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当今科学技术正全方位、多角度地冲击着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作为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活动,传统的审判模式受其影响也发生着变革。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司法存在方式正悄然发生着一场从“审有定所”到“审无定所”的革命性变化,“数字法庭”的出现成为这场变革的典型代表。由于各地司法实践对引入高科技手段的审判方式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称谓,文章首先通过界定数字法庭的内涵、外延和基本特征对其予以“正名”,即,数字法庭是一种将电脑技术与网络信息系统运用到案件开庭审理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一种新的司法存在方式。在此基础上,文章第二部分对国内外数字法庭建设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既肯定国内实践已取得的相关成效,也寻找与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存在的差距。“差距产生动力。”文章第三部分深刻反思了我国数字法庭发展在技术保障、法律依据和人员素质与心理方面存在的现实障碍。尽管现实障碍客观存在,但从发展前景来看,数码技术一体化综合运用于审判程序,复杂虚拟系统进一步发展,数字法庭的兴起是一种必然趋势。文章第四部分提供了一种建设数字法庭的可行性方案,一方面对其法理上的合法依据进行了理论分析,另一方面对其现实价值进行了实证性分析,再一方面以具体法院关于数字法庭建设的司法实践为模本,进行了演示性论证。这不仅对上文提出的现实障碍一一作出回应,而且为在全国推广数字法庭这一做法提供了详实可行的范式建构方案--这也正是本文的写作初衷和创新亮点所在。
当今社会已迈入高科技时代,科学技术全方位、多角度地冲击着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这对法院传统的审判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法院审判工作而言,高科技技术已成为并将更加成为一种不可忽
略的革命性力量,那种对审判方式改革囿于封闭传统的研究方法,已无法适应当今时代日益高涨的国际化、全球化、信息化潮流。正是看到了这点,国内不少法院已在高科技与审判工作的结合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如电子传票、电子证据、QQ审案等,这标志着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庭正悄然发生着一场从“审有定所”到“审无定所”的革命性变化[1,数字法庭”的出现成为这场变革的典型代表。
一、内涵界定:数字法庭的概念与特征
从苏格拉底以来,一切争论多是由双方在一定的地点面对面进行,同时作为仲裁的第三方也在场,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在法庭上审理案件的一系列理论和程序,法庭也由此成为人民伸张正义惩治邪恶的场所,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与正义的象征。但是长期以来,传统诉讼方式因其过高的诉讼费和过分的迟缓,遭到了公众的不满和批评。[2] <http://www.faloge.com/article/zscqdt/2866.html>因此,许多法院为了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纷纷将高科技应用到法庭的审理当中。这种以高科技为依托,建立在网络空间中的法
庭被人们称做“网络法庭”、“科技法庭”、“电子法庭”、“无纸化法庭”、“未来法庭”,具体是指司法审判与高科技电脑系统相结合的一种法庭设置方式,是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在虚拟空间设置网站,通过数字技术等从事诉讼活动,无需实际法庭建筑的纠纷解决方式。[3] 若以审判活动规律和诉讼程序先后顺序为依据,数字法庭具有大小外延之分。广义上讲,数字法庭表现为全部诉讼程序完全数字化的审判活动[4] ;狭义上讲,数字法庭仅指利用了信息网络科学技术的部分审判活动,如网上立案、电子送达、远程审判等。事实上,广义上的“数字法庭”更类似于一种“虚拟法院”,它只存在于电脑空间,不受时空限制,不必有实际场所即法院大楼,全天开放,只需要一些电脑设备,甚至也不需要庞大的法官和辅助人员队伍,只要配备极少数法官再加上一定的技术人员即可。但从目前国内乃至国外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来看,这种“虚拟法院”还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趋势和可能,而狭义的“数字法庭”才是现有条件下具有实践意义和探索空间的改革模式。本文所探讨的“数字法庭”是从狭义层面理解的一种将电脑技术与网络信息系统运用到案件开庭审理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即网络远程审判平台。数字法庭是常规审判的演变方式,[5]但又以其自身特征区别于传统审判方式:
第一,虚拟性和多样性。数字法庭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主要标志,决定其不占有物理意义上的空间,无论诉讼参加人身处何方,即使存在时差的不同国家,也可以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参与庭审活动,因此虚拟性是数字法庭的主要特征。数字法庭的载体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法庭的载体表现形式。
第二,共享性与便捷性。数字法庭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将常规审判中的法官、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讯息交换、庭审记录、证人证言等案件卷宗材料,在不损害其原有法律内涵的前提下将传统的纸质文书处理为电子数据。因此,数字法庭又被称为无纸法庭或数字诉讼。这些电子数据以电讯代码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的存储介质中,其数据资源易收集、易保存、易输出,可以反复重现并被广泛共享。无论是审判机关还是诉讼参加人均可以通过单机和网络共享其电子数据资源,对其进行审查、核对和使用。[6]
第三,脆弱性与安全性。数字法庭需借助相应的硬件设备才能实施,其案卷信息需存储于软盘、光盘、硬盘中才能保存,而这种保存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是非连续性的,数据被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断,至于误操作、病毒、软硬件故障、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导致数据丢失或失真。但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没有外界的蓄意破坏和修改,数字法庭的硬件设备能够准确地存储和反映案件的有关情况,而且如果传统审判方式中的纸质载体如果被损毁,则很难被复原,而数字法庭硬件存储设备中的每一次擦写记录都可以轻松地被捕捉到。[7]
二、现状审视:国内外“数字法庭”发展的基本情况
争议的解决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管理和信息处理的综合形态,使用尖端信息技术解决争议无疑将争议解决方式推进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数字法庭应该就是这样一种方式。
(一)国内“数字法庭”发展的基本情况
我国数字法庭建设依托于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基础之上。一方面,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猛,网民人数众多,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和法官的便民举措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有效结合。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人数已高达2.98亿人,首次跃居世界第一。[8]另一方面,正在建设中的全国四级法院的局域网互联形成法院系统的内部广域网,为各级法院审判业务提供广泛的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是各级法院全面开展“数字法庭”建设的外部环境和硬件基础。[9] 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专网建设已初具规模:全国270个中级法院、1420个基层法院完成了局域网建设,全国28个高院完成了一级专网应用系统建设,实现了专线通信、远程视频、案件信息交换等功能,23个高院完成了辖区法院二级专网建设,16个省(市)完成三级网建设。[10]
回顾和总结我国司法领域运用高科技技术办案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高科技手段早已不断渗透到法院办案的过程中,有四大标志性事件为证:一是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于2001年11月22日率先使用“司法文书电子签章管理系统”,加快了审判流程;二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日委托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对清华园的一处房产进行网上拍卖,为开创网上执行判决的先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协同广州海事法院和人民法院出版社于2002年1月2日开通了“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体现了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11]四是北京市法院系统于2002年2月10日开通了电视电话会议系统,使当事人通过视频异地诉讼、证人异地出庭成为可能。[12] 在以上具有数字法庭因素的办案方式出现后不久,很多法院相继探索了更直接、更全面的“数字法庭”审判模式:2006年4月24日,福建省沙县高桥法院已利用网络视频技术和多人语音系统成功审理了一起跨省诉讼,在我国首创网络庭审;2007年2月5日和2007年4月24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和杭州西湖区法院先后采用网络远程视频软件成功审理了两起涉外离婚案件,分别使身处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当事人通过网络直接参与了整个庭审过程。2008年6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远程审判系统对羁押在看守所的一起抢劫案的被告人进行了网络远程审判,率先在全国基层法院中实现了刑事案件的网络远程审判。[13]
当前我国地方法院利用互联网平台和高科技手段打造“数字法庭”的法院主要是浙江、湖南、广西、福建、四川等地法院,其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远程办案,另一种是利用我国法院现有的法院专网进行远程办案。关于第一种模式,据统计,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7年利用互联网QQ视频平台办理民事案件10件,2005年至2008年网上远程立案40件;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2007年利用互联网QQ视频平台审理、执行涉外民事案件10件;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QQ平台进行送达、导诉和缓刑犯回访的尝试。湖南省双清区人民法院每年远程立案、远程预约立案共900人次。2008年5至2009年6月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利用网络远程审判系统已对羁押在看守所的351起刑事案件的541个被告人进行了网络远程审判。
(二)国外“数字法庭”发展的基本情况
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完全虚拟化、数字化的诉讼程序并不存在(即上文提到过的广义上的“虚拟法院”),“数字法庭”的运用主要集中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运用于司法审判的某些环节之中。相对而言,发达国家的现代信息技术力量雄厚,数字法庭的开发研究和建设实施要早于并成熟于发展中国家。
英国早在1990年初即引进了计算机技术协助法官审判案件。英格兰和威尔士的Court Service官方网站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于2000年10月26日涉及了一个“未来法庭”项目(Courtroom of the Future)作为新的法庭技术的试验基地,如使用远程可视会议设施、数字声音记录及电子化文件传输技术等,以降低物理法庭的利用率及提高审判效益。该项改革建议得到英国政府4300万英镑的财政支持。目前,该项改革已初具规模,在普勒斯顿、兰开郡,律师可用e-mail申请立案;在利兹、伦敦、加地夫和曼彻斯特,一些小型可视会议厅网络系统也已开始运行。[14] 在美国,位于弗吉尼亚州威廉姆斯伯格的威廉&玛丽学院从1993年9月开始与州法院全国中心(NCSC)联合推出了一个“法庭21”项目(Courtroom21)以建立一个“世界上技术最先进的法庭”。[15] 该法庭在美国威廉&玛丽学院的麦克劳斯林法庭启动,每年都要举行一次模拟审判试验,是世界上技术最先进的高数字法庭。2001年1月9日,美国密歇根州州长签署了一项法律,批准在该州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完全虚拟的法庭,[16] 这意味着数字法庭的发展将进入一个全新发展时期。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2005年哈里洛维奇案中,利用电子法庭系统将大量的庭审记录、书面证据处理成数字形式,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而在西米奇案中,由于被告全身瘫痪,不便出庭,该法庭又利用网络视频技术顺利实现了开庭审理及案件的实况转播。其他国家在利用高科技手段协助办案方面也努力进行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瞩目的进步,例如芬兰1997年通过网络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已超过5万宗,约占同年芬兰简易民事案件12万宗的40%。在日本,向东京和大阪简易法庭申请支付令,可填写光学阅读机表格,表格信息可通过扫描阅读,运用电子方式处理;而在新加波,电子邮件传输文件即将成为法院认可的唯一方式。[17]
三、现实反思:制约“数字法庭”发展的客观障碍
在比较了国内外“数字法庭”发展现状后,我们不难发现,相对于技术、资金等各方面实力都较为雄厚的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数字法庭建设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尽管我们能清楚地看到数字法庭的优势所在,但是数字法庭毕竟是一种新生事物,不论是在刚刚起步的国内还是在科技较为发达的国外,我们都不得不正视制约数字法庭发展的客观障碍。总体而言,这些障碍可概括归纳为技术、法律和人这三方面的限制。
(一)技术保障方面存在的现实障碍
由于我国对诸如数字法庭这种将高科技直接与法院工作相结合的现代审判方式的研究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技术发展水平低成为制约国内数字法庭的建设与发展的首要因素。根据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技术制约数字法庭发展的主要问题有:
1.当事人和法官的身份确定受视频网络技术质量的影响和制约。无论是庭前调解还是开庭审理,法官和当事人都需要有高清晰的摄像头,才能有效确定当事人和法官的身份,但由于经费的紧张和当事人所处环境的差异,法官和当事人能否准确确认对方的身份与各自使用的视频网络软硬件技术设施有直接关系。受话筒、音响、视频等设施和网速过慢等因素的影响,诉讼主体之间的语音、视频质量也较易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庭审的效果和质量。[18] <http://www.faloge.com/article/zscqdt/2866.html>
2.证据真实性的确认问题对数字法庭的技术水平提出挑战。第一,证人证言方面。通过数字法庭的网络视频平台提供的证人证言可能受视频设备的质量所限,证人的行为举止可能不易被觉察。例如,如果主机的彩色效果不充分,就无法清晰显示某个证人因羞愧(如作伪证)而产生的脸红。第二,数字摄像机拍摄的物证、书证的真实性方面。此时的物证、书证从外观上已经嬗变为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是较易被人操纵甚至歪曲、伪造,或遭到意外因素的影响与破坏,不易为人们直接察觉,[19] 尤其是对一些需要仔细辨认、触摸来确认的证据无法有效地进行质证,难以确保认证的准确性。
3.数字法庭的安全与保密技术存在隐患。数字法庭的网络视频审判依托互联网通讯工具,不得不面对诸如通讯稳定、网络黑客、病毒攻击等安全问题。可以这样说,从电子立案到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都可能会存在某些安全隐患,例如律师与当事人的接触、交谈内容可能泄密、认证可能被篡改。对一些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的不公开审理案件,一旦采取数字法庭,网民甚至可以通过网络“现场”观看庭审,因此,这又对数字法庭的保密技术提出了新要求。此外,由于各地法院的数字法庭在宽带、传输速率方面各有不同,互联网的稳定性也存在差异。虽然,法院内部专网采取了比较严格先进的防护技术,但网络攻击技术也在发展,数字法庭所依托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还须进一步加强。
(二)法律依据方面存在的现实障碍
数字法庭这一审判方式尚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因此其合法性和严肃性往往遭到一些质疑。即便是在数字法庭建设较为先进的发达国家,数字法庭的运用,也在多方面触动了其本国诉讼基本原则和规定,比如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交换以及电子案卷的出现与书面原则的冲突与协调;通过视频会议等进行调查取证、审前程序、开庭审理,对开庭审理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公开原则的挑战;数字法庭证据提交方式以及电子文件的格式转换、证明责任、证据采信规则、电子证据排除规则等,将大大不同于传统审判方式。[20] 随着高科技技术日益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有些国家正逐渐对法律进行修改或作出富有弹性的司法解释。[21]目前我国没有关于数字法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对网上开庭的程序,以及通过网络举证、认证、质证、送达等问题更没有明确规定。虽然2005年4月1日公布实施了《电子签名法》,但电子签名的效力及电子认证并未获得诉讼法上的认可。
(三)人员素质和诉讼心理方面存在的现实障碍
现代科技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对现代科技的接受、重视程度和具体实施。有些国家在司法的信息化建设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如英国、奥地利、瑞士,虽然配备了良好的硬件设施,但是很少有人主动启动该系统。[22] 南非和俄罗斯司法部门的技术并不落后,但诉讼程序中却几乎没有现代科技的影子。而秘鲁非常重视现代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虽然硬件配置不充分,但却取得了较佳的效果。[23] 数字法庭离不开人才的服务和支撑,而法官都是法律专业的专职人员,缺少计算机信息操作技能,同时法官长久以来养成以书面文件为基础的工作习惯,对电子案卷存在排斥、不适应的心理障碍。
在诉讼心理方面,数字法庭的虚拟化无法实现司法审判的“剧场化”效应,不利于司法权威和法律信仰的生成。有法学专家认为,司法活动在以“剧场”为象征的建筑空间内进行,将法律与建筑两者的审美特性融为一体,使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刚健质朴和简洁对称的风格凝固成建筑的雕塑形态,这无疑会增强法律的庄严肃穆之美,从而唤醒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尊敬。而从司法活动自身特性来说,追求正式、规矩、秩序化的庭审仪式也成为衡量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指标。[24] 而数字法庭的虚拟性将导致这一传统诉讼心理的缺失,它会切割法官、当事人、证人、律师等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实质联系,虽然可以从技术等各方面保障司法公正,但冲击了当事人直接见面和证人亲自出庭的观念,没有人与人的直接接触可能会减少法官和律师对工作的成就感。从这个意义上看,数字法庭改变了传统的审判形式,必将面对传统诉讼心理和诉讼文化的挑战和质疑。
四、范式建构:“数字法庭”建设的可行性方案设计
尽管发展数字法庭必须面对并克服很多现实障碍,从发展前景来看,现代技术特别是数码技术一体化综合运用于诉讼程序,复杂虚拟系统进一步发展,在逻辑上的延伸必然是数字法庭的兴起。
(一)“数字法庭”建设的法理依据
尽管目前我国没有关于数字法庭方面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为标准进行衡量,我们发现,发展数字法庭具有坚实的法理合法性依据。
1.关于“数字法庭”建设与法定审判方式之考察
三大诉讼法原则上都规定了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接受审判这一法定审判方式。传统观念认为,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意指被告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必须处在同一特定空间,即法官、检察官(指刑事案件中)以及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必须直接地、无障碍地面对面进行庭审,不可否认此种审判平台的建立是基于人类社会民主化进程中反对秘密审判的必然结果,也是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物质基础、科技水平以及人们的认知能力相适应。[25] 在当今计算机与网络技术成为人类生活主导的信息时代,通过数字法庭建设能够实现声音和图像在远程异地的实时传送,审判场所得到延伸,使处于异地的诉讼参加人构成了一个突破传统的审判庭,审判工作超越空间限制在两地之间同步进行,这与立法上确立的法定审判方式并无冲突,用另一种载体形式实现了当事人到庭接受审判。
2.关于“数字法庭”建设与审判公开原则之考察
通过数字法庭进行远程审判,与传统审判方式相比,同样坚持了审判公开原则。公众可以通过网络直播、审判法庭的开放公开等形式对审判过程进行公开,同样可以达到传统审判形式公开效果[26] 。同样,对于宣判结果,一方面采取专门的网络公开系统,另一方面保留法院的公告形式。
3.关于“数字法庭”建设与直接言词原则之考察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在法庭审判时,各诉讼主体必须亲自出席法庭,最终判决也必须由参加庭审的法官作出,法庭审理和判决活动必须采用言词陈述的形式进行。“数字法庭”与书面审理、径行判决最大的区别就是案件要经过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之间通过网络远程审判系统实现双向图像和声音的同步传递,法官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并最终作出判决。可见,“数字法庭”自始至终贯彻了直接言词的审判原则。
4.关于“数字法庭”建设与传统诉讼文化之考察
传统诉讼文化将法庭的“剧场化”效应视为保障审判公正与高效的诉讼心理要素,对传统文化持保守意见的人们往往认为“数字法庭”颠覆了这一传统诉讼文化。事实上,现代审判形式的核心是法律的正确适用,人们在程序中只要正确适用了现有法律的规范性命题就达到了诉讼目的。对当事人的要求也就是按照制度上事先的规定尽到自己进行诉讼的义务即可,之后的事情只是等待法官对于法律适用和结果的裁判。[27] 因此,当事人是否需要在真墙实壁的实际法庭坐着看法官如何适用法律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否定的答案。至于“数字法庭”是否会削弱司法权威的问题,我们认为,“使审判区别于其他秩序形成原理的内在特征载于承认审判所作决定将对之产生直接影响的人,能够通过一种特殊的形式参加审判,即承认他们为了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决定而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的说服和辩论……”[28] 事实上,法律的权威在于人们对于它的信仰,审判的权威在于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法庭的权威在于它能高效公正地维护社会正义。
(二)“数字法庭”建设的现实价值分析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技术的进步推动着经济的全球化,而全球化的本质就是创新取代传统,积极探索“数字法庭”建设是司法工作顺应时代发展的必要要求,对于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而言具有长远的实践意义:
1.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利用数字法庭,可以节约法官和当事人的时间和经费,有效地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效率,有效地节省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成本。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例,在该院传统的刑事审判中,法警前往看守所押解犯人的交通来往时间约为1个小时,遇上交通拥挤情况还无法准时押解到庭。根据规定,押解犯人必须按1:2比例投入警力,但该院目前共有法警14人,每天需要投入大量警力维持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秩序,执行工作也需要配备相应警力,这就使得刑事审判中的警力捉襟见肘,有时不得不向其他法院或武警部队借用警力。为此,该院积极探索并运行了网络远程审判即“数字法庭”建设,既减轻了以往需要派出大批法警及囚车前往看守所的往返劳顿、节约在途时间、降低交通费用的支出;又缓解了目前法院审判法庭有限、排庭紧张、提讯警力不足的现实困难,更避免了提押过程中的危险性,确保刑事被告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刑事审判的安全。
2.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在一些诉讼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因为工作和生活上的原因无法亲自出庭,只得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亲自参与诉讼活动的程度降低。再加上部分当事人下落不明情况的存在,法院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进行缺席审判。从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而言,当事人如果能通过数字法庭参与本来可能无法亲自参加的诉讼,那就能将自己的真实意义在法庭上进行准确、完整的表达,并有机会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质证和确认,这不仅大大提高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程度,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促进司法公正。此外,数字法庭的全程同步实况录音录像,一方面能有效保护法官,弥补书记员庭审记录错漏等不足;另一方面,将法官在庭审中的表现置于可能或现实的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在提高审判透明度的同时,也不失为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手段。[29]
3.有利于解决司法难题。当前法院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送达难”、“证人出庭难”和“执行难”等问题,利用数字法庭技术,为这些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新方法、新途径。[30] 采用数字法庭技术,增加了法院的送达途径,有效缓解人民法院的“送达难”问题。在证人由于一些原因--如身体不好或心有顾虑--不能出庭作证时,利用数字法庭的图像传送系统就可进行类似电话图像会议的审判,双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在法官主持下对证人进行质询。如前南国际刑庭在审理一些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中(例如强奸案),作为证人的受害人不愿面对面地与被告对质,在这种情况下,经法官批准,证人可以在法院中的另一个房间内作证,由图像传送系统连接到法庭,证人看不到被告,而法庭中的所有人,包括被告都能看到证人,这样大大减少了证人作证的顾虑与不便。[31] 而且不必出庭作证可以节省证人的时间和精力,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也会有所提高。在解决“执行难”方面,数字法庭中的现代化技术可以为执行信息共享提供条件,对解决“执行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数字法庭”成功操作的模本展示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建立的网络远程审判系统,已初步具备了“数字法庭”运行的基本要素,以此为例,笔者从实践角度进一步论证“数字法庭”建设的可行性。
2008年起,西湖法院根据本院案件特点,选取了一个刑事法庭作为远程审判“试验田”,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租用了网通网络专线与西湖区看守所实现了网络连接,又在该院刑事法庭和看守所专设的远程审判法庭安装了视频电话会议终端设备,并配备了各种设施,确保实现网络远程审判的各项功能。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试和试运行,该院选取简易刑事案件进行了网络远程审判,具体做法是:
先由法警到看守所,将被告人提押到看守所内的远程审判专用法庭,并打开电视显示屏、麦克风、网络打印机等设备,等侯审判。在法院刑事法庭里的书记员同步打开相关设备,按照常规的审判程序做好庭审准备。法官(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人等入席后,即开始开庭。法官(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人面前的液晶显示屏均清楚显示出被告人在远程审判法庭受审的情形。而被告人面前的电视显示屏则显示法院刑事法庭的实况。整个庭审过程就此展开。审判法庭采用的是语音激励麦克风,通过语音激励方式进行界面切换,即审判法庭中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任何一人发言,镜头就随时切换到发言者身上,确保被告在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接收的声音和画面同步。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采用的是全向麦克风,被告人在5至10米范围内发出的声音,传输到法庭上的效果基本一致。在证据展示阶段,实物证据放置在“实物展示台”上,书记员通过在电脑上进行相应的点击操作后,实物画面即可传递给被告人。公诉人通过VGA电脑接口,也可以把电脑中的证据材料、DVD等视频资料展示给被告人,由被告人进行当庭质证。整个庭审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所有的数据集中存放在机房的一台专用存储服务器上。在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可以利用视频回放的功能进行笔录校对,然后通过安装在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的网络打印机打印笔录,由法警交给被告人阅读,若有更正之处被告人也可当场提出意见,书记员修改后重新打印,被告人签字后由法警带回法院。该院的网络远程审判系统具有庭审录制点播功能,那些未能实时观看庭审的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在庭审过后观看庭审录像,很方便研究讨论案情,提高办案质量。
探索“数字法庭”建设,是司法改革与创新道路上的一种积极尝试。尽管社会对此褒贬不一,但如果对新事物的尝试总是徘徊不前,那将永远无法知道优劣何在,也将永远无法开辟司法改革的新途径。争议解决制度是一种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一种解决模式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不足。可以预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数字法庭”与传统审判模式将会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功能互补,并最终形成一种独立的争议解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