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6-18世纪的欧洲,“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是一个像中国古代周朝那样的封建制国家。最高级的国君是皇帝,皇帝之下有诸侯、城市共和国等封地,封地政府(封臣)再往下封各种采邑,等等。各封地都颁布自己的地方规定。但是圣罗马帝国等欧洲国家继承了古代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皇帝在527-534年之间公布的罗马法大典,即欧洲的“共同法”。
“共同法”说明自己的目的:“法是公平、良善的艺术,给每一个人安排其分。”这就是说,共同法不是限于某地区的规定,“天下之度量”,全人类之准绳。(共同法也不限于封建等制度的地区。古代罗马帝国不是封建制度的国家;关于封建制度的原则不属于查士丁尼皇帝的法典。)
共同法的一部分是古代罗马市政府和各皇帝的明文规定。这是共同法的第三部。但是第一、二部更重要得多。第一部是法学教科书。第二部(“法说汇纂”)是从查士丁尼皇帝以前几百年的有名法学家著作中选的语录。查士丁尼和其助手尽可能调整了这个资料,可是矛盾、缺口和问题仍然不少,辩论性很强。
共同法使用拉丁语。在16世纪,拉丁语已是梵语那样的死语,应该学几年才懂,然后才能学共同法。这种法律是宏大的思想结构,是学者的法律。因此,为了按共同法审判案子或者补充共同法的缺口,国君必须聘用法学家。一些比较大的国家用法学家形成专门的审判机构,即法院。此外,为了保证公平的审判,不少国家还规定审判重要案子时必须请大学法律教授鉴定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某些国家的审判制度更严格,国内的大学不行,必须用外国大学法律系。跟共同法相同,共同法法学要为全人类服务!
这样,在颇具分裂和暴力性的近代欧洲,共同法保证比较客观的审判而且比较统一的法律。那时,“法”就是共同法。但是共同法的优点也是共同法的弱点。担心法学家滥用其专门知识,为了赚钱把每个小问题弄得很复杂,这样的顾虑是有的。因此,为了避免没有必要的辩论,有的地区规定应该保密上述法学家们的鉴定,而只许把判决理由的概况通知给当事人,甚至规定不许发表判决汇编。也有人要求制定民众所能理解的法律。中世纪以来,威尼斯、吕贝克等城市共和国一直不用罗马法而独自制定用本地语言写的法规。然后,撒沃乙(意大利西北,1770年)、奥地利(1786年以来)、普鲁士(1794年)、法国(1804年)等大国前后制定代替共同法而用本国语言的法典。目的在于让所有的人都懂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了限制过多的法学辩论,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甚至于禁止法院讨论和解释法律内容;如果法院认为某规定不清楚就应该请立法者解决问题,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立法有类似规定。这种禁止造成很多不便,很快就被取消。可是这种禁止辩论表明了对法学家和法学的不信任,认为法学家不老实,怀疑法学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要求社会必须监督审判。因此要求审判必须公开。
在16世纪以前的德国,Finder(找者)制度比较普遍。“找者”是名誉好的而没学过法学的老百姓。应该处理纠纷时,当事人或封臣请“找者”找到公平的处理办法。在普遍适用共同法以来,因为需要法学专家才可以适用这种法,所以取消了“找者”制度②。但是在英国不适用共同法,仍然用普通的老百姓作为审判员,而美国、法国革命以来,按英国模型,很多国家制定了启用没专门学过法律的老百姓作审判员的制度。这种倾向也表示对法学家的怀疑。在法国大革命中,民高于法的无法无天的专政造成了lagrande terreur(大恐怖制度)。拿破仑最终结束了恐怖混乱,重新建立封建帝国,虽然不是恢复罗马法而且也使用外行参加审判,但是启用大量法学家参与制定“拿破仑民法”等法典的草案,使用法学家作为主要法官。应该防止无控制的自由造成恐怖的专政。因此,依据孟德斯鸠的“法律的精神”③,1789年的美国宪法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都包括三权分立原则,分开法院与其它国家机构,使用法院的监督来约束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活动。法国大革命以来,为了保护个人对国家的权利,欧洲各国立法纷纷也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在19世纪,所有的德国地区前后也分开法院和行政机构。审判员大体仍然是法学家,外行只作陪审员,但是社会要监督法院,所以法院必须公开审判的大多数案件;而且中、高级法院还发表重要的判决。发表的判决成为发展法学研究和完善立法体系的重要参考因素。
美国、法国革命以来审判公开原则
上述立法的发展终于打破了欧洲的统一法制,再没有全欧的共同法。1900年以来每个国家自己制定法律而且强调本国国家的特色。(共同法仅在圣马力诺、南非和苏格兰仍然有一定的直接效力。)各国的法学家再不想为全人类服务,必须为本地区人民服务而受本地区人民监督,失去国际性和共同法的共同语言(即拉丁文)。
可是法学和法学家在国家和社会里更加被重视。而且在实践里,共同法传统的影响仍然很大。时至今日,除英美法地区外几乎全世界的民法制度都继承了共同法的结构、术语和大部分原则。而且在全球化中,各国立法也越来越统一,各国的法学家再不肯做井底之蛙,越来越注意到外国立法和判决。这些更加强法院的作用。在今天的欧洲,法院审判:
----不仅承担解决纠纷、实现立法、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任务,
----还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也必须监督立法和行政,
----而且在审判中补充和发展法律。(譬如,德国的劳动法和法国的行政法大体是审判实践形成的法律部分)。
因为审判任务这么复杂,所以必须用法学专家承担这些任务。“温古而知新,可以为师矣…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政府等第三者不许干涉审判工作,审判员必须独立。这是整个欧洲联盟公认的宪法性原则。(相当于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第97条第1款等)。
因为审判对社会各方面有重大影响,所以必须受到社会的监督。因此,必须对社会公开审判。这也是在整个欧盟被公认的宪法级原则。(关于这个原则,德国基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按基本法20条,人民用分立而相互制约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实行国家权力。这就是说,人民必须控制司法活动。司法活动对人民不公开,人民怎么能控制?某些判例也起到发展、补充立法的作用。这种判例作为准立法活动,如果得不到公布的话,怎么能发挥作用?公开审判防止了类似行政部门等第三者干涉审判活动,保护了基本法第97条制定的审判员独立原则。因此,为了遵守基本法第20、97条,必须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原则也包括公开判例原则。在德国,“必须公开判例”是大家公认的宪法性原则。因此,按联邦行政法法院1997年2月26日的判决④和几个中级法院的判例,法院有对社会公开判例的义务。
“判例公开”的意义
如上所述,在德国,宪法没有关于审判公开的明文规定,但是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69条规定审判公开原则,第170-172条规定例外。譬如,婚姻等亲属法诉讼的审判不许公开(第170条);如果应该讨论当事人或者证人的个人生活情况或者他们的重要业务、税法、技术等方面的秘密,而审理中公开讨论这些情况可以损害应该优先保护的个人利益,法院就可以进行不公开的审理(第172条第2项), 等等。这些规定有关于开庭审理(即相当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不公开进行审理时也应该公开宣布判例,但是如果公开判决理由可以危害当事人隐私、商业等秘密或者国家秘密,也可以不公开判决理由的有关部分(法院组织法第173条)。有的作者⑤认为:宣布判例后发表判例时也应该适应这些规定,公开宣布的内容都应该发表。但是多数法学作者和德国司法实践对发表的判例资料不直接适用法院组织法第169-173条。法院发表判例时参考法院组织法的原则,但是更严格地保护个人(当事人、证人)的秘密。在判例的公开数据库里判例都不记载当事人、证人等姓名。(欧洲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和习惯不一致。譬如,欧洲法院中的共同体法院、人权法院和英国法院发表的判决中都记载当事人的姓名。)
除法院组织法外,没有其他关于判例公开的明文规定。(德国信息自由法只要求政府机构对大众公开行政信息而不适用于司法机构。)但是,欧洲作出过参考性规定,即1995年9月11日欧洲委员会部长组关于法院判例的选择、加工和纳入数据库原则的R95(11)号文件⑥。数据库是指“所有关于某法律问题感兴趣的人员”可以用的判例数据库。换而言之,R95(11)文件说明了应该按什么原则通过数据库来对社会公开法院判例。
首先,R95(11)文件说明这种数据库的目的。按R95(11)文件,公开判例的主要目的包括给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家提供方便、帮助立法者分析立法结果、尽可能快地提供关于法律发展的信息、鼓励法院统一审判实践,以保护法律的可靠性、同时提供关于判例决定的刑罚、赔偿额、扶养费等等具体情况的资料、给法院统计提供信息,等等。
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公开的资料应该涉及所有的法律方面,而应该尽可能快地发表资料,规定数据库应当一个月内发表最高法院的资料,三个月内发表别的法院的资料。对发表的判决等有上诉的话,应该说明这个情况,然后记载上诉结果。
为了编辑和读者方便可以限制公开的资料。限制资料的话,应该优先发表高级法院的资料,但是也应该兼顾到低级法院的非上诉范围内判决的案件。此外必须公开发表法律方面特别重要的判例。法律上特别重要的判例包括:记载关于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的定义和说明的判例;不按原来理解的意思适用某规定的判例,即改变此前的审判实践的判例;记载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的判例;讨论法院管辖权等综合性的问题和情况的判例等。只是重复固定审判实践的或者格式性的判例可以不公开。
很清楚,R95(11)文件规定的这些原则很灵活,只规定了非公开不可的最低界限。而且,在1995年,还可以用“编辑和读者方便”作为限制公开的理由,但是今天,司法系统实现了信息化,判例都是用计算机纪录的。把这样的判例纳入数据库很简单,按日号或者关键词查询数据库里的判例也很容易,因此再不能用上述理由来限制判例的公开。
德国判例公开及数据库
当前,对德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欧洲法院和德国法院:
欧洲法院,即欧盟(原欧共体)法院和人权法院:网上公开几乎所有的判例⑦。也有部分摘要。用纸质印刷发表所有的判例。
虽然在德国,法学家和法院普遍认为必须对社会公开判例,但是在实践里,德国法院公开的判例很有限,尤其是最低级的法院公开的判例很少。
在德国发表判例的刊物很多,每个联邦级法院(即最高级法院)出版官方的判例汇编,所有的法学杂志和部分其它学科刊物也发表判例。德国最大的法学资料电子数据库Juris发表550多个杂志来的判例⑧。但是现在刊物发表的判例已经比网上发表的判例少多了,而且网上也发表几乎包括所有刊物发表的判例。
因此,自信息化以来,数字化判例文献公开的发展很快。目前,网上有官方判例数据库,多为免费使用,而商业性判例数据库则多为有偿使用。
官方判例数据库多为法院自身创制的数据库,也有司法行政机构创制的判例数据库。
免费判例数据库的概述:
自2000年以来,作为各联邦法院都在网上发表判例:
①联邦宪法法院:网上公开1998年以来所有的判例。⑨a
②联邦法院(即最高普通法院):网上公开2000年以来所有的记载理由的判例。⑨b(民事当事人都放弃得到判决的书面理由,判决可以不记载理由。诉讼程序中,部分裁定不记载理由。)
③联邦劳动法院:网上公开最近4年的所有的判例。⑨c
④联邦社会保险法院:网上公开最近4年的所有的判例。⑨d
⑤联邦税法法院:网上公开最近4年中决定要公开的判例。⑨e
⑥联邦专利法法院:网上公开2005年以来法院所选择的判例。⑨f
⑦此外,联邦卡特尔局: 网上公开1999年以来所有的决定。⑨g 都是按日期和反垄断法的三个主要领域来编排的。
⑧联邦行政法院: 网上公开2002年以来法官或者法院认为值得发表的判例。⑨h 不能按日期找判例,应该用关键词。
其中,联邦社会保险法院创建的社会保险法院系统数据库 ⑩a 的内容特别丰富,发表全国各级社会保险法院的判例。(因此下面不纪录洲际司法部门判例库所发表的社会保险法院判例的数字。)免费的全国性判例库中还有几个收藏涉及专门问题的判例,如有关外国人法的判例 ⑩b、有关住房租赁的判例 ⑩c 等等。几个高级普通法院发表没有约束力,但是影响很大的扶养费标准 ⑩d。同时,在某些私立的判例库也免费提供有关判例的概要。⑩e
自2000年以来,作为各地方法院判例数据库:
在德国16个州中,各州法院提供的判例数据库发展情况不统一,主要分为下列四种情况:
(一)
有三个州(梅克伦堡-前波莫瑞、萨克森-安哈特、巴伐利亚)除州宪法法院外,没有州级法院数据库。
①萨克森-安哈特和梅克伦堡-前波莫瑞的州司法部网页只发表关于个别诉讼和少数判例的新闻报道。在萨克森-安哈特可以用关键词在报道档案找有关报道 ⑩fa。州宪法法院判利库 ⑩fb 发表本院1993年以来的判例。媒体和法学界很厉害地批评了州高级普通法院处理一个亲属法案利的做法;网上,一个当事人发表所有的关于这个案例的裁定 ⑩fc。
②在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司法部网页可以按法院系统找关于某些判例的新闻报道(其中:7个普通法院的判例、40个行政法院的判例、一个高级劳动法院的判例)。⑩ga 此外,州宪法法院网页 ⑩gb 发表1999年以来的31个判例全文。
③巴伐利亚州的几个法院网页发表判例全文:宪法法院网页 ⑩ha 发表1997年以来的31个判例。累根斯堡(Regensburg)中级普通法院网页 ⑩hb 发表1997年以来的23个判例。两个高级劳动法院网页总计有1997年以来的950以上的判例(其中15个基层劳动法院的判例)。⑩hc 但是缺乏其余的大多数法院(所有的高级、基层普通法院、21个中级普通法院、所有的行政法院、税法法院、大多数基层劳动法院)的判例。
其余13个州都有法院判例库,但是情况并不统一。
(二)
两个州(萨克森、图林根)只有个别法院或者法院系统创制的判例库。没有税法法院的判例。
①萨克森州: 宪法法院判例库发表:1269个判例,包括2000年以来所有的判例(881个判例),1993年到1999年的法院选的388个判例。⑩ia 普通法院中,德累斯顿(Dresden)高级法院发表1995年以来的649个判例 ⑩ib。莱比锡(Leipzig)中级法院发表1999年以来的212个判例(也包括其下属的6个基层法院的几个判例)⑩ic。行政法院判例库 ⑩id 有高级法院1992年以来作出的1299个判例。劳动法院判例库 ⑩ie 有2006年以来作出的67个判例(高级劳动法院的66件,基层劳动法院的一件)。
②图林根:州宪法法院网页发表本院2005年以来的30个判例 ⑩ja。耶拿(Jena)高级普通法院网页 ⑩jb 发表1996年以来作出的499个判例。行政法院网页 ⑩jc 发表1993年以来的1460个判例。劳动法院网页 ⑩jd 发表1995年以来的200个判例。
(三)
德国西北两个州(不来梅、下萨克森)准备设立包括所有的法院的统一判例数据库,但是目前暂时只有法院系统或者法院的网页。
①不来梅(市)州:州宪法法院网页发表本院所有的1950年以来作出的判例(1991年以来的判例的全文,此前的判例的内容概要)⑩ka。普通法院中只有两个基层法院之一的不来梅港(Bremerhaven)网页发表的两个判例 ⑩kb 。行政法院中有高级行政法院2003年以来的89个判例 ⑩kc 和基层行政法院2004年以来的220个判例 ⑩kd 。劳动法院中只有高级劳动法院的26个判例 ⑩ke 。
上述判例的数字很小。完全没有高级、中级和一个基层普通法院、税法法院、基层劳动法院的判例。
②下萨克森州:州宪法法院网页 ⑩la 临时仅记录11个1966年以前作出的判例。准备发表1967年以来作出的所有的判例。 普通法院中,三个高级法院网页判例库 ⑩lb 发表1967年以来的4896个判例,汉诺威(Hannover)中级法院2006年以来的33个判例 ⑩lc 和奥斯纳布吕克(Osnabrueck)中级法院 ⑩ld 1994年以来的200个判例。(其余的9个中级普通法院没有数据库载的判例。)行政法院判例库 ⑩le 有1982年以来的9335个判例(其中2008年的839个判例)。税法法院有1999年以来作出的所有的判例(其中2008年的94个潘立)。劳动法院系统数据库 ⑩lf 有2001年以来作出的516个判例(其中2008年的86个判例)。 税法法院判例库 ⑩lg 载1997至1998年作出的135个判例和法院1999年以来作出的所有的判例。
(四)
其余的9个州都有州司法部或者州司法部委托给德国juris公司创制的判例库。发表州级法院判例的免费判例库中,这些判例库有最完全的内容。因此,为了表明数据库发表的判例占判例全部的比例,以普通法院为例,下面也记载这九个州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决数字 ⑩m 和数据库记载的2007年普通法院作出的判例数字。
①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的判例库 ⑩na 载2005年以来作出的1065个判例(其中2007年的229个判例),包括:普通法院的525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358个判例,中级法院的160个判例,24个基层普通法院中三个法院的7个判例);行政法院的59个判例(高级法院的18个判例,基层法院的41个判例);税法法院的86个判例;劳动法院的63个判例(高级法院的58个判例,五个基层法院中一个基层劳动法院的5个判例),但是州高级劳动法院创制的判例库 ⑩nb 有劳动法院2002年以来作出的727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720个判例,两个基层法院的7个判例。还没有2008年建立的州宪法法院的判例。
在2007年,州普通法院中,高级法院作出了533个判决、319个不予受上诉的裁定,中级法院作出了3897个判决,基层法院作出了27598个判决。
数据库 ⑩na 所载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例中有高级法院的109个判例,中级法院的27个判例和基层法院的3个判例。
②汉堡(市)州的判例库 ⑩oa 载2005年以来作出的1921个判例(其中2008年的376个判例),包括:普通法院的1075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565个判例,中级法院的434个判例,基层法院的76个判例);行政法院的489个判例(高级法院的287个判例,基层法院的202个判例);税法法院的7个判例;劳动法院的102个判例(高级法院的71个判例,基层法院的31个判例)等;没有宪法法院的判例。州宪法法院的判例库 ⑩ob,载从2001年至2007年作出的14个判例。
在2007年,州普通法院中,高级法院作出了486个判决、638个不予受上诉的裁定,中级法院作出了4597个判决,基层法院作出了25483个判决。
数据库 ⑩oa 所载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例中有高级法院的86个判例,中级法院的134个判例和基层法院的15个判例。
③萨尔州的判例库 ⑩pa 载2002年以来作出的2326个判例(其中2008年的525个判例),包括:普通法院的782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726个判例,中级法院的49个判例,十个基层普通法院中五个法院的7个判例);行政法院的1101个判例(高级法院的499个判例,基层法院的602个判例);税法法院的232个判例;高级劳动法院的11个判例,没有基层劳动法院的判例,没有宪法法院判例, 但是其他判例库有宪法法院1959年以来作出的99个判例 ⑩pb,劳动法院1996年以来作出的59个判例(其中高级劳动法院的41个判例,包括上诉的11个判例,基层劳动法院的18个判例)⑩pc 和税法法院1999年以来的493个判例。⑩pd
在2007年,州普通法院中,高级法院作出了340个判决、130个不予受上诉的裁定,中级法院作出了1880个判决,基层法院作出了12507个判决。
数据库 ⑩pa 所载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例中有高级法院的149个判例,中级法院的两个判例和基层法院的一个判例。
④莱茵兰-法耳茨州判例库 ⑩qa 载1996年以来作出的6406个判例(其中2007年的1059个判例),包括:普通法院的1835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1449个判例,中级法院的367个判例,基层普通法院的19个判例);行政法院的1096个判例(高级法院的625个判例,基层法院的471个判例);高级劳动法院的3020个判例;宪法法院的37个判例。没有基层劳动法院和税法法院的判例。私立的“司法信息服务社”创制的本州税法法院判例库载税法法院1983年以来作出的550个判例内容概要。⑩qb 有所有的法院2005年以来的判例要览。
在2007年,州普通法院中,高级法院作出了807个判决、936个不予受上诉的裁定,中级法院作出了5836个判决,基层法院作出了46451个判决。
数据库 ⑩qa 所载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例中有高级法院的230个判例,中级法院的35个判例和基层法院的5个判例。
⑤巴登-符腾堡州判例库 ⑩ra 载2000年以来作出的8637个判例(其中2007年的1227个判例,包括:普通法院(2002年以来)的4137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2924个判例,中级法院的864个判例,基层普通法院的349个判例);行政法院(2005年以来)的1993个判例(高级法院的840个判例,基层法院的1153个判例);劳动法院(2000年以来的)的1124个判例(高级劳动法院的941个判例,基层劳动法院的183个判例);税法法院(2005年以来)的493个判例等。此外,宪法法院的网页 ⑩rb 载宪法法院1997年以来的12个判例。
在2007年,州的普通法院中,高级法院作出了1883个判决、1277个不授予上诉的裁定,中级法院作出了14735个判决,基层法院作出了97486个判决。
数据库 ⑩ra 所载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例中有高级法院的340个判例,中级法院的56个判例和基层法院的19个判例。
⑥柏林(市)州和勃兰登堡州的共同判例库 ⑩s 载10700多个判例,多数是2006年以来作出的判例(其中2007年的3239件),也有部分更早的判例;包括:普通法院的5772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4811个判例,中级法院的456个判例,基层普通法院的502个判例);行政法院的1345个判例(高级法院的541个判例,基层法院的804个判例);劳动法院的291个判例(高级劳动法院的243个判例,基层劳动法院的48个判例);税法法院的342个判例;宪法法院的672个判例;等。
在2007年,两个州的普通法院中,高级法院作出了1582个判决、1514个不予受上诉的裁定,中级法院作出了14821个判决,基层法院作出了78232个判决。
数据库 ⑩s 所载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例中有高级法院的1267个判例,中级法院的286个判例和基层法院的191个判例。
⑦黑森州判例库 ⑩t 载16124个判例,大体是2004年以来的判例(其中2007年的1241个判例,2008年的1221个判例),也有少数从1949至2003年的判例。其中有:普通法院的3413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3343个判例,中级法院的52个判例,基层普通法院的18个判例);行政法院的7466个判例(高级法院的5000个判例,基层法院的2466个判例);高级劳动法院的497个判例,十二个基层劳动法院中的四个法院的23个判例;税法法院的310个判例;宪法法院的854个判例;等。
在2007年,州普通法院中,高级法院作出了1696个判决、1041个不予受上诉的裁定,中级法院作出了12513个判决,基层法院作出了68526个判决。
数据库 ⑩t 所载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例中有高级法院的464个判例,中级法院的三个判例和基层法院的一个判例。
⑧在德国各州中人口最多的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判例库 ⑩u 载1957年以来作出的59651个判例(五万多个是2000年以来作出的,其中2007年的7430件和2008年的6667件)。判例库包括:普通法院的25880个判例(其中:高级法院的18366个判例,中级法院的5274个判例,基层普通法院的2240个判例);行政法院的19512个判例(高级法院的9811个判例,基层法院的9711个判例);劳动法院的4556个判例(高级劳动法院的4259个判例,基层劳动法院的297个判例);税法法院的3038个判例;宪法法院的43个判例;等。
在2007年,州普通法院中,高级法院作出了4036个判决、2796个不授予上诉的裁定,中级法院作出了32584个判决,基层法院作出了223598个判决。
数据库 ⑩u 所载的普通法院在2007年作出的判例中有高级法院的1559个判例,中级法院的914个判例和基层法院的296个判例。
⑨ 暂缺…
除联邦行政法院判例库 ⑨h外,在上述所有判例库中查询判例时均可以采用日期、法院名称、关键词等方法,经常也可用文件登记号码。所有数据库中基本上都记录判例全文。
商业性判例数据库概况:
在所有的商业或非商业性的判例数据库中,德国juris有限公司的判例库最大。
Juris公司是一家公私合营的法律信息专业企业,国家占控股地位:1973年以来,德国联邦政府司法部准备建立向大众提供法律信息的数据库。在1984年成立了juris有限公司。目前,公司的股份中,50,01%属于联邦共和国,2,99%属于萨尔州,0,48%属于两个律师协会,45,33%属于Sdu nv。(Sdu nv是荷兰的一个在法学等专门方面工作的出版社,是私营公司。前身为荷兰国家出版机构,然后国家进行了私有化,把公司卖了给保险公司等其它投资者。)其余的股份属于三个德国出版社。
Juris判例库包括96万件以上个判例,其中30万左右记录判例全文。判例库录入(除联邦卡特尔局外)德国六个联邦法院自建立以来的判例要览、德国所有的二、三级法院1976以来的判例要览和这些法院1954年以来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判例、高级行政法院1960年以来的判例要览、德国帝国法院(即1945年以前德国最高法院)的官方判例汇编等等。
德国所有的法院、大部分国家机构、大学法律系等研究机构和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签约使用该判例库。在上述研究机构的图书馆里,读者也可以免费使用Juris数据库。(除判例数据外,Juris数据库也包括立法、法学文件等资料。)判例查询可以采用日期、关键词等方法。但在这些固定签约机构以外使用Juris判例数据库时,则需付费。譬如可以签订为期一年的用户合同,每个月付15欧元基本费,就可以按关键词查找有关的判例等资料的目录。目录包括判例等资料的内容概要。如要看判例原文,则需再付费。一件被剪辑压缩的判例为2.50欧元,下载全文则是7欧元。经常使用Juris的话可以签订为期两年的使用合同,月费一百欧元,无需按判例件数付费。
其它商业性判例库中,在2006年LexisNexis判例库⑾以达到了39万个判例,其中32万个判例纪录全文,即全文判例数字比Juris还大。可以签订为期一年的使用合同,月费64欧元,不要按判例付费。(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LexisNexis建立了类似的判例库。 LexisNexis有限公司是Reed Elsevier PLC和Reed Elsevier NV的孙字辈公司。两个Reed Elsevie公司是在纽约、伦敦和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
还有私营的juraforum的判例库⑿包括2000年以来所有的联邦级的法院和州高级法院的大部分判例,总计大约5万4千件的判例;比Juris便宜,可以免费看判例概要,用户要看一个判例全文的,应该付3,99欧元。
其他的私营判例库还包括Beck⒀、Lexetius⒁等等。除Lexetius以外都需付费。
结束语:
在民主制度中,判例应当对大众公开。在欧洲,这是公认的宪法性原则。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企业事业秘密或者国家安全可以不完全公开个别的判例,但是应该尽可能限制这种例外的范围。
但是,实际上的情况与上述原则存在差距,甚至已在14年前制定的R95(11)文件规定的比较低的标准也达不到。上述提到的九个州的地方法院数据库的例子证明公开的判例仍然只占判例全数中很小的部分,而且对大众生活最重要的下级法院的判例,几乎没有对社会公开。中级法院大体也只发表很少数的判例⒂。联邦级(最高级)法院公开的判例最多,但是这些法院的公开判例的实践不一致;有的发表所有的判例,有的只发表法院选的一部分判例。此外,在发表的判例中,原则上不记载当事人的姓名等情况,更不发表判例本身不提到的情况。(在这方面,德国的判例和日本、中国等国家的判例不同。笔者首次看到日本“判例タィムズ”杂志里发表的日本判例时吃了大惊:发表的判例记载当事人的姓名、诉讼程序中两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答辩状等资料的大部分内容等等。德国的判例当然也说明事实和证明,但是判例只提供概要。法院觉得不重要的情况,诸如法院、当事人或法院管辖地区公众都知道的情况,判例中常常不提,案外的读者当然也不得知。这样,读者主要获悉判例中比较抽象的法律理由,而法律理由常常只是案外的读者不大了解的事实理由的外衣。研究日本的判例,看得出来这种事实理由。可以说,日本的读者不仅看外衣,也看得见案子的裸体。)
此外,虽然专家可以在研究所等机构的图书馆免费看公开的判例。但对大众来说,上述很高的使用费妨碍他们从网上获取大范围内查寻相关判例,这种情况违反了现代民主原则。
总之,自社会进入信息化以来,向社会公开的判例数量大大增加了;但是法院在充分实现宪法安排下的公开义务方面,还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