国相关产业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与WTO和我国对外承诺不相符的法律、法规。因此,研究有关的国际通则、国际惯例的法律文献是必不可少的。
    3、利用国外法律文献,了解国外立法趋势,是立法科学化、现代化的需要。立法科学化和现代化,一是要求立法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要求适应世界潮流,立法借鉴别国的经验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共识,所以我们必须研究国外立法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使我国立法进人世界立法先进之林。
4、利用国外法律文献,可以为立法工作人员和研究人员提供学习掌握外国法律的第一手资料,使立法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进而提高立法的效率和质量。立法工作人员虽然不具有立法权,但其参与立法活动,对立法能起相当大的作用,所以必须掌握必要的外国立法知识,了解国外的法学成果,扩大视野和知识面,把握法律发展的动态,拥有充足的立法信息资源储备,才能适应当代立法工作的要求。
 
三、外国法律文献保障体系
 
建立完备的文献保障体系是利用外国法律文献的前提条件。外国法律文献浩如烟海,要从庞杂的法律文献中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外国文献的收集整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需要。
 
    1、广泛收集国外有价值的法律文献
    为了使收集的文献满足立法工作的需要,多年来,我们紧紧围绕立法工作的内容,广泛征求立法工作人员和研究人员的意见,了解外国法律文献的出版动态,分析各类文献的特征和所含信息的质量,建立了多语种,多门类,功能较为齐全的馆藏:
    (1)、国外法律文本。如美国法典、美国法规、英国法律汇编及法律的单行本和法律汇编、法律活页。这些法律文本、文件对系统研究国外法律、查找与研究相关的法律条文,提供了很大方便。
    (2)、国外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出版物。如美国国会宪报,法国的立法动态选,英国的总统文件汇编,德国的法律公报等,这些公报可以提供国外立法的背景材料,研究国外立法过程的最新动态。
    (3)、国外法律理论研究著作和最新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法学理论的图书资料,可以提供国外立法的趋势和发展规律,为立法的决策和预测服务提供帮助,使立法更加科学化。
    (4)、国外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文献。研究其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各国法律文化的背景及历史现状,可以理解其立法的宗旨和法律的由来。
    (5)、关于关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基本文件。这些文献反映了国际经济规则和多边贸易发展状况,为涉外经济立法工作提供了帮助。
    (6)、国外法学核心期刊。是法学期刊中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内容新颖出版周期短、情报含量高的特征,可以为立法工作人员提供国外法学最新的发展情况。
   
2、建立法律信息的查询系统
    收集到的法律文献必须经过归类整理,建立完备的查询系统,才能提高利用文献的效率。因此我们不但建立了多途径的检索系统,包括卡片式检索目录,机读目录。而且主要在信息服务上下功夫。二次文献加工是进一步深化立法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加快,立法工作人员肩负着繁重的立法工作任务,不可能花大量的精力去收集和整理文献资料,这就要求我们提供较为细致、深人的信息材料。因此,在与研究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了多期专题目录,并将研究人员在立法工作中形成的对外国法律研究的成果做成数据库,为立法工作人员查找相关资料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外国法律文献在立法工作中有着重要的利用价值,但要充分发挥它的价值所在,人的素质是第一位的。一方面是要提高立法工作人员和研究人员利用文献的能力,二是要提高资料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两者缺一不可。只有这样才能汲取外国法律文献中有益的经验,为我所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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