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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律所信息化
            李成俊 点击量:3960
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
【摘要】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让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面临崭新的发展机遇与严峻的挑战。传统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与业务发展模式已经相对滞后。具有超前发展眼光的律师事务所应充分利用信息化给律师业带来的优势,通过建设网站以及搭建综合管理平台等途径,积极应用律师管理系统,从根本上提高管理效率与法律服务质量。本文从律所信息化的定义谈起,阐述律所信息化是律所永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再从四个角度讲述律所信息化的重要作用。
【关键字】
律所;信息化;发展
    

  从百度搜索显示信息化的定义是指培养,发展以计算机为主的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智能化工具又称信息化的生产工具。它一般必须具备信息获取、信息传递、信息处理、信息再生、信息利用的功能。)与此相对应的是,我们认为律所信息化的定义应该是即以计算机为依托,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充分搜集与律师事务所日常业务有关的各种信息,择优加以应用(或在吸收提高的基础上加以应用)到本所业务之中去,不断使律所的业务市场开发管理、品牌管理、律师管理、薪酬管理、资源管理、现有客户管理、潜在客户管理(如对已办结案件客户的有效回访,了解案件后续情况,还有咨询后并未在当时接受委托,这其实既有代理费用的因素,也有咨询满意度的问题……)、办案质量管理等一系列律所日常管理活动规范化、程序化、自动化,从而最终做到律所信息资源被多次运用,帮助律所和律师及时做出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在提高律师个人办案水平的基础上,持续增强整个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核心竞争力的过程(律所信息化的过程就是让律所运营效率不断提高的过程)。
  
  首先,律所信息化是律所永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从客观上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各行各业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律师事务所管理运营模式显然已经相对滞后。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也不再仅仅局限于法律服务技能方面,理应包括律所管理水平及降低执业风险的竞争。此外,随着国家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对律所监管力度的加大,律所如果不具备一定的信息化管理能力,注定难以适应当前和未来网络化监管环境的要求;同时律所也无法准确了解本行业的发展状态,也就更谈不上与同行开展良好的沟通与合作了。

  从主观上说,很多律师甚至一些资深律师认为,律所信息化没有必要,和自己没有关系(对自己的律师执业工作没有影响……),甚至在律所按照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求配备电脑,按照律所应用管理系统的规定定期使用该系统时,面露难色,消极对待。不容否认一些律师喜欢“单打独斗”,“天马行空,独来独往”我行我素,无拘无束……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反对律师“单打独斗”,这也就如同说坚持独立自主与对外开放并不冲突一样。世间不存在全才,作为法律精英人才的律师亦是如此。三人行必有我师,但若是在关键时刻,没有互相可以传递信息的途径,也许一个案源就将随风而逝--到别的律师事务所了(比如一个当事人到所里来咨询,而且这个案件需要及时采取包括起诉在内的等法律手段,而这个当事人所要找的律师恰逢出差或其它原因而不在本地,这时大家采取沟通的方式首先是电话,其次若因该案在操作上具备一定难度,而在外的这个律师又比较擅长此类类型的案件,那么毫无疑问我们通常会想到通过QQ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来解决此事)。而且很多情况下,有的当事人已经开始要求我们在初步形成一些法律文书时,就要求我们发送到其邮箱,在其初步认可后,再发回律师邮箱由我们律师进行再次修改,至定稿时再由当事人到所里现场确认。在平时,我们与异地的律师同行或法律界的人士,也可以相互切磋,相互帮助,而这都离不开通过QQ及电子邮件等手段完成彼此信息的传递和交流。古人尚有“狼烟四起烽火台”的实践运用,那么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为我们提供了信息传递最佳途径,如果加以利用,无疑会达到如虎添翼、事半功倍之效果。而对于那些身为律所主要领导的合伙人来说,律所信息化对其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律所主要领导人是决定一

  个律所前途命运的关键人物之一,而他们平时都很忙,那么如何通过网络对律所进行有效的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
  
  其次,律所信息化在律所提供法律服务中的四个重要作用

  (一)  律所信息化在案源开拓上的重要作用

  毋容置疑,案源是律师和律所的经济命脉,没有案源,律师与律所便无用武之地。诚然案源的开拓方式,有很多种方法及策略,而做出什么样的策略,跟获得的信息息息相关,更与提炼合成后的有用信息紧密相连。对于律师业来说,开拓案源类似于战争中军人抢占“制高点”,抛开“口碑相传”的案源开拓模式不讲,剩下的便是从报纸等媒体方面获取有用信息,在对其分析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律师可以发表时评,引起公众注意,最终增加律师取得该案源的砝码或者此后类似案件数量的砝码。)这个过程就是律所信息化的组成部分。现在,很多律所都有自己的网站(这是律所对外形象展示的平台或者说是其才艺展示的平台,在这里可以展示律所成功案例,获奖荣誉,学术专著等,公布律所及律师简介和联系方式,这是律所开展网络营销、构筑自身品牌宣传及对外交流的平台),每天哪些客户在点击律所网站?他们查询什么内容?需要什么帮助?通过什么渠道来到律所网站?哪些关键词能使客户直接找到律所网站?我们用哪些关键词能够吸引目标客户?等等,这些信息可以用一个自动化软件帮助我们得到(或者律所采取安排值班律师在线咨询等方式进行统计),通过这些信息,我们可以加强关键词的整理,使客户更加准确、便捷地获得律师及律所的法律服务或帮助(最起码可以拥有越来越多的潜在客户,因为很多人想找律所及律师进行相关法律常识咨询,但现实中有些律所就是“处在深山无人知”,在这种情形下通过网络对律所及律师进行宣传就显得十分重要)。为潜在客户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是律师或律所与潜在客户建立相互信任的基础,也是潜在客户变成最终实际客户最重要的前提之一(因为还有代理费用等因素在起作用)。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律所结合咨询登记等手段进行统计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客户是通过网络找到我们的(当然也不能否认114的作用,律所要重视律所咨询电话的作用,必要时应具备转接功能,但这也是符合律所信息化的应有之义的),其实这就是我们律所信息化的局部显现。
  
  (二)   律所信息化在律所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中的重要作用

  自动化管理几乎是经济生活中所有经营者的最高追求,工业生产在很多领域已经实现高度自动化,但律所的管理却始终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各种因素,难以实现初级的自动化。而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又是无形的法律服务,管理起来难度亦会随之增大。把律所信息化纳入到律所日常管理中来(不妨称之为律所应用管理系统),就能达到化无形法律服务为有形法律服务。而有形化的法律服务给我们区别彼此法律服务质量提供了相互的“参照物”,而且这更可以给同所律师提供借鉴,提供比对,促使同所律师之间能互相学习、共同提高,进而律所的整体素质都会随之不断提高。说到这里,那么律所应用管理系统应该具备哪些功能呢?

  我们认为,一个优秀的律所应用管理系统,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功能:

  1、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律所内部的通知公告可以及时有效传达(同时应保证每位律师,可以发布各类健康有益的信息或留言,达到反馈之目的,且整个系统的查询权限泾渭分明),律所日常报送的材料亦应能通过该系统完成。

  2、律师个人动态能得以显示(因为在我们看来有时很多案件需要协作办案,而能否掌握律师行踪便自然是一个关键)。

  3、律所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通过网络,对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能做到有效管理,掌控网上办案流程。同时该系统,亦能调动律师个人积极参与到管理中来,产生良性互动的效果。律所律师,可以通过该系统,及时了解所里发布的信息(查询权限内的),可以通过系统,及时反馈所存在的问题,对相关部门提供一些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系统的信息统计,明确自己的办案数量、类型、效率、处理结果等,进一步明确自己的专业方向与优势,可以利用系统,实现律师合作团队办公的网络化,有利于增加彼此之间的凝聚力与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该系统可以方便的进行综合检索,避免利益冲突,避免发生为双方当事人代理情形的出现。

  4、文档管理绝不能长久地处于初级阶段。文档管理既包括日常法律顾问合同的管理,也包括常用合同文本的管理,还包括经典或成功案卷等的管理。国外一些知名律所在咨询接待一位当事人结束时,一份打印完成的诉讼或其它法律文书,即可摆在当事人面前--其效率之高让人惊叹!所以我们认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一个对当事人及其自身负责任的律所或律师,应该有自己的常用合同文本,而不应让简单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加以改进成为常态(毕竟快洗萝卜不去泥--质量难以保证)。如果一些非经典案件档案处于流水账式的状态可以原谅的话,那么律所的经典或成功案件应该有更高的管理方式。在这个系统的相关栏目(即文档管理,而且可以考虑设定查询权限)里,承办律师可以提交自己的(经典或成功)案件详情、办案思路、办案中撰写的法律文书、运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案件结果及归档总结等文档,形成一个完整的办案实录。这可以再现承办律师办案的历程,也便于让全所其他律师在不同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进行查阅,律师之间可以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并最终达到互相促进之目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全所律师都可以去感知这些案件办案的策略错对与否、承办律师观点的正确与错误。在激发律师工作积极性,提高律所荣誉感的同时,它的最大的好处还在于,这能为本所后进且执业伊始的青年律师--提供业务指导与法律服务方向等方面的帮助,从而使本所律师以过硬的业务质量与服务质量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踏浪前行……
  
  (三)律所信息化在律师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上的重要作用

  当今世界,谁拥有大量的资源谁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最有可能获胜或者最有可能成功。而资源共享则成为减少资源浪费的最佳途径之一,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来说,那么如何时做到真正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呢?我们认为律所信息资源共享,包括客观资源共享和主观资源共享。客观资源共享包括前面所述的高级阶段的文档管理,也包括法律法规等适时更新内容等的共享。我们认为主观资源共享即是人际关系资源的共享(虽然这很难彻底落实,但同所律师,在这方面的合作前景还是很乐观的)。比如律所每一位律师都有与公检法、其他行政部门、证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当地企业、法律贵族、老乡、同学的一些人际关系……在日趋繁忙、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的今天,我们律所如果能通过律所管理系统充分依法利用这些共享的信息资源,自然就会节省不少时间与精力,也能够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与价值。我们相信随着科技的进步,律所信息资源共享措施的有效落实,律所信息化在律所执业中必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四)律所信息化在客户完成远程委托上的重要作用以及社会发展大环境下的律所主动进步。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信息化的诸多领域中,电子商务已被普遍应用于企业之间的交易流程中去,我们认为电子商务在律所信息化中日益重要的作用是律师事务所信息化的最高阶段。据我们所知我国信息化应用水平、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均是处于初级阶段,至于律师事务所对互联网的应用则就更加单一,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仅仅局限在网络内进行信息查询和律所形象的宣传与推广上(即以律所广告为主)。其实,律师事务所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客户委托,完成交易。目前很多律师事务所,在让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有如下几种模式:面签、邮寄空白委托书后寄回,传真过去签署在寄回、通过电子邮箱或QQ邮箱传送,对方打印签署再寄回。应该说最后一种应该比较好一点。据我们目前所知,也有律师事务所正在考虑如何建立一个网上委托系统,即法律服务电子商务,使远程客户在节省时间与交通成本的基础上,依托电子商务完成授权委托及付款。因为该系统尚未付之于实践或未得以良好运用,故不是本文重点陈述对象,但这绝不会否认电子商务的应用在未来律所信息化过程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医学远程手术的实施,当公务办公视频会议举行的出现,那么未来的“某年某月某一天”法庭审判是否也会如此……人之常言“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那么律所是否应该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结束语

  最后因为律所信息化具有很大的外延,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在此不予一一赘述,如律所信息化在律所团队建设、品牌建设、文化建设、薪酬管理、客户管理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这些项目既相对独立存在又互相交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所信息化程度,律所领导将起到无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律所信息化是技术问题不断改进的过程,更是实现律所从松散模式管理向规范管理模式漫长转变的过程。而对于始终恪守“客户至上”并且想创“百年老所”的律师事务所管理者来说,管理者的高度重视、直接决策、宣传推动和组织实施,对律师事务所信息化进程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相信在律师管理系统不断加以改进的前提下--我们更相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只要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思想,加强网络等信息平台的建设,做好不同类别信息的充实、提高等工作,那么律所信息化的进程必将加快,律所及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必将“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注释】

1、本文仅是一篇论文,只是我们对使用律师应用管理系统的一点肤浅看法,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同时本文许多措施或方案,适用于律所的,亦同时适用于律师个人。
2、本文课题组成员:李成俊、杨保全、梅卫民、张怀州、张娟、赵健、张强、牛清敏、赵光、李召侠、
3.张庆、张坤等律师或行辅人员。执笔者:李成俊   张怀州  张坤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1、《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武绍智  张馨心   单位: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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