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底,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中美法律图书馆交流史上规模最大的学术活动——“中美法律信息及图书馆研讨会”——在北京香山饭店隆重召开,来自中美法律界和法律图书馆界共约190名代表与会。此次中美香山会议就法律信息体系、中美法律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开发现状、法律信息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与交流合作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议题所涉囊括了中国法律图书馆界当前所面临的几乎所有基础理论困境和实际操作难题。但是,由于会议时间及议题内容所限,上述议题最终未能予以深度开掘。这种结果其实也在情理之中:规模如此之大的国际学术会议,其所涉及的主题往往是结构上宏大而难免失之浮泛,其所呈现的氛围每每是理论味十足而不免流于空疏。可图书馆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因而有大量具体而微的实际问题无望在此次会议上被深入探讨,但其对法律图书馆的实务操作又至关重要。有鉴于此,笔者在会议期间就此类“边角问题”或“基础问题”采访了多位海外资深法律图书馆员。笔者的初衷乃是假这种近乎“私人对话”的方式,从另一个角度来呈现中美法律图书馆发展史中的深刻差异。兹文为此系列访谈之一。
蒋:记得我们上次见面是2002年7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当时,您受美国STARR基金的资助和其他美国法律图书馆专家来华举办“网络时代的法律研究暑期班以及电子图书馆研讨会”。也正是这次研讨会开启了互联网时代中美法律图书馆交流的大门。那次中方与会人员有40余人,美国同行的先进经验使这些“年轻”的中国法律图书馆员受益受益匪浅,参会的大多数人现在也已成了法律图书馆界的中坚。据说,您负责了该项目的设计、联络以及授课等工作,请您谈谈当时的背景情况。
刘:在这次的中美法律信息和图书馆研讨会上,我也深切地感受到了七年前我们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暑期班和研讨会的后期效应:不仅那时参会的图书馆员们今天都成为法学院或研究所里图书馆方面具有“话语权”的骨干力量,而且他们也更专业化、国际化。关于02年的这个项目,更确切地说,我是项目的设计、联络以及授课等工作中的一员,项目的灵魂人物是Kathie Price教授,她是STARR基金项目的首席调查员,我只是用我的中国背景协助了这个项目的开展。Price教授曾担任美国国会图书馆法律馆长,还担任过美国法学图书馆协会的主席,是最早投身于中美法律交流的学者之一,属美国法律图书馆界的泰斗级专家,我觉得自己很幸运能参与这一项目。此外,清华大学法学院领导,包括当时的院长王晨光教授,副院长(现任院长)王振民教授,给予项目极大的支持;最重要是法学院图书馆副馆长于丽英老师的全力投入,她亲力亲为将暑期班和研讨会安排得非常完美。这是我与国内同行合作的很成功的一个例子。希望今后能更多地举办这样的暑期班,培养年轻的法律图书馆方面的专业人才。
蒋:中美法律图书馆交流史可上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1984-1989年间,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了四届“中美法律图书馆员高级培训班”。参加培训的有来自全国10家法律图书馆的馆员,可惜这些人后来大都离开了图书馆行业。因而,就参与人数和实际成效而言,均不能与02年的培训项目相比拟。当然,此次培训的成功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不无关系。20世纪80年代以后, 随着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突飞猛进,法律图书馆也从无到有地逐步发展起来。90年代以后,席卷全球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信息载体带来颠覆性变革,一种新型的文明传播媒介和文化传承载体——数字文本——应运而生,纸质文献的数字化浪潮由此一发而不可收拾。美国法律文献资源的数字化进程肇始于上世纪70年代初期——以LexisNexis法律数据库的诞生为标志[②];中国法律文献资源的数字化则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初,较早的法律专业数据库是北大法律系制作的《中国法律检索系统》[③]。当时,法律信息的数字化革命对“年轻”的中国法律图书馆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就我个人的工作经历而言,早先在法学所图书馆长主要从事纸质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加工工作,但后起的数据库、特别是网上资源的大量涌现给我们工作带来的影响可以说是始料未及的。始于1978年的法学专题中文剪报工作因此被迫于2000年暂时中止,后来证明实际上也是就此终止。以是,网络环境下法律图书馆的生存与发展也成了信息化背景下人类社会走向的相关命题之一,至于如何应对与解决,则既无成例可言,又乏理论可援,我们法律图书馆人只能在探索与实践中一步步前行。
作为一位成功的美国华人法律图书馆员,您一直致力推动中美法律图书馆界的交流与合作。据悉,您眼下在上海交大就有一个交流项目,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及为何选择回到国内做这个项目?
刘:纽约大学法学院和交通大学法学院曾经有过部门法研究方面的项目合作。我一直和交大法学院图书馆(资料室)的老师保持联系,对图书馆的建设做点工作。我们的合作很宽泛,并没有固定的内容。从去年开始,我和法学院图书馆馆长徐小冰老师、交大图书总馆法律专业馆员袁晔老师等一起策划、组织关于法律图书馆发展的国际会议。在法学院领导,尤其是季卫东院长的支持下,今年6月初,这个名为 “综合性大学法律图书馆建设与发展国际研讨会”在汤森路透公司的资助下,得到成功举办。国内有十多个法律院校的院长、副院长、图书馆长和馆员地参加了会议。美国也来了不少法律图书馆方面的专家,他们来自佛罗里达州立大学、耶鲁大学、康内尔大学、华盛顿大学、弗吉尼亚大学以及纽约大学等顶尖法学院。大会中的“院长论坛”讨论了法律图书馆的未来发展和合作的必要性和前景,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图书馆员论坛”则交流了法律图书馆运作、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开设法律文献检索课、引证规范、参考咨询服务、教授服务、法律数据库获取的方法和策略等,非常实用。参会者们的讨论也很踊跃。
蒋:通过中美法律信息大会以及上海交大的研讨会,您认为中美法律图书馆之间合作的前景在哪里?
刘:在北京举办的中美法律信息大会以及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研讨会在某种意义上将对推进中国法律信息和图书馆建设具有一定的作用。中美法律图书馆之间合作首先是要使中美图书馆们具有一个交流的渠道和方法。通过这两次会议,中美双方有了比较直观、具体的了解。我相信,将来中美法律图书馆员们之间在工作上,尤其在资源交流上会有一定的合作。比如,在美国,开设中国法的法学院越来越多,学生需要获得中国法方面的研究资料,而这恰恰是美国法律图书馆藏的一个弱项。所以,美国同行们会希望得到中国同事们的帮助。
蒋:2002年清华大学暑期培训班及此次中美香山会议给我的最大感受有三:
首先,在美国,图书馆员是一个受人高度尊敬的职业。美国同行以其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工作中所体现出的极高的学术含量而确立了自己在学术界的地位,而其社会地位亦随之提高。我们中国同行在欣羡之余更应通过切实的努力来改变自身目前所处的境况。
其次,图书馆员的职责何在?其成果又该怎样认定?当前,从国内院校/机构法律图书馆或专业图书馆的人员构成来看,大部分馆员不具备专业背景,甚至不少是院校/机构相关人员的家属(公共图书馆或者规模较大的图书馆相对要好些)。这种先天不足再加上后天体制的缺失(如公正的奖励评价机制以及继续教育和培训机会)直接导致国内法律图书馆员素质不高,服务水平低下,故而也谈不上完美的尽职和圆满的尽责。
时至今日,业界对图书馆员的学术要求模糊,其科研成果的认定无标准可寻,这也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内许多大学或科研机构图书馆员的职称评定并非单独进行,而是与专业研究人员混在一起,从而形成了非图书馆专业人士评价图书馆专业成果的现象;而在这些“非专业”的专业人士眼中,图书馆传统业务成果,如文献资料/信息的整理和研究,几乎无学术价值可言。结果迫使图书馆员背井离乡地去研究其它学科,而离弃了图书信息领域的“千里沃野”。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图书馆员不能从事研究人员所做的研究,而是指其并非图书馆员首要的、必然的学术任务。我个人认为,就法律图书馆员而言,其研究工作应依序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法学图书馆常规业务研究,法学文献和信息研究,法学学科研究。美国法律图书馆同行多数都能达到最后一级研究水准,可他们在以教授身份进行法学学术研究的同时,也致力于“资料性”的文献信息整理和研究。上述两类成果得到的是同等的认可。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研究并非是对文献信息的简单罗列,而是从学科体系的角度对文献信息资源的整合和深化。
再则,是美国图书馆界的资格认证和职业培训。美国的法律图书馆员既具深厚的学术素养又有出色的业务能力。许多馆员都是某一法学领域的专家,但除担任法律专业课外,他们还开设法律检索课,并提供某一专业领域之深层次的学科导航和检索指南等专业指导。这种状况的形成与美国图书馆界科学且行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培养计划如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以及馆员终身学习培训制度等不无关系。可以说,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无疑也将是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在美国,法律图书馆员一般要求具备双学历,即法律专业背景和图书馆硕士学位。考虑到法律图书馆专业的特殊性,这种近乎苛严的对专业图书馆员的准入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鉴于大陆目前的实际情况,图书馆员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此外,图书馆的工作因为要借助于外在的工具和手段,因而总是与新技术和新创造息息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图书馆员也是受计算机网络技术冲击最大的职业群体之一。图书馆员知识更新维度和频率的要求广泛而长久,所以对馆员的复合教育和终身培训势在必行。这种教育和培训既包括用人机构提供的机会,也应有馆员自觉自愿的主动参与。但遗憾的是,囿于客观条件的不足以及主观认识的欠缺,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有很大差距。例如,在美国,许多学术活动是图书馆馆员自费参加的,因为他们也有这个经济条件。
那面对互联网技术、特别是google为代表的新型搜索引擎以及新型信息获取模式对传统习惯的严峻挑战,法律图书馆员的角色有哪些变化?
刘:在北京举办的中美法律信息大会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研讨会都谈到了这个问题。大家基本同意,虽然法律信息获取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图书馆员的责任没有变。信息技术并不能保障读者自动就能获得准确、可靠的文献资源,图书馆们仍然必须承担起文献指导、电子资源的使用培训等职责。我认为,图书馆员们掌握的是一门关于如何寻找、获取知识的知识和技能。他们的工作方法,研究客体会有变化,但其使命不变,他们的职责因而也难以取代。
蒋:在您的履历里,有终身教职(Associate Curator)一词,请介绍一下它的具体含义,并谈谈美国法律图书馆员是如何晋升的,如是否有具体的学术要求等?
刘:在美国大学里设立终身教职(tenure)的宗旨是为了确保教学、科研人员具有宪法所赋予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在一些研究性的图书馆中,图书馆员们也承担一定的教学责任和较重的研究任务,所以他们具有与教授相当的地位和待遇。纽约大学图书馆就是其中之一。当然,美国各校对图书馆员晋升的规定和程序都不相同,但主要不外乎两方面的要求:学历资格和工作业绩(包括学术成果和专业活动)。在纽约大学,对图书馆员的终身教职的审核比较严格:申请者需要拥有一个专业硕士以上学位以及信息图书资讯学的硕士学位;还需要至少掌握两门外语;除此以外,对学术成果和专业活动都有具体的要求。在申请者所在图书馆首先需要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资格和业绩作全面考核。考核通过后,该委员会再报批法学院和大学。如果未通过审核,那申请者就得离职。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一个颇为无情的规则和程序。在美国,也有不少的法学院图书馆的馆员们不属于学校的教授(faculty)的范畴,那学校对他们也就没有学术成果的硬性要求。但这并不影响他们的地位和受尊重的程度。法律图书馆员是否应该具有终身教职,在美国也是争议不断的一个论题。
蒋:您一直从事法律信息的研究,您那篇著名的论文《跨越国界:网络空间中的中国法律信息系统建设》 (“Beyond the Borde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Legal Information System in Cyberspace” ) 于2001年1月在《国际法信息杂志》(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egal Information)发表后引起很大反响。作为最早研究并一直关注中国法律信息系统发展的海外学者,您能否对中国法律信息发展的现状做一简要评价?
刘:我写的这篇论文确实被多次引用或键联,但主要原因是关于中国法律信息方面的文章太少。这些年来由于信息和网络技术本身的发展和学术交流的开放,中国法律信息的发展速度之快令人眩目,相信这方面的研究文章会越来越多。
关于中国法律信息和图书馆的发展,我注意到以下几方面的变化:一是在观念上,法律学者们几乎无异议同意,对法律文献信息的把握直接决定了法律课题研究的质量和重要性,进而影响法律教学、研究机构的竞争力。我还注意到,中国的司法机构也开始注重法律信息的建设;第二,学界在法律信息建设方面非常积极,各主要法学院或法学研究学会都已经建立了非常出色的信息网站,有些甚至有不错的法律有关的数据库;第三,中国法律信息的商业性的生产者(供应者)越来越多,相互间的竞争促进了数据库的发展和成熟。
但是我也注意到的一些问题:比如法律图书馆建设本身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图书馆员们的地位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对图书馆长和馆员的资格要求应该要统一。图书馆的建设也还有很多功课要做,比如馆舍的建造或修缮,应该考虑到电子时代学生的特点;法律图书馆的各类服务应该规范化、固定化。另外,我觉得法律界之间对法律信息建设似乎缺少有机、积极的合作,以至于造成一些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希望未来的中国法律图书馆协会能起一种指导、联络、沟通的作用。
蒋:预算经费的有限性与文献资源膨胀的无限性这一矛盾是图书馆不得不面对、历来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数字时代,强大的数据商凭其兼并整合获取的海量数据或不断升级的检索平台而连年推高自己的产品价格,让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图书馆经费雪上加霜。此次中美香山会议上,即使是“财大气粗”的美国同行也对此抱怨不已。此外,数据商“统一打包”的捆绑销售模式一方面加重了图书馆的财务负担,一方面又因无用资源的零点击率而造成大量浪费。面对强势的数据供应商,图书馆只有联合起来,统一应对。CALIS是中国目前最大的集团采购联合体,到2007年底,已有170多所学校和图书馆签署了委托协议。
作为图书馆采编和连续出版物部门主管,面对年年涨价的纸质文献和电子数据库,你们的解决之道何在?据说美国法律图书馆有一个集团采购,能否谈谈这方面的情况?还有一个比较具体的问题,即美国图书馆的购书经费中,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源的采购比例如何?据说,在美国,有的图书馆电子资源支出已达总经费的70%-80%,据说目标是实行全电子化。[④]美国图书馆现在大量裁减纸质图书的收藏,不知他们淘汰的标准是什么?在这次“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研讨会”上,美国有一个法学院图书馆馆长宣称要淘汰10万册旧书,令在场的中国同行非常兴奋。对经费有限的中国图书馆来说,西方纸质和电子法律文献的价格过于昂贵。
刘:纸质文献和电子数据库价格的上升和图书馆经费的冻结或减少也是令美国法律图书馆界同行们头痛的难题。集团采购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诸多办法中的一个。比如美国东北部法学院之间有一个“新英格兰法律图书馆联盟”,我所任职的纽约大学法学院也是成员之一。这个联盟的专职执行主任负责与美国和外国的法律数据库供应商谈判,争取得到一个合理的低价。参加该联盟的法学院定期地频繁联络、交流,对数据库的质量的查询功能等做出评估。这是一个既节约经费又确保向读者提供信息服务的一个很有效的举措。
这些年来,电子资源的比例在以纸质文献为主的馆藏中的比例越来越高。但各校情况不一样,全美律师协会和全美研究类图书馆每年都做数据统计,我想不久应该会公布一个相对准确的数据。至于淘汰纸质材料,各校也有自己的馆藏政策,一般的公识是,图书馆应保证购买教学和研究的必要资料,比如确保一类资源的原始性的馆藏以及法学院经典学科的发展;尽量减少购买副本;淘汰重复性的、较容易获得的资料;在同一主题的馆藏中,淘汰那些学术地位相对低的专著或期刊;对外国法更多地依赖于公共域区里的文献信息,等等。此外,法律图书馆之间也加强合作,比如在馆藏购买上分工、分专题,避免重复收藏资源,以节省经费。
蒋:资源共享是图书馆界的一个古老的梦想,在纸质文献时代实施起来困难重重,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诞生和发展终使美梦成真。最近,在上海交大图书馆召开的“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图书馆与法学教育改革——中国13所大学法学院对话与合作圆桌会议”上通过的《十三所综合性大学法学院高级职业教育的合作宣言》,就国内著名大学法学院定期的合作讨论机制、学生的相互交流培养、教材和教学方法的相互合作等问题达成了共识。该《宣言》被季卫东教授誉为“是迄今中国内地大学法学院首次自发性的院际合作宣言。它或许是我国大学之间率先构筑类似美国大学常春藤联盟的一种尝试,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的共识将从这种自发而自由的对话中开始凝聚”。尽管这13所院校就图书资料的资源共享达成了初步共识,但要真正付诸实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例如,在资源共享体系的建立中,如何解决名校和普通学校资源多寡不一的矛盾?资源共享是否会削弱名校的优势和竞争力?能否谈谈美国大学法学院文献资源共享体系方面的情况?
刘:关于大学法学院的文献资源共享体系,各校的方法不一样,但法学院图书馆一般都是尽力将图书馆具有的所有资源以最有效、快速的方法提供给读者。有的法律图书馆还承担促进法律的公开获取的运动。比如康内尔大学法学院的“法律信息中心”,将美国公共域区里的法律信息,比如美国法典,最高法院的判例等收集、整理,定期更新,并将数据库免费向全球公民开放。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一些法学院也是如此。但是大多数法律图书馆没有人力、物力方面的条件,信息服务的对象还是锁定在本机构。另外,如果数据库是商业性的,那图书馆必须遵守与商家之间订立的使用协议,不能随意公开获取。
关于名校、普通学校资源多寡不一的矛盾,在任何国家都有相似性。在美国,私立法学院之所以比公立法学院更具有强势,主要原因是在于其财政资源的雄厚。我所理解的“资源共享”的客体是公共域区里的资源,不受版权限制,对这些资源的充分利用一定会提高普通学校的竞争力,但并不就意味着会削弱名校的优势和竞争力。“资源共享”的终极目标是使这个世界更文明、公平和合理。
蒋: 1949年以后,中国内地图书馆主要采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和《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等三种图书分类法。目前,绝大多数图书馆使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其中,《中图法》因为法律学科的特殊性而制定了两套分类法,常用的是第一套分类法,第二套仅限于少数政法专业院校如西北政法学院。不过,关于《中图法》的法律类目争议较大,其无法适应法学学科的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笔者参与了《中图法》部分法律类目的最新修订工作,虽然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但由于《中图法》内在的结构性缺陷,根本问题仍无法解决。请简要介绍美国法律图书分类法的情况。如是否有一个全国统一使用的分类法?
刘:总体来说,美国法律图书馆所采用的分类法逐步向国会图书馆分类法靠拢。在高校或学术研究性图书馆里,一般使用国会图书馆分类法,公共图书馆则使用杜威分类法居多,主要原因是杜威法分类相对简单,难以涵盖学术研究性图书馆藏资料。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情形下,为了便于组织和查询文献资料,分类的统一性变得重要起来。比如,不少法律图书馆对馆藏的文献记录做了全面的“重新分类”(reclass),统一采用国会图书馆分类法。
蒋:目前,大陆境内尚无全国性统一联机联合体编目体系,只有区域性联机联合编目组织。现行编目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多种规则并行、标准难以取舍以及编目分散、资源共享无法实现等。[⑤]其中,规模较大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性联机联合编目组织主要包括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OLCC,隶属国家图书馆)、CALIS联机合作编目中心(CUCC,隶属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联机联合编目系统(UNICAT,隶属中国科学院)、上海市文献联合编目中心(SIUCC,隶属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及地方版文献联合采编协作网(CRLNet,隶属CRLNet管理委员会)等。[⑥]北京地区有一个北京高校图书馆学会编目工作研究会。[⑦]这些联机联合编目组织建立了中心馆和各成员馆之间联机编目、公共检索、文献传递等公共业务关系。自1983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GB3792系列文献著录规则、CALIS中文著录规则、《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12451一90)、《普通图书著录规则》(2000年修订报批稿)等编目规则。但至今,国家在著录方面还没有一个规范统一的标准。目前影响较大的是GB3792系列文献著录规则、CALIS中文著录规则和《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上述规则自身存在的差异以及在实行过程中的理解偏误,造成了多种规则并行、标准不一的局面。因而,各馆建立的编目系统、编目软件与目录数据库各不相同,即使是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和CALIS联机合作编目中心等机构的目录数据也大相径庭,严重影响了数据的质量和标准化进程,也不利于全国统一检索平台的建立。[⑧]
此外,编目人员在图书馆内的地位过低,导致优秀的编目人员流失严重。[⑨]目前盛行于图书馆数据加工的“外包”方式,聘任大量未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非编目人员,使数据的规范性和分类不准确等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书商提供的书目数据质量实在堪忧。
美国大学法学院是否有一个统一的编目组织/系统?如果各校分类标准不一,是否影响著录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美国采编人员是否自己做编目?或采用“外包”方式?
刘:美国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并不具有一个统一的编目系统,各校图书馆有不同的编目系统,但地处美国加州的Innovative公司的系统在法律和医学图书馆中比较受欢迎。另外,法律图书馆的文献编目一般都使用可机读的数据(也称marc数据),所以,编目者可在几个全球统一的文献库里下载或输入文献纪录。另外,如上面所说,大多数法律图书馆都采用国会图书馆的分类系统,所以,整个文献处理过程还是具有相当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据我有限的经验看,美国法律图书馆的组织、管理模式并不是一刀切的。有的法律图书馆人员不足,那么,一个馆员可能需要承担不同的职责,比如采编和编目由一人负责。但规模比较大的法律图书馆则分工仔细,比如在纽约大学法律图书馆,采编和编目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大家各司其职。“外包”也是一个选择问题,规模小的法律图书馆可能比较倾向“外包”以节省开支。但是规模大的学术性图书馆还是依靠自己的专业编目员编目,以便保证文献目录的质量。当然,现在的编目绝大部分是“套数据”,很少量的文献资料采取“原始编目”。然而,编目者们还是需要花不少时间作在线目录的维护工作。
蒋:随着数字化革命的深入,电子资源的分类越来越重要,中国法律电子资源一般并不遵从纸质文献的分类法如《中图法》或《科图法》等,也无统一的标准,大致是按法律体系分类。鉴于大陆法律体系的分类目前尚未出台官方标准,电子法律资源的分类标准遂各行其是、陷于混乱之境。这种分类的无序性和错误性不仅给数据的检索和管理带来困难,[⑩]还使数据不够规范和科学,因而影响数据的使用效果。美国Westlaw 和LexisNexis数据库的分类标准是否具有普遍性?
刘:关于电子资源的分类,美国同行们作了不少讨论,比如对电子资源术语的统一。在现有的系统里,法律编目者们对电子资源的文献处理已经建立了不少规则,以便与纸质资源的区分。现在,读者在检索文献目录时,一般都能非常容易地分清所需资源的载体。Westlaw 和LexisNexis的数据和主题分类没有普遍性,只对该数据库有效。但是West的“钥匙码”系统对美国法律的分类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和我们要讨论的不是同一个论题。
蒋: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法学研究的的不断深入和细化,中国法学刊物出现了专业化和专题化发展方向,大量“以书带刊” 的法律学术集刊应运而生,并形成了如梁慧星教授主编的《民商法论丛》、郑成思教授主编的《知识产权文丛》等著名品牌。[11]连续出版物的出现,丰富了馆藏,但也因自身无固定出版周期、缺乏同行评议、发行渠道不畅等特点带来了收藏、管理、保存、检索和评价等方面的问题。请简要介绍一下美国法律类连续出版物的分类及保存情况,尤其是“活页(Loose leaf)”这一形式,据说非常有用但价格昂贵,且内容并未数字化,在现有的数据库中均无法找到。能否从图书馆的角度,对其使用效果和学术价值进行评估。
刘:连续出版物是美国法律文献资源中的主要形式。一般来说,法律馆藏中大约7成以上为连续出版物,因为法律法规,案例报告,以及研究成果都是日新月异的,这与其它社会科学的学科,比如历史、文学等不同。连续出版物包括报刊杂志、期刊、丛书、活页(Loose leaf)等等。图书馆一般对连续出版物(尤其对一些核心刊物)装订,以便长期保存。近几年来,一些电子期刊档存产品(比如HeinOnline)的可信度和检索功能的完善,法律图书馆(有的迫于图书馆馆舍空间缩小的压力)已经开始讨论长期保存纸质期刊的必要性了。
活页文献对法律研究曾经非常重要,直到现在,有些活页资料还是至关重要的资源。但总体来说,活页文献的学术价值有高有低,在整理、维护方面代价比较大,又较易缺失,已经逐渐失去优势。有些活页文献确实未包括在数据库中,如果它们恰巧是教学、研究必不可缺的,那么,图书馆一定会专门购买。如否,那它们通常是图书馆为节省经费而停止订购的首选。
蒋:在您的学术生涯中,法律信息检索(legal search)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您在美国也从事法律检索方面的教学和研究,这次在交大主办的“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图书馆与法学教育改革会议”中,您做了题为“美国法学院开设法律文献检索课程的经验”的演讲,能否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您文章的观点,给我们的读者分享一下您的经验?
另外,法律检索课在中国还可以说是个新生事物,仅在部分法律院校中实行;并且,其独立性尚存在争议,如有些专家就认为作为文献检索之分支,法律检索应为人文社科信息检索课(或信息素质教育)的一部分,没有必要单独设立。那您的看法又如何呢?
刘:我的报告部分是关于教师服务的。以下是我的论题的摘要:在法律院校图书馆运行中,教师服务机制是图书馆的工作重心之一,也是实现法学院教学、研究的宗旨的极为有效的途径和方法。然而,这在目前中国法律教育中还是一个较新的理念。我介绍了美国法学院图书馆中教师服务制的具体实践和操作细则。同时,就中国的法律教育的现状讨论教师服务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即如何通过图书馆专业化的方式,向教师提供定向的图书馆服务,包括文献查询、文献传递,并对教师授课的学生提供文献指导,从而高效率地协助教师的研究和教学,这对承担着繁重的教学和研究任务的中国法学教师更为重要。我认为,图书馆实行这项专业服务将有助于提高图书馆员的地位,同时使教师在国家甚至全球层面上的竞争中更具有优势。
关于文献检索,中国原来的四个司法部直属的法律院校一直开设法律文献检索课,有着不少可贵的经验。另外,在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中,清华大学在这方面是一个领军学校。于丽英老师的演讲提供了非常详细的经验。美方演讲者也谈了他们的经验和课程设置。一般包括给法学院一年级开设的“基本法律检索课”,以及二、三年级开设的高级法律检索课。这些课程在不少法学院学生看来是最有实用价值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