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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信息领域中社会团体[①]发展通报
            田建设 点击量:7910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
【摘要】
作者通过实地调查,对我国法律信息领域中群众性社团的情况予以简单的归纳和介绍;同时针对法律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提出了个人的看法。在介绍与整理法律信息行业社团现状之后分析其存在的部分问题,以其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关键字】
社会团体 法律信息 中国
    

    近年来,中国法学会以及法律信息领域中不断有人提出应筹建中国法律信息研究会或法律信息网合作机制,但是在实践中大家无法准确认清法律信息专业领域应如何理解?法律信息的性质与范围该如何定位?作为积极的推动者,国内一些从事法律信息服务的法律图书馆馆员们在解释过程中也感到非常茫然。 现实中法律信息的概念和范围过于庞大复杂,确实很难用一个名词来概括。尤其是在中国法学会筹备召开“中国法律信息高层论坛”之际,笔者参与起草“中国法律信息事业发展与现状”的主题报告过程中,究竟如何论述与概括法律信息的整体事业现状,感觉非常茫然,似乎很难全面来概述中国法律信息事业的现状。

    究竟我国的法律信息事业发展如何?研究与调查国内法律信息事业的现状应从何处下手?对此,笔者针对现实中法律信息领域不同的信息形式与专业活动做了一个大概的分类调查,并按照调查的结果归纳整理,按照学术性、群众性社团组织的具体活动予以概括。应该说,通过社团活动而反映出的现状具有这个行业中较为集中、较为典型的代表性,它基本上反映出在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中法律信息流动与传播的基本框架。

  依照有关专家的论述“法律信息是国家整体法治与法制活动中产生的一类专业信息,这类信息是作为维系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支持与保障国家法治进程的重要文献信息资源”[②]由此可知法律信息是指国家在法治进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专业文献信息,它以各类载体形式来维系着国家的法治活动。这里不仅包括法制宣传,还包括立法、司法、法学科研与教育等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实中的方方面面。在这里它被定义为:法律信息是法律的组成要素之一,是法律的属性或存在的模式,它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部门及经济管理部门、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法学研究部门、法学教育部门、企事业单位,还包括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外交等一切与法律有关的活动信息,涉及整个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总之,凡是法律所涉及的领域,就有法律信息的存在模式。[③]在法律信息产生、传播、收集、整理过程中,它不断地变换着载体形式,以不同的面貌出现在人们的视觉与感觉中;但是它的信息本质是固定的,它是一类具有专门性特殊含义的文献和信息,是为特定的领域、特定的需求而存在。不论是何种文本形式、数字形式、视听形式、还是语言形式,它最终产生的作用都在于为法治建设服务,为人类社会的法制活动服务,为维护全球秩序,实现人类和谐进步服务。

  对我国法律信息领域中行业社团的分析,主要是指法律信息的服务领域,而不包括法律信息的渊源机构和法律实体机构。我们将范围定位在社会团体,也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社团组织为民间性社团,在组织上较为松散,目前在国内也很不建全、很不完善;但是这些社团的活动却日益得到国内学术界和社会人士的广泛重视,在国家法治中的影响力不断强化。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迈进,如何规范与加强法律信息社团组织活动,如何更多的发挥法律信息社团组织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是摆在相关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紧迫的任务。

  本文收集了国内多家法律信息领域中的社会团体(大部分均为非注册的群众性组织)及其部分专业机构,将其归纳在四个系列之中。对每个系列中的行业组织内部情况予以简要的概述,对系列内部中发展较快的行业或重点部门也分别给以介绍,以期引起相关部门和业内专家的进一步重视。

  一.图书馆系列

  作为传统文献信息的服务机构,国内图书馆行业中的法律图书馆的发展主要指全面恢复全国高等法学教育之后,特别是集中在国内各法律院校系统和个别公共图书馆系统。据统计目前全国559所设有法学教育的高等院校[④]中大约有200多所院校设有法律图书馆或法学资料室。[⑤]从政法类院校到综合、理工类院校法学院、系目前都在加大对法律图书馆的建设投资,其规模均在不断扩大。其社团组织集中在以下民间性的馆际间文献协作方面:

  (一)  全国政法院校图书馆协作委员会。成立于1982年,早期为“司法部部属政法院校图书馆协作委员会”,当时的组织者为部教育司所属5所政法院校(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地方26所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图书馆。协会下设东北、西北、华东、华北、中南五大区域分会。2000年全国高教体制变革后,原司法部所属院校归属教育系统,协会也更名为全国政法院校图书馆协作委员会。同时扩大吸纳了综合院校、理工院校法学院、系图书馆或资料室参加。协会每两年召开一届全国性的会员大会,基本内容大多局限于各馆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工作信息交换。协作委员会常设主席为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协会办有内刊《政法图书馆》,后更名为《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是目前国内出版的唯一的法律图书馆与信息的专业期刊,编辑部设在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内,截止目前出版了50期。近年来经常参加协会活动的法律图书馆大约有30余家。

  (二)  全国公安院校图书馆协作组。隶属于中国警察学会公安教育分会。以公安部所属全国26所公安高等院校图书馆为主。主要活动集中在公安系统内部院校的业务交流上。大多涉及各馆间业务工作的合作。近年来在其内部开展的馆际之间协作与检索教学活动方面有很大的成绩。在公安院校图书馆之间编辑与制作文献信息专业项目开展中取得不少成绩。

  (三)  首都高校资料研究会法律信息分会。隶属于全国高校社科资料研究会。主要会员来自于北京地区各高校法学院图书馆和法律系资料室。常设机构设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分会近年来接纳了国家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法律信息与资料工作者参加。该组织形式为松散性的行业组织,每两年召开一届北京地区的法律图书馆年会。除年会之外,分会每年组织若干次学术活动,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法律图书馆的业务理论探讨内容中。近年来分会曾数次邀请国外法律图书馆专家来分会演讲与交流。作为地方性组织分会目前是国内法律图书馆领域最为活跃,学术气氛最浓的民间组织。目前拥有地区性的团体会员40多家。

  (四)  其它类型的图书馆中。除高等法学院校外,在其它类型的图书馆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法律图书馆组织有国家图书馆立法决策咨询服务部和中国图书馆学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前者虽然不属于社团之列,只是国家图书馆设立的一个咨询部门,但是在全国公共图书馆法律信息服务领域中却有着重要的代表意义,在图书馆系统内有很大的影响力。长期以来,国家图书馆作为中国国家级文献总库,承担有为国家立法活动开展专门咨询服务的职能,其积极作用是其它各类图书馆所无法比拟的。例如:该部1984— 2000年间为立法咨询提供服务达2609件,其中为国家领导人提供咨询服务230件,为国家部委以上机构提供咨询服务1100件,为两会(人大、政协会议)代表提供咨询服务350见,为其它党政军部门提供咨询服务460件。仅2004年间立法决策服务部就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了涉及60余部法律及草案的各类专题资料3700件。[⑥]上述国家图书馆的立法信息咨询服务,充分说明法律文献与信息在针对国家立法活动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究竟图书馆与法律信息行业能为国家立法活动提供怎样的保障作用呢?各高校和研究系统中的法律图书馆还无法提供准确的统计数字来说明。所以,文献与信息的保障对我国法制活动有多少影响和作用,目前也很难提供出完整的依据。举例说明:在第十届全国人大近年来的历次全会中,人大代表向大会所提交的议案可以看出,法律信息与立法活动的关系。在十届三次会议上,代表们提交议案991件,其中406件议案提出51个立法项目,并且有681件议案附有法律草案文本;在四次全会上,代表们提交1006件议案,其中法律议案有1003件,其中541件法律议案提供有法律草案文本。在五次全会上代表们提交了796件议案,其中794件为法律议案。[⑦]有记者评价:“如果没有系统、扎实的法律知识,又有几人能凭空写出系统周密的法律草案文本?”在记者的评语后面还应该再加上一句:如果没有系统、可靠的法律文献与法律信息的依托,又能有几人能凭空写出可行的法律草案文本呢?对此,作为提供法律信息服务的工作者,我们不能不扪心自问:人大代表们是通过什么渠道、什么方式来有效的获取可供借鉴的、有价值的法律信息依据呢?看来,能否建立一套有效的、可靠的、系统的法律信息与文献保障体系,在宏观上规范与管理法律信息事业是目前一项非常紧迫的实际问题。

  二.大众传媒系列

  (一)  全国电视法制节目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下属的二级分会。自1985年上海电视台开办第一个正式法制栏目《法律与道德》起,截止到1998年全国开办电视法制节目的电视台有150多家,许多省、市台拥有两个以上的法制栏目,法制节目成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电视频道的一大主题。[⑧]1999年5月全国首家政法类专业电视频道在长沙电视台开播,此后国内10多家电视台相继开办了专业法制频道,其中中央电视台CCTV-12社会与法频道成为规格最高、影响最大的中央级法制电视媒介,也是我国唯一的国家级法治专业频道。[⑨]除CCTV-12频道外,到2004年止全国有近200家电视台开办了法治节目,其中10多家电视台设有法治专业频道,法治栏目达70多个。[⑩]因此,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在1995年成立了“电视法制节目委员会”。电视法制节目领域有了专业性组织,确立了法治节目作为电视节目专业类别的合法地位。[11]委员会同时开办有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网:www.law-tv.cn

  (二)  全国法制广播业务交流委员会暨全国法制广播节目协作网。伴随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和法律理念在大众中的传播,以广播形式传播法律信息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全国各省广播电台在节目改革中增大了法律节目的投入时间和人力,许多地、市级电台也纷纷在设置法治节目的时间、频度上向法制节目做倾斜。在众多大众媒介中,广播节目以其特有的优势介入法律信息的传播使得法律信息在更广泛的空间与时间上得以传播。故此,2004年9月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召开全国广播法制节目大会,成立了全国法制广播业务交流委员会,在委员会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成立了全国法制广播节目协作网。共同策划和制作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法制节目,共享各地法制新闻资源,共同展播协作网组织的优秀节目评选,参与协作网组织的各项活动,开展法制广播新闻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广播节目委员会与协作网的成立,标志着广播法制节目的全国性合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将进一步促进国内广播法制节目水准的提高,增强广播媒介在法律信息传播中的作用。

  (三)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1986年7月由中纪委、中政委、中央综合办、中宣部、全国人大办公厅、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安全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全国各大报社、出版社、电视台、各省、市地方法制新闻学会、协会共同发起与组织的一个全国性非赢利性质的法制新闻社会团体。[12]该协会的成立有利于组织交流全国法制新闻工作的经验,定期评选优秀法制新闻作品,同时鼓励开展法制新闻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广泛开展与国外法制新闻组织的国际交流。1999年12月协会正式在国家民政部注册,成为国家一级社团组织。协会办公机构设在国家司法部机关内。协会开设有专业网站《中国法制新闻网》www.chnalnn.com

  三.专业出版系列

  (一)全国社科出版学会法律出版联合体。1985年为适应法律出版形势的快速发展的需要,以法律出版社、群众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9家中央级直属法律专业出版社为主体共同发起组织全国法律出版联合体。当时发起成立联合体的宗旨在于适应我国法制建设事业对法律出版物的需求,适应出版物数量的日益猛增。联合体的成立将有利于规划法律出版主题,防止信息资源浪费和出版物内容重复,集中研讨和面对法律图书市场的变化,有利于出版社与读者群体之间的及时沟通与反馈,方便选购专业图书。联合体成立后未能形成有效的专业化研究群体,也未能形成一些研究性的活动成果与影响。后来,由于部分出版社的退出,联合体改名为“法律8联社”,再后为“法律7联社”。[13]目前只保留了原法律8联社在全国的图书销售网点,主要目的是为解决与扩大销售渠道。

  (二)法学期刊研究会。随着国内法学研究与教育事业的发展,法学类期刊在社科期刊中异军突起,成为社科类期刊中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据保守的统计国内大约有法律、法学类期刊600余种,在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注册的公开期刊有157种,其中被评为核心类学术期刊有30余种。[14]期刊成为法律工作者、法学研究者发表成果、交流法律信息和法律思想的重要阵地。对此,中国法学会于2005年成立了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15]把法学期刊研究会作为中国法学会下属的二级研究分会。研究会以国内法学类学术期刊编辑部为主体,其职责是为从事法学期刊的编辑与出版策划研究。因为大多数法学期刊编辑人员本身就是法学专家或学者,所以该研究会在每年年会上的主题大多涉及到理论法学的最新动态。年会活动里作为期刊撰稿者中那些特别注重法学期刊论文研究的学科专家与学者也积极参加其中,在年会上发表研究报告或论文。

  四.互联网法律信息系列

  当今世界是信息化社会,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传递以数字式、多媒体、互联网和无线网为代表的传递新技术、新媒介突飞猛进,日新月异、迅速普及,网络化数字新媒体正以更低廉的成本、更便捷的使用方式、更及时的传播速度、更广泛的传播范围等,逐步改变着全球信息传播格局。网络媒介已经成为传播过程、传播产业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从长远观点来说,不断涌现出的新媒介不仅将深刻改变媒体生态环境,还将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行动方式和生活方式。[16]网络信息技术的出现,使人们的信息传递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同时,网络技术也改变了法律信息的传统传播模式,互联网以其巨大的信息存储空间建立起了各类法律信息资源库,在技术上、空间上、内容上使所有法律信息的存储和公开成为可能,近而为公民自由获取和利用国家各类法律信息提供了条件。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在法律信息传播中的广泛应用彻底改变了传统格局下的信息封锁与垄断,它的重要性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和人类社会的广泛注目。信息时代的到来不仅改变世界面貌,同时也将冲击到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实施。自1994年互联网正式引入我国后,到2006年在互联网搜狐引擎网点上可检索出法律网站6726个。[17]据估计在全国70多万个中文网站中有大约20多万个网点在提供综合性法律信息服务,这其中形成一定规模、能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网站约300多家。[18]从网站的数量、规模、内容等方面来看,法律网站的迅猛发展对于及时掌握法治信息、快捷查询法学资料、广泛传播法律理念等方面具有传统媒介所无法替代的优势。目前,在互联网上国内法律网站的形式多种多样,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中文法律信息网站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强。伴随法律信息市场的不断扩大,法律网站被不断地分化定位,进而形成了多种类型、多种性质、多种主题、多种用途的各式法律网点,一些具有新形式的法律网点还在不断涌现出来,划分着互联网上的法律信息传播内容。在众多法律网站系统中,中国政府网、人民法院网、检察院网目前形成比较大的系统。从目前所了解的情况看,各系统网站均以行政管理体制为依托,在系统内或外部均未能形成自发性的民间组织。互联网法律信息系列中的发展,基本上是依托在行政性机构内的条块分割方式下,采取独立运作的发展模式。综观其系列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筹备中)。中国法学会2006年7月倡议筹备成立全国法学、法律网站合作机制。国内有十家法律网站响应,首批参加合作机制会议的有中国人大网、中国政府法制网、中国普法网、正义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法学会网、北大法制信息中心网、清华大学法学网、中国民商法网、中国政法大学网。会议针对成立法律网合作机制的目的、意义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就合作机制今后的发展方向拟定了基本的目标,责成中国法学会信息中心作为目前筹备召集者,负责开展前期的调研和协作项目的进行。计划今后召开若干次中外法律信息高层论坛活动,并为今后成立中国法律信息研究会提出可行性的规划。

  (二)全国法院网系统。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决定》,进一步推动了全国法院系统电子信息化工作。自2001年以来最高法院先后制订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等20多项规范性文件,要求充分认识信息化在提高审判效率、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法院管理,实践司法为民等方面所发挥出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把目前法院信息化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定位,把信息化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中。2007年下旬,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和全国法院网络管理培训班召开,使得法院网络信息化的基础设施不断强化,信息技术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技术标准的保障体系日益完善。据统计,全国近3000个中级法院,1400个基层法院已经完成了局域网的建设,最高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计划单列市的中级法院均实现了法院一级专网,并于2004年已投入使用,实现了专线通讯、视频会议、专网邮件、庭审直播等功能。全国21个省、市基本实现了二级专网建设,实现了高级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的专网功能。[19]今后人民法院网络的重要内容是朝着整合审判信息资源、建设国家司法审判资源库。在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整合的基础上建设和逐步实现与完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研究中心系统。该中心同时为最高检察院信息化办公室。承办国家检察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组织进行总体设计,制定相关技术指标和技术规范,制定网络管理,网络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承担检察系统信息应用软件的研制和开发、推广工作。负责高检院机关网络系统管理,承担一级专线网的建设任务。[20]

  (四)中央政府门户网系统。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十一五”规划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促使我国各级政府加快了对政府电子信息的网络投入和支持。近年来,国内各级政府部门网的发展迅猛。自2006年1月中央政府网正式开通后,使用“org.cn”域名的中文政府网达1.2万个,截止到2007年达到1.5万个。其中政府法制网系统、司法行政网系统、政府政务网系统作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公开窗口,在互联网中法律信息领域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由于体制管理的局限,大多数政府网站按照内部管辖范围实施工作,依托其行政主管机构开展指导工作。除此之外,系统内未见形成有专业民间组织。

  (五)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律信息中心(筹备中)。2006年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的布署,国家依托中国政法大学,计划投资建立中国法律信息平台门户系统。该系统以目前政法大学组建的中国法律信息中心为主体,逐步将中心建设成为全国第一、世界知名的中国法律信息平台和法律IT企业,形成未来中国法学教育、科研、信息资料及立法与决策咨询的中心,全国首屈一指的IP法律媒介,最终实践依法治国战略目标。[21]未来中国(国家)法律信息系统将依托中国(国家)法律信息网,成为国家法律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唯一实施单位。

  未来该门户系统依托政法大学的教学资源环境和国内外机构联合建立多边、共享的网络数字联盟,拟建立超大聚类、高强集成、多边链接、分散供给的法律信息资源共享基础数据库,实施法律信息资源的集中汇接和中心化供给,使中外法律信息资源形成互补,为教学科研提供有效的资源支撑服务。系统计划建成新闻、立法、司法、教学、咨询五大信息系统,各系统中包括了全国县以上的人大、县以上的法院、县以上检察院、县以上司法局,全国400所法律院校、100所重点法学研究机构、1000多个律师事务所、1000多个司法鉴定机构,力争将全国中文法律信息资源“一网打尽”[22]

  作为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十一五”规划和“211”工程建设项目方案,中国法律信息中心是目前国内一次投入最大的专门法律信息数字化的建设项目,它的最终运行的情况如何?目前业内还很难判断。但是,它的出现则表明了我国法律信息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既整体规划和开发法律信息资源是当前国家法制建设事业客观发展的必然趋势。问题在于应该如何运作、如何科学地规划与保障法律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中国政法大学筹建的中国法律信息门户网的未来运行结果,我们只能拭目以待观其发展。

  结束语:

  法律信息从定义上理解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在现实中法律信息包括了立法信息、执法信息、司法信息、教学信息、研究信息、咨询信息、政务信息和外国法律信息、国际法律信息等等。从宏观上讲,作为国家相关主管机关有责任从国家整体法制建设的高度上来统领和规范法律信息事业的发展规划;有责任在国家整体法制建设事业中来完善和保障法律信息产业或领域的发展,使之能适应国家法治发展的形势需要;有责任来强化与促进法律信息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来引导法律信息产业的合理布局。

  作为目前法律信息行业中的各类民间组织,在近年来的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出了许多积极的作用,其影响力日渐扩大,但是应该看到距离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现实要求却还显得远远不足。从民间组织的组织活动现状看:大多数的团体依附在行政机构体制下,其各项组织活动也多表现在当前管理工作业务方面的交流,在组织内部缺乏一批具有专、深层次的学术人才和探讨成果。在会员之间缺少学术性的研究项目支持,会员活动多以单位领导居多,会员组织缺乏对更多从业人员的广泛动员性,相对于民间组织来说其官办风气浓厚。从民间组织的组织结构来看:其组织松散,缺乏权威性的号召力和组织凝聚力,组织内部难以形成稳定的发展方向,没有长期的、定向的合作研究项目支持与保障;特别是未能产生有一定影响力的研究实务来进一步论证法律信息事业的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在各大系统之间,机构分割管辖性严重,系统之间缺乏自主协作的交流环境和意念,各山头与系统之间很少沟通。在网络化信息时代的现实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民间组织协作与交流,有可能会导致未来行业自身将无法适应技术层面上的网络化信息发展趋势,进而难以发挥出信息资源对促进社会发展的强大技术优势。所以,是否能有效的、科学的、统一的协作与交流是今后在中国特色政治体制下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目标。作为行业性民间社团本应该在上述方面发挥出灵活的积极作用,最基本的是应该开展针对不同系统、不同系列、不同山头之间的全方位的交流,相互了解与建立各自法律信息行业在法律信息事业中的位置,探讨在依法治国前提下法律信息的宏观战略发展方向,进而能为国家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完善的、全面的法律信息保障体系,制定相关规定出谋划策;然而在现实中的情况却并不乐观。

  综观国内法律信息领域中,近年来不乏有热心于此的学者或专业工作者在他们的岗位上不断地探索与研究,提出了有独到见解的道理或建议,他们从法律信息本身所包含的不同范畴出发,提出了各自的看法,有些学者比较深入的提出了较为系统的概念并加之以理论化。例如:法律文献学、法律传播学、法律图书馆学、法律情报学、司法档案学、法律信息检索学等一批专业文章和论著的出现,都是从某一个专业层面上出发对法律信息进行具体分析的研究或诠释,这些探索无疑将对未来我国法律信息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此,我们应该加以重视和研究,应该更多地通过群众性的社团组织来更广泛地联络各系统、各部门之间的法律信息工作者和研究者,用更为深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法律信息事业的发展现实及其指导具体工作。在不断探索与研究的基础上对建立、健全未来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信息保障机制提出构想与建议。“万里征途,始于足下”未来将如何构建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法律信息保障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赴出更多的努力。

【注释】
[①] 社会团体在中国也被称为民间组织、行业社团、群众社团或民间社团。       “民间组织”为官方统称,指在国家民政部注册备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正式群众性组织。本文所涉及的社会团体大多数为非正式的群众组织。
[②] 郭叶 田建设 《中国法律信息发展的回顾与展望》草稿本 2007.10. (内部)
[③] 林燕萍主编 《法律信息文献检索方法技巧和策略》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年版
[④] 朱景文 《中国法律发展报告》 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6 .  P520
[⑤] 张步勇 《全国法律院校图书馆名录》 (内部)
[⑥] 张雅芳,卢海燕  履行国家图书馆职能,为国家立法与决策服务  国家图书馆学刊 2005.3.  P2
[⑦] 全国人大历次会议议案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⑧] 庹继光 著 法律传播导论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6.6版  P204
[⑨] 胡智锋 尹力 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3版
[⑩] 庹继光 著 法律传播导论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6.6版  P208
[11] 同上
[12] 百度 法制新闻网 www.chinalnn.com
[13] 田建设 我国法律出版物与出版机构简述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  1994.3.  P49
[14] 朱景文主编  中国法律发展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6版P609   
[15] 见中国法学会网:www.chinalawsociety.org.cn
[16] 明安秀 关注传播学研究 中国社科院院报 2007.11.29. 3版
[17] 赵晓海 郭叶 中国法律网站概述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 2007.1.  P5
[18] 马志刚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律信息中心网项目背景 (内部资料)
[19] 首届法院网络新闻培训班召开 见: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org
[20] 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网www.soo.gov.cn
[21] 马志刚 中国法律信息网项目背景  (内部报告)
[22] 见: 中国法律信息中心建设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网 www.cupl.edu.cn/flx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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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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