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资源是指与法律活动有关的数据、文件、资料等信息内容。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政策,法律信息资源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本信息内容。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日益增强,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律信息的数量越来越大,社会对法律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向公众传播有关法制信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义务。即时获取法律法规信息,是公众了解国家政策,行使其知情权的一种方式。法律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情况是衡量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依据。
1、法律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现状
1.1.法律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内容
从内容上看, 法律信息资源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 也包括法学研究者的法律著作和学术论文, 还包括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资源等。根据其自身特点,可将法律信息资源分为制度性法律资源、判例性法律资源、学术性法律资源、一般性法律资源和国际性法律资源。不同的法律资源各有其发布和获取的特征。
1.1.1.制度性法律资源公共获取现状
制度性法律资源主要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包括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每年发布的国家级法律法规与其他地方性和行业性法律法规共同构成我国制度性法律资源。
制度性法律法规属于公共信息,法律法规的复制、发行不受著作权法的约束,这为我国法律法规的公共获取提供了方便。另外,我国立法法也规定法律法规通过后,需要及时公布,刊登在指定的公开发表的刊物上。因此我国制度性法律资源的传播渠道较为畅通。
1.1.2.判例性法律资源公共获取现状
判例性法律资源主要是指法院的司法判决。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里,法院判决被看成法律规范,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在我国法院案例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也是重要的法律资源,尤其是对于法官和律师等从事法律实际工作的人员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审理案件约500 多万件,将这些案例组织起来将是一个巨大的法律资源库。
在我国,司法判决不属于必须公开的信息,各个法院的判决结果,往往保存在本法院的档案室,而较少公之于众。在一些案例汇编中,可以找到一些典型的、重要的判决,但要系统全面地掌握有关的案例非常困难。在我国的法院审判制度改革过程中,司法判决的透明被列为重要内容,在有的法院,可以允许公众查找或复制任何该法院的案例。虽然如此,判例性法律资源还是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离公共获取的目标相差较远。
1.1.3.学术性法律资源公共获取现状
学术性法律资源主要是指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各级法院等单位的法律研究人员所撰写的法学专著、学术论文等。学术性法律资源是重要的法律信息资源, 它们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学术性法律资源中,除公开出版的法律著作以及有关期刊中登载的论文获取较为容易外,仍有一部分资源没有公开出版,不能为公众自由获取,如学生的学术论文,学术研讨会的会议论文等,有的资源没有广泛向社会传播, 造成资源闲置、获取障碍。
1.1.4.一般性法律资源的公共获取现状
一般性法律资源主要是指与法学理论或实践有关的法律事实、法律数据等信息内容,它囊括了前面3 种法律资源之外的所有其他国内法律信息。一般性法律资源较为分散宠杂,系统性较差,公众获取有关信息往往具有不确定性。
1.2.法律信息资源公共获取途径
总的来说,获取法律信息的途径主要有2种,一种是传统方式,一种是电子方式。传统方式主要是用来获取印刷型法律资源,电子方式是用来获取数字型法律资源。
1.2.1.以传统方式获取法律资源
以传统方式获取法律资源主要是指对以纸张为载体的法律图书、报纸、期刊、档案、会议文献等法律资料的获取。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印刷型文献仍然是法律资源的主要载体。2006 年,全国共发行报纸1938种,出版期刊9468种。近10年来我国出版的法律出版物年均达1000余种, 近几年更高达3000余种。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律类期刊总数约600种,其中法学学术期刊180种左右,核心期刊30种。法律信息资源广泛分布于这些出版物中,各种不同的法律信息借此得以向公众广泛传播。
1.2.2.以电子方式获取法律资源
以电子方式获取法律资源主要是指通过计算机对有关的法律数据库、法律电子出版物、法律网站等电子资源的获取。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法律资源以数字形式进行传递, 使人们以电子方式获取法律信息成为可能。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法律网络信息资源呈现出数量巨大、内容广泛、质量参差不齐的特点。截止到2004 年底,我国网站中拥有在线数据库的网站数为17 万个,全国在线数据库总数为29.5 万个, 其中6.8%的网站拥有政策法规数据库,而且很多在线政策法规数据库都具有资源丰富、界面友好、查找方便等特点。
2、法律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障碍分析
法律信息资源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相对于其他信息资源而言,法律信息资源发布的透明度较高,信息发布渠道较为畅通,但是在法律信息资源传播的各个环节, 仍然存在影响资源公共获取的障碍因素。
2.1.缺乏法律法规的寄存制度
信息寄存制度相当于传统图书出版领域的呈缴本制度。通过法律法规信息的寄存保管,可以使法律法规信息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用户的快速查找。但是我国尚未建立起法律法规的寄存制度,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寄存中心。虽然网上很多网站都有法律法规库,但是这些网站中的法律法规资源不齐全,缺乏系统性, 造成资源的重复建设和无序化局面。我国上网人口中,有11.8%的网民认为网上法律法规信息不能满足其需求。这一数据显示我国网上法律法规信息建设存在着缺陷,网上的法律法规内容还不够丰富,有待进一步加强。
2.2.网络法律信息资源缺乏权威性
互联网的兴起一方面使整个社会信息总量增加,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大量垃圾信息和低价值信息甚至是错误信息。因为网络信息发布尚未形成严格的管理机制,网络信息的信用较差、权威性低。因此,网上虚假、错误、重复、过时的信息与有用的信息混杂在一起,降低了网络信息发布的信誉和质量,妨碍了用户对信息的公共获取。
2.3 用户获取信息的成本较高
法律信息资源通过一定的载体进行传播,而这些载体并不是存放在社会公众随手可取之处,人们在获得自己所需资源的同时都要花费一定的成本。这里的成本主要指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用户要查找自己所需的法律资源,需要到图书馆、书店等场所选择相应的文献资料,或者上网搜索相关信息,这不仅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同时需要一定的资金作为资料的使用费用,尤其是对于一些特定的法律信息其获取成本更高。
2.4.法律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地区差异较大
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带来了不同地区居民获取法律信息的差异性。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获取法律信息越容易;经济越落后的地区获取法律信息相对较难。现在人们较多地使用互联网作为获取信息的工具。但我国互联网资源地区分布不均衡,如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和江苏5 个省(市)的IP 地址、域名、网站拥有量就占到全国的一半以上,而中西部地区就明显落后。地区间信息基础设施发展的不平衡必然导致了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差异。
2.5.公众缺乏主动获取法律信息资源的意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才开始重视法制建设,但由于封建思想影响根深蒂固,我国大多数民众法制意识仍较淡薄,法律知识仍较贫乏,缺少主动获取法律信息的自觉性。党和政府一直把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但要将这种宣传教育渗入到每个公民,变成公民的自觉性行为还需要一个过程。据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调查:我国社会公众中有19.8%的人表示对法律知识“知道很少”或者“几乎不知道”,近一半民众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觉得按习惯来处理更好。
3、推进法律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对策
针对法律资源发布、传播、获取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法律信息资源在社会广泛传播, 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制水平,就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
3.1.规范法律信息资源的发布制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对信息公开制度日益重视,政务信息公开法正在抓紧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法公布之后,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外,其他信息政府都必须予以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法的制定有利于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 有助于建立政府与群众的有效沟通渠道,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立法法已经规定法律法规的公布制度,但是关于其他法律资源的公开尚未统一规定, 如判例性法律资源、法律草案等的发布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今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完善法律资源的公布制度, 使社会公众能够公开获取有关法律信息, 在充分了解法律的基础上实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真正实现全民知法、懂法、守法,从而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
3.2.实行法律信息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
对信息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当前数字技术也为法律资源的集中管理提供了条件。实行法律信息的集中管理有2 种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信息寄存模式,另一种是许可证模式。
信息寄存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推进信息公共获取普遍采取的方式。信息寄存是指由政府主管机构确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信息寄存处,将各种不同的信息集中存放,经过整理加工后供用户使用。对于我国法律信息资源的寄存,可由国家作出统一规定,要求所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教育机构、研究单位等产生的法律信息资源都发送至国家司法部网站统一寄存;另外建立一个国家法律数字图书馆,专门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产生的法律信息资源的备份,进行统一保管,并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信息发布平台,以方便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要实现信息统一寄存首先需要出台有关政策, 法律信息资源的统一寄存本身是一个十分巨大的工程,需要进行系统的规划。我国高校系统建立的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简称CALIS)可以说是这方面比较成功的先例。我国法律信息资源统一平台的建设可以参照CALIS 的成功经验,建成一个全国性的法律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系统,以推进资源的公共获取。
许可证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信息统一集中管理的模式。信息发布许可证制度是指信息持有者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许可证合同,允许第三方加工、使用、传播其信息产品或服务,社会公众可通过第三方允许的途径获得其信息产品。我国法律系统也可引入许可证制度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如某信息开发商可以通过与我国各个法院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将各个法院所有裁判文书制成信息产品投入使用。这方面可供借鉴的先例是美国LEXIS-NEXIS 公司开发的LEXIS 数据库,该数据库收录了美国联邦与州政府的案例、律法,美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案例、法院判决书,欧洲联邦律法,英联邦国家法律法规和案例等众多内容丰富的法律信息。LEXIS 数据库已经成为一个世界知名的法律信息获取平台,全球许多法律事务所、高等学校法学院、大型公司都使用该数据库。
3.3.维护法律信息资源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法律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要求广大社会公众有可供检索的平台, 能够方便、快捷地满足其信息需求。要实现法律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最重要的在于法律信息平台的建设。为促进法律信息平台的建设,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来维护法律信息资源开发商的合法权益。如香港INFOBANK公司建成了中国资讯行数据库,其中的一个分库就收录了自1949 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及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各行业有关条例和案例。为保护该数据库生产者的权益,使用者需要购买其使用权以获得阅读该数据库内容的资格。国家应制定有关政策扶植信息产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此促进法律信息资源建设市场机制的形成,最终满足广大社会公众对法律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