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佐良谈到文体时说,似乎可以按照不同的文体,定不同的译法。所谓体是指格式、方式、措词等等,需力求符合该体在该语中的惯例,决不能“以我为主”,把商品广告译成火气甚重的政治宣传品等等。(王佐良 1997。4)
1. 古体词
古体词是法律英语词汇特点之一,因此翻译法律条文,我们应适当使用一些古体词,这符合该体在该语中的习惯表达方式。例如: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A sales contract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sellers transfer the ownership of an object to the buyer and the buyer pays the price for it .这里“, whereby”相当于“by that”。如果我们用后者代替前者,尽管在内容上不会发生任何变化,但在形式上却大不相同,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已荡然无存,也找不到法律英语的严谨性,因为“by that”不符合法律英语文体在法律英语中的表达习惯。此外“, whereby”比“by that”用词简洁,它能使句子精炼紧凑,这也是古体词的一个特点。
2. 词语重复结构
有些汉语词语比较笼统,表意模糊,英译时应突破汉语重知觉,重表象的思想模式,寻求词语的确切含义。(宋天锡2003 :396) 有的法律条文译成英语时,汉语用一个词,英语要用词语重叠或重复结构,主要是名词的重复,目的就是表述准确,这也反映出汉语重“意合”和英语重“形合”的语言特点。例如,职工( staff and workers) ,规章( rules and regulations) ,子孙(children and issue) ,无效( null and void) ,职责(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 , 条款( terms and conditions) ,损坏(losses and damages) 等。这种词语重复,同义词或近义词重现的现象表明法律英语对词义正确,语境确凿的刻意追求,从而形成了法律英语用词的严谨性和准确性。这类短语的作用通常使包括的内容更全面,也更具有弹性。(季益广1999 :7)
3. 名词化结构
英语在理论上以动词为中心,而实际上是名词占优势;汉语理论上以名词为重点,而实际上动词占有一定优势。这两个违背民族心理的语言事实是各自语言的特点决定的。(潘文国2002:376) 夸克(R.Quirk) 在A Grammar of Contemporary English 中谈到科技英语(EST) 中比较复杂的语法关系一方面是表现在分句的经常名词化( nominalization) 。(徐瑶松2002:96) 其实这种名词化结构在法律英语中也表现得非常突出。名词化结构主要是以英语名词短语代替汉语一个句子,它可以避用人称主语,从而防止句子结构过于臃肿。法律英语常用结构复杂的长句,从句子特征来看,还是名词结构占优势,而不是从句或动词占优势。例如: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The state shall advocate the participation of labours in social voluntary labour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ir labour competitions and activities of forwarding rational proposals. 从上例不难看出,名词化结构就是汉语法律条文英译时,汉语的动宾结构或主谓结构与英语名词化“名词+ of 短语结构”之间的一种转化方式。总之,法律条文英译时,必须善于把汉语的动词优势转化成英语的名词优势。
4. 用词专业化
专业化用词是指在法律文件中才用到的词汇,或是一般词在法律条文的特殊用法,也称为人工法律术语。它不以大众是否理解或接受为目的,这是法律语言独有的特点。语言要适合社会场合,译文同样有一个适合社会场合的问题,即某一社会集团(例如从事某一职业的人) 在特定社会场合(讨论本行业的技术问题) 下所用的词汇、句子结构等等。(王佐良,1997:10) 例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它是指大灾和战争、罢工、暴动、港口封锁等人祸,即人力不能防御或无法避免之事故。如遇此类事故的发生,一方可免除履约责任,另一方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这是法律界人士的专用术语。而承运人“carrier”不是法律专用术语,是人工法律术语,只是在法律英语当中才有此义,在其它场合,可译为“搬运工,携带者”。此外,使用法律英语专业术语、行话的优点在于可以不依赖上下文来确定其具体含义。例如:国际贸易销售合同中使用的一些通用缩略术语FOB ,CFR ,CIF ,LPC ,B/ L 等,简单的几个英文字母缩写就包含买卖双方对整个交易过程中运输,保险,付款,提货等方式的划分。由于此类术语的解释在国际上已形成惯例,所以其意义单一而固定,含义准确,适用于国际贸易的这一特定社会场合。
5. 正式用语
与文学作品、科技作品等相比,法律语言显得庄重而正式,若把法律文件译成英语,就得用严谨而正式的英语词汇。鉴于法律英语的庄重性,严肃性,其用词严谨而正式。例如,在翻译法律条文时,“一?就”常用“upon”而不用“on”;“upon”的语义等同于“on”。“on”可以用于各种文体,“upon”常用于较庄重正式的文体。类似的词还有“终止”, 用“terminate”,而不用“stop ,cease ,or end”;“义务”,用“obligation”,而不用“duty”;“根据”,用“pursuant to ,inaccordance with”,而不用“according to”等。
6. 准确措词
萧立明在谈到合同的翻译时说,英语用词要准确,切不能摸棱两可。(萧立明2002 :151) 法律英语是一种庄重文体, 它要求用词恰当而准确, 就拿“shall ,may ,must ,may not ( shall not) ,should”这五个情态动词来说,对学过英语的人而言,再熟悉不过了,然而,将它们正确地使用在法律文件中就不那么容易了,稍不留神,就会出现错误。例如: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因合同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协商未果,合同中又无仲裁条款约定的或争议发生后未就仲裁达成协议的,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The parties hereto shall , first of all , settle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by friendly negotiations. Should such negotiations fail , such disputes may be referred to the People’s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on such disputes for settlement in the absence of any arbitration clause in the disputed contract or in default of agreement reached after such disputes occur. 本句中shall , may , should 表达准确,充分反映人们解决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三大常规途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做什么,英语用“may do”,而不是“can do”; 当事人的义务,应该做什么, 英语用“shall do”(而不是shoulddo) ;强制性义务,必须做什么,英语用“must do”(而不用have to) ;禁止性义务,不得做什么,英语用“maynot do”(美国不少法律文件使用shall not) ,而不用“cannot do”或’must not do”。此外,应该注意“should”在法律文本中的用法,绝对不可汉译成“应该”,它仅表示不太可能发生的情况,常用来表示“万一”,相当于“in case”或“lest”引导的虚拟语气的条件从句。法律英语是一种“庄重文体”,在用词方面,多采用专业术语、古体词等,其目的是确保法律条文正式、严肃、规范和准确。我们把汉语法律文件译成英语时,要注意一些民族共同语词汇在法律文献的特殊用法或习惯用法,例如,“在?时候”,英语常用“where ”, 而不用“when ”;“鉴于?”, 英语常用“whereas”,而不用“since”等。这进一步反映了法律条文用词的保守性和稳定性。了解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以及汉英互译技巧,对我们严谨、准确而规范地翻译各种法律文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