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可分为民事
诉讼档案、刑事诉讼档案和行政诉讼档案三类。民事诉讼档案是在审理产权、财产继承、损害赔偿、婚姻、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中形成的;刑事诉讼档案是在审理刑事犯罪案件中形成的;行政诉讼档案是在审理公民起诉政府案件中形成的。
诉讼档案主要包括:控告、检举或自首的材料;原告的起诉状或口诉笔录,被告的答辩状;检察机关关于起诉、免于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调查笔录和调查取证材料;调解笔录和其他调解材料;审判庭审判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案情报告、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宣判笔录等;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的材料,上一级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有关立案、起诉、开庭的通知、公告、传票、提票等。
诉讼档案是审判工作的凭证和依据,是研究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民俗学等的第一手材料,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的诉讼程序形成的,多系手书孤本,必须系统完整,妥善保管。诉讼档案实行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有的诉讼文书都使用收案时统一编定的案号,以便于查找利用。由于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及当事人申诉或案件复查不受时间限制,故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应从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