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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理论与实践
            马春生 点击量:3853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概述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概念

  1、什么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清理,即“彻底整理或处理”之意。可以看出,清理有两种含义:整理和处理。这里如果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理解为“彻底处理”显然不妥,只能理解为“彻底整理”。而整理的含义包括“使之有条理秩序”。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清理的解释,结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实际,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可定义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使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更加条理秩序。换言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指,制定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由其制定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特征。规范性文件清理有以下特征:(1)清理机关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物品的整理是由该项物品的主人或者在该物品主人的授权委托下进行的,所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主体也只能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清理的主体应当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其他机关与清理相关的活动应当属于清理的辅助性活动或者是清理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如省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先提出处理意见,这种活动就不是严格意义或法律意义的上的清理,但与清理活动紧密联系。(2)清理的客体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清理的结果是予以保留、自行失效、予以修改、予以废止四种情况。对物品的整理情况分原物不动、稍作加工修理和丢弃三种情况,故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也可分予以保留、予以修订和予以废止(包括自行失效)三种情况。(4)清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使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性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属于制度建设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建设活动或者立法活动。这种活动是通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甄别、检查、审查、剔除等活动完成的。

  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目的。这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发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通过定期清理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完善管理体制和制度,科学配置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分类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划分:

  1、按清理的计划性分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清理的计划性划分,可分为定期清理和集中清理。

  2、按清理的主体分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清理的主体划分,可分为人民政府组织的清理和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组织的清理。

  3、按清理的内容分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按清理的内容进行划分,可分为专项清理和全面清理。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部署的《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中部署的清理,就属于全面清理。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意义

  近年来,国务院对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高度重视。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又明确要求“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一)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法制统一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同时,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相矛盾。同一阶位的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之间也要相协调、相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维护法律统一和尊严的必然要求。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不应当存在上下冲突、前后矛盾的问题,而应当是一个科学、统一、协调的有机统一体。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就是要通过全面梳理,查找出并着力研究解决规章与上位法之间、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

  (二)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制度建设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制度的载体。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属于制度建设的范畴。真理是相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与适当也是相对的、动态的。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对作为上层建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需要制定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或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任何事物都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不例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当、也不可能“长生不老”。社会的政治经济在发展,民主法制在不断完善和加强,管理社会的方式方法在不断创新,公平正义在不断赋予新的内容和含义,保障和规范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然会出现与其相抵触或不相适应。因此,要使规范性文件保持合法、适当,就必须对其进行清理。

  (三)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依据合法、合理和有效的问题。这是依法行政重要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也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定期或围绕中心工作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就能够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打好基础,为建设法治政府扫清障碍,就能够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四)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优化发展环境,反腐倡廉的必然要求

  一个地方的发展环境优与劣,在很大程度上与地当出台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制度建设是软环境的重要因素。“文件”优,环境可能优,“文件”劣,软环境肯定劣。制度建设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作用。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障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又促进了制度建设,促进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因此,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体检”,是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瘦身”。定期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于打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终身制”,保障政令畅通;对于从源头上把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关,减少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数量,减轻行文任务,提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严肃性,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

  (一)政府清理、社会参与

  这里的政府是广义的,既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又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政府清理是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其制定机关实施清理。这与国务院要求的“谁制定、谁清理”原则是一致的。“谁制定、谁清理”是我国历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原则。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部署的规章清理工作也坚持了这一原则。但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一些地方把这一原则延伸为“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是错误的。首先,“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是相互矛盾的。究竟某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由制定部门,起草部门,还是实施部门清理,就发生责任不清的问题。其次,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本身不符合清理的定义要求,只有制定部门才有权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进行清理。再次,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在清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辅助性作用,而不是主导性作用。没有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的参与清理,并不影响清理工作的启动和清理工作的完成,但由于起草部门、实施部门的参与,由于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意见,可能使清理工作更加扎实、稳妥。

  (二)法制统一、公开透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其中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下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法律规范内部统一、相互协调。所以,任何一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都必须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公开透明是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向社会公开,坚持“开门清理”,扩大公众的参与。行政机关要坚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清”于民,通过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专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汇聚民智,做好清理工作。还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行政审判人员、律师、法学专家、行政执法人员、信访工作者、行政相对人等方面的意见。

  (三)全面审查、重点突出

  全面清理是指列入清理范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其内容要进行全面审核,既包括审查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问题,审查涉及专业法律法规的问题;既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审查实体方面的问题;既审查抽象问题,也审查具体问题等。重点突出是指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要围绕此次清理的主题对有关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四)上下联动、先上后下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上下联动是指上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对同一清理活动都要开展清理工作,形成良性互动。上级开展清理是下级开展清理工作的前提,而下级清理又是上级开展清理的必然。而且下级机关往往为上级机关的清理做为许多辅助性工作,如提出清理建议、协助制定机关清理等。先上后下是指清理工作不能同时进行、同时完成,下级部门清理工作要慢于上级部门而结束。慢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法制统一,为了与上位规定保持一致。

  (五)从严从快、注重实效

  从严是指规范性文件可废止不可废止的应予以废止。从快是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打“歼灭战”,速战速决,而不能打“持久战”。注重实效是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紧紧围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目的,直接服务于规范性文件清理,不能为清理而清理,为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

  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是至关重要的。清理标准是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尺度和标杆。没有清理标准将无法开展工作;清理标准不明确或不科学,将影响清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机关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清理标准。

  (一)规章清理的标准

  1、保留的标准。(1)规章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不抵触;(2)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精神不相抵触;(3)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客观情况不存在不适当的情况;(4)同位规章之间、制定机关相关规章之间不存在不协调的情况。同时具备以上四项条件的,应提出保留的意见。

  2、修订的标准。(1)次要内容或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相抵触的;(2)个别条款或少部分内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与客观情况存在不适当的;(3)个别条款或少部分内容与清理机关制定的相关规章存在不适当的。

  3、失效的标准。(1)调整对象已不存在;(2)规章所规定的内容已过时;(3)其他失效情形。

  4、废止的标准。(1)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规章规定的;(2)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精神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规章的立法目的、原则、精神的;主要内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与客观情况明显不符的。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标准

  1、保留的标准。(1)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抵触;(2)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原则、精神不相抵触;(3)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客观情况不存在不适当的情况;(4)同位规范性文件之间、清理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存在不协调那榭觥M

  2、修订的标准。(1)次要内容或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2)个别条款或少部分内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与客观情况存在明显适当的;(3)个别条款或少部分内容与清理机关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协调的。

  3、失效的标准。(1)管理对象已不存在;(2)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已过时;(3)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的,有效期已过;(4)该规范性文件自身设定有效期的,有效期已过。

  4、废止的标准。(1)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原则和精神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原则、精神的;(3)主要内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与客观情况明显不适应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标准应当是工作人员内部掌握的、可操作的。清理标准无需以文件印发,更无必要公布或媒体宣传,但需要集思广益,经咨询专家或有关人员研究讨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只能是一个粗线条的尺度,实践中对某一具体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远比标准复杂。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既不能脱离标准,又不能拘泥于标准。清理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完善。

  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切实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与上位法不一致的“硬伤”问题。这里的“明显”是指显而易见,即不需要经过研究或论证,通过一般工作人员的法律或业务知识审查就可以发现的问题。这里的“不一致”是指与上位法相抵触。一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精神、原则相抵触;二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相抵触。这里的“不适应”是指与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不适应。这里的“不协调”是指同一政府制定的规章之间、同一政府对同一事项先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同一政府所属的若干工作部门对同一事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相互冲突等。

  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应当放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早期制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明显不适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以及可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有重点,而且每次的侧重点应当是不同的。每个部门也应当有其自身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清理重点是不同的。如2010年国务院部署的规章清理工作重点就是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但人事、劳动和卫生问题清理的重点可能就是含有侵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六、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步骤

  1、选拔人员。参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人员并非“多多益善”,也并非要打“人民战争”,没有必要搞“人海战术”,“精兵良将”足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的是熟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以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知识的专业人才。过去长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或政府文秘工作的人员就是最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人才。而这种人员或正在工作岗位上,或正在家中“赋闲”。经常说,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是越干越有经验,越干越吃香。在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就应当派上用场了。何不请“老将黄忠”出马?何不请专业人员清理?从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来看,招用政府雇员或者聘请一名或者两名已退休的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参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不失是一种好的选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人才的方式。

  2、摸清家底。摸清家底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摸清家底,首要的是对清理对象的时间段进行划分。清理对象的时间段应当是截至上年度的12月31日。清理对象开始的时间段如何确定,这也是在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在清理实践中,清理对象开始的时间段的确定,无非有建国以来、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法实施以来、我国入世以来等几种。但这些确定清理对象开始的时间段都不是十分科学。准确地讲,应当以上次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截至时间相衔接。历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都应当是有开始和截至时间的。上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截至时间正是本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开始时间。其次就是要列出所清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即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在确定的时间范围内即一定时期范围内,制定机关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是清理的对象。制定机关应当有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没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说明该制定机关的基础性工作做得不够,基础性工作不扎实,必须下力气、下功夫补课。再次,收集所清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

  3、成立机构。成立机构即成立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其实,没有领导机构照样能够完成清理工作和任务。今后,可以研究探索新的清理组织形式或机构。清理工作机构应当有政府办公厅(室)的文秘机构和档案机构的人员参加。还可以聘请过去长期从事文秘工作和法制工作的退休人员参加。

  4、制定方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包括:指导思想、清理原则、清理范围、清理对象、清理任务、清理主体、清理步骤、清理时间、清理标准、清理分工、清理要求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案应当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关的行政首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清理机构除了制定清理方案外,还要制定清理计划、清理流程,制作清理表格等。

  5、动员部署。动员部署包括召开一定形式、一定规模的会议,提高有关人员对清理意义的认识;把清理任务明确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把本部门的清理审查任务再明确分解到具体的机构和人员,做到“任务、人员、时间、要求”四落实。对所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时间进度、工作标准和工作质量的要求。不要怕承担的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数量本身说明不了问题,也说明不了工作的难度和质量。

  6、学习回顾。学习是指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法理中的学习并非要学习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是学习在清理的时间段内出台、修订或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必要时,也可以举办清理人员培训班,就清理的理论和实务内容进行培训。回顾是指回顾当地或本级政府在清理的时间段内发生的重大经济和社会事件,这些事件往往影响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所以说,学习掌握近几年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回顾了解重大事件和决定,是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

  7、审查梳理。清理中的审查就是清理人员根据清理时间段内出台、修订或废止的上位法、上位规范性文件对清理对象中涉及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就是要对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体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中的审查是需要技巧的,也是有规律可循的。这就需要政府法制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和探索。要提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审查的质量,必须有针对性地、有目标的去审查。过去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在如果可能不合法,往往是此期间新的上位法出台或修改,使得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如物权法的出台使得征收和征用有了严格意义的划分。过去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往往是因为在清理期内国内或当地发生了重大事件或作出了重要决定,如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废止农业税的决定,使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因此,国家和省市以及当地的重大决定和事件,往往是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

  8、征求意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必须坚持开门清理,问计于民、问“清”于民。一方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草案定稿后,要书面征求行政机关特别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的意见。另一方面,清理机构要采取“走出去”和“清进来”的办法,有针对性地到有关机关、部门、社会组织、基层进行调研,征求其对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同时,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律师、私营企业主、行政执法人员代表等到清理机构座谈,征询他们对清理工作的意见。个别“走私”文件、“地下”文件通过正常渠道是很难发现其问题的。正是这些“文件”影响或制约着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向社会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弥补书面征求意见的不足。如律师在案件代理中,法官在行政案件审理中,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调研中,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都能够感受到、体会到或发现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协调、不适当的问题。如某地的中小学生就近入学办法规定,新生户口随祖父、祖母的,可以就近入学;新生户口随外祖父、外祖母的,不得就近入学。这种文件的问题往往是老百姓自身感受而向社会有关方面呼吁的。因此,清理机构的领导同志可带队有针对性地到人大、政协、法院、律协、新闻单位、民营企业等基层进行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方面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召开座谈要提前通知有关单位,最好有新闻媒体参与。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关还可以通过向社会悬赏的方式发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的问题往往是“真问题”。

  9、研究咨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清理的审查过程中,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疑难复杂问题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涉及一些重大法律问题或法理问题以及技术问题,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进行研究咨询或论证。

  10、会议决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机构应当在处理清理意见的基础上,对清理结果意见进行修订,提出提交行政首长会议讨论决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意见。清理结果意见草案应当附清理意见的说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意见草案经清理机关行政首长会议讨论决定通过。

  11、公布结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关应当通过当地报纸、网站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布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清理结果应当包括修订后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2、汇编成册。经清理,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应当汇编成册,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条件的,也应当汇编成册印发有关部门。条件不成熟的,也应当编印规范性文件目录。

  13、 建立数据库。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础数据库,积极探索创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开发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索查询系统。如厦门市政府法制局从2009年开始就建立了厦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检索查询系统并在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局网站运行。检索系统中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增加,截至2010年5月底,录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达2000余件,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增加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14、总结清理。清理工作结束后,清理机关应当起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部门的清理工作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报告应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上报。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内容通常包括:基本情况和下一步的打算两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清理结果、清理过程和主要做法。主要做法其内容通常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要求、精心组织等。

  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应注意的问题

  研究总结以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经验,借鉴以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教训,对于提高清理工作的效率,防止“旧病重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忌清理“作秀”。必要的会议、简报、信息是必要的,但一定要防止以会议传达会议、用方案表明清理、用文件清理文件、用信息上报清理、用简报宣传清理、用总结总结清理等形式主义。要淡化过去“运动式”的清理,要用实实在在的清理行动表明清理、体现清理。嘴动不如笔动,笔动不如心动,心动不如行动。这个行动就是实实在在的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忌缺乏“动手”。过去,一些同志在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往往热衷于起草方案、动员部署、讨论方案、征求意见,雷声大、雨点小,经常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就是没有实际工作效果。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要真动手,把主要精力用于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要潜下心来进行清理。

  三忌没有底数。规章是有底数的。但现在绝大多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关没有规范性文件的底数。这个责任也无需由某个机关或某个领导“埋单”,应当由历史“埋单”,应当向前看。但不能因为过去没有底数现在就还糊里糊涂计算、糊里糊涂清理。清理机构及其清理人员必须要有使命感、责任感,要以这次清理为契机,把本清理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底数摸清。

  四忌循规蹈矩。循规蹈矩就是沿袭旧的清理方式、习惯,过去如何清理,现在还如何清理,方式、方法不变,工作程序不变,只是工作内容简单变换而已。循规蹈矩式的清理是没有好的效果的。过去常规式的清理表现在工作程序上,就是制定清理方案、成立清理机构、开会动员部署、分配清理任务、提出清理意见、会议研究讨论、公布清理结果、写出清理总结,然后就大功告成。创新是活力、是源泉、是动力,任何工作都需要创新,为什么清理工作就不能创新?为什么常规式的清理方式弊端显而易见,却不去改进?

  五忌盲目审查。盲目审查是指清理人员将所有列入清理范围内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所有现行有效的上位法进行审查。盲目审查人为地增大了工作量和行政成本,增加了清理的难度,却成效甚微。必须对照在清理时间段内制定、修订和废止的上位法和上位依据,有针对性地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适当性和协调性进行审查。

  六忌保留尾巴。保留尾巴是指清理机关除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外,需要修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宣布需要修订,实际上在若干年内根本没有修订;对于清理方案中明确的将清理后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等也没有完成。在清理中保留尾巴,保留下来的是浮夸作风,丢掉的是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必须防止和杜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的标志应当是,需要修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部修订完毕,修订后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已建立完毕。

  (作者系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助理、秘书行政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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