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底,中国政法大学在北京香山饭店主办了中美法律图书馆馆交流史上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一次学术活动——“中美法律信息及图书馆研讨会”。中美法律图书馆香山会议讨论了法律信息体系、中美法律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开发现状、法律信息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交流合作等问题,这些问题涉及面广泛,涉及中国法律图书馆界当今亟需解决的基础理论建构和实际操作难题。但由于会议时间及议题内容的有限性,这些问题始终无法一一深入展开。特别是这样大规模的会议往往涉及的主题宏大,理论性较强,难免失于浮泛空洞。图书馆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极强之学科,有许多具体而微的问题很难在大会上被涉及,而又对实际操作极其有益,故萌生通过采访海外资深图书馆员个案,对比中美法律图书馆的不同发展历史和现状,以为中美之间增进了解和合作、借鉴美国图书馆先进的发展模式和管理经验提供交流平台。此外,还想通过对美国图书馆员个体经历的访问,展示当代美国法律图书馆员之鲜活面貌,并分享其成功经验。故利用此次会议的间隙时间完成了对罗伟
[1]先生的30分钟的当面采访,本文即是对此次访谈的整理和评论。
一、美国法律图书馆员速写——以罗为例
蒋:罗老师,在您的履历中,有法学图书管理员证书 (Master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with the Certificate of Law Librarianship) 一词,这是一种资格还是学历证书?能否介绍一下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的资格是如何取得的?这其中涉及到法律图书馆员的职业化问题,包括资格的认证、馆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等,这也是此次中美法律信息大会的主题之一。
答:我在美国华盛顿大学州立大学所取得的法学图书管理员证书既是一个学历证书,也是一个资格证书。法学图书管理专业在美国有很长的历史,从20世纪40年代就设立了,由美国华盛顿大学州立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和图书信息学院合办,目的是培养在美国取得法律博士J.D.学位、即将从事法律图书馆管理职业的人。
蒋:图书馆员在中国的社会地位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客观条件的限制,与大学教师相比简直是判若云泥。您的个人经历非常令人感兴趣:作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专门讲授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法;到美国后,没有选择从事律师、教师等人们通常认为地位较高的专业,而是选择图书馆信息专业,并且在法律图书馆行业干了十几年。我们想知道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您为什么选择图书馆专业?是出于兴趣吗?第二,在十几年的工作经历中,您是否有机会改换工作?是什么使得您一直坚守图书馆岗位并乐此不疲?
答:我过去在厦门大学做讲师,教授国际经济法。我在美国上法律检索课的时候,对美国法律检索系统非常感兴趣。美国法律制度虽然非常复杂,但其相应地有一整套很好的法律信息的处理和检索系统。所以,我决定毕业后,如果有机会,就在法学院从事这个职业。
在美国,法律图书馆职业与教授相比,当然还是低一级。但是,在美国,要取得法学院教书的资格是非常难的。一个职位往往有数百个美国人来申请。而且,申请的资格不仅要具有法律博士学位,其中许多人做过美国大法官、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助手,或者是在某个方面已经成名的人才可能获取教书资格。所以,对我们来说,成为法律图书馆员是进入美国法学院的一个捷径。虽然,你不是教授,但在美国法学院,法律图书馆员被视为professional,享受所谓专业人士的待遇。在美国法学院,如果具有双学位,工资待遇要比其他馆员高。虽然比不上教授,但美国法律图书馆员的工资收入要比其他图书馆员的高,因为美国法学院本身财源丰富。所以,我在美国法律图书馆做下来,关键是自己对这个行业有兴趣;另外还有一个好处是你可以有机会不断地学习和更新你的知识,不会像律师职业那样跟着客户的需求转。所以 ,这对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吸引力,能够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如果不是在美国法律图书馆,我不可能在过去十年间有时间和精力,每年都回国与国内开展各种项目的交流。另外,我在中国出生、成长和工作,我愿意利用图书馆员这个平台,把美国成功的经验介绍给国内,我认为这是做中国人的本分,自己也愿意回馈祖国。
二、图书馆员定位及职称评价体系
蒋:最近几年,您一直致力于与国内法律界和法律图书馆界的学术交流。其交流的项目,有些内容如法典编纂、法律文献的引注规范以及政府信息的出版和传播等已超出法律图书信息和管理范畴,而是与中国法治的发展进程息息相关,是社会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您的所作所为已经远远超出传统图书馆员的角色——文献资源和读者之间的传播媒介。这种现象在美国是否具有普遍性?还是与您的个人爱好和兴趣有关?能否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答:关于最近几年我与国内的学术交流主题,你在文中也提到了。这些问题过去在美国也存在,但随着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这些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我在中国受过训练,又在国内大学教过书,所以不断关注中国法学界、法学教育和图书信息的发展,觉得应该把美国已经成形的东西介绍到国内来。至于为什么我选择从法典编纂、法律文献的引注规范和政府信息的出版和传播等问题开始做起,而不是直接触及法律图书馆员本身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与中国图书馆员地位的提高密切相关。中国的法律图书和法律信息尽管最近有相当大的发展,但在过去十年前还是相当落后的。法律图书馆员的地位要提高,法律图书信息的出版事业必须发达;如果不发达的话,图书馆员就没什么作用。因为图书馆员是介于出版物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
美国有比较悠久的出版历史,电子数据库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出现,比中国早20多年,积累了非常成熟的经验可供中国借鉴。所以,我要把最基本的法律信息在美国是如何编纂、如何引注、以及掌握信息最多、也是最权威的部门——政府是如何把政府信息公开出来的渠道和方式介绍给公众,以便让社会利用、加工和发展。这些问题是必须要解决的。只有这些问题解决后,法律信息得到发展,法律图书馆员才有前途。否则,图书馆员的地位不可能提高。当这些东西出来以后,学者要研究、学生要学会如何运用的时候,他们一定要借助有专业知识的图书馆员才会使用。出版商注重推销产品,虽然也搞培训,但他们不真正了解使用者的需求点是什么;而且,使用者对他们也心存疑虑,总以为其活动意在推销产品。所以,需要图书馆员的桥梁沟通作用。图书馆员也可以把使用者的需求信息反馈给出版商,让其提高出版质量;同时,图书馆员地位的提高,必须参与写作。美国许多图书馆员直接编书和写书,这样才能产生良好的互动。
蒋:随着20世纪末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互联网和google为代表的新型信息传播和检索技术对传统图书馆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这种挑战包括两个方面,即图书馆的地位、职能以及图书馆员的作用和命运。我们想知道美国同行是如何应对上述挑战的?特别是,在全球化和网络化背景下的新型法律图书馆员如何定位?这也是本次大会的主题之一。
对于法律图书馆员的定位,在中国有争论。有人认为,法律图书馆员的职责就是文献资料的管理者和守护者,没有必要从事什么研究/教学工作,那是学者的事。在美国,是否也存在类似观点?美国对法律图书馆员有何要求?我们注意到,在您的头衔中,除图书馆技术部主任外,还有助理教授和讲师。在美国,讲授法律检索课的主体是图书馆员还是学者?据说,在日本,只有教授才能开检索课。
答: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对此有一个大讨论,背景是LexisNexis公司将一些文献资料(主要是法规和判例)编成数据库。当时,LexisNexis公司总裁就宣称,再过几年,法律图书馆就不需要了,有数据库就够了。但后来的实践发展并未说明这点,而是法律图书馆不断地扩大,纸质文献也不断增加。90年代互联网开始发展的时候,一大批计算机和网络管理专家号称再过几年图书馆就要消失了。但实际上图书馆也没有消失,图书馆员的职业化在美国还得到继续发展,只不过图书馆员面临了新的问题——如何学习新的知识来应对新的挑战。在出版商和使用者之间存在一个间隔,这个间隔要由图书馆员的专业知识来弥补。所以,经过70年代和90年代的这两次大变革来看,图书馆员的作用并没有消失。实际上,许多图书馆还在不断加强。我可以举例说明之。在90年代中期,美国最大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曾经把他们所有的法律图书馆全部撤掉,代之以网路数据库。但几年之后,该事务所不得不重新恢复图书馆。
应对这些变化,必须需要跨行业的学习。所以,图书馆必须通过图书馆学会来协调图书馆员的再培训,这是非常重要的。在美国,专业化比较强的法律图书馆的馆长及做咨询服务和法律检索的法律图书馆馆员一般都要求必须具有双学位——J.D.和图书馆信息学硕士学位才可以胜任。这种情况在中国必须考虑。我知道,在中国,许多图书馆馆员只有一个学位,这需要再培训;而且相当多的中国法律图书馆员只有学士学位。所以,必须制定一个长期的计划,提高他们的学位。如果所有的法学院院长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应该拟定一个全国性的培训计划,为在职的图书馆员提供有学位的再培训。如果在他们拿到学士、甚至博士学位以后,他们的待遇也应该相应予以提高。因为他们提供的服务肯定跟以前完全不一样了。现在,中国许多教授研究的深度与美国教授相比,还是不够的。原因之一是图书文献信息资料还不够丰富。我相信,如果图书馆员能够为他们多提供一些文献检索方面的服务的话,他们的学问应该做的更深和更广。
蒋:关于法律图书馆员的研究方向,是法学问题的研究抑或法学文献信息的研究?国内不同学科的学者对此看法各异。在图书馆界,当然看重后者的成果;但在法学界,这方面的研究因被认为缺乏学术深度、纯属资料性质而不承认其学术性。在中国,法律图书馆员的职称评定往往要同时应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成果要求,在科研机构法学图书馆或大学法学院的图书馆的职称评定中,这种我们想知道,就法律图书馆员层次来说,其所从事的研究层次和范围是什么?部门法研究抑或法律文献信息研究?
答:法学研究和法律文献信息研究都有。当然作为法律图书馆员,大部分还是与法律文献信息有关的研究。我以前是搞国际经济法的,所以对国际经济法有兴趣,也写与国际经济法有关的书和文章。
蒋:在中国图书馆员的职称评价体系中,特别是高级图书馆员如果单凭目录索引/工具书之类文献信息资源指南类成果是很难通过的。在美国,对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成果的认定是否有区别?即是否有相同的认定效力?
答:这些不仅是图书馆员的工作,还是对其学术上成就的认可。在中国法律图书馆界,评估政策中存在误区。
三、法律图书馆的发展方向
蒋:我们注意到,在您的兼职中有美国法学院学会会员(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Schools)、美国律师学会会员(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和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会员等多重身份。在您的“美国政府信息寄存制度”讲座中也提到了由律师协会认定法学院的资格问题。在美国,法学院的资格认可是由律师协会完成的,您能谈谈这方面的情况吗?
答:关于美国法律图书馆行业的资格认证问题,在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也谈论了好多年,目前正在推动这个事情,但尚未形成一个像美国律师协会ABA那样的考核律师的考核制度。我认为,这对图书馆地位的提高很重要。
蒋: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是美国法律图书馆的行业自律组织,对美国法律图书馆及其馆员的规范化、标准化等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有人建议,中国也应建立类似的行业组织。
[2]这次中美法律信息交流大会就是该组织主办的。能否谈谈这方面的情况以及简单介绍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的历史和发展情况。
答: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中国一定要尽快建立自己的类似组织,以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我认为,早在十年前,中国就已经具备了成立法律图书馆学会的条件。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100多年
[3]前成立时,只有十几个法律图书馆员!
蒋:在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中有一个学术法律图书馆概念(AALL Academic Law Libraries)。能否谈谈Academic的确切含义。我们社科院法学分馆的发展目标是建立数字化的研究型图书馆。何谓研究型图书馆,在中国还是一个模糊概念,在美国是否有类似提法?
答:是。所谓学术图书馆,不是指做研究的,而是指法学院图书馆。在国外法律图书馆的分类中,有些图书馆是学术性的,有些属实务性的。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底下有好几个分会:大学法学院院图书馆(就是指学术图书馆)分会、律师事务所图书馆分会和政府机构图书馆等。其中,律师图书馆分会人数是最多的。因为根据美国法律,律师事务所20或30人以上就必须设立图书馆.。
蒋:您近年来多次往返中美之间,对中国法律图书馆现状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您能否以一个国外同行的视角对目前中国法律图书馆的发展提出建议,即可以从哪些方面借鉴美国法律图书馆比较成熟的先进经验?
答:最重要的有三点:第一,法律图书馆员素质的提高;第二,必须成立行业学会;第三,介入法律图书的出版,提高法律出版的水平和规范。
四、对采访的一些思考
由于本次采访时间非常紧张,采访内容又是按事先拟好的《采访提纲》进行,所以许多问题并未深入展开或涉猎(例如本文的第三个部分),这对于采访者、被采访者和读者来说都是一个遗憾,只有留待今后弥补。
通过采访,笔者印象深刻的有以下几点:
1、法律图书馆的功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法律图书馆随着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繁荣和发展而建立并逐步发展,但其发展速度显然并未跟上后者跃进式的前进步伐。特别是,尽管本世纪以来,图书馆在物理环境和硬件技术上有了显著提高,但其提供的服务仍满足不了教学和研究的需求,远未达到如季卫东先生在《怎样认识大学法律图书馆的功能》一文中提到的“法律图书馆与法律教育之间的突出的相辅相成的关系”,甚至成为我国学术落后的一个影响因子(见本文第二部分)。其实,这并非罗先生的一家之言,类似的看法在本次中美香山会议上也有所反映。这不能不引起图书馆人的警醒。以往,我们更多强调的是图书馆工作对学术研究的正面促进作用,很少从反面来思考——文献信息发展的滞后和局限对学术发展的负面影响。如果从以上正反两个角度考虑,是否进一步证明了图书资料工作确实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功效,而非仅仅是其附属机构的“面子工程”?因此,是否可以从一个更高的角度来重新认知和理解图书馆工作,从而增加图书馆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此外,负面影响论的提出,至少可以证明社会上的有识之士已经注意到图书馆的作用
[4],可否因此而希望法律图书馆在继法学研究和法律职业教育的大发展之后迎来自己的发展契机?至少,从“香山共识”中建立中美法律信息及图书馆长期交流合作机制的决定,使我们看到了曙光。
2、图书馆人才的培养和职业化道路。通过中美香山会议,我们感到中美法律图书馆在发展理念和服务能力上的全方位的差距。经过近十年的努力,中国法律图书馆在硬件设施,特别是新技术的运用上已经不逊色于美国,但是在图书馆软件方面,尤其是图书馆员提供服务的范围和水平上差距巨大。这当然与中国法律图书馆年轻的发展历史不无关系,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对图书馆定位及工作性质的错误观念造成的——图书馆只是阅览和查找资料的场所,图书馆员不需要多高的文化水平
[5],结果导致只注重图书馆硬件设施的投入,忽略图书馆人才队伍的建设,更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人才培训和激励机制以及公正的人才晋级机制。普通馆员很少能如科研人员那样得到定期的进修和深造机会,许多老馆员甚至终身都没有获取一次培训机会!由于图书馆员和研究人员获得的发展空间截然不同,不仅造成了其服务水平越来越无法满足得到西方先进学术思想洗礼的国内的科研需求,也引起了图书馆员中的精英人才的大量流失。
[6]这样,图书馆就成了一个不受人尊敬、缺乏竞争力和没有前途的职业。尽管,近年来由于社会就业压力的增大,一些较高学历的人士(硕士生、甚至博士生)进入了图书馆,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图书馆员群体的弱势地位非短期时间就能改变,更何况,如果图书馆员的境遇没有大的改进,又如何留住这些新入者中的人才呢!
图书馆员要想赢得如美国同行那样的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要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走职业化道路,即从馆员资格的取得和认定、馆员的服务标准、工作模式、职业道德、业务培训和终身学习等一系列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当然,上述目标的实现是一项长期工程,目前只能是一个愿景。从现有条件看,我们能做到的只是一方面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还需要外界提供发展的机会。
3、图书馆功能的扩张——与出版机构建立新型的互动关系。关于图书馆与出版机构的关系,罗伟先生以前在讲座中多次提到过,令人非常感兴趣。因为,中国以前很少有人从这个角度考虑问题。在图书馆与出版机构的相互关系中,图书馆过去常常扮演消极被动的角色,只是其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与出版机构缺乏业务合作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其实,随着图书馆软硬件条件的提高,图书馆完全有能力表现得更为积极和大胆,如借助图书馆掌握的图书流通数据、读者关注热点等信息提出具体的出版/合作出版策略/建议,甚至引导出版方向。美国同行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榜样。这种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有助于扩展图书馆的功能和作用并提升馆员的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