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基于网站信息量大、更新快、双向互动等特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各级政府网站要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条例》已正式实施近一年时间,网站,尤其是政府门户网站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究竟做得如何?本文通过调查,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思考。
一、我国一些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扫描
1.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规定:“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国政府网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网),其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有“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部门地方链接”3个快捷方式。
1.1 提供公开信息总目录。点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首页,在“目录导航”中,依时间从近到远,分“序号、名称、发文日期、文号”4个项目,以表格形式逐件列出了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令、国发、国函、国发明电、国办发、国办函、国办发明电”等2003年以来可以公开的所有文件目录。当鼠标滑过某份文件名称时,会自动弹出一个文字框,显示该文件的“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文号、主题词”等著录内容。单击该文件名称,可以链接到文件全文,并设置有“转发”、“保存本页”、“打印本页”等快捷按纽。
1.2 提供公开信息分类目录。在信息公开专栏左侧的快捷菜单栏中,第一个是“国务院组织机构”,单击进入后,每名领导人的姓名和各个组织机构的名字又是一个超级链接,可以转到其个人或组织机构的网站首页,该页最下方还有“有关文件”超链接,可以转到有关这些机构设置的依据性文件。依次向下,类似于我们的文书档案按问题进行分类,列出了“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21个类目名,单击这些类目名,右侧自动检索出该类全部文件。单击文件名,可以阅读全文。
1.3 提供搜索功能。在信息公开专栏上部的信息搜索框输入关键词后,点击搜索按钮,可显示含有该关键词的信息列表;根据下拉菜单中的提示项,选择一个或两个限定条件,可以在关键词搜索的基础上缩小查阅范围。如需进一步缩小查阅范围,可使用“在结果中搜索”,在前次搜索的基础上,再根据需要选择不同条件进行检索。“高级搜索”设有文件名称、发布机构、发文日期、文种文号、全文、主题分类、索引号七种搜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检索。
1.4 提供目录下载。点击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首页左侧最下方的“目录下载”按钮,可下载国务院办公厅按年度编排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5 提供部门和地方政府网站链接。点击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首页左侧的“地方部门链接”按钮,即进入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列表,单击即可进入其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站)首页。
1.6 提供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分别点击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首页左侧上方的3个按钮,可以看到《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条例》实施的两个文件。
2. 国家档案局和国家图书馆网站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是《条例》明文规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汇集本地区政府公开信息,提供纸本政府公开信息,提供设备方便公众上网浏览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容是其份内工作。但在互联网上,其网站是怎样做的?看国家档案馆在互联网上是否承担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职能,笔者浏览了国家档案局网站;(因为中央档案馆和国家档案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且中央档案馆没有专门的网站。)看公共图书馆在互联网上是否承担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职能,笔者浏览了国家图书馆网站。
2.1 单击国家档案局网站(
http://www.saac.gov.cn/)首页“政府信息公开”菜单,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后,在政策法规栏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栏内依时间由近及远列出了国家档案局2003年以来的公开文件。印象:国家档案局网站仅公开了自身的政府公开信息,不具备网上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职能。
2.2 在国家图书馆网站(
http://www.nlc.gov.cn/)首页左侧中部有“政府信息”按纽。单击进入政府信息专栏后,第一部分“政府信息导航”,与中国政府网上的分类目录导航内容、形式完全一样;第二部分“政府资源数据库”;第三部分“政府公文公报”,又分国务院文件、地方政府文件、部门地方文件3块,其中国务院文件与中国政府网上“目录导航”的总目录基本一致;第四部分“链接”,又分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3块。印象:国家图书馆网站没有为自身信息公开设置专栏,但基本具备了汇集政府公开信息,方便公众查阅的功能。
3. 新华网
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由新华通讯社主办。新华网首页没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但其首页的“时政频道”、“新闻中心”、“高层动态”、“人事任免”等栏目实际起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尤其是“新华社受权播发”的内容,第一时间向全世界发布,最具权威性。如中国政府网播发的温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开头也是“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而且,新华网上不仅公开政务信息,对党务、人大、政协等方面的信息都有公开。二、关于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若干思考
1. 关于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威性。
在《条例》规定的便于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中,新闻发布会和广播、电视,如果不借助于网络或其它载体,是不便于重复利用的;而比较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三种方式,在信息公开的权威性上,网站明显处于劣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经过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但对网站,却未见到有类似的规定,尽管在发布公开信息的容量和发布的时效性上,尤其是在汇集、整合政府已公开信息方面,网站较政府公报和报刊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
2. 关于“红头文件”。
《 5月1日起群众可随时查阅政府“红头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实施,百姓也能看红头文件》……自2001年档案部门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以来,类似于“红头文件与老百姓零距离接触”的报道就不时见诸报端。人们之所以这么看重“红头文件”,是因为老百姓不仅想知道信息公开的内容,更想直观地看到公开信息的全貌。政府公文的规范体式包括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其中,眉首部分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要素。主体部分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特殊情况说明、附注、附件等。版记部分包括:主题词、抄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反线等。目前政府网站中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政府公报上公开政府信息一样,大多仅有公文的主体部分,除公文眉首中的发文字号被保留外,眉首和版记部分的其余内容一般都被去除掉了。就是说,在网站上看到的政府信息和“红头文件”是不一样的。这也使得人们对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怎么特别感兴趣。对此,有的网站也作了一些尝试。如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就在提供的政府文件前面加了一个红文件头,但很明显可以看出,它和真正的“红头文件”还是不一样的。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提供的政府文件下载,既有doc格式,又有pdf格式的文本。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应用非常广泛的pdf格式文本,看上去和原文是一样的。另外,象中国知网提供的CAJ格式文档等,也能满足人们阅读“红头文件”的愿望。
3.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单位)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和畅通链接。”2008年度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更是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作为重要指标之一。在这种政策和评估标准引导下,全国各级政府网站都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应该说,在《条例》施行之初,在政府网站上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标志醒目,内容集中,对《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一定程度上也方便了老百姓的查阅。但从长远看,在政府网站上专门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做法值得商榷,主要是专栏中公开的主要是政府公文,而《条例》明文规定的其它公开内容大多未纳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政府网站中其它一些专栏或版块,实际上承担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能,有的功能远比“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强大。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政府网首页上,国家机构、政府机构、法律法规、工作动态、公文公报、政策法规解读、人事任免、新闻发布、年度统计公报、应急管理、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等栏目(版块、按纽)里的内容都是国务院办公厅应当主动公开,甚至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但这些内容多数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里没有。而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里公开的仅仅是“公文公报”栏目的第一部分“国务院文件”。(其它3部分为:政府公报、政府白皮书、部门地方文件)这样的重复建设,既造成了浪费,又容易使人误以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就是个应景的摆设。
4. 关于党政联合发文。
在我国,很多重要文件都是以党委、政府名义联合行文,文号通常使用党委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很重要,但因为发文字号是“中发”,在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甚至整个中国政府网都找不到该文件全文。这种情况很多。还有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行文的。这些文件,有许多已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全文公开了。如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新华社是2009年2月1日发的通稿,新华网上贴出的时间是2月1日16时22分。全国几乎所有的报纸都在2月2日登载了文件全文。很显然,这些党政联合发出的重要文件应该向社会公开,也可以向社会公开,也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但目前的状况是,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里没有这类文件,在中国政府网里找不到文件全文。难道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的文件,就不算是国务院的文件?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在《国务院公报》2009年第4号上第1份文件就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5. 关于依申请公开。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关于依申请公开,笔者不解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为什么要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知道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如果自己不公开,其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机会获取这些信息的单位也是不敢公开的,而只会是一推了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就规定:“不属于市政府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此外,关于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时限也有待改进。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有当面申请、信函传真申请、互联网申请几种。互联网申请的一般做法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而象天津市政府网站那样,能够实现在线直接提交申请的很少。《条例》中,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批准,最长还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的规定,笔者也认为不妥。因为15个工作日就是3周,3周甚至6周才给予答复,时间太长。
6. 关于授权公开网站。
《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有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一些地方还要求在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置政府文件查阅处。这些做法,笔者理解都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少跑路,在不清楚或弄不准想要找的公开信息在哪个单位时,能够进一个门就办成事。那么在互联网上,能不能在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公开自己形成和获取的政府信息之外,再专门设立一个,或者授权某个(类)网站负责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应公开的所有信息,在互联网上履行一个窗口接受本地区所有依申请公开的职责。应该说,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除了行政机关外,还有党的机关、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如果真有必要设置这么一个网站,政府网站可能不是最佳的选择。那么,什么网站来承担这一职能更合适呢?是国家档案馆网站,还是公共图书馆网站,还是新闻综合网站,或者是其它什么?当然,这个话题已经超出了《条例》的调节范围。
三、小结
与其它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相比,网站,尤其是政府网站有着先天的优势,它有必要,也有可能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本文通过对我国部分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的调查,提出了一些问题,希望能引起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术界的进一步关注,把通过网站开展信息公开这一方式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