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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探讨
            朱庚 点击量:5349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中要充分认识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发展需要, 充分利用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现代通信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 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 加快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九五”期间, 全国法院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北京、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河南、广东、海南等8个高级人民法院完成了本单位的计算机局域网络建设, 实现了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代表的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上述8 个高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吉林、山东、四川、南京、青岛、大连、成都、哈尔滨等高、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发法院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 为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各种技术标准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目前, 全国法院建成约500 个计算机局域网, 这些法院计算机网络的建立和普遍使用, 使法院干警普遍掌握了现代办案办公技能, 信息化意识得到增强, 办案、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一)建设思路

  一是以审判业务推动应用, 以应用推动信息化建设。法院的工作重点在审判工作, 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就是辅助审判工作, 提高法官工作效率, 因此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 满足审判工作之所需, 解决法官工作中的困难, 提高其工作主动性, 从而推动信息化建设。

  二是先整体规划, 后详细设计。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不光是本单位的信息化, 还需要配合全国法院信息化应用的总体规划, 因此, 必须按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和《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 结合《法院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对系统建设进行总体设计规划, 然后在总体设计的框架内详细设计实现各相关系统、网络系统和视频系统等其他应用。

  (二) 建设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以法院工作的实际业务需求为出发点, 结合当前计算机科技发展的先进、成熟的技术和各法院信息化建设中积累的丰富经验, 以围绕审判业务为中心的需求为导向, 选择高性能价格比的软硬件设备, 构建先进、可靠、实用的信息网络信息系统。

  因此, 要充分考虑下面几个原则:

  一是实用性。实用性是法院信息化建设中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应用软件的实现是信息化建设的重点, 所有实现的计算机应用环境必须得到用户的认可并在实际工作中产生效益; 应用系统应该实现用户特定的需求, 提供的操作环境界面应是友好并且使用方便的,功能设置方面必须适合法院用户的工作流程、工作习惯、工作要求。

  二是全面性和整体性。全面性和整体性表现为建设内容的全面性和整体性。从应用需求分析开始, 到应用的规划和设计, 到支撑平台的规划和设计。建设范围的全面性和整体性: 从主要应用部门和单位到建设工作中需要涉及到的其他单位, 都要做详细的设计和规划。

  三是可靠性和稳定性。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是提高效率和避免损失的保证。稳定性表现在音视频系统的稳定使用、网络的稳定连接、计算机的稳定运行和软件的稳定使用。可靠性表现为设备本身的可靠性、系统或者应用的容错和备份等。在设计时将选用高可靠性的产品与技术, 充分考虑到系统程序异常时应具备的应变能力和容错能力, 确保整个系统的安全与可靠。

  四是先进性和成熟性的结合。先进性和成熟性两者必须相互结合。由于信息技术目前仍处于飞速发展时期, 为避免落后和在过短时期内升级, 组建以计算机系统为核心的应用环境时必须考虑选型的先进性和成熟性。先进性表现在选择先进的技术和软硬件设备, 以避免被淘汰的风险; 但是技术和设备都必须是成熟的, 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

  五是扩充性和互连能力。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工作需要随着工作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因此在设计上需考虑以后的扩展: 一方面要考虑内部网络的可扩展性, 另一方面要考虑与其它网络的互连性, 并充分考虑已有设备的利用。整体设计上必须保证可扩展、可剪裁和高度的可靠性, 适应复杂的工作环境。

  六是可管理性。可管理性是指系统可管理能力强且易于管理。对系统的管理包括对网络资源、用户以及使用应用软件的管理。系统的可管理性一方面可以提高系统管理员的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也使用户降低在维护方面的开销。

  七是整体性能和性能价格比。在系统的软硬件配置方面, 必须考虑系统的整体性能。例如, 网络带宽的配置应以满足传输要求为基础。同时,一个好的系统配置必须有好的性能价格比。性能价格比是带有时间性的, 即在系统的一定使用时期内, 达到一个较高的性能价格比。一个初期投资少而升级频繁且升级费用高的系统并不具备高的性能价格比。

  八是安全性。充分考虑设备的安全性、运行的安全、管理的安全和信息的安全性。

  (三) 建设中应考虑的因素

  一是信息化建设应用需求。其一, 复杂的音视频应用需求。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开庭审判, 这就要求应用系统中既要有实时的音视频信息交换, 又有音视频信息的捕捉、存储和管理, 即电子化法庭针对音视频的各种类型的应用需求。其二, 现有应用系统的移植。若法院存在正使用的应用系统, 信息化建设中就需要考虑现有应用系统的平滑移植, 保证系统的性能和数据的安全,满足现有应用的需求。在建设期间,还需要保证现有系统的正常运行。其三, 各种潜在的应用需求。审判信息实体化需求, 现有单机版法院专用系统软件( 司法统计等) 向网络化方向过渡, 数据应用和数据挖掘, 信息交换和综合等, 这些都是潜在的应用需求。随着潜在应用的开发, 需要与现有应用软件系统的集成整合, 保证原有数据的兼容性和可用性, 使之融合为一个大的应用系统。

  二是与其它系统的接口。由于法院信息化建设内容十分广泛, 因此建设过程中将会涉及到与建设中的各相关建设单位的接口和协调。鉴于此, 在详细设计时, 需要严格地明确工程界面, 以利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工程进度的控制。在设计时系统需要保证与其它系统能够很好的融合为一个统一的信息环境, 支持与其它系统的集成。

  三是管理与维护要求。管理和维护方面考虑不足, 会带来的影响包括: 系统不能有效地发挥设计中的能力、系统故障时的不可恢复、进行恢复时对整个单位范围内正常工作的中断。因此, 在系统设计方面, 必须考虑运行期间的成本与维护工作的难度, 必须在数据安全和运行稳定方面有所保证, 在数据安全方面, 要求使用企业级的数据库服务器产品和存储设备, 要求设计相应的数据安全手段, 并使用RAID 技术和热插拔技术, 关键服务器应具备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的能力。在运行稳定方面, 应在中心机房内配置机房空调系统, 所有主要设备应使用具有充足容量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在管理工具方面,应尽量使用具备图形管理功能的中文操作系统, 配置相应的网络管理系统。在设备选型中, 应当选择产品过硬、服务能力强、信誉好的厂商。在系统设计时, 应对系统运行期间的日常运行和突发事件有充分的估计, 并有针对性地为今后的维护做出设计。在人员配备方面, 还需要对相关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进行本岗位的系统培训和考核。

  四是集成的系统。集成的系统中, 需求也具有集成性, 为此, 在进行方案设计时, 应充分遵循信息化建设的原则, 考虑实用性、安全性、可持续发展等因素。例如: 在技术路线的选择上, 应选择通用性强、发展前景好的技术; 在厂商的选择上, 应当选择产品全面、服务良好的主流厂商; 在产品的选择上, 应选择可维护性强、兼容性好的企业级主流产品; 在服务商的选择上, 应考虑是否有全面的技术实力和服务力量; 在配置的确定时, 应权衡整体性能和性能价格比;在投资决策上, 应针对总体成本( TCO) 进行优化。
  
  总之, 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是当前法院工作改革中的重点内容。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 遵循科学的方法, 利用先进的技术, 全面综合考虑当前的工作需要和未来的发展, 选择最适合的解决方案。

【注释】
注:原文载《科技成果纵横》2006.4.为扩大业内交流特转本网,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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