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高校法律图书馆的现状
在中国,从1978 年至2008 年止设有法学本科教育的高校共有630 所,本科学生有40 万人左右,具有硕士点的高校333所,博士点有29 个,13 个教育机构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本科、硕士与博士在读人数接近50万。然而,真正设有独立的法律图书馆的高校却不是很多,具有丰富的法律资源馆藏的高校更是少之又少,主要是原五大政法院校和一些著名高校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等在法律方面有所建树的法律图书馆。
2009 年5 月28日至30日,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研讨会在中国教育部、外交部、中国法学会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顺利召开,并达成了《香山共识》。与会人员感触颇深的是:国内应尽快建立起与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功能差不多的一个全国性质的法律图书馆协会。
二、法律图书馆协会成立的必要性及功能
国内法律图书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经费紧张、馆舍小等。如何缓解法律图书馆面临的问题,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多的资源,不仅是国内法律图书馆人,而且也是美国法律图书馆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加强各个高校法律图书馆之间的紧密合作、互通有无。在这当中起到桥梁作用的一个组织部门就是法律图书馆协会。我国应该借鉴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的做法,使协会切实能为法律图书馆做实事,缓解法律图书馆的压力,促进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未来成立的法律图书馆协会在我国法律界及图书馆界所需要担当起的职责如下:
A. 实现资源购置成本的降低
困扰国内外图书馆人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紧缺,绝大多数高校法律图书馆的经费是依靠学校的拨款,拨款金额却数年不增反有削减的趋势,而纸质文献价格却一路飙升,这样导致图书馆的采购成本也相应地大幅提升
B. 合理配置各成员馆的法律资源
图书馆工作内容之一是购书。由于各个图书馆都是根据自己本校的需求来制定购买书目计划的,因此,各图书馆资源重复建设现象相当的严重,在重复购置的图书中,价格昂贵的图书占有很大的比重,特别是外文书刊。笔者认为,为防止高校间法律资源重复建设,法律图书馆协会可以合理配置各图书馆的购书名目,例如:各图书馆可将各自需要购买的图书罗列成书单交给协会,协会根据各馆所列书单,依各法律图书馆的馆藏特色来协调各图书馆购买图书的种类,依据“获取”与“拥有”所付出的成本代价大小,尽量使图书馆通过“获取”与“拥有”来共同实现文献借阅功能。当图书馆将需要购买的图书上报给协会,而协会却将该书指定为其他图书馆购买时,协会应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该图书馆,征询它的建议。通过协会这个中介来购买图书的方式,不仅使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促进了馆际合作,同时节约了购书成本,间接地节省了馆舍空间。
C.加强与国外法律图书协会的密切合作
如何与具有先进经验的国外同仁们加强交流、如何获取他们闲置的资源,这些都可以通过法律图书馆协会来实现。通过国内法律图书馆协会与美国图书馆协会之间的沟通来促成个馆与个馆之间更高层次上的合作,当国内某馆需要国外某馆的帮助与合作时,就可以将自己的要求与希望告知协会,然后由协会来与国外的协会做协调,促进馆与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这对提升我国图书馆的服务水平及对教师的科研帮助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D.担当起规范与标准的制定者
国内图书馆人的整体素质偏低的原因很多,其中,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及作用没有得到国人的认可,专业人才留不住,以图书馆为择业跳板的大有人在,因此人员流动相当频繁。过去,图书馆的主要功能是收藏图书,保护图书,馆员也都是教师、领导们的家属,在外人看来,似乎所有的人都可以胜任此工作。随着图书馆服务功能的扩展,图书馆不仅要保护图书,还要参与科研、提供参考咨询和提高学生信息素养等工作。这些工作对图书馆人的专业素质、信息素养教育课程设置及电子资源建设方面都提出了要求。因此,需要法律图书馆协会站在更高的角度上,为法律图书馆制定相关的标准,从而使得各个法律图书馆有标准可依。
协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制定相关标准:
a. 员工的就职标准:在我国,图书馆专业是按照第一专业来设置的,因此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只能是单一性的图书馆专业人才,没有其他的专业背景来支持他的更高层次的图书馆服务工作内容,如:无法参与各个部门法的相关科研工作、不能深入地开展参考咨询与学科馆员制度等等,因为这些都需要馆员必须具有一定层次的法律专业知识背景。
b. 课程的设置:图书馆在高校的职责之一就是对学生信息素养的培育。根据笔者对一些高校的走访发现,各个高校在信息素养培养方面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所采取的教学模式也是根据馆内现有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来开展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教学内容及教学成果。拿我校为例,我校的信息素养教育工作仍然停留在举办讲座上,讲座的主要内容也只是简单的介绍图书馆的基本情况以及规章制度。虽然最近两年在本科二年级设置了法律文献检索课程,但选修的同学其目的都是为了得到2个学分,对上课热情不高,缺课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教学成效甚微。
成立法律图书馆协会可以对文献检索课如何开展,内容设置,课时的安排,教师的要求等都做出规定,并且代表图书馆界同相关的教育部门协商,争取将信息检索课由选修课变为必修课,那么,学校信息素养教育工作的开展就有的放矢了。
c.制定自建数据库的标准
高校图书馆的另一职责是数据库的自建工作,如将教师的课件、文章、工作总结、教学安排等等与科研和教学相关的所有灰色文献都录入机构数据库里供学校的员工甚至其他校外的人进行非营利性使用。但如何实现馆与馆之间机构数据库的资源共享呢?实现电子资源共享的基本条件是实现跨平台一站式检索,这需要对所有高校的机构知识库规定共同的建设标准,例如:元数据的标准,检索途径的标准和存储格式标准等等。因此,协会的__另一作用就是对各个成员馆机构数据库的建设要制定能实现资源共享的各种标准。
d..充当文献传递机构
由于出版物数量激增、文献资源价格上涨,使得图书馆馆藏每年的订购图书量不增反而大量的削减,特别是外文期刊的删减量更大;用户信息需求的多样性却复杂多变;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服务提供了技术保障。因此,当建立文献传递机构的所有条件都具备时,笔者认为,未来成立的法律图书协会就可以充当文献传递机构,例如,以现今的中国政法大学为基础,将所有各成员馆的馆藏按照一定的格式建立书刊联合目录,将各成员馆的资源进行整合,以实现资源共享。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了馆际互借、文献传递的服务利用率,而且极大地降低了资源重复购买率,将节省出来的资金用于购买价格高、学术价值大的外文期刊,并且也可以通过文献传递机构,加大与国外的类似机构的合作,实现对国外资源一定程度的共享。
e. 提供到国外图书馆培训的机会
国内图书馆人一个亟待改变的问题是服务理念的转变。高校各个院系每年都会派出青年教师出国访问深造,但似乎忽略了对图书馆人才的培养,即使“十年不遇”的得到了一个走出去看一看,吸取国外同仁先进经验的机会,但一般都由馆长代劳了。而在国内,馆长一般都是由其他院系指派过来的教授来担任,对图书馆的了解甚微,且时常三年一换,因此,这个宝贵的机会其实没有得到真正的利用。而真正懂得图书馆,扎根在图书馆的一些中坚力量人员却得不到这样的机会,因此,图书馆了解国外,改变自己的源泉丧失了。据笔者了解,与国外合作较多的清华法律图书馆、西南政法图书馆等等,他们每年都会选派馆内人员去美国对应的合作图书馆进修几个月,效果显著。
在研讨会上,美国图书馆协会也抛出了橄榄枝,欢迎国内的图书馆人去美国图书馆学习。笔者认为,国内也需要成立这样的协会,与美国图书馆协会一起为那些没有国外合作伙伴的高校法律图书馆创造这样的机会。
三、结论
由上述列举出的种种理由与职责可以看出,法律图书馆协会的成立势在必行,这也是国内法律图书馆人的共同心声。当然,成立这样的机构也有很多困难之处,如,在我国,成立一个团体需要涉及相关的一些政策与法律方面的申报与批准,手续繁多,内容复杂;图书馆评估标准的不科学性,导致各高校图书馆一味地追求馆藏数量,而没有将服务满足率放在首位来进行考核,这严重影响了资源合理配置和文献传递服务的展开等等,这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正如研讨会美方主席代表刘亦宁教授说的一样:“希望就在前方,我们一定会实现在国内成立法律图书馆协会愿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