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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信息化市场研究
            陈翔 梁琼 点击量:746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前言

    法制信息化目前尚无公认的定义,一般认为法制信息化是一门应用技术或工具,通过一定的电子技术手段实现法制工作信息化的要求。法制信息化技术的范围很广,涉及的领域众多,只要是与中国法制相联系并对其形成支持的技术都可能视为法制信息化技术。法制信息化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点:

  一是规范性。一切法制信息化的前提或基础都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各类规范。

  二是复合性。法制信息化是一种将最新法学研究、实践成果与最新计算机应用成果有机结合的产物。

  三是广泛性。法制信息化的广泛性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从立法、执法、司法到法学研究、法制宣传的各个领域,都具有信息化的需要;二是不论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直到企业和普通公民,都程度不同地可以享受到法制信息化成果所带来的各种便利。

  信息化至今已有数十年的发展历程,而法制信息化在我国却只是近几年才提出的概念。最初的法制信息化只是在法规数据检索领域,属于中文文献数据库中的一个种类,主要是借助搜索引擎的全文检索技术,实现法规文件全文检索的目的。但是随着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一方面是出现了该领域市场的更细划分,也就逐渐地产生了法制信息化的概念和具体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其又具体地推动了法制信息化向更高更深领域的快速发展。目前法制信息化的市场产品种类主要有两大类:

  法律数据库类:这里的法律是一个广义概念,是指相关规范,包括全国人大公布的法律及其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政府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及其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门公布的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国家签署的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地方人大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公布的政府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进而还包括司法案例和行政执法案例数据库、法学论文著作文献数据库等,均属于工具性数据库。

  法律适用(OA)管理系统类:根据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机关的具体工作需要,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为依据,以该机关的法律适用为目的,将法律规定的程序、内容变为电子信息化的计算机软件,执法人员通过该软件的使用,达到规范执法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过程公开公正公平的目标。从广义上讲,它属于办公自动化的范畴,是电子政务的一个分支。

  法制信息化是国家实现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国家不能或缺的重要内容,它可以促进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对于真正落实国家关于规范各级政府行为、实现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的手段性作用。同时它又属于国家长期大力提倡并每年都在投入巨资建设的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 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国际产业分工的不断深化以及中国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发展,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中国法制信息化市场需求必将迅猛持续发展,为法制信息化产品提供长远、无限的商机,因此,法制信息化行业面临着千载难逢的机遇。

  目前,中国法制信息化市场尚处于全面发展的初期,法制信息化产品门类、品种均不齐全,法制信息化的产业尚未形成规模。在法制信息化市场具有巨大需求且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法制信息化产品行业也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矛盾:法律数据库产品种类单一,技术落后,不能支持该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法律适用(OA)管理系统的产品体系尚未形成,整个行业基本处于概念、技术、体系的塑造过程当中,这些一方面制约了法制信息化行业的前进步伐,另一方面又为一些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企业提供了最佳发展机遇。

  一、全国法制信息化市场发展概要

  (一)市场现状与特点

  中国法制信息化市场在 2005年之前,基本为法律数据库类产品市场。该类产品近几年的平均年增长率不到10%,特别是进入 21世纪后,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上提供信息免费查询的不断增多,该类产品的市场遇到了前所 未有的阻碍。本世纪初期,法律适用(OA)管理系统在一些司法机关开始使用,但规模较小,尚不能形成一个行业。国内各软件开发公司均为各级政府机关以项目的方式开发了许多业务处理软件,但基本都是按照公文流转为目的设计开发,均不能反映法律程序的精神要义,且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各个项目之间缺少统一规划,无法形成统一的技术平台,形成了项目之间技术封闭的一个个信息孤岛,不仅无法发挥信息化产品在执法中快速、高效、规范的优势,又在客观上限制了法制信息化产品的进一步发展。直到 2004年前后,北京市律典通科技有限公司方提出了电子法务的概念,主张国家应当大力发展以法律适用为要求、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规范执法程序和提高执法水平为目的的电子法务。该公司率先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立项,开发可供全国各级政府机关行政执法使用的通用性法制信息化产品,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全力支持下向全国各级政府机关推广,获得了良好的用户评价,初步显示了将法制信息化项目产品化后推向市场的预期效果。律典通公司的做法为法制信息化市场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效果:

  一是可以有效地促进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适用(OA)管理系统充分体现了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保证了执法历程的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了执法结果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有效压缩了执法过程中人为操作的空间,可以极大地预防和制止执法权力的滥用,因此法制信息化是与国家法制建设进程息息相关的。

  二是可以提高执法机关整体的执法效率。执法机关通过使用法制信息化产品处理执法业务,可以实现执法业务处理的无纸化办公,通过计算机准确地进行信息传递和过程记录,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系统还能提供巨大的资料存储空间,具备强大的信息查询功能,配有完善的法律依据条款,方便快捷准确所有这些都极大地减少了执法人员的工作量,有利于执法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是有效开拓了法制信息化产品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过去讲到法律,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公检法机关。但实际上,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涉及的方面,大到国家事务的管理,小到百姓的日常生活,可以说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单就国家管理机关领域而言,不仅公检法机关是执法机关,在国家事务管理中机构更为庞大、执法领域更广、执法内容更多的是行政机关,他们也是法制信息化产品的直接使用者。可见,法制信息化产品的市场相当巨大。

  (二)市场创新将主导市场竞争

  法制信息化产业与众多产业有所不同,其他产业想在行业内形成气候,至少得跨越“技术、资金、渠道”三大门槛,其中技术门槛最具难度。而在法制信息化产业内,技术的重要性更多地体现在数据库检索当中。在法律适用(OA)管理系统领域,单纯的技术创新并不是至关重要的,而市场思维的创新对于法制信息化的发展才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法制信息化市场竞争的领先者一定是市场思维的创新者。

  (三)法制信息化市场必将迅速崛起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政府机关一直是电子信息产品的重要用户,属于信息化项目和产品的主要使用者。法制信息化产品又占有政府机关信息化产品的绝大多数份额,这就给法制信息化带来了无限的商机。如果与现在已经比较成熟的信息化产品行业 ——财务软件产品市场相比较,法制信息化产品市场应当是一个比财务软件产品市场更为庞大的市场。因为在全国政府机关这一行政执法领域内,财务软件只有单位的个别财务人员使用,而单位的每一个执法人员和各级领导甚至包括财务人员,都需要使用法制信息化产品。庞大的企业群体里哪个企业也离不开法律。尽管企业用户对法制信息化产品的需求迫切程度比不上政府机关,但在企业大力倡导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下,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企业一定会是另一个巨大的法制信息化产品的潜在市场。目前,财务软件开发公司比比皆是,但以法制信息化产品开发为主业的企业目前国内仅有北京市律典通科技有限公司一家。因此,如此庞大的市场,必然导致在法制信息化产品领域的先行者迅速崛起。

  二、法制信息化产品市场面临的几大问题

  (一)政府支持是该行业迅速发展的必要条件。由于目前法制信息化所涉及领域主要是全国各级政府机关,故政府支持是该行业迅速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近几年,国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机关要加强依法行政,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我党重要的战略任务。而法制建设离不了信息化的有效支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对法制信息化的发展,态度明确,支持有力,这是法制信息化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坚强保证。

  (二)建立该行业的统一标准对于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法制信息化市场发展的长远方向应当是项目产品化,而产品化的关键就在于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如果缺少统一的行业标准,就必将造成整个行业的技术混乱、产品纷杂,其结果就是降低法制信息化产品的市场功能和社会效能,最终必将制约法制信息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而该领域的市场领先者必然会对该行业标准的最终建立发挥关键性作用。

  (三)对专业复合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将决定着该行业市场发展的深度由于法制信息化产品是法律规范的内容、法学研究的成果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因此只有那些既熟悉法律规范、熟知执法机关业务需求,又全面了解和把握计算机应用最新发展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才能真正设计、规划进而组织开发出符合执法机关需要的高质量法制信息化产品。目前众多的软件开发公司开发出了许许多多的有关执法类项目,但大多数不能正常使用而闲置,关键是软件开发公司不完全了解或知晓执法机关的真正需求,从而无法设计开发出完全符合执法机关适用法律真实需求的信息化产品。

  (四)科学的市场经营模式是该市场发展的关键在中国,法制信息化市场最有效的经营模式无疑就是公司根据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和实际需要,规划出法制信息化具体实施的方案,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后分步实施。在具体的信息化产品推广上,取得国家主管机关的坚定支持,这在该行业市场开发的前期尤为重要。

  三、中国法制信息化产品市场规模与结构

  (一)市场规模与特点

  根据中国国家体制的特点,从中央到基层政权,全国具有一个十分庞大的执法机关队伍,他们都是法制信息化产品的直接用户对象,因此,法制信息化产品的市场十分广阔。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及派出机构有88540余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有 341440余家,全国律师从业人员总数已达到15.4万人,律师事务所有1.24万家。

  法制信息化产品市场的特点:

  1.规模逐步扩大,扩张速度提高。中国电子信息化产业正在迎来一个发展高峰,技术更是日新月异。中国法制信息化市场也不例外,年市场需求量将高达 50多亿元,近几年的增长率将持续超过 30%。经过几年来的发展,中国法制信息化产业在中国电子信息化发展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根据北京市律典通科技有限公司掌握的数据,2008年该产业的总体市场需求明显优于 2007年。按照目前市场需求测算,10年内中国法制信息化产品预计市场份额将达到 3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2.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对市场的拉动效应明显。2003年以来,国务院一直把依法行政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来抓,对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安排和部署,每年都明确提出依法行政的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2008年5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这一决定对法制信息化市场的拉动效应也是十分明显的。

  3.利润率较高,行业引力大。法制信息化项目产品化后,其整体开发成本显著降低,法制信息化产品平均利润远高于市场发展成熟的财务软件行业。法制信息化产品开发企业的利润空间将远大于普通软件开发企业的行业社会平均值。因此,随着最早进入该领域企业发展的示范效应的显现,大量非法制信息化产品开发企业必将纷纷进入法制信息化产品领域。

  (二)产品市场结构

  1.两类产品走向市场。经过中国一些最先进入法制信息化产品的企业二十余年的不懈努力,法制信息化产品中的法律数据库产品逐步走向市场。同时,随着各级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最高领导人依法治国理念的加强,各级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务意识的提高,为法律适用(OA)管理软件产品的推广创造了条件,并随着法制信息化产业不同的发展程度,不同的产品在法制信息化市场的销售也呈现出不同的结果。

  2.法律数据库产品有了充分发挥其效能的机会。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本身就是法律适用的过程。法律适用(OA)管理系统的使用过程中,需要随时查询、引用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律适用(OA)管理系统在开发过程中可以与法律数据库查询系统实现系统内的功能整合,这样既进一步丰富了管理系统的功能,同时也为充分发挥法律数据库的效能和有效提高执法效率发挥作用。

  3.法制信息化市场的快速发展必将带动相邻产业的发展。法制信息化产品的行业应用呈现出两大需求特点:一是需要使用法制信息化产品的执法机关范围越来越广阔,由传统的司法机关领域向行政执法机关领域发展,而且对产品通用特性、产品的覆盖面和功能完善程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对相关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硬件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其带来了同步发展的商机。

  4.社会公众对法律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社会的发展,社会公众对法律信息的需求将会不断增多,人们希望能借助先进的互联网、无线通讯平台方便随时了解相关法律信息,因此,发挥法律信息化产品效能的途径也就不断增多,这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形成。

  (三)品牌市场结构

  1.法律数据库市场为群雄逐鹿。目前在中国法律数据库产品市场上,共有十多家企业开发了不同种类的数据库产品推向市场。主要有依托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北大法宝”(中国最早的法律数据库产品),北京的“法律之星”、“包青天”、“法易”等,还有上海的“大法官”。尽管目前在法律数据库市场呈现群雄逐鹿的态势,但在整体上由于这些数据库产品技术落后、检索方式简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网络里免费提供法律查询的增多,致使经营法律数据库产品的企业普遍经营艰难。属于该行业后起之秀的北京市律典通科技有限公司一改该领域的陈旧模式,以其独有的检索结果为条文、法律主题导引、先进的智能检索方式三大功能,带来了法律数据库检索技术的一次飞跃。

    2. 法律数据库产品无序竞争各显其能。由于“北大法宝”是我国第一个法律数据库产品(1985年),目前市场占有率最高。“法律之星”的经营模式是通过各级律师协会,免费向律师发放产品,每年收取一定数额的数据升级费;“大法官”的主要用户领域在法院系统;“包青天”目前基本已经退出了法律数据库领域,改做电子礼品图书。目前国内市场上,这些产品基本属于无序竞争的状态。“律典通”是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共同推广的方式,主推全国各级政府机关这一高端市场。

【注释】
作者:陈翔(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梁琼(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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