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一:
《首都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调查》
调查对象
单位名称:首都图书馆
联系方式:13661361894
联系人:李诚、韩佳
开展政府信息服务
方 式:实行365天开放(假日无休)。免费查阅纸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复制文件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
启动时间:2008年5月1日
落实方式:设置专职人员和专用场地并配置相应的专用设备。
服务场地:400余平米的查阅大厅
专职人员:4人
被服务者统计方式
人数
文化程度
年龄
居住范围
政府主管部门对图书馆指导方式
寄予的希望:
文件:
①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7月发布《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使用手册(移送接收)》
②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文件财综【2008】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金:无
设备:无
图书馆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理论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地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公共图书馆在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方面被赋予了法定责任。是图书馆工作新的增长点,为地方文献资源建设中的政府信息资源提供了法律保障。
业务培训:自学。
学习方式:参观交流
对《中图学会》推广方案的想法
所属基层图书馆馆、室开展服务的现状
现有馆、室数量:
服务方式:
服务范围:
资料二:
《北京西城区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调查》
调查对象
单位名称:西城区图书馆
联系方式:66561158
联系人:
开展政府信息服务
方式: 登录西城区政府公开信息网或《首都之窗》。提供《目录》、《手册》,免费查询、打印,代读者查询。
启动时间: 2008年5月1日
落实方式: 配有政府专门提供的电脑、打印机、文件展示架、桌牌、统一标示、印章等。
服务场地: 图书馆参考资料室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2名
被服务者统计方式
人数:100余人次
文化程度:大专以上
年龄:20岁以上
居住范围:以辖区为主,其它区少数如海淀
政府主管部门对图书馆指导方式
寄予的希望
文件:政府45个委办局印发的《目录》45份、《手册》2250份。
资金:
设备:联想电脑2台、惠普打印机1台、拉杆文件夹20(个),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台(牌子)1块,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牌匾1块,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资料展示架4个。
图书馆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理论理解:我国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了图书馆法律地位,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但由于受各方面的因素限制,公众查阅热情减退。
业务培训:区政府组织了2次培训
学习方式:自学、培训会上经验介绍
对《中图学会》推广方案的想法:
所属基层图书馆馆、室开展服务的现状
现有馆、室数量:9
服务方式:同区馆
服务范围:辖区内
资料三:
《朝阳区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调查》
调查对象
单位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图书馆
联系方式:85990530
联系人:韩卫勃
开展政府信息服务
方式:采取自取方式
启动时间:2008.5
落实方式
服务场地:朝阳区图书馆服务大厅
专职人员:兼职1人
被服务者统计方式
人数:137
文化程度:不详
年龄:40-60
居住范围:不详
政府主管部门对图书馆指导方式
寄予的希望:
文件:
资金:
设备:20万
图书馆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理论理解:
业务培训:
学习方式:
对《中图学会》推广方案的想法:建议对工作人员加强培训
所属基层图书馆馆、室开展服务的现状
现有馆、室数量:
服务方式:
服务范围:
资料四:
《首都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概况》
2007年10月24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服务设施,实现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图书馆四级网络与政府信息的畅通与链接。”
根据《条例》和北京市政府办公厅《通知》,及《关于落实在全市各级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服务设施工作方案(草案)》的指示,在首都图书馆设置“北京市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为市民提供到馆阅读服务。为此,首都图书馆在2008年初开始筹备建设“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一、设施设备
1. 场所面积:400余平米
☆ 纸本文献阅览坐席32席
☆ 电子文献阅览坐席20席
☆ 读者休息区
☆ 文件加工复制区
2. 家具及设备情况
☆ 出纳台1组
☆ 文件展示架72组
☆ 电脑20台
☆ 盲人阅读软件1套
☆ 大字阅读设备1套
☆ 复印机1台
☆ 打印机1台
☆ 传真机1台
☆ 扫描仪1台
☆ 电子信息屏1块
☆ 3M防盗仪1组
二、接收移送工作
北京市政府所属各委办局和18家区县政府派专人向首都图书馆移送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统一移送到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每月底再由首都图书馆派专人去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取回。
三、查阅管理
政府信息查阅工作对于首图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尽管在读者服务中与图书馆阅览服务有相通的部分,但也存在许多独特的内容。如:读者对于政府文件内容的咨询、读者进入查阅中心的手续等。为此,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用于保证查阅中心工作的正常开展。如:首都图书馆“北京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服务规则”、“政府信息查阅登记表”、“查阅中心出纳员服务须知”。
四、资源管理
纸本文件排架管理:依照政府部门顺序排架
纸本文件正在调研和建设数据库结构
五、问题
① 查阅管理:
读者进入首图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无需任何证件,但在其他阅览室都需要刷卡进入。一是容易产生读者意见,二是容易造成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改变性质(变成自习室),管理上有难度,也因此造成业务统计困难。
② 移送工作:
根据《北京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或变更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至指定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各级行政机关应对本机关已失效的公开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告知函移送至指定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根据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采取以下方式:
提供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同时填写相应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见附表),分别送达或邮寄至指定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移送”字样。
纸质文本以直接送达方式移送的,经接收、移送双方确认数量、内容无误后,须当场填写一式两联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接收方留存第一联,移送方留存第二联;纸质文本以邮寄方式移送的,接收方须在接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第二联反馈给移送方,移送方核实并留存。
图书馆仅是被动接收。在每月10日前是否有文件接收、有多少?未移送单位是否可理解为没有产生新文件。
邮寄方式,应以电传的方式及时反馈移送方。
③ 复制收费:
根据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图书馆的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在涉及到服务收费时应该如何做?到现在还没有收费标准。
资料五:
《首都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工作统计》
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政府信息查阅人次共计:1939人次
一、查阅情况统计
阅览者年龄统计:
年龄 |
小于20 |
20-40 |
41-60 |
大于60 |
人次 |
66 |
891 |
540 |
129 |
占总人次百分比 |
4% |
55% |
33% |
8% |
阅览者职业统计:
职业 |
国家机关 |
企事业单位 |
其他职业 |
不在职 |
人次 |
69 |
417 |
512 |
626 |
占总人次百分比 |
4% |
27% |
31% |
38% |
阅览者教育程度统计:
教育程度 |
初等教育 |
中等教育 |
高等教育 |
其他 |
人次 |
32 |
474 |
886 |
231 |
占总人次百分比 |
2% |
29% |
55% |
14% |
阅览者查阅目的统计
查阅目的 |
房产 |
教育 |
社保 |
城建 |
卫生 |
文体 |
交通 |
其他 |
人次 |
108 |
116 |
87 |
96 |
40 |
66 |
40 |
1125 |
占总人次百分比 |
6% |
7% |
6% |
6% |
2% |
4% |
2% |
67% |
|
|
|
|
|
|
|
|
|
|
二、接收文件统计:
① 北京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总藏量:1862种,3692份
其中,北京市政府所属各委办局1147种,2262份;18家区县政府715种,1430份
② 地方文献书库总藏量:1862种,1862份
其中,北京市政府所属各委办局1147种,1147份;18家区县政府715种,715份
③ 合计现有政府文献总藏量:1862种,5554份
三、 文件复制统计:
① 文件打印1549张
② 文件复印3688张
四、 信息咨询共计:1037人次
五、 报刊阅览人次共计:429人次
六、接待参观人次共计:506人次
资料六:
《首都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工作量统计》
2009年1--- 12月
1. 北京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读者服务阅览共计:1649人次
2. 阅览者年龄统计:
年龄 |
小于20 |
20-40 |
41-60 |
大于60 |
人次 |
28 |
653 |
519 |
128 |
占总人次百分比 |
1% |
50% |
39% |
10% |
3. 阅览者职业统计:
职业 |
国家机关 |
企事业单位 |
其他职业 |
不在职 |
人次 |
32 |
395 |
412 |
491 |
占总人次百分比 |
2% |
30% |
31% |
37% |
4. 阅览者教育程度统计:
教育程度 |
初等教育 |
中等教育 |
高等教育 |
其他 |
人次 |
34 |
624 |
721 |
75 |
占总人次百分比 |
1% |
44% |
50% |
5% |
5. 阅览者查阅目的统计
查阅目的 |
房产 |
教育 |
社保 |
城建 |
卫生 |
文体 |
交通 |
其他 |
人次 |
36 |
47 |
45 |
48 |
21 |
34 |
23 |
1111 |
占总人次百分比 |
3% |
3% |
3% |
4% |
2% |
2% |
2% |
81% |
|
|
|
|
|
|
|
|
|
|
6. 2009年1-12月共计接收文件1298种3880份:
其中北京市政府所属各委办局804种2410份,18家区县政府494种1470份
7. 北京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读者咨询服务:665人次
8. 文件复印与打印:打印文件2182张,复印667张
9. 接待参观:596人次
10. 政府信息服务系统试用:
自2009年3月开始,本中心分别与国图数字和网络中心沟通和交涉,为实现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电子查询做进一步努力。经过多次的协商、探讨和改进,已将两方设计的系统进行了试用,并撰写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系统试用报告。
资料七:
《首都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登记单》
首都图书馆制表 2008年
日期 |
姓名 |
机位号 |
年龄 |
职业 |
教育程度 |
查阅目的 |
|
|
|
<20○ 20-40○
41-60○ >60○ |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职业○ 不在职○ |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其他○ |
房产○ 教育○ 社保○ 城建○
卫生○ 文体○ 交通○ 其他○ |
|
|
|
<20○ 20-40○
41-60○ >60○ |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职业○ 不在职○ |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其他○ |
房产○ 教育○ 社保○ 城建○
卫生○ 文体○ 交通○ 其他○ |
|
|
|
<20○ 20-40○
41-60○ >60○ |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职业○ 不在职○ |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其他○ |
房产○ 教育○ 社保○ 城建○
卫生○ 文体○ 交通○ 其他○ |
|
|
|
<20○ 20-40○
41-60○ >60○ |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职业○ 不在职○ |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其他○ |
房产○ 教育○ 社保○ 城建○
卫生○ 文体○ 交通○ 其他○ |
|
|
|
<20○ 20-40○
41-60○ >60○ |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职业○ 不在职○ |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其他○ |
房产○ 教育○ 社保○ 城建○
卫生○ 文体○ 交通○ 其他○ |
|
|
|
<20○ 20-40○
41-60○ >60○ |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职业○ 不在职○ |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其他○ |
房产○ 教育○ 社保○ 城建○
卫生○ 文体○ 交通○ 其他○ |
|
|
|
<20○ 20-40○
41-60○ >60○ |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职业○ 不在职○ |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其他○ |
房产○ 教育○ 社保○ 城建○
卫生○ 文体○ 交通○ 其他○ |
|
|
|
<20○ 20-40○
41-60○ >60○ |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职业○ 不在职○ |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其他○ |
房产○ 教育○ 社保○ 城建○
卫生○ 文体○ 交通○ 其他○ |
|
|
|
<20○ 20-40○
41-60○ >60○ |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职业○ 不在职○ |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其他○ |
房产○ 教育○ 社保○ 城建○
卫生○ 文体○ 交通○ 其他○ |
|
|
|
<20○ 20-40○
41-60○ >60○ |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职业○ 不在职○ |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其他○ |
房产○ 教育○ 社保○ 城建○
卫生○ 文体○ 交通○ 其他○ |
|
|
|
<20○ 20-40○
41-60○ >60○ |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职业○ 不在职○ |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其他○ |
房产○ 教育○ 社保○ 城建○
卫生○ 文体○ 交通○ 其他○ |
|
|
|
<20○ 20-40○
41-60○ >60○ |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职业○ 不在职○ |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其他○ |
房产○ 教育○ 社保○ 城建○
卫生○ 文体○ 交通○ 其他○ |
|
|
|
<20○ 20-40○
41-60○ >60○ |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职业○ 不在职○ |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其他○ |
房产○ 教育○ 社保○ 城建○
卫生○ 文体○ 交通○ 其他○ |
资料八:
《北京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各相关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移送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各区(县)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北京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分别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
本市区(县)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包括垂管部门)应及时向本区(县)档案馆、区(县)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分别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将联系人、联系电话告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政府信息接收管理办法,使政府信息的提供利用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向不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移送的政府信息应坚持格式统一、内容统一、移送时间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或变更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至指定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各级行政机关应对本机关已失效的公开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告知函移送至指定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八条 纸质文本应按照国家有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统一文件制发格式。
第九条 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内容包括本行政机关形成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并在文本的右上角注明该文件的“索引号”。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采取以下方式:
提供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同时填写相应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见附表),分别送达或邮寄至指定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移送”字样。
纸质文本以直接送达方式移送的,经接收、移送双方确认数量、内容无误后,须当场填写一式两联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接收方留存第一联,移送方留存第二联;纸质文本以邮寄方式移送的,接收方须在接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第二联反馈给移送方,移送方核实并留存。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完成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电子文本的移送,电子目录和电子文本在系统中公开的同时,视为移送。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管理,保证移送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关纸质文本管理及移交制度,确保公开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移送工作情况纳入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对同级行政机关移送政府信息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核对、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各类政府办事服务大厅、各区(县)档案局、文化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
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
第一联:接收方留存
移交单位 |
|
移 交 人 |
|
移 交 日 期 |
|
移交方式(邮寄、送达) |
|
序号 |
索引号 |
标题 |
文号 |
份数 |
状态 |
|
|
|
|
|
|
|
|
|
|
|
|
接收单位 |
|
接 收 人 |
|
接收日期 |
|
备注 |
|
|
|
|
|
|
|
|
|
|
填表说明:“状态”栏中请注明“有效、变更或失效”。
第二联:移送方留存
移交单位 |
|
移 交 人 |
|
移 交 日 期 |
|
移交方式(邮寄、送达) |
|
序号 |
索引号 |
标题 |
文号 |
份数 |
状态 |
|
|
|
|
|
|
|
|
|
|
|
|
接收单位 |
|
接 收 人 |
|
接收日期 |
|
备注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状态”栏中请注明“有效、变更或失效”。
资料九:
《北京市西城区政府出版物在公共图书馆寄存制度试行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为有效落实在公共图书馆中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丰富公共图书馆的政府信息资源,保证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畅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区各部门的出版物向区公共图书馆寄存的工作。
本方案中所称政府出版物,是指全区各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所发表和出版的文献,包括图书、期刊、小册子、报刊、画册、光盘、磁带以及其他
资料等。
二、 参加机构
(一)全区参加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
(二)全区24个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三、 组织工作
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及区图书馆组织
四、 实施方案
第一阶段:向部门统计2009年度本部门的政府出版物。
第二阶段:各部门向区图书馆移送本年度的政府出版物,由区图书馆负责接收、登记、整理、编目并分发至各级图书馆。
第三阶段:各图书馆做好供居民查阅前的准备工作,并接待居民查阅。
五、具体寄存办法。
第一条 各部门定期向图书馆移送本部门的政府出版物,负责对寄存的本部门政府出版物进行审查,内容必须属于能主动公开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第二条 各部门向公共图书馆提供出版物应采取以下方式:
各部门向公共图书馆提供出版物可以直接送达或邮寄给区图书馆。本部门出版物以直接送达方式移送的,经接收、移送双方确认数量、内容无误后,须当场填写一式两联的《政府出版物移送登记表》,接收方留存第一联,移送方留存第二联;本单位出版物以邮寄方式移送的,接收方须在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政府出版物移送登记表》第二联反馈给移送方,移送方核实并留存。
第三条 各部门向区图书馆提供所有出版物,根据出版物的类型确定移送数量,凡纸质出版物向区图书馆移送17份,除纸质以外的向区图书馆移送3份,由区图书馆统一负责对这些出版物进行编目、分类,存档和配发到各公共图书馆。
第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出版物移送工作的管理,指定由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负责,并将联系人、联系方式告知区图书馆,保证移送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该为接收的政府出版物提供良好的保管条件,采取专业化管理措施,定期对出版物进行清点和清洁卫生工作,按《条例》规定,为居民无偿提供借阅服务。
第六条 区图书馆要加强对接收和寄存工作的管理,指定由专人负责,并将联系人、联系方式告知各部门,保证移送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区图书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出版物接收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区所有公共图书馆开展此项工作。
第八条 出版物寄存工作情况纳入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各部门按季度通过“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出版物电子文本目录及移送情况;区图书馆对各部门出版物移送及寄存情况,按季度统计、核对,并将结果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