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图书馆 法学文献与检索 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图书馆导航 法律法学网导航
馆藏特色研究
法律图书馆业务
法律图书馆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外法律图书馆 > 法律图书馆研究
法律图书馆研究
暂无下载资料

 当前法律图书馆发展变革之问
            刘波 于丽英译 点击量:4126
清华大学法学院
    

  一、提问?

  几年前,在佛蒙特法学院全院大会上讨论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期间,我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可以停止哪些项目以便于开展更重要的项目?我的问题似乎并不明智。但是,就像自己家庭预算一样,这难道不是一个经常提及的问题吗?我们并非总有钱去支持每一个感兴趣的新项目。既然不能每一件事都做,就必须优化我们的项目目标,即削减次要的项目,支持重要的项目。

  当我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学院前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微笑着穿过会议室。主管财务的院长们确实一直思考这类问题,但是他们更愿意别人当众向他们提出来。 如果法学院不断探究这类问题,就会导致一些部门的经费预算被削减,然而没有人希望这样。这位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将我的问题命名为“Yirka之问”,并且将会在学院财务预算会议上提出。他会说,我知道Yirka教授希望我们探讨“Yirka之问”。继而,他会提出关于财务预算方面的一些具体的问题,让其他人分辨那些是他的问题还是Yirka的问题。

  我意识到,从学院的角度回答这一问题变得十分复杂。例如,法学院有很多部门,有不同成员,如院领导、教职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图书馆员等等,他们对于哪些是学院需要优先发展的项目,会有许多针锋相对的观点。而且,任何项目的发展最终都需要考虑:人员聘用、场地安排,设备购买等问题。而需要长期规划的项目,无论优先级别高低与否,依旧需要按照既定的计划进行。

  因此,讨论停止那些已经着手开展的项目,需要一种自信。正如图书馆在全院范围内提出这样的问题,此种行为会形成一种推动力。我们习惯从事一些过去一直做的事情,但是,正如华盛顿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School of Law)主管图书馆与计算机信息服务的副院长Penny Hazelton 教授提醒我的,不久前,La Verne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La Verne College of Law)前院长Don Dunn教授曾经提出过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哪些是你一直做得很好,但又根本不需要做的事情?”

  二、我们停止了哪些项目?

  多种境况可能迫使各部门做出改变。在我们图书馆,一些工作人员的离职以及越来越紧缩的财务预算,迫使我们考虑削减哪些服务项目。

  我馆陆续停止了以下服务内容:不再设专人负责参考咨询台,相应的,由流通部的馆员分类汇总各类问题,并解答一些基本的问题。然后由相关的参考馆员通过电话等方式为读者解答更加复杂和专业的问题。我们不再装订HeiOnline数据库中已收录期刊的纸质版本。几年前,我们停止购买几乎所有谢泼德引证(Shepard’s Citators)的印刷品。最近,我们不再订购一些地方性判例摘要。我们也考虑停止订购一些州法典,但是由于考虑到目前在线访问这些法典还不十分理想,因此该方案尚未实施。

  在我们开始讨论这些计划的时候,我向一些法律图书馆的馆长们咨询,他们的图书馆削减了哪些项目。这引发了在lawlibdir(法律图书馆馆长)在线论坛上持续的讨论。

  其中一个图书馆削减了馆际互借业务,并通过编制详细的说明向读者指出哪些法律期刊不必借阅,因为可以访问其电子版本。一些法学院告知他们改变高级法律检索课的授课方式,将原本3学分的课程变成若干1学分的课程(这种方式好处之一就是吸引了更多的学生)。

  目前,笔记本电脑在法学院学生中十分普及,对此,一些图书馆取消了电子阅览室。还有,许多图书馆缩减了纸质文献的购买量,同时充分利用在线资源。此外,一些图书馆削减了全国判例系统(national reporter system)以及一些判例摘要的订购数量。另一些图书馆则减少了政府文件资料的订购量。

  在我们图书馆,关于增加和削减服务内容的讨论,引发了对图书馆和法学院目标的讨论。

  三、统一图书馆和法学院的优先项目

  使我不安的是,我们不再生活在那样一个仅管理好图书馆就足够的时代。当我同本国其他图书馆的同行们探讨的时候,我听到那些馆长不无骄傲的称赞他们图书馆都做了哪些突出的工作。但是我也总是听到一些抱怨:院长不断缩减我们的订购经费,或者不再增加经费以应对不断增长的订购成本;开放时间段时难以聘请到员工;学院将图书馆的场地挪作他用等。

  我认为经费可以作为衡量法学院对各类项目重视程度的一个指标,因为院长们会为新的项目筹集资金。在过去的十年中,法学院在信息技术方面的投入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着。而在佛蒙特法学院以及我所调查的国内其他法学院,新的研究中心和部门不断增多,需花费大量资金。最终,我们还是寻找到了为这些重要项目提供经费的途径。

  但是,尽管我们努力说服,某些院长依然不重视法律图书馆的工作,或者不把图书馆的工作置于学院优先考虑的地位。为什么图书馆员与院长们在关于图书馆价值上的看法会出现偏差?一方面,图书馆订购经费的增长速率超过了通货膨胀率,一些人可能会认为这种增长是不稳定的。另一方面,一般公众包括学院的领导们错误地认为所有文献资料都已经电子化,并且可以通过Google免费、便捷的获取。最后,一些人担忧院长们是否已经认定这种观点(尽管可能是无意的),如果图书馆真的十分重要,那么它对提升《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杂志》(U.S. News & World Report)上法学院排名的作用应该比现在大得多。

  如果学术法律图书馆的目标与学院的目标联系得更加紧密,也许会获得更多的经费。尽管各个法学院的目标有所不同,但提升在U.S News上法学院排名的要求似乎十分普遍。如果图书馆对直接提升法学院的排名没有太大作用,那么也许需要寻求别的途径,去影响U.S News上其他评估指标,例如学术影响。图书馆应该通过协助教师们发表学术作品从而提升法学院的学术影响。

  四、我们做了些什么?

  “Yirka之问”的另一部分是什么?哪些更具优势的服务和项目是我们想要开展的?

  在佛蒙特法学院,我们认为图书馆需要做更多有助于教师发表学术成果的工作。教师成果丰硕是学院的目标,同时也关乎建设更好的图书馆。

  我曾经在学院的教师们中做过调查,询问他们希望图书馆做哪些工作,以协助他们发表更多的学术作品。在调查的过程中,我强调尽管目前依然不能给以任何肯定的答复,但是希望他们能尽情的设想所能想到的。

  Jim Milles教授是布法罗法学院(Buffalo Law School)主管法律信息的副院长,兼任Sears法律图书馆馆长,他在其播客节目“Check This Out ”中采访我时指出,这个项目最根本的一环就是,询问学院的教师认为图书馆哪些服务项目能够帮助他们撰写和发表更多的学术作品。当然,更为常见的是,图书馆员询问读者是否满意他们所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毕竟图书馆员很少提开放式的问题。

  令人惊讶的是,关于学院的教师们所提出的服务内容,其中一些我们已经提供了,但是可能还没有达到教师们希望的水平;另外一些对于图书馆员来说,则是全新的服务项目。

  对于那些希望出版图书的教师来说,他们要求图书馆员了解图书出版业,掌握出版的标准和要求,同时成为《芝加哥格式手册》(The Chicago Manual of Style)中引证格式方面的专家。此外还要熟悉非法律类期刊的出版规则,以及成为学院教师的顾问或者文字助理。

  教师们要求图书馆员训练一批研究助理,助理们在图书馆员的指导下,为教师提供相关服务,并由图书馆员统一审核助理的工作成果,以提供给教师们使用。图书馆员应该训练研究助理从事社会科学、政府文件以及实证研究等工作。
  此外,要求我们为教师“按需”(on demand)制作参考书目,安排专门的图书馆员协助教师发表博客,同时,检查评估当前大量的提示服务项目,并把最相关的内容提供给教师们。

  也许,最具争议的问题是,教师们曾经建议我们协助他们完成文章的脚注部分。比如,他们建议:由图书馆员完成一些脚注的初稿,撰写复杂的研究脚注,或者完成50个州的调研,检查文章初稿,确定脚注是否合适等。乍一看,脚注的工作可能更像教师们自己或者他们的研究助理应该做的。然而,完成脚注相关的工作将有助于图书馆员更好的理解教师们所写文章的主旨,同时了解应该为学术研究订购哪些参考资料,以及针对已有的资源,向教师们提供培训咨询。正如我的同事、佛蒙特法学院Emeritus Richard O. Brooks教授指出的,从事脚注的工作不仅仅是事后的事实论证,更是前期调研过程的重要部分。

  很多富有幽默感的人对我说,图书馆员过多的涉入教师们的学术研究工作,最终会导致由图书馆员替教师们完成文章。我并没有仅仅把这当成一个玩笑。正如所有的幽默都有它真实的部分一样,确实很难将提供文献信息资料和更多介入教师的学术研究工作这二者明确地区分开来。学术研究过程的哪部分可以外包并且依旧属于学术研究的范畴,这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法律评论的编辑工作或者书籍编辑早已经被认为是学术出版的法定环节。在某种程度上,增加的法律图书馆员的职责是否跨越了学术研究的界限?即便如此,赋予图书馆员一定程度的合著身份是否能解决这个问题?

  五、法律图书馆的新角色

  一些图书馆的馆长提出法律图书馆的角色定位应该被规范,哥伦比亚法学院图书馆馆长Kent McKeever提出了一些关于法律图书馆角色的看法:“图书馆员们检索资料,但不阅读资料”。同时指出,图书馆员不应该从事向教师们解读文献资料的工作。图书馆的服务范围就是了解和搜集文献信息,不断提高这类服务的水平比发展其他任何服务项目都重要。他进一步指出,图书馆员应该问问自己,其它服务项目的计划是否削弱了这一主旨。

  其他图书馆的馆长从更全面的角度看待图书馆的角色定位。Filippa Marullo Anzalone教授是波士顿大学(Boston College)法学院负责图书馆和计算机事务的副院长,主管图书馆以及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服务工作。最近,图书馆新增的一个工作就是管理教师的科研助理。为什么这些研究助理需要向图书馆汇报?Anzalone教授认为,目前,图书馆在培训科研助理的工作中起到了更积极的作用,能够帮助科研助理向教师们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同时简化教师们寻求服务的过程和方式。Anzalone教授承认,尽管这个体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没有解决,但是他们会坚持下去。她指出,他们保证教师们的任何需求,无论是什么内容,比如检索帮助,上传文件至班级网页,或是存储一篇文章,无论在哪里提出的,都会被回复和解决。换句话说,就是为教师们提供一站式服务。

  我认为图书馆服务范围扩展到非传统领域或项目中也许会引起慌乱,因教师们希望图书馆代为完成的往往是一些根本没有着手进行或开展得不太好的工作。生活就是这样――机遇与挑战并存。这确实有一定的风险,我们是否需要根据教师们的需求去开展一些尚力所不及的服务项目?如果他们的需求极大的超过了传统图书馆的工作范围,我们会不会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我们是否会成为令人满意(或令人失望)的研究助理?如果决定沿着这样的发展道路走下去,我们是否需要聘请更多掌握各种专业技能的图书馆员?我认为,接受这些挑战最终收益会大于风险。

  六、怎样才是好的图书馆?

  如果法律图书馆的工作内容改变了,那么怎样才意味着拥有一个好的图书馆?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当我担任西北大学法律图书馆采访部主管的时候,我的上级说我得到了世界上最棒的工作。在那样的一个时代,更多的馆藏意味着更好的图书馆。因此,我的工作就是在馆藏拓展计划之内,尽可能多的购买图书。可以说,图书馆的藏书量是衡量图书馆质量的标准。

  如今,以藏书量作为衡量图书馆质量标准的时代已然结束了。随着LexisNexis、Westlaw及因特网的涌现和发展,大多数学术法律图书馆不得不考虑订购此类资源,并削减纸质文献资料的订购量。尽管纸质文献资料依然重要,但是其在信息服务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少。

  通过参考其他专业的一些做法,也许有助于思考我们自己行业发展的方向,比如某些医学项目的测评标准是否可供借鉴。

  在图书馆在线论坛上有很多关于评估图书馆质量需要考虑哪些内容的讨论。我们是否需要统计藏书量、题名、书目记录或者是花费的经费?我们知道传统的评估方法已经不合适了,因此,我们需要产生新的评估体系。

  如果能够制定出图书馆的“测评表”,将有助于评估图书馆的工作。通过这样的方法,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对所做的工作进行比较和改进。此外,我们将更好地探索一些小的举措,就像我们佛蒙特法学院正在尝试的项目,真正使法律图书馆变得更好。

【注释】

作者:Carl A. Yirka;美国佛蒙特法学院教授

译者:于丽英,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长,副研究馆员。e-mail: lawyly@mail..tsinghua.edu.cn mailto:lawyly@mail..tsinghua.edu.cn

刘波,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工作人员。 e-mail: lawlb@mail.tsinghua.edu.cn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 技术支持: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电话:010-82668266-152 传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页 | 联系我们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