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自1983年全国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以来,经过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档案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发展不平衡,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不够,没有按规定建立和健全档案工作机构,干部量少质弱、队伍不稳定。1983年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确定的关于“领导要把档案管理工作摆进领导的议事日程,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每年要有计划地抓几次,办公室领导要具体抓这项工作,从政治思想、业务建设等方面加强指导,关怀、爱护档案干部,经常督促检查他们的工作,提高他们的认识,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应设档案机构或专职档案员”,“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备政治可靠、贵任心强、懂得法律和熟悉审判业务、身体健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或审判员专职做档案工作”等规定,尚未完全贯彻落实。有三个高级法院至今未建立档案科,有些虽然建立了档案科,但只有一、二名档案干部。据初步调查,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中建立档案工作机构的法院只有780个,未建立机构设专职档案干部的882个,未建立机构设兼职档案干郊的1754个,后两种共占76﹪;配备专职档案干部1850人,兼职档案干部2233人,后者占55%;有的法院领导很少过问档案工作和关心档案干部的进步,使很多急需而且也能够解决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档案干部的积极性。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1985) 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实际任务,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保管满1万卷的应当配备专职干部1人,每增加 1万卷再增配1名专职或兼职干部。不少基层人民法院保管的档案数最大都在1至4万卷之间,这样大的.工作量却很少有设专职档案干部的,大多数是兼职干部,而且是身兼数职,有的身兼五、六职。中级人民法院兼职档案干部也为数不少。干部不稳定,据一个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参加1985年全省法院系统档案干部培训班的人员,现巳有85%调离了档案部门,现任档案干部基本上是新手,不熟悉业务,影响了工作的开展。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各级领导要提禽对档案工作的认识,档案工作是整个人民法院工作的盆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的一项业务工作,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审判工作离不开档案工作,档案工作是审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要用长远的眼光和对子孙后代负贵的态度对待这项工作,把档案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盖,并在人财物各方面加以重视,给档案天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条件。在配备档案干部方面应当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85)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本院的档案数量、对下级法院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任务来确定干部数量,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长期做这项工作的思想,为人民法院的档案建设作出成绩。
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不够有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0年大连书记员和档案工作现场会上就巳确定,1983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又作了专门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上级人民法院没有认真开展这项工作。致使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进展级慢。有个别人民法院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两个《办法》、一个《规定》,卷内文件的排列不按统一的标准,各行其是,立卷由档案人员负责,违背了由承办单位立卷的原则。有的人民法院在划定档案保管期限中,把刑事案卷都划为永久保管,把民事案卷都划为长期保管等等。
上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有两项大的任务,一是管好本机关的档案,二是抓好下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层层负贵。所谓抓业务监督与指导,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宏观指导,即依照国家的档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标准、技术规范、工作计划、培训干部,及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二是微观指导,即研究解答下级法院对档案工作一些具体问题的请示,帮助下级法院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和困难。其中中级人民法院的任务最重,它直接担负着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任务。基层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是整个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基础,也是目前比较薄弱的环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切实抓好监督与指导工作。
三,业务培训工作没有跟上。致使档案干部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档案的立卷质良也比较差,归档的案卷有相当数量不符合立卷归档要求,不利于档案的保管、鉴定和利用。笔者认为,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和不同层次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培训工作包括对两种人员的培训,一是对档案干部管理业务的培训,一是对各审判庭书记员和行政部门内勤人员立卷务业的培训。只有把档案的管理水平和立卷质最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人民法院的各级领导,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把档案干部和立卷人员的培训工作列人领导的议事日程,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重视智力投资,在培训工作上下点力气、花点钱是值得的。
四、少数法院的档案没有做到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档案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没有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就谈不上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据了解,到目前为止,还有少数法院的档案没有集中统一管理,而是分散在各审判庭和承办人个人手里。其中特别是“文革”时期的档案,有的至今还分散在公安机关或其他单位,这是有悖于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原则的。每个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和其他工作中形成一个完整的档案全宗。所谓全宗,是指一个独立的机构、社会组织和特定的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档案整体。这个全宗包括各类诉姆档案、行政文书档案、财会档案和其他专门档案。目前从全国法院系统总的情况来看,诉讼档案的归档情况要好于行政文书档案。有的人民法院不重视行政文书档案的立卷与归档,使档案全宗缺了一块。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审判庭只注重诉讼档案的立卷归档,而忽视了行政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使审判庭每年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召开专业会议以及其他行政工作中形成的行政文书档案没有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使很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流失了。这样既破坏了一个完整的档案全宗,又使今后的工作无据可查,给各项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笔者认为,衡量一个单位档案工作的好坏,首先要看全宗内各类档案是否完整齐全,其次才是质里问题。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部门要督促本机关各个部门,一定要把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档案材料收集齐全,按时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各项工作服务。
总之,以上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视,并切实抓紧加以解决,为早日实现人民法院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逐步实现现代化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