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法学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不少教师在教学中增加了案例教学内容。可以说,“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法学教学的大趋势。然而,尽管案例教学法较之“教条教学法”、“法条教学法”等教学方法距离实践更近一步,但是教学效果从整体上看仍然不够理想。问题的症结何在?
笔者认为,尽管造成目前法学教学效果欠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教师、教材、教辅材料以及学生自身等,但最根本的问题则在于我国在成文法传统之下“先例”制度的缺失。
“先例教学”的真谛何在
什么是“先例”?“先例”与“教学案例”有什么本质的异同?所谓“先例”在成文法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其实质不过就是法官对“疑难案件的裁判规则”的“率先运用”的体现,其实质是通过个案裁决的方式克服法律漏洞或消除法律冲突,因此,开创“先例”在本质上属于法官对成文法的“法律续造”。尽管成文法国家法官的“后续造法”活动在根本上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某些法律领域的“法律原创”活动,但毫无疑问的是,“先例”在成文法国家的法治建设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角色,它甚至获得了“准判例”的美誉,这是由成文法的先天局限性决定的。例如,德国法院非常重视“先例”的收集、甄别与汇编工作。汇编中的“先例”不但为各级法院所遵循,而且为法学教材的编著者所统一引用。在中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反之,某些“教学案例”中固然不排除有先例的作用,但是大部分教学案例,诸如“商法教学案例汇编”之类的教辅读物材料大多不过是法官简单地适用现成法律进行裁决的翻版,与真正的“先例”有天壤之别。
因此,“案例教学”与“先例教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往往是“以案说法”,而后者则不但获得了“以案说法”的效果,而且最为关键的是通过疑难案件的裁判规则,向学生展现了商法中的法律漏洞何在,民法与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之间的冲突何在,以及法官是如何消除法律冲突或法律漏洞的。因此,“先例教学”的最大“溢出效应”,就在于引导学生如何认识法律冲突与法律漏洞,以及如何消除冲突与漏洞,从而真正起到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作用。此外,在教学中引入疑难案件及其裁判规则,也往往能立即调动学生的兴奋点,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在教学中如何寻找“先例”
遗憾的是,由于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指导制度,这给教师引入先例教学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那么,在既定的制度约束条件下,教师又如何去寻找先例呢?
答案仍然是从现行成文法的问题入手,围绕一个法律问题去搜寻和甄别“先例”。“问题”主要来自两大领域(以公司法为例)。
第一大领域是成文法的盲点领域。例如,民事诉讼中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是:设立中的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个问题无论是公司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没有回答。笔者通过一些典型案件的收集与分析,终于找到了答案,而这个答案,正好填补了成文公司法的漏洞。
第二大领域则是成文法律之间的冲突领域。例如,针对实践中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到公司形成的股权在转让时是否应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这个问题上,其实公司法与婚姻法之间存在巨大的冲突,前者不承认所谓的“夫妻股权”,而后者则将这部分股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笔者通过相关案件裁判的收集与提炼,也找到了答案,而这个答案正好消除了公司法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
此外,在收集公司法先例的过程中,笔者经常发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例如,同样是一些公司股东采用“人去楼空”、“人间蒸发”等金蝉脱壳伎俩逃债的案件,为何有的法官适用了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而有的法官则没有适用该规则呢?“同案不同判”现象表明,先例也有好坏之分。而通过好的先例与坏的先例的对比分析,更容易发现“先例”。
笔者正是按照以上三种思路按图索骥去搜集和甄别先例的。我的探索集中于公司法领域的公司设立、股东资格、股东权益、股权转让、董事高管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即“揭开公司面纱”)六大专题。围绕每个专题,精心收集先例,并把每个合格的先例(“好”的先例与“不好”的先例)置于每个专题的逻辑体系之中。更为重要的是,我在教学围绕每个专题探讨了成文公司法的局限性,以及法官如何克服其局限性,即法官如何在个案中创设了新的规则,如何丰富和发展了成文公司法。我坦率地承认,受个人条件和制度条件的限制,本书中的许多素材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先例”。
不过,在我收集到的素材,仍然有不少堪称“先例”。这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与其他法律的互动领域。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公司法与合同法的互动。公司法系组织法,但与此同时,整个公司法也体现了私权自治的原则,因此,作为组织法的公司法与作为自治法的契约法必定存在互动关系。而正是在这一地带,笔者发现了不少的“先例”。除此之外,作为组织法的公司法与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法、竞争法、刑法以及行政法之间均存在着互动关系,上述领域中同样存在不少的“先例”。
“先例教学”的初步探索
我最近三年连续承担了“公司法与破产法”的研究生教学任务。经过不断地改进,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先例教学体系。教学效果也是一年更比一年好。而且,先例教学法不仅受在校学生欢迎,同时也受实务人士的欢迎。为此,笔者利用给公司企业、法院、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做公司法讲座的机会进行了若干次“教学对比试验”。实验表明,先例教学法不仅受在校学生欢迎,同样也受到法官、律师等实务人士的欢迎。尤其是笔者在给实务界人士展示“同案不同判”的先例时,获得了极大的反响。
这表明,先例教学及其前期的准备工作不但有助于改善教学效果,而且有助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