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翻译为英语,能让更多的外国人了解我国的政策法律,有利于引进外资,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本文拟探讨政府规范性文件英译的若干问题,抛砖引玉,盼同仁指正。
一、正确把握语言的准确性和纯正性之间的关系
准确是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经过字斟句酌、反复修改后定稿,每一句话、每一个词均有准确定义,译文必须确切无误地反映原文。判断规范性文件翻译好坏的标准就是看译文能否做到准确性和纯正性的对等。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没有人能用另一种语言完完全全的转达一篇文本中的观念思想,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是受制于一种文化的影响的,文化对语言的影响总是可以找到痕迹的。但是作为对外宣传的法律翻译文本,我们必须做到让西方人读后知道我们的立法意图,不会误解我们的立法初衷,这是我们法律翻译人员的根本职责。
(一)避免直译、生译、望文生义
1.笔者查找了许多资料,发现规范性文件的英译本在翻译“印发”时译为print and issue或者 print, 但是print、issue仅仅表明印刷、发行,完全没有发布实施的意思,不是法律术语,而promulgate 的法律词意最接近此处 “印发“一词的含义,即公开地宣布(并生效)。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我国法律法规的官方译本在翻译“公布”时译为promulgate,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写的《法规译审常用句式手册》也建议将“公布”一词翻译为promulgate。所以,笔者在翻译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将“印发”一词译为promulgate/promulgation。
2. 在翻译时要重视汉语法律惯用词与英词法律惯用词之间的区别,“认真执行,深入贯彻”等中的“认真”、“深入”一类在汉语中并无实质性含义,仅用于加强语气,表示强调的词语以不译为宜。英文提到“执行、贯彻”即指很好的执行或者很好的贯彻,非要加上认真、深入来形容,反而暗示不认真执行、不深入贯彻的可能,让外国人看来会产生误解。所以在翻译为英文时以不用把“认真、深入”这样的词语译出为宜。
3.关于“制度”一词在规范性文件中经常出现,一般都翻译为system, 意思是系统,、体系、制度、 体制,在翻译“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和集中培训制度”时,考虑到此处的制度更多的是计划,安排,项目的意思,所以把此处的“制度”一词译为programme,分别译为a law-training programme among leading caders,a law-training programmme at the government executive meetings,a programme of lectrures on law and a concentrated training programme。
(二)正确翻译汉语中所特有的语言
汉语的提法、词汇、和表达方式在英语中找不到相应的译法时,遵循参考最新的官方翻译文本为准的原则。比如,“依法行政”的英译,十六大报告英文版中翻译为the exercise of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according to law,十七大报告英文版中翻译为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英文版中翻译为law-based administration, 北大法宝《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英文版中翻译为administration by Law。笔者认为,在没有更为完善的翻译表达方式前,以十七报告的官方翻译为准,应将“依法行政”翻译为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同样的,对于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出现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均参考十七大报告官方英译本,翻译为“Deng Xiaoping Theory,Three Represents,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二、正确对待原文瑕疵
对于原文重复行文等明显瑕疵在翻译时能不能废弃,废弃会不会损害翻译的准确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回避明显的错误系不负责任的翻译态度,将错就错实际是中文与英译本均错,加起来就是更大的错误。笔者在翻译某规范性文件时发现该文件文末提到抄送“市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写作要求, 一般的提法应当是民主党派排列在先,人民团体排列在后。虽然忠实于原文是翻译的一大原则,本着负责任的翻译态度,对此处明显的笔误在英译时予以更正,翻译为“the democratic parties, people's organizations at municipal lev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