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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信息互联网传播途径探析
            吴岚;王海洋 点击量:7105
长江大学图书馆
【摘要】
保持法律信息传播的畅通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互联网传播在法律信息传播中占据着举足轻重且日益重要的位置。必须结合官方网站和商业网站, 让这两类网站相互配合, 取长补短, 以搭建法律信息互联网传播的最佳途径。
【关键字】
法律信息;互联网传播;网络媒体
    

  一、法律信息以及保持法律信息畅通的必要性

  法律信息, 就是指在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学研究等领域活动中所交流的有关法律的消息、情报、知识的总和[ 1] 。泛言之, 法律信息具体应该包括法律法规、立法信息、法学案例、法律图书、律师信息等与法律相关的信息。在“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 法律越来越深刻地渗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保持法律信息传播的便捷、畅通也越来越显示出其必要性。

  第一、保持法律信息的畅通是宣传法治思想, 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观念是行为的先导,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人们普遍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除了正规的法律教育以外, 更为普遍的法治思想的普及还有赖于法律信息的广泛传播。法律信息的传播能对民众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能有效地优化民众的法律心理, 帮助民众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并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因此, 保持法律信息的畅通是建设法治社会之必需。

  第二、保持法律信息的畅通符合国际惯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首先, 法律透明度是市场经济法制理念之一,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之一。透明度是指法律规则的公开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作为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要求所有市场主体必须遵循, 它必须具备公开、透明之品质, 被公之于众, 为所有人所知晓[ 2]。其次,民为邦本, 法乃公器, 公平正义是经济社会正常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持法律信息的畅通, 是维护与宣扬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是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法律信息互联网传播的地位及途径分析

  法律信息的传播需要借助于各种媒体, 而其中网络媒体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随着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 人们对法律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 作为非法律专业的普通民众, 他们要查找自己所需要的法律信息, 可能不会到书店和图书馆, 而更习惯于点击鼠标, 在互联网上便捷地获得。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士, 网络也依然是他们日常查找资料的首选工具。因为相对于传统媒体, 网络的超链接可以方便地将相关信息链接成一个整体, 而且或分门别类、或提供多种检索方式, 更利于查找, 可大幅提高检索效率。此外, 网络媒体还可以充分利用音像、视频等多媒体, 使得法律信息更为丰富翔实, 也更具可读性。因此, 互联网如今已经在法律信息传播中占有举足轻重且日益重要的位置。但是, 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 法律信息的互联网传播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2.1 法律信息互联网传播的途径

  现阶段法律信息的互联网传播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具有免费、权威的优点, 侧重于传播权威的法律法规和立法动态。但是, 官方网站的站点较少, 覆盖面有限。而且官方的法律信息网站还普遍存在着内容单一、版面单调、可读性不强的缺陷, 从而显得人气不足。

  其次是法学学术网站。学术网站侧重于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探讨, 追逐法学前沿和法学热点问题。这类网站一般也是免费的, 但是其内容只针对法律专业人士, 或许还包括一些法学爱好者。

  最后是法律信息商业网站, 这类网站的优点是内容比较丰富, 而且由于其商业属性, 推广力度大, 覆盖面广。比如LexisNexis 是美国著名的法律信息公司, 现在已经进入中国市场, 它除了提供数据库产品和出版物外, 还提供客户扩展、信息服务、诉讼管理、律师管理等服务[ 3] 。但是,商业性的法律信息网站也存在一些不足, 比如收费、权威性不如政府网站等。

  2.2 法律信息互联网传播不畅的原因

  当前, 我们的法律信息传播的途径很多, 然而相对于民众对于法律信息的巨大需求来说, 法律信息的传播仍然显得不那么通畅。有学者将其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点: 其一, 尚未建立统一的法律信息公开制度; 其二, 一些国家机关的“秘密武器”较多, 由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驱动而阻挠法律信息的公开; 其三, 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冲突问题严重; 其四, 公众缺少获取法律信息的有效途径; 其五, 执法、司法过程中还存在不公开、暗箱操作的情形; 其六, 法律信息公开缺少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 4] 。

  笔者认为, 以上原因总结得很有道理, 但仅仅局限于以法律法规为核心内容的法律信息。换言之, 主要考虑到了官方法律信息的传播障碍,而没有考虑到诸如案例、法律图书、律师信息等在内的法律信息。而这类法律信息流通不畅的原因如下: 首先, 缺乏有关部门的协助。比如案例信息, 如果司法、执法机关不能主动地公开相关的法律信息, 外界民众是很难有所了解的。其次, 学术网站的通用性不足。学术性的法律信息网站通常是面向法律专业人士的, 偏重于法学理论的研究与探讨, 因此并不适用于面向民众的法律信息传播。最后, 商业性媒体的积极性不足。在法治发达的国家, 法律信息媒体绝对不是一个清水衙门, 而是有着丰厚的利润的, 而在我国, 由于法律信息媒体刚刚起步, 它们缺乏有效的获利途径, 发展举步维艰, 自然也就没有大力投入的积极性。作为法律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的法律信息媒体的如此境况, 自然也给法律信息的有效传播带来了巨大的障碍。
  
  三、两难选择之下的折中方案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 法律信息的传播主要依赖于官方网站和商业网站, 而学术性网站则仅限于法学专业人士的交流。但是, 现阶段官方网站和商业网站分别存在内容不足、可读性弱、发展乏力、积极性不足等问题, 短时间似乎也难以担起法律信息传播、满足民众法律信息需求的重任。那么, 什么才是法律信息传播的最佳途径呢?

  笔者以为, 最佳途径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首先是读者易于、乐于通过这种途径获得法律信息。这就要求这种途径具有完善的检索功能,能够通过多种途径让读者便捷地查询到自己所需要的法律信息。另外, 还要求这种途径具有可读性和一定的交互性, 这样读者才会更加乐于通过这种途径来获取法律信息。其次是这种途径具有可延续性, 也就是说这种途径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我发展、完善的能力。毕竟政府的投入是有限的, 任何一种完全靠政府财政投入的途径都是缺乏发展后劲的, 因而也是不具有延续性的。所以, 最佳途径的另外一个特征是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至少要能够维持其正常运行。最后, 是读者愿意从该途径获取法律信息, 也就是说在他们能够承受的经济压力之内能够获得。免费, 曾经是互联网发展的利器。时至今日, 诸多网民仍然习惯于享受网络的免费大餐。因此, 如果通过某种途径网民能够获取他们需要的法律信息, 但是超出了他们的经济界限, 这种途径也是不可取的。基于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必须让官方网站和商业网站这两类网站相互配合, 取长补短, 以搭建法律信息传播的最佳途径。

  首先, 官方网站是法律信息传播不可或缺的核心力量, 主要提供免费的法律法规和立法信息的查询。法律法规和立法信息的公开, 是法律信息传播的最为首要的任务, 也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必要之举。官方的相关部门必须重视法律信息官方网站的建立和维护, 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保证官方法律信息网站的及时更新, 保持法律信息核心渠道的畅通。

  其次, 商业网站在法律信息传播中发挥着主体作用, 它主要提供收费的多样化的法律信息服务,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信息需求。基于现阶段商业网站处于起步阶段, 盈利能力有限的状况, 建议政府对于此类网站应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或者予以适当补贴。当然, 对哪些法律信息传播网站予以补贴, 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这些都有待进一步的探讨。法律信息的互联网传播还存在诸如知识产权等其他问题, 但是, 笔者对法律信息的互联网传播的前景仍充满信心。换言之, 法律信息的互联网传播任重道远, 前途光明!

【注释】
[ 1] 周黎明.法律信息特性及其传播[ J] .图书馆论坛, 1999( 3) :10.
[ 2] 王家福.WTO 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J] . 中国法学, 2001( 1) :6.
[ 3] 国际法律信息公司的本土化[ J] .中国律师, 2006( 11) :92.
[ 4] 黄仕红. 关于法律信息公开的思考[ J] .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05( 10) :25.
特别备注:原文载自《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年第18卷第13期。为加强业内交流转于此,特示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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