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图书馆 法学文献与检索 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图书馆导航 法律法学网导航
中外政府出版物
政府信息公开研究
政府信息传播与利用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传播与利用
政府信息传播与利用
暂无下载资料

 进一步加强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
            王冶陶 点击量:3914
中国美术学院图书馆
【摘要】
分析了我国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的发展现状与障碍, 提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作用的具体措施。
【关键字】
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资源;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 我国正处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起步阶段。2007 年1 月, 国务院第165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并于2008 年5 月1日正式实施。如今各地方省、市政府纷纷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 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已从起步阶段逐渐转向成熟。
  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公众获取各种信息资源的社会公益性机构, 必将在政府信息的公开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公共图书馆的建立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利。公共图书馆作为一个信息和文化储存和交流的中心, 维护公共信息权利、保障公民获取信息权利是其基本职能, 必将导致公共图书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活动。
  
  1.我国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的发展现状和障碍
  
  1. 1. 我国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的发展现状。
  《条例》的颁布已明确了图书馆与政府信息合作共享的法律机制。在现代社会中, 公共图书馆越来越应该成为公众与政府之间至关重要的联系纽带,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而我国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还停留于初级阶段, 仅仅是陈列与政府信息相关的公告供读者阅览, 对于政府信息的长期保存、整合、检索, 政府信息事务的咨询和办理等工作还没有全面开展。
  1. 2. 公共图书馆在公开政府信息中的障碍。目前, 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着以下障碍:
  1. 2. 1. 思想观念的制约。一方面,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上, 存在传统的思想观念障碍。以往政府信息公开大多是报喜不报忧或公开的信息, 只是形式上的公开, 对于公众没有实际的意义; 或只告之结果, 却忽略过程, 未表明如何产生这样的结果, 缺乏基本的信息透明度。另一方面,读者对于自身在公共图书馆的权利并不知晓, 只知道公共图书是提供借阅各类书籍、报刊的场所, 缺乏主动获取公共信息的意识和能力, 习惯被动地接受政府信息。
  1. 2. 2.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机制的缺失。为保证《条例》的全面实施, 必然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 政府信息公开到底有多少成效, 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措施是否到位都无法衡量。而公共图书馆作为《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之一, 有必要针对《条例》的要求, 制定各项操作流程, 对社会公众查阅政府公开信息做出规范, 建立规章制度, 保证政府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保证公众在公共图书馆获得所需政府信息的权利。
  
  2.加强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作用的措施
  
  2. 1. 建立完善的公共图书馆接收政府信息制度体系
  为了使政府信息能够完整, 及时的进入到公共图书馆, 就需要公共图书馆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接收制度。《条例》在16 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并在第18 条指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这里并没有明确说明这个20 个工作日, 是否也是主动向公共图书馆提供的期限。随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 各相关部门必须关注各项制度的制定, 规范行政机关向公共图书馆主动提供公开信息的程序、时限和方式。对于公共图书馆来说, 有必要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 具体制定各种操作规程, 明确公共图书馆接收政府信息的程序、时限、方式。使公共图书馆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增强可操作性, 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 使公众能够及时从公共图书馆获得其关注的政府信息。
  
  2. 2. 公共图书馆网站建立与政府信息的链接
  以往公共图书馆在资源建设上, 更重视对科学技术和历史文化等文献信息的收集、存储, 缺乏对政府信息的采集、组织、利用。通过互联网访问国内高校图书馆及公共图书馆的网站, 发现涉及政府信息资源的内容寥寥无几, 缺少和政府信息资源有关的目录索引、数据库链接、网络导航。只有国家图书馆读者可检索到美国政府出版的图书、光盘和期刊目录。因此, 各个公共图书馆应加快图书馆网站建设,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 建立政府信息板块和相关的链接, 为用户提供便利地获取政府信息的网上通道。
  
  2. 3。转变传统观念, 强化公众意识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观念的转变, 这就需要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 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 赋予公众更多的知情权。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工作的重点内容, 提高信息公开效率和水平, 充分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社会公众应提高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 唤起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关注, 明确信息公开是政府对公众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和义务也是公众应享有的权利。作为图书馆应强化工作人员的意识, 成立专管部门, 搜集、整合政府信息, 建立政府公开信息的检索系统, 以多种形式宣传如何从图书馆获取所需的政府公开信息, 应引导用户养成自觉从公共图书馆获取和利用政府公开信息的能力。如今的公共图书馆已不只是提供报刊、文献借阅的场所, 更是一个文化信息交流、普及、研讨的综合性服务场所。
  
  2. 4. 发挥专业优势, 改进服务方式
  图书馆的读者来自全社会各行各业, 所需的政府信息和自己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 不同职业的人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存在很大差异。由此, 公共图书馆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研究, 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 对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模式进行探讨,把分散的政府信息进行搜集、整理与调控, 分门别类建立政府公开信息数据库, 优化数据资源配置。积极创新, 改进服务方式, 借鉴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成功案例, 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服务。
  
  3.结束语
  
  如今, 伴随着公众的信息意识提高, 图书馆的政府信息服务范围必定不断扩大, 图书馆应该抓住此契机, 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使公民更加方便、有序的获取政府信息, 为图书馆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注释】
[1]吴慰慈. 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学教育[ M] . 北京: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2006.
[2]吴慰慈. 图书馆学概论[ M] . 北京: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2002.
本文原载《内蒙古科技与经济》第20 期总第222 期,为扩大交流与学习现转于此。特此鸣谢!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 技术支持: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电话:010-82668266-152 传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页 | 联系我们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