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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司法信息借助网络公开的几点诘问 ?
            谢晖 点击量:6717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作者按:这是3月27日在重庆垫江法院召开的“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学术研讨会上,本人的评论和发言。感谢速录员的纪录--尽管纪录的内容与我当时所讲的内容出入较大。这里发表的,是在速录员纪录基础上的整理稿。有些问题吃不太准,期待读者的评论和争论。
  
  一、评论:
  
  感谢方才六位发言人的报告,我听了他们的报告后首先感觉格外的振奋和高兴。为我们重庆市法院系统能够如此注重信息化建设感到高兴,更为垫江县法院能够做到对信息化建设的如此关注,感到欣慰。我认为各位的发言都很好,都能给我以深刻的启发。我想这对在座的所有听众都很有启发的。诸位对我的启发就不再多谈。大家都谈到了法院在信息化管理中信息公开的问题,但事实上,通过大家的发言,我觉得要区分两个方面的信息公开:一是信息的内部公开,即在局域网上公开法院的一些信息;二是信息的外部公开,即法院的有关信息向全社会公开和开放。这两种信息公开,明显地是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信息公开。
  
  方才发言者有三位实务部门的代表,三位学者代表。对很多问题,可能学者的理解和管理者的理解各有侧重,因此也就各有不同。我对诸位的具体发言也指不出什么问题,所以,评论也就说不上,我在这里只想向各位请教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向陈院长请教:您在报告中提到在法院信息公开中,也需要对人事,即对法官的信息要公开。我想问的是,对法官的具体信息公开后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因为法院毕竟不是医院,医院可以为患者选择医生方便,需要公开医生的一些信息,但法院还不存在由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的问题吧?除了涉及回避的问题之外,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可能存在一系列问题,尽管也有些法院尝试这一做法。总之,我的问题是:对法官的信息公开好不好?如果要公开,究竟是指什么信息的公开?张主任在报告中系统地谈了重庆法院的做法,从四个方面作了精彩的描述。也让我充分领略了重庆人发言的雄伟气势。我在这里想向张主任讨教的问题是所谓“网上办案”,是指在局域网内办案还是在公开的互联网上办案?我估计是第一种情形,但我还不是很清楚、很肯定,所以想讨教一下,因为这一问题事实上涉及到前面我提到的何种意义上的信息公开问题。顾处长谈到了信息共享的问题。但您说的信息共享的范围究竟是什么,是检察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还是整个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或者更进一步,是和社会共享检察院的信息?譬如,我作为学者,贵院哪些信息是可以共享的,或者有没有这方面的考虑。韩波教授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学术问题,但也有些问题面临着逻辑上的挑战。所以,我向韩波教授想讨教是:您刚才提出的细致、真实、透明这样三个问题,是不是只能存在于法院、检察院等的信息化管理中?过去的法院、检察院,尽管没有信息化管理这一说法和做法,但法院、检察院的管理、特别是诸如它们的档案馆的管理等是否也需要信息的细致、真实和透明?如果是这样,这就说明细致、真实和透明不仅仅是信息化管理时代所独有的,在其他时代也有这些要求吧?从而您的观点也就面临着经不起逻辑追问的问题。周萍老师在发言中谈到案件上网的问题,并强调了案件上网的范围。但究竟哪些案件可以上网,哪些案件不可以上网,我很想听到你更加系统、清楚和详尽的说明。同时,你还谈到判决书上法官的署名问题,尽管审判是一项公务行为,但由于法官在独立审判、判案,所以更应当强调在判决书上明确的署名。否则,法官不能在判决书上署名,判决上网的结果只能使其既无责任感和荣誉感,也容易养成法官复制判决书的懒惰习惯。所以,我认为你提的这点是非常重要的。卢荣荣老师和徐昕教授共同做的司法改革年度报告我看过了,确实很好。但刚才发言中你提到的问题,我思考得不是很多,方才也没有认真地思考,待会后详细拜读大作后再和你交流好吗?嗯,再次谢谢诸位报告人,也谢谢各位代表。我的评议就到这里。
  
  二、发言:
  
  谢谢主席!我给大会提交的讲演题目和本次会议的主题不相干,我也是在前几天才知道这一会议的主题的,对不起,我就不阐述我提交的演讲题目所涉及的内容了。我尽量围绕着会议主题讲几点。
  
  虽然在信息化管理的具体操作方面,我是一位门外汉,但是,因为工作的关系,我本人对法院系统在信息化管理方面的经验,还是接触过一些,我在刚才评论时已经提到这一点。在上世纪90年代末,山东诸城法院已经尝试在网上盖章、网上送达。记得当时在《法制日报》上,对判决书、裁定书在网上盖章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组织了认真的探讨和激烈的辩论。有些作者强调它是合法的,也有些作者强调它是非法的。记得当时当地的王院长,也是我们的学生对此很坚持,因为这不但会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办案效率,而且能最大限度地便民诉讼。当然,这一问题,估计随着“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已经解决了。此外,我还在山东东营法院、泰安法院、济南法院、浙江金华法院以及江苏徐州法院等地都参观过他们信息化管理的建设情况,所以对相关问题多少有些感性认识。
  
  方才听罢介绍,重庆法院和垫江法院在信息化管理方面的做法又让我收获颇丰。我想谈的基本看法有二:一方面,人们经常提到信息化管理和借助现代信息资源进行司法,可能会更好地落实司法公开和公正,便于公民进行诉讼,促进司法效益,增收节支(或者用“增收”这个词不太妥当?)但至少能降低司法成本(无论是对法院的运作成本还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都有可能降低)等等,我都是很赞同的。特别是通过信息化管理,可以不断促进法院内部管理的程序化、技术化、可操作化和经常化,方便法院与法院间、一个法院内部事务的协调等等。对此,我同样非常赞同。把法院的活动纳入到现代信息技术框架中,其利显然。但是,另一方面,在赞同法院的信息化管理可能带来的这些好处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反思的是,法院的信息化管理,是否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如果存在问题、存在负面影响,那么,这些问题和影响可能是什么?我更感兴趣于这些问题,所以,我也思考了如下问题向各位请教:
  
  第一个问题是:如果过分依赖于电子信息平台,并根据方便的信息平台过分监督,会不会影响司法独立?我在一些法院进行调查时,有些院长示范了他们的一些操作系统,把法院内部的各个角落都可以显示在监控屏上。把对法官的网络监督方式和措施都给我演示了。他们想的是,如何把法官一些“不好的形象”,如打哈欠、挖鼻子、捞痒痒、摇头晃脑、交头接耳等小动作都记录下来,以作为对法官进行评价的基础。我们知道,司法活动就是要强调法官的独立办案,如果通过电子平台和显示器对法官进行过分的监督,可能使法官在法庭上只考虑院长和审委会成员们怎么样监督我,而不是专心致志地办案。这会不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呢?这是我想向各位请教的第一个问题。可能在法官素质非常高的地方,这样的监督就没有什么,但是在法官素质不怎么高的地方,可能会有这样的问题:越监督,法官的司法素质越没法提高--会不会产生这种恶性循环?
  
  第二问题是:通过电子平台的信息化管理,过分将法院信息公开,会不会影响司法权威?这一点,方才陈教授在评论中也约略提到了。根据我个人的调查和走访,发现在目前我国的公权机构中,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所有的公务人员相比较,平均(学历)素质或许是最高的。但尽管如此,也还有一部分法官的素质(我说的是专业素质,而不是道德素质)叫人不敢恭维。他们的司法审判过程能否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全民展示?一旦展示,会不会进一步影响法院的形象,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当年也是我们重庆,对綦江虹桥垮塌案的电视直播,曾引起全国性的争论。今天法院的信息化管理及其伴生的法院信息公开,依然会产生类似的问题。当然,这不是说法院面对法官素质不高、判案能力不强等问题,一定要搞鸵鸟政策,设法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永远是法院应当努力的方向。但一旦过分公开,会不会在内外交困下,让法官素质的提高更加困难?也使法院权威的树立更加困难?
  
  第三个问题是:过分依赖于电子平台,强调司法信息公开,会不会影响司法的效率?即使抛开了法官素质比较低下这种情况的存在,或者即使法院法官的专业素质都很高,他们的司法裁判一定能经得起法律的考验,但法律考验和公民感觉往往是两码事。特别是那些具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任你司法裁决如何谨小慎微、据法以判,判决结果都可能会引起巨大的社会影响和争议。这种争议所导致的法院内部的分裂、学者之间的分裂、乃至国民之间的分裂是法院不能不考虑的,但又是法院所无力考虑的。杨佳案、彭宇案、许霆案、邓玉姣案、周正龙案等等,无不给我们这方面的启示。在这种情形下,根据中国国情,法官不得不参考“民意”、“民情”。有时候甚至为了分裂的“民意”和“民情”而左右摇摆、前后失据,从而司法的效率极其低下,导致迟到的正义终成为不义的情形。
  
  第四个问题是:过分依赖于信息化的电子平台,强调法院信息公开,会不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司法公正,是古今中外的司法共守的基本理念,更是一个以民主为追求的国家必须坚守的理念。但司法公正,是什么样的公正?是迎合网民意愿的公正,还是坚决据法以判的公正?即便是迎合网民意见的公正,但在网民意见本身分裂的情形下,究竟需要迎合的是哪些网民的意见?所以,过分强调信息化平台,强调法院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导致法官经不住网民意见,抛弃法律而迎合网民意见的情形。在这方面,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的罗德尼.金案,或许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启示。面对滔滔民意、黑人暴动,法官终究不为所动,严格据法以判,暴动反倒收手,民意反倒平息。这在我国,是不敢想象的。但越是如此,法官越束手无策,既有的法律规范被搁置一边,司法的公正标准悉由“民意”决定,结果使法院和法官反成风箱之鼠,公正反成任人随意捏弄的面团。
  
  最后,过分依赖、借助电子信息平台,强调司法信息公开,会不会使判决书的质量反而下降?大家知道,迄今为止,我国的司法并不强调法官在书写判决书时的创造性。这不仅是因为成文法传统的影响,更是因为我们的法院、法官过于谨小慎微。在不强调法官的判决书突出创造性的背景下,对包括判决书在内的法院司法信息一律公开,会不会造成另一种不良的后果:那些并不追求上进,只求得过且过的法官们,面对同类案件的司法判决,只需要鼠标轻轻一点,下载一份判决,再把本案的事实和判决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套进去就足够了?如果是这样,信息公开不但不会提高司法裁判文书的质量,反倒会因过于方便和法官过于依赖,可能降低司法裁判文书的质量。
  
  总之,我对法院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公开在总方向上是坚决支持的,只是法院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公开是一个涉及司法的全局性的问题,我也希望在法院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公开的推进过程中,能思考的更全面一些、推行的更妥当一些。我的发言,也是本着这一宗旨。好了,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各位!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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