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在信息时代, “现代的大学要培养的人才不能再是知识型的, 而是善于收集现代信息, 并能利用现代信息创造新知识的智能型人才”①。在中国, 文献检索课是高校培养学生信息素养( information literacy) 的一种代表性的教育形式。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 中国高校以图书馆作为教学基地开设文献检索课②, 经过20 多年的教学实践和探索, 在培养学生获取和利用信息、提高信息素养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其中, 以政法院校为代表的国内高校法律图书馆也基本上开设了“法律文献检索课程”, 如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学校图书馆, 有的已将该课列入学校学生的选修课。检索课一般由图书馆员承担, 条件较好的馆已出版了教材, 有的也有自编的教学大纲或讲义。大多数的法律图书馆开设有不定期的、多种形式的关于图书馆利用和资源介绍的讲座, 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法学院师生对专业文献信息资源及其服务的基本需求。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法学教育承担着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培养法律专门人才, 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作用。有学者认为, 法律人才的法律素质必须符合三个层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应当掌握和了解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 二是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 三是应当掌握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③。法学是一门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与实践性并日益发展的学科, 在法学教育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非常重要。中国法学教育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 积极开展教育改革, 案例教学法、探究教学法、情景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等广泛运用; 许多高校法学院系纷纷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 如律师诉讼技巧、谈判技巧等课程以及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法律诊所式课程等, 加强对学生能力的训练, 以实现培养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的目标。
尽管如此, 在中国现行法学教育体制中, 法律文献检索教学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法学院的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 缺乏检索方法和技能的训练, 这种现状已跟不上当代法学教育的发展。据有关统计, 截至2007年12月底, 全国有法学专业的高校数量为615所, 在校生约30万人①。相比之下, 大量的法科学生没有接受过有关法律方法及职业技能的培育和训练, 法律检索作为专业文献信息检索课程在国内的开设状况并不理想。在几百家法学院中, 有多少家开设法律研究方法等工具类的课程? 是否有系统地讲授法律资料库、案例汇编资料、法律法规汇编资料、法学评论或期刊、法律百科全书和其他法律工具书的课程? 究竟怎样对学生进行方法论的训练, 我们至今仍缺乏经验②。因此, 有必要对中国法律检索教育现状有一个整体认识和了解, 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思考和探讨未来法律检索教育的发展, 以期引起对该领域的广泛关注。
2. 法律检索教育现状
2008年底, 本人对国内13所法律院校的图书馆陆续进行了“法律信息教育”的问卷调查, 参加单位具有代表性, 既包括国内重点院校的法学院/系图书馆和资料室,又包括政法院校图书馆③。其中: 政法院校图书馆4 所, 分别是: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有的称为信息中心或者资料室) 9所, 分别是: 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武汉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南开大学法学院图书馆、苏州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浙江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厦门大学图书馆法学分馆及作者所在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初步的调查结果显示, 国内的法律检索课程以及法律信息教育现状不容乐观。需要说明的是: 以下各项内容的分析, 均以参与调查的13所图书馆为研究对象, 不代表其他图书馆的情况和做法。由于调查问卷设计粗陋, 获取信息不够完整, 个别分析结论难免以偏概全甚至错误, 请同行指正。
2. 1课程设置
将法律检索作为正式课程的图书馆有6所, 这其中, 主要是4所政法院校图书馆即学校级图书馆, 其他综合院校法学院的图书馆(即学校分馆) 除了清华大学和厦门大学的法律分馆外, 大多数分馆没有开设这门课, 即近90%的大学法学院系的法律检索课尚属空白。已开课的各馆中, 只有极少数被学校列入必修课, 如厦门大学图书馆法学分馆; 其他均为选修课。在所有被调查的对象中, 都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多种相关图书馆资源和服务的讲座, 如新生入馆培训、专题讲座、数据库使用培训等, 为不同层次的读者服务。以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为例,各类讲座包括为新入学的本科生、研究生分别介绍图书馆的资源与服务; 为“模拟法庭训练营”的学生讲授“漫游法律图书馆”; 为LLM中国法项目的学生讲授“Le2gal Research in Chinese Law”; 为本科生讲授“学习参考资源――利用图书馆读书”; 为法律硕士举办毕业论文格式辅导讲座等, 这些内容都是针对读者的特定需求, 得到了读者的积极参与和欢迎。
2. 2 授课对象
法律检索课主要以高年级本科生为主,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是为研究生开设的选修课。个别馆的馆员也参与院系专业课程的部分内容讲座, 如“法律方法与论文写作”课, 为有的课程联系数据库资源培训等, 这也是图书馆参与课堂教学非常好的方式。但是, 总的来说, 接受专门法律检索教育和训练的学生还是非常有限的。如果在本科生阶段没有选修“社会科学文献检索”或者法律文献信息检索等相关课程, 那么, 在研究生期间及毕业之后, 这种训练的机会就更少了。
2. 3 教材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化的飞速发展, 网上信息资源日益丰富, 图书馆也由传统型向电子化、网络化、数字化转变, 对网络信息和电子资源的检索与应用成为高校师生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这些因素在为文献检索教学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 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自1989年第一本关于中国法律检索的教材―― 《法学文献检索与利用》(郑治发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出版以来, 目前, 国内有关法律文献检索方面的教材约十余种, 2000 年以后出版的数量明显增多, 但是至今没有一种统编或者被大多数图书馆使用的法律检索教材。在已开课的单位中, 使用的教材形式多样, 以自编为主,既有正式出版物, 也有非正式出版物及自编讲义和教学大纲, 有的图书馆已计划更新自编教材, 以适应教学内容的变化。从教材编辑的体例来看, 基本包括中国法律文献检索、外国法及国际法文献检索, 既有传统文献的工具书介绍, 也有计算机检索、主要专业数据库、网络资源的介绍。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 大多数课程在讲授过程中侧重于电子资源检索, 并且增加了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学术论文写作等内容。除教材外, 多数图书馆还为学生指定一些参考书, 其中以同行编辑出版的教材或专著为主。
2. 4 授课人员
从开课伊始, 图书馆就是文献检索课的教学和实习基地, 几乎所有高校文献检索课的教师都是由图书馆员担任的。法律检索课基本上没有专职教师, 一般由图书馆员兼任, 因为他们同时还参与图书馆参考咨询、技术服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一方面, 图书馆具有开设文献检索课的条件和优势, 参与教学的图书馆员能够理论联系实际, 特别是在检索实习环节发挥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兼职教师具有不稳定性, 加之重视不够, 有时会影响该课的设置, 甚至可能因为人员变化而取消课程。图书馆员毕竟与法学院专职教师工作性质不同, 互相间的联系不够密切, 对学科的研究与发展的了解和关注程度也是有限的, 从而可能影响到检索课程内容与专业学习的结合不够深入, 影响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效果。有的图书馆对教师的备课时间、讲课待遇等没有足够的重视, 有时也会挫伤馆员的积极性。总之, 大多数单位的法律检索教学并没有进入一个良性的运行状态。
2. 5 教学时数
法律检索课一般按各学校教学的课时安排, 设16 - 36学时不同, 1 - 2个学分。教学内容一般涵盖印刷型和电子型资源, 以电子资源检索为主, 可以上网操作练习。
讲课方式以讲授和实习相结合, 其比例大体为50% ~30% , 个别学校实习的时间较少, 而以课堂讲授为主。法律检索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方法课, 所以应该重视并加强学生实习环节, 加强对学习效果的测试和练习。另外, 由于这门课信息量大、内容丰富, 在有限的课时内既要讲授理论, 又要演示检索过程, 与学生进行互动, 这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 要求教师精心、合理地制定课程计划, 调整教学方式和方法, 使授课效果达到最优化。文献检索课所有的教学活动均由图书馆员承担和完成, 各馆概莫能外。几乎没有专职的教学人员, 都是由图书馆员兼任, 他(她) 同时担任馆内参考部或流通部或技术部或馆领导的工作, 工作负担明显增加。
2. 6 课程考核
法律检索课的性质决定, 其成绩考核形式呈多样化。一般根据课堂出勤率、作业完成情况、考试成绩几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
3. 法律检索教育思考
3. 1 法学教育的目标及其实现
法学是实践性科学, 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创新型和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必须将法律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统一起来, 仅单纯具备其中的一种能力是不够的。所以说, 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 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到与知识的传授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律师训练还是重知识而轻方法, 重论述而轻资料, 以论代证①。法学院的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 缺乏诸如法律检索课之类的职业技能培养和实践训练, 追求最新的知识而不重视基础的培训②, 由于法学教育缺乏法律研究方法方面的训练, 虽然招生人数提高许多, 研究论文的整体水准和引证率却没有同步提高。缺少方法论的训练, 文献积累的意识不够, 缺乏本学科的文献目录学知识等问题, 直到现在, 依然如此③。这种现状与当代法学教育的发展是极不相称的, 更是无法达到对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信息素质能力和研究能力, 培养查找法律信息的方法, 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 掌握综合应用文献信息的知识和方法, 这不仅是对专业人员的实践性训练, 也是一种研究思维的训练。同时, 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发展, 法律问题更是层出不穷, 检索的技巧和方法的训练就像我们凭借的“慧眼”, 指引法律人在浩瀚复杂的法律文献信息中, 探索路径, 学习发现, 寻找知识和答案。可见, 法律检索教育在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是毋庸置疑、不可忽视的。
3. 2 课程性质再认识
在中国, 对于“法律检索”一词没有统一或者一致的叫法, 一般来说, 法律检索、法律文献检索、法律信息检索等意思相同。“检索”一词,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谓“查检寻找(图书、资料等) ”之意。法律检索主要与英文“legal research”相对应, 它包括两个含义, 一是指法律文献检索, 即查找和收集有关某一法律问题的法律根据( authorities) 。亦指为法律检索目的而有效地编排和整理关于某一法律问题的分依据方面的研究。二是指法律研究, 即对法律问题及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作系统的探讨与考察④。本文所讲的“法律检索”主要集中在第一个含义。法律检索即是指以规范的、科学的、系统的方法查找、收集法律资料的过程⑤。它既是一个过程, 也是一种方法。目前, 在国内出版的各类法学工具书, 如法学(法律) 辞典、法学百科全书中, 没有“法学检索”或“法律检索”的词汇, 没有对这个词的概念解释。这说明法律检索在中国的法学领域中尚未形成概念, 专业人士对它的认识也非常有限, 远谈不上共识。认识尚且如此, 法律检索实践也可想而知。因此,研究、探讨中国的法律检索教育还是一个年轻的命题, 其发展有很长的路程。法律检索教育是一个方法课, 是“教授思维方法而不是传授一门实体法”①, 是对法科学生“基础智能技能培育”和训练,是专业基础课的基础。法律检索是法学教育中的基本环节。实际上, 正是由于对法律检索教育性质的认识不足, 导致对它的重视不够甚至完全忽略它的作用。中国传统法律课程一般欠缺技能培育, 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部分原因在于中国人的大师情结以及对匠的蔑视②。其实, 术业有专功, “人必须先成为匠才能成为师”。法律检索主要是培养和训练资料查询和获取的能力, 但是并不仅限于此, 检索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答问题, 为了这个目标, 形成检索策略而决定如何去查询以及查询什么资料。否则, 为了查询而搜集资料是毫无意义的③。当然, 中国法律信息领域尚处于发展过程中, 对其相关内容的研究非常薄弱。“在我国, 长期以来对法律检索的研究工作一直被划归图书资料管理而非法律专业的工作领域, 法律检索未能体现出法律的专业性特点。由于法律的理论研究与法律资料管理的实践相互脱离, 对法律资料的收集、归类、整理和运用方法的学术研究, 一直未引起法学界的充分重视。司法实践中, 因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掌握充分的法律资源而败诉, 或至少在庭上处于劣势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充分说明: 其一, 我们的法律资源管理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专业性; 其二, 法律资源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获取法律信息的机会不平等, 更确切地说是导致司法的不公”④。相比之下, 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化程度高, 法律编排体系比较科学, 接受法律训练的学生获得的法律知识是一致的, 法律专业人士对法律的基本理解也是相同的, 对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技术要求也是统一的⑤。相信随着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这些认识和状况会得到改善, 法律信息素质教育将被提到日程上, 法律信息和法律检索对于法学研究及法律实务的作用和意义正在日趋凸现。
3. 3 法律检索教育的探索与完善
首先, 认识水平决定教学效果。必须明确并重视法律检索教育的作用, 加强宣传法律信息素质的意义, 积极组织教学力量, 条件成熟的院系应该将法律检索设为正式课程, 列入学生的培养计划中, 使每个学生能够接受法律信息教育和检索技能的训练, 提高信息素养, 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终身学习的能力。当然, 在目前国内的法学教育事业中, 法律图书馆建设仍有待于得到重视和加强, 而不应该是仅停留在学校评估时才被提及的一个指标而已⑥。
其次, 结合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具体设计课程的教学方案, 以达到对学生的培养目标。由于文献检索课脱胎于传统的图书馆通识教育, 以图书馆学、信息管__理学领域的内容为主, 法律检索则应该充分把握法律学科专业特点和文献资源特点, 对教材和教学大纲的编制要从法学专业的角度而非图书馆学信息学角度出发, 从专业读者和使用者的角度而非图书馆员角度出发。同时, 还要根据法学院系的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方案以及法律资源的发展变化, 及时调整教学内容。
第三, 重视和加强法律检索课程教学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教学水平。这是一门实践课, 信息量丰富, 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并达到比较理想的教学效果, 教师同样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加上实习比重大,要求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要通过对学生的引导、辅导、答疑, 鼓励学生对法律检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锻炼其动手能力, 并自觉将这种能力运用于法律学习和实践中。加强教师之间的联系, 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交流教学中的体会和经验, 开展法律信息、法律检索教育研究, 组织教材建设等, 不断提升法律检索教育的质量。
最后, 法律信息素养是一种综合性的能力素质, 仅通过开设一门法律检索课或者几个讲座就能产生效果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检索课只是教育方式的一种, 要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法律信息教育。为了达到教育的有效性和广泛性, 法律检索或者法律信息教育应该纳入法学教育的整个过程, 融合于教学安排及各门课程的内容中, 多种教学形式和教学资源结合起来, 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并重, 通过教学行政管理部门、法学专业教师及图书馆人员等多方面的合作与努力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