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关于协会的历史、创建与名称
联邦德国的法律图书馆大约是在70年代初才联合起来的。在这之前作为单独的专业图书馆与某一单独的研究领域在口头上与书面上的合作多年来一直非常活跃这个领域内,许多同行们一直在思考如何进一步的联系,以用来对德国法律出版物统一分类或编制以法律体系为结构的法学目录;对德国法律目录的编制是否应该包括目录编制方法的研究与法学文章利用期刊的索引?
最早开始这项工作的是德国马普研究会所属的几个专业法律研究所(2)的图书馆开始编制的内部法律期刊联合目录,在这个基础上该研究会所属图书馆不断扩大到其他专业图书馆参加进来,在此不断地扩大包括所有法学研究领域目录的一个专业论文索引。更多的图书馆同行,包括那时德国图书馆协会(VDB) (3)等其他专业联合会在内的组织都对涉及法律图书馆提出的专业问题进行了协助与指导;但是面对许多专业难题,大家仍然不能完全理解与实现。当时设立的德国图书馆协会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内,仅仅只是处理图书馆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而成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它作为图书馆下附加的一个专业委员会面对法律类图书馆馆员所需要解决的专业咨询问题已经无法实现完全的指导或有力的推进对这个文献领域的工作。因此许多德国法律图书馆的馆员急切的思考通过什么样更好的形式来开展扩大工作研究与联合,大家一直在考虑探索一条自己的联合道路。
最终导致迅速联合的一个直接原因,还在与德国联邦司法部1971年3月给全德国图书馆协会主席(VDB)的一个文件,希望对正式考虑与成立联邦法律信息系统(简称JURIS)给予支持与协助〔4)。当时图书馆协会主席专门主持召开了一个协会有关人员针对法律信息问题的咨询会议,请该协会下属的原有法律委员会来说明他们有些问题无法解决,统一拿出一个表决的方案。除此之外,该委员会的一个主持人与协会主席在意见一致的背景下通过了一项意在70年代以促进法学类图书馆在德国出版物中涉及法律出版物方面发挥作用的建议稿,并提交1971年6月在科隆市召开的全德国图书馆成员大会上讨论。这次的讨论非常明确,要实现以地区为主导的联合,用来达到创建一个全国法律图书馆联合会组织的基础。当时有26个法律图书馆馆员出席了科隆会议,并在科隆的大学与国家图书馆会议大厅举办了一个专业演讲晚会,当时司法部JURIS公司也组织了有关人员与领导出席了会议,并对法律图书馆员发出邀请,希望有更多的法律图书馆作为合作者参加司法部这项有重要意义的活动。当时参加会议的代表在协商后的基础上做出了一致的决议,希望以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关法律图书馆馆员的成员会议,并在这类会议的基础上马上组建以法律图书馆为特点的工作委员会(AJB)(5)。
会议随后推荐由6个人组成的核心工作小组和一名执行主席,小组在图书馆协会法律委员会之下开展活动,科隆会议之后核心小组正式拟订了一份题为“法律图书馆员工作者协会”(AJB)的有关文件。然而协会法律委员会并不就是全体未来法律图书馆协会的代表(当然图书馆协会希望这样做),专门区分出一个专业联合会来处理法律图书馆员的专业问题,委员会中的部分法律图书馆的委员认识到应该有自己的“法学图书馆工作者联合会”。这个名称的提出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在德国图书馆界已经有类似的“医学文献工作者联合会”来参照。对于一个独立的协会在现实中的作用就是具有行业与学科的联合优势,(成员的联合不应该只是一个特殊的范围)它需要建立在参加的图书馆能够承担责任的原则基础上,不仅只是个别图书馆员的事,这项工作无论怎么说已经开始在做出了。然而,当时的问题是:由专业图书馆馆员组织的协会还有广泛的专业工作是通过德国图书馆联合会(VDB)与其德国图书馆研究所(DBI)(6)来进行的,对于未来初建的法律图书馆联合会说,开展日后的工作将如何回避与其他组织领导方面产生的重复?
按照法律图书馆的特殊表述,对于一般的研究图书馆(大学图书馆)他们所从事的法学图书和业务工作中所遇到的疑问与法律图书馆之间是否难以交流?有些重要的综合性图书馆馆员是否由于“法律图书馆”的名称所限而不能保证来参加这个专业协会的活动?对此在1972年5月曼海姆市召开的成员大会上曾将新协会更名为“法律图书馆与文献工作协会”,(缩写为AjBD)。目的就是为了吸收更多的同行们参与法律文献信息工作,减少法律文献信息领域的行业分散,使包括政府机关、司法部门中从事法律文献信息职务和其他类型的图书馆工作人士在法律文献信息领域中提供更多的协作。这种协作背景在其他学科中不常见的。有些协会的理事不太适应在业务工作中的这种联合特性范围内所开展的合作与称呼,他们并不希望在广泛的范围内对专业文献开展研究。针对各种争议与困难,协会的理事们展开了详尽的讨论,终于在1989年10月维尔茨堡会议上推选了9位新理事成员,1990年在萨尔布吕肯市召开的成员大会上通过了对新的章程的修改,确立了后来“法律图书馆工作者协会”部分条款。
B.关于章程
在初创时期,工作者协会认为应尽快制定一个自己的组织章程。然而在借鉴经验方面最方便简捷的办法就是利用德国图书馆协会和联邦议会与政府图书馆工作者协会这两个组织的现有规定。在1972年曼海姆成员大会上,大家商议了有关章程的草案,与会者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是否需要制定不遵守章程所进行的协调制度给予讨论。另外,在章程中所无法列出的有关内容,代表们发表了个人的看法。大多成员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赞成对原来组织章程中除去毫无意义的部分,并通过了新的章程将协会新的议事程序也在章程中制定出来,新章程在不同的单独会议上通过了讨论与协调,在以后的数年时间里协会规章被多次修改直到1973年汉堡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与后来在1976年慕尼黑、1982年在达姆斯塔特会议上修改的工作仍在继续进行。修改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增加了理事会成员内部分工的责任协会(当时大部分理事并未规定各自的工作范围)。当时协会的主席希望能有人尽快从事协会的工作报告与工作者名单的出版事宜。直到1973年才商谈由一家出版经营机构与协会合作来编辑出版物。这些属于理事会编辑的出版物目前或以后一直都是由理事会对全体成员大会来负责,到1977年在继续出版工作的同时组建了专业的机构来明确这个工作。此后的实践证明了这样做的正确性,成员大会与协会的出版物得到了同界与学界人士的信任。对这项工作在1982年的章程中规定仍然由理事会所属的专门机构进行“经营性出版”的工作。然而困难的是对每位负责理事很难通过合理的分工来完成他们的分配工作。在1972年的规定中协会有7位理事成员组成,之后在1990年增加为8位。
C.关于协会的目标与作用
作为一个专业文献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早在1972年起草的章程中就首先确定了它的目标,旨在德语系国家之间开展与促进法律类图书馆、文献与信息工作的协作与交流,用以开展和强化在法律信息服务领域的推进工作。然而在1971年的报告草案中仅提出了“法律图书馆研究”,这种片面的论述在1972年的曼海姆成员大会上发生了改变。大家认为:作为协会工作范围内的正式成员的定义应该包括有“法律文献与信息”。这个观念的转变,首先应反映在组织名称与组织成员结构的改变中,当时协会成员建议将其更名为“法律图书馆与文献工作者协会”并以附加条款的方式规定在总则中。考虑成立初期的政治原因,在1971年制定的条款中限定为“德国联邦与西柏林为相同的德语系”地区,以为不同国家与地区的联合组织,后来在1973年的章程中明确提出了“德语系国家”的内容。初步确定协会应包含了当时的联邦德国与民主德国、奥地利、瑞士、卢森堡。从而避免由称呼上的麻烦而造成割裂整个德语系国家之间的法律渊源上的传播。另外,这样做也可以摆脱所面对的政治麻烦,使联邦德国能直接同其它德语系国家在工作上有相互更多的联系。这样理解的形成进程尽管有许多的麻烦,但是这些看似多余和不必要的联合,在后来变革中的世界政治背景下却显得非常具有历史意义。协会通过对当时民德(DDR)的考虑,使说德语的外国法律图书馆与机构更多的加强与联邦德国专业协会的联系。这些政治难题早在1973年汉堡召开的AjBD成员大会起草的关于德语国家的文件所确立。
AjBD在始终坚持扩大联合数量的基础上吸收来自本国、奥地利、瑞士、卢森堡的一切从事法律信息的工作者,并找到了一条通过共同进行业务交流联合的方式。遗憾的是当时民主德国的大部分图书馆没能参加活动。这期间,东、西德之间法律图书馆工作者在国际图联大会上有几次边缘性接触,这种交流并不十分令人鼓舞,它没有提供更多的交流可能,双方只是作为两个德国国家公共机构在法律图书馆之间一个合作。AjBD作为当时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的一个地区小组向当时的民主德国图书馆提出建议,但是遭到了民主德国图书馆协会的拒绝,因为它不是其成员,在国际图书馆联盟的范围内的合作只能是一个特例。作为一个民间组织经常性联系的基础,首先在与法律图书馆必须获得一个具有连续性协定条款,1986年当时的西德政府签定了关于传统文化共同合作研究协议,这也为制定两德图书馆合作提供了前提条件,是否可以找到一条通过该协定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将两个德国国家之间在法律图书馆方面的合作给以扩大与改善,为此AjBD在1988年春天组成了一个草案起草小组,计划专程访问6个设在民主德国的图书馆。其中包括三个特别重要的法律图书馆,然而他们答复由于馆舍改造工作不能接待来自联邦德国的访问,故此AjBD的努力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但是,大多数成员更坚强了对扩大范围开展联合方面的决心,继续坚持开展对民主德国境内法律图书馆合作进程的努力,也有少数人认为应该放弃这样的计划,这种负面的看法是人们早就预料之中的。AjBD成员认为:通过国家图书馆同行之间的联系实现两国图书馆文献的资源共享是完全可能的。1990年10月,两个柏林国家图书馆商议并承诺召开东、西德国法律图书馆与图书馆法的会议,来自前东德的图书馆参加了AjBD组织的活动。后来的事实证明:协会终于成功促成了两德法律图书馆的联合,使得两德统一后有更多的法律图书馆参加了协会的活动。之后AjBD不断展开自己的工作,并在原来基础上实现了与相临的德语系各国、新联邦其他各州的馆际联合,包括更多的奥地利、瑞士的法律图书馆吸引进来。
AjBD目前的活动除前东德领域之外,还邀请与接纳了奥地利、瑞士法律图书馆馆员组成的委员会参加自己的活动;这项区域性的工作在传播法律文化,共享文献信息资源的合作领域非常有意义与影响。在两德统一前夕,原东德地区组成了一个“法律科学图书馆工作小组”以两德合并为立足点开展工作,并准备与AjBD在柏林的聚会做准备,1990年9月终于在两德统一的政治背景下,AjBD实现了对前东德地区法律图书馆的联合工作。两个德国的法律图书馆终于组成为一个组织。作为德国近邻的奥地利当时的图书馆界也成立了“奥地利图书馆协会法律委员会,它不仅仅作为图书馆法的研究,而且还针对法律图书馆领域开展工作。作为邻国的瑞士联邦共和国早期也成立有“馆员协会法律图书馆工作小组”由该协会主席作为领导人或委托其他经营公司作为主持人(在德语和其他拉丁语系范围内实行限额分配)来负责每年举办一次的委员会成员大会,并在大会的基础上形成具有较强公共性质的各种小组。AjBD重要的地位与目标早在1971、1972与1973年三次成员大会上的短短争论中有过论述,在初期的几年进程里协会只是邀请与发现,有许多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协议的联合只是商议性的去解决,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77年才发生了附加变化,对每一项工作方面的建议给予及时的解答,在不断改变自己工作目地的同时又不忽视补充未来计划。AjBD以它的特色方式与服务的观念,通过积极创建德语系国家个别联合会与协会的目标来加强图书馆员们与文献工作者联合,使协会的团体会员发展到155个。
经过组织者的努力,使各馆之间的专业信息工作更加联系密切,逐步实现了AjBD在它章程中所预期希望的那样。作为这个时期AjBD才真正开始了它的重大作用,通过协调一致的工作触动整个法律信息工作的车轮,进而也带动了整个法律图书馆、法律文献信息研究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以当时的角度来看依托协会、联合会与相关组织中稳定的合作工作,应是拉引解决AjBD联合问题的动力,而在实践中作为合作的原则常常是非常困难实现的。当时德国图书馆内人们思考,一些委员会与理事会(作为意见一致的部分成员)在考虑制定一个规划,不仅只是德国图书馆协会法律委员会与德国图书馆研究所成为AjBD的理事;而且通过针对各自的情况举行小型联合的座谈会,以避免开始时工作停顿下来。在德国图书馆举行的大会上,AjBD全体工作者作为一个整体参加大会安排。同时,作为国会与政府图书馆协会(APBB)(8)也非常愿意与AjBD共同举办学术会议,双方常常并不回避对方。国会与政府图书馆馆员感到在有些重大决定过程中,法院图书馆与法律文献是他们最感兴趣的热门问题。这种大量的沟通都是在1975与1980年之间工作者协会与其他联合会举办的一些讲演报告会之后被重视的。AjBD必须在合理的存在方面去有意引导自己的发展,特别是在创建初期,它做了一个较好的开端。常常提到的一个例证是图书馆员们与德国文献协会(DGD)(9)德国图书馆协会法律委员会(VDB)与图书馆研究所(DBI)议会与政府图书馆协会(APBB)以及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能有充分的学术联系,只有在这种联系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发展自己的组织。
目前,更为现实的标准是大多数馆员需要获取德国图书馆协会对馆员资格认定的业务考核证书(VdDB)因为许多馆员与文献职业者分别是图书馆联合会与德国文献协会会员,这种联合是完全自愿的,而不是仅规定只在某一个专业部门的图书馆或文献科学机构。作为一个特例图书馆协会(VDB)需要有法律委员会与图书馆研究所(DBI)在有关法律问题上提出商议,这里有些需求并不是法学图书馆与文献工作能够解决的。议会与政府图书馆协会虽然包括了法院图书馆在他们的章程里,但它没有大学法律研究室、法学研究所图书馆以及国家与联邦图书馆和法学专业人士参加与发现其有益的联合工作,议会与政府图书馆协会(.APBB )所做的工作是与AjBD创建初期的基础并不矛盾和多余的。在AjBD成立初期,有人认为它是重复的,这种看法是相当普遍的,后来,作为董事会的规定:各位其他协会的董事都被邀请作为一个工作联合小组来参与理事会工作。AjBD提供了共同的工作小组,重要的是它作为联邦司法部法律信息系统计划配合(缩写为JURIS)中的一个部分来彼此开展协作工作。APBB与AjBD通过多次合作开展的“联合报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这些并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是一个组织单独能决定或做出的。1977年在马尔堡的一次会议上AjBD当时的主席与IALL(10)领导人详尽地论述了关于和IALL之间开展更广泛合作的报告。当时他们提出AjBD作为德语系的工作组织确立它在IALL中的地位。至此A1BD与IALL的组织关系日益密切。AjBD是IALL的团体成员。同时接受IALL会议的指导。AjBD的个别成员也可以作为IALL的成员参加会议。除此之外,作为德国马普学会所属8个法学研究所的图书馆由于其在国际学术界上的声誉而受到IALL的特别重视与关注。IALL现有理事会中有三位来自于AjBD成员中。另外曾有4个AjBD的法律图书馆被推举为国际协会的团体理事。
D.协会成员构成(略)
E.会员大会与筹备(11)(略)
F.理事会与工作小组(略)
G.关于协会的出版物
一般情况下,协会以地域性为主举办进修班和小型学术会议为主,大多数协会工作与活动通常是通过它的机关刊物(Der Arbeitsgemeinschaft fuerJuristisches Bibliot一heks and Dokumentationswesen缩写为.(AjBD)来报道。理事会除了编辑发行协会刊物之外,围绕该刊物又区分出不同的内容范围,在不同栏目下对成员与信息进行广泛的经验交流,并进一步为更多的联邦职员提供有益服务。所有文章内容主要涉及法律、图书馆、专业文献整理与专业信息技术的领域。除此之外,它还是唯一的一个围绕各德语语境下法律信息专题连接方面的业务期刊。1993年会刊约289个长期订户,其中包括155个协会成员订户与134个非AjBD成员订户需要该刊。
近年来在有关规定下作为单一内容的会刊其栏目有:学术文章、法律与立法报告、协会通讯、文献评论、专题索引。会刊现在每年出版三期,也有例外情况,如1989年时它以合刊的形式出版了一集,从1992年起它又不时以附加刊形式出版了“特殊附刊”,但是它的基本规定没有改变。
协会从1971年6月出版了创刊号,封面采用了德国出版标准(DIN ) A4行开本。后来为节约成本,减少经费,该刊物1979年第9期开始按年度集结出版,将版本缩小(DIN ) AS标准。杂志每年度内容平均总计约152页,截止到1993年第13期共有3500余页。其中第1期时只有52页,到1983年的第13期时有122页,到1987年第17期有217页,到1989年第18期时达到227页。目前,1971至1980年的十年目录索引已修订出版,1971年至1990年的20年间的总目录也准备汇编出版。协会期刊在创刊之后曾多次更改刊名:
1971-1972法学图书馆工作者协会报告
1973-1978法学图书馆与文献工作者协会报告
1979-1988法学图书馆与文献工作者协会
1989-1993法律一图书馆一文献
1994一法律图书馆与文献
除会刊外,协会还出版一个工作业务手册类的出版物,并把它确定为法律图书馆一文献一信息与法律论文目录。这个工作手册根据实际需要的出版订为标准的A5版本。工作手册控制在百页之间,如:第一集为53页;而第I3集达到626页。作为AjBD会员购买长期使用权后,可在价格上减少百分之三十的费用。开始时,协会曾设想全部免费提供给每位成员馆来使用的想法,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做法不能保持在经济成本上坚持下去。不仅对机关刊或者作为工作手册作为协会都必须在成本上给以重视,通过出版活动的商业性,AjBD可以留下部分余额作为支持协会活动的财政储备基础。此外许多图书馆与他们的承担者对AjBD的工作曾给予资金上的赞助与支持,这对于某些单独的一个图书馆来说是有极大的好处(这包括接受非常有价值的赠与和感谢)。1973年在汉堡召开的理事会上曾对杂志提出过最好的建议与指导,从1979年开始杂志每期由一个主管出版机构与AJBD的主席共同负责产生,一个专门组成的工作小组来主持出版的一切工作。到1982年的海德堡会议上大家提议由理事会解决出版工作。1988年由95个德国图书馆工作者针对外国法律期刊召开了一个小型会议,之后在1982、1986、1993年连续编辑与出版了一个涉及AjBD组织内的外国法律文献信息与相关文件活页出版物。目前基于AjBD在其他出版方面的情况,理事会专门组成了一个涉及本行业学科领域内的论文及相关文献的附注、引用方面的编辑计划和出版草案,作为日后协会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行动计划。(12)
注: 原文发表在1993年柏林版《Handbuch der juristischen Bibliothen》,现经作者授权翻译为中文,特此感谢Dr.Ralph Lanskv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