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法典的编纂
美国第一次法典编纂是在1875年。根据各界反映的意见,1878年进行了正式的法典编纂。经过1926年全面、系统的编纂后,美国法典的编纂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体系和比较规范的程序。
最初,美国国会每通过一部法律后,先由官方出版机构编印一个单位本作为官方正式版本,每一届国会通过的法律由官方出版机构再编印一个本届国会的官方法律汇编--法律全书。法律的单行本可以作为行政和司法引用的依据,但法律全书编辑出版后,必须直接引用法律全书的条文。
由于法律全书是按照每届国会通过法律的时间顺序编排的,无法了解现行有效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定的全貌,查找也比较困难。因此,美国国会从1875年开始尝试法典编纂工作,具体情况是:
(一)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容将美国法典划分为国会、总统、武装力量、农业、金融、资源保护等50个主题(部)。
(二)国会每发布一部法律,在发行单行本的同时,由设在众议院的法律修改委员会办公室的专业人员将这一部法律分解为若干部分,再根据其规范的内容编排到50 个主题(部)的相关卷中。如美国法典第十五卷为商业和贸易卷,其内容则是由每一届国会通过的法律中涉及商业和贸易的全部条款经分解后重新组装而成。这样编辑的最大好处是只需要看第十五卷就可以找到现行有效的所有美国商业和贸易的法律规定,而不需要查阅几百册的法律全书。
(三)美国法典的结构,在50个主题下依次分为卷、章、部分。节、条等。每卷、章、部分、节、条都用简短的文字作题注。每条均用编号标注其来源,即哪一届国会通过的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或者哪一届国会进行的修改。相应的法律全书的条文也同样标注此条已经被分解到美国法典的哪一卷、哪一条中。这种互相指引便于全面了解立法的情况。
(四)为便于查找,在美国法典之外还编辑了比较详细的法典索引目录,具体章、节、条的内容都可以通过索引查询。
(五)法律修改委员会办公室在编纂法典时,可以对法律作一些必要的技术处理,但涉及到法律含义等重要问题时,则必须报经国会审议通过。
(六)美国法典每六年重新编纂出版一次,目前最新版本为1994年法典,共35卷。在这六年期间,每年将当年通过的法律按照法典编排的序号,编辑成一个补充卷。在新的法典尚未编纂之前,可以通过补充卷查阅和引用最新的法律规定。
(七)允许私人出版美国法典商业版。美国法典的官方版本由法官出版机构出版,但由于每六年出版一次,周期较长,更新较慢。为鼓励私人出版美国法典商业版,官方版本的版权不予以保护,一些私人出版商经特许,根据官方版本的体例和序号可以及时编辑出版美国法典商业版。商业版法典的特点是更新较快,每季度、甚至每月就可以将新发布的法律按规定的编号进行口袋式补充,同时还对法律条文进行大量注解,有时还标出此条曾被某些司法判例引用过,对全面了解法律的含义起到了积极作用。美国法典商业版一般都比较庞大,有200多卷。商业版法典一般不作为行政和司法引用的依据。
(八)目前美国国会官方网站已经将美国法典及时通过电子媒体进行公布,对于1994年以后通过的法律,包括1999年、2000年通过的法律,已经按法典序号在网站上公布,任何人均可以免费查询和下载。
二、美国联邦行政法典的编纂
美国联邦行政法典的编纂始于1936年。最初,联邦政府公报办公室将联邦政府机构当天发布的所有行政法规、会议纪要、决定、通知以及将要议定的行政法规草案等编辑成联邦政府公报手册(相当于联邦行政法律全书),对外公布,周一到周五每周共五册,每年200多册。但由于行政法律全书数量较多,内容庞杂,查找起来比较困难。因此,1936年联邦政府参照美国法典编纂的方式开始进行行政法典的编纂,具体情况是:
(一)行政法典编纂按照内容分为50个主题。由于国家基本制度等内容联邦政府也无权立法,因此其50个主题分类并不完全与美国法典50个主题分类相对应。为编辑和查找方便,联邦政府行政法典是按照联邦机构管理的内容进行分类的。每一个主题之下又分为卷、章、部分、节、条。行政法典的题注、编号、索引、指引等方法与美国法典的方式一样。
(二)联邦行政法典每一年编纂更新一次,联邦政府公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每天编辑的联邦政府公报进行拆解、重装工作。每次更新,全部换套封、封面,但并不是将原法典全部废掉重印。对相应修改和增加较多的,将原件抽出更新;修改或者增加较少的,在该期的封底另页补充;没有修改或者增加的,将原封面换为新版封面,注明新日期。
(三)为便于及时引用行政法典,每月编一期修改或者新制定法规的目录,放在原法典之后,同时指引具体内容所在的相应联邦政府公报,供查阅引用。
(四)联邦行政法典的出版由官方出版机构负责,与美国法典不同的是,私人出版商因联邦行政法典数量庞大、更新频繁而不愿意出版商业版(成本大、无利可图)
(五)目前,美国联邦政府官方网站已经将联邦政府公报和美国联邦政府行政部法典及时通过电子媒体进行公布。每天都进行更新,任何人均可以在官方网站上免费查阅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