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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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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法律文献检索》教材在内容划分上的比较简析
            田建设 点击量:4982
    
【注释】
 
 
 
    笔者在反复阅读了国内出版的部分《法律文献检索》教材之后,发现其中大部分教材的作者将“法律文献”所涉及的文献按内容而依据一般图书馆的理论在内容上进行划分;即将法律文献与法学文献概括到一般图书馆学检索教材中常用的一次文献、二次文献、三次文献;(见:《法律情报学概论》 王金祥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4. P196) 或依据出版形式划分为:图书、刊物、资料;(见:《法学信息资源与文献检索》 董晓春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1.10 P35 ) 或将其简单定位在:拥有立法权的机构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见:《公安文献检索教程》 王东主编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9.12. P234 ) 这些对文献内容上的划分方式是否规范? 是否科学?笔者觉得很有必要深入去探讨。至少我们可以提出这种区分应该说带有极大的缺陷,它忽视了法律文献本身对文献内容在界定上的基本原则,既:法律科学本身的特殊性,而将法律文献检索简单归同于一般文献检索。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目前我国法律图书馆与法律文献信息工作在其理论研究及其实务调研方面的严重不足。笔者认为这也许是与国内法律图书馆的专业工作人员大多数为图书馆学专业出身有关,所以热衷于按照传统的图书馆理论体系来编织法律图书馆检索手册;而偏偏忽略了对自己所要服务的检索对象在内容上进行深入的了解与研究。正如留美学者刘丽君女士在编辑《漫游虚拟法律图书馆》一书的前言中所述:“如果法律是一门科学,那么法律图书馆就是它的检索实验室。法律检索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学问。”

    法律文献检索的内容是围绕“法律”本身展开的一个特殊的文献体系,它的划分与限定应以“法”为轴心,严格按照这个轴心的特殊性来揭示其庞大文献体系的渊源及其分布与查考方式,而不能简单按载体形式或加工形式将其归结为印刷型、文本型、电子型 (见:《法学信息资源与文献检索》 董晓春 法律出版社 2001.10. P33 )

    或将其展示为一次、二次、三次文献。(见:《法学文献信息检索》 戴守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1. P10 ) 还有的教材作者甚至将法律文献按性质划分为几类、按载体分为几类、按出版形式分为几类、按加工程度分为几类,这样过多的在形式上反复划分文献检索的最终效果如何?笔者认为只能是让利用者陷入更加混乱的检索对象中。更有作者将法学文献归纳为五种形式、四个级别、十大类型; (见:《法学文献情报检索基础》 陈光馨 重庆大学出版社 1993.10. P20 ) 然而这些划分的学理依据是什么?是否经过了可靠的论证?是否能为学界与业务同行所认同?恐怕编者本人也很难给予答复。例如:前者书中所按出版形式划分的十大类型为:“图书、报刊、学位论文、法律法典、公报公告、判例案例法律解释、条约与章程、契约票据商标司法文书档案、法学工具书”。在该教材中只有上述十类名词的解释,而并未对这十类文献的内容展开充分的论证,即使对个别类型有简单的说明或定义也未能采用合理的学术规范去严格加以说明,特别是对所谓的“十大类型文献”各自内容的举例说明,在一些提法上完全凭个人经验的片面看法提出,实在缺乏让人信服的认同理由。如:其中涉及的“公报公告”类、“条约章程”类,它们与其中的“法律法典”类、“判例案例法律解释例”类在文献内容划分上有何不同,划分的学理依据又是什么?还有其它一些教材中,作者明确提出法律文献的检索内容划分为三类:法律图书报刊、法规标准案例、法律事实数据。(见:《法律文献检索教程》 戴勇敢 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7. P183 ) 仅举其中涉及的“法规检索”,原作者是这样解释的:法规是法律和规章的总称,在传统文献分类中“法规”属于政府出版物中的一种。(见: 同上 P183 ) 然而在学科研究中“法规”一词又是如何解释的呢?国务院法制办杜佐东先生在其《中国法规的现状与展望》一文中指出:“法规也有称其为法律、法律法规等,在法学圈子里约定俗成,这个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同时在国务院发布的《法规汇编出版管理条例》中对法规也有解释: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见:《法律编纂研究》 青锋 罗伟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1. P162 ) 可见杜先生的阐述应是较为完整的概括,而不是如前者那样简单、笼统地总括为“中外、古代、近现代”的法规和规章文献的总称。特别是针对当代中国法律文献检索在内容上的区分,应严格依循国家立法体制和法的历史渊源来充分认识其文献所包含的内容,而不能想当然的找一个名词去替代。再如有的教材中所述的“法律案例”按照原作者的观点这类法律文献依照来源划分为:法院案例、教学案例、宣传案例等。(见:《法律文献检索教程》 戴勇敢 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7. P189 ) 这种提法是否正确呢?笔者认为实在大有商榷之处:首先所疑惑的是“案例”一词在我国法律文献中的严格指向是什么?它作为专类文献其特征性表现在那些法的规范性中?作为专业文献工作者这些问题应该是不难解答。其次“法律案例”的提法本身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现实中的文献内容?从已知的学理分析中笔者认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指向的案例文献应定位在“司法案例”以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构在执法活动中的行政执法案例。前者特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文献资料,包括公布的裁决、审判与调解文书。而现在我们通指的“案例文献”主要指判决类的文书,也被我国司法机关称为“先例判决”文献,它与英美法系“判例文献”性质不同的是我国司法机关的“案例”不是法律渊源,但是对审判活动有重要的参考作用,特别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公告的典型案例。 (见: 田建设,对我国案例文献的出版现状与认识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 2004.1. P20 )

    在上述笔者个人的简单理解与分析中大家可以看到:对法律文献检索内容的定位必须从其规范性特征出发,准确划分不同类别法律文献的范围,才能正确引导读者去检索专业文献资源。古人云:赠人于鱼不如授之于渔。如果你把检索只锁定在仅仅几本书的内容上,那就背离了文献检索的真实目的,仅是为文献而检索文献,背离了为解决法律问题而检索文献的查询宗旨。最后使得你所费心编辑的教材本身不能去深入地、正确地展示法律文献资源的学科内容和科学意义。

    注:本文原为《我国法律文献检索教材之检讨》中草稿的部分内容,现发表于此,供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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