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调整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合理利用问题, 对于我们在数字化图书馆建设中既保护好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又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挑战
11合理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小
复制是读者利用作品的最基本方式。在网络数字化时代, 高效率、低成本, 信息获取容易、操作简单,数字传输的无限复制性是复制最大的特征。可以说,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 从传统馆藏文献数字化到数字化作品传输上网, 用户访问、浏览、下载、缓存等所有过程都是对作品的复制过程, 复制无所不在, 任何一个网络终端用户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利用互联网传输或利用作品, 使得复制变得多变, 琢磨不透, 让版权人很难有效地对作品的复制和个人使用进行全面控制,面临随时会出现权利损失的局面。也正因此, 现代版权人要求重新考虑数字图书馆能否继续享有合理使用方面的豁免权问题, 国际社会也加强了对版权人的利益保护, 从近年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看出, 美国欧盟等国在立法方面明显偏袒著作权人的权利。如1999 年5月, 欧盟委员会颁布《版权指令草案》 , 其中第2 条规定, 复制包括以任何方式或形式, 直接或间接的, 暂时或永久的, 整体或部分的复制, 这大大拓宽了复制权的范围, 便于权利人充分享有版权。再如1998 年10月, 美国公布了《1998 年数字千年版权法》 简称DMCA, 该法对网上作品的临时复制、网络上文件的传输、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重新定义, 第404 条对原著作权法第108 条有关图书馆和档案馆的豁免条款进行了修订, 允许非赢利性图书馆和档案馆为保存或馆际互借可以使用数字技术复制作品, 制作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三份复制品, 数字复制品不能在图书馆和档案馆以外的场所向公众传播。规定未经允许在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为非法。这种合理利用范围的缩小, 必然对发展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 实现资源共享等造成冲击与挑战。
12合理使用的真伪越来越难以把握
通常, 人们判断合理利用因素标准之一就是合理使用范围是否营利, 如果个人使用为非营利性, 则应视为合理使用, 如果个人使用为营利性, 则不视为合理使用。在网络虚拟环境下, 我们即使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 那么在数字传输瞬间传遍全球的优势下, 由于个人使用已绝非传统的个人能控制, 其当初的无营利性随着网络的传输, 可能就会为他人进行营利性使用提供便利, 这种瞬间变化中的利益不仅难于控制同时对版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显然, 网络环境给合理使用的目的带来了混乱。
1 3 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处于不利地位
实践证明, 不仅近年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案件屡有发生, 而且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处于不利地位。已经宣告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面临更多的限制, 图书馆的文化功能和公众利益相对被削弱。
2对策
21加强立法, 健全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
俗话说, 没有规矩, 就不能成方园。法律法规是各行业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因此, 我们应根据国际惯例及网络技术发展, 针对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和社会服务的特性, 重新界定网络环境下合理利用的内涵,适当扩大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范围, 包括: 数字图书馆用于教学、科研而进行的数量合理的数字化复制;对已经数字化复制作品的传播范围进行明确的限制;对数字图书馆用于保存馆藏或用于陈列的数字化复制给予明确规定等, 做到有法可依, 有据可查, 在公众利益与版权人利益之间, 建立起新的利益平衡机制,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如澳大利亚在1999 年颁布的《版权法修正案》规定: 图书馆、档案馆在网络环境下可以使用新的技术传播作品, 图书馆还可以将作品上载到网站, 但只能为读者提供作品的屏幕浏览( 不能输出到打印机或软盘) 。
22正确理解、把握现有合理使用制度的尺度。
公益性是图书馆的主体性质。尽管国际社会加大了对版权合理使用的保护力度, 但各国诸如1991 年欧盟计算机软件指令、1995 年欧盟绿皮书与美国白皮书、1996 年WCT 及WPPT、1999 年欧盟版权建议指令和美国“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 DMCA) 等版权法都有针对图书馆制定有专门的合理使用条款及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与相应的救济条款, 以保证图书馆服务的无偿性。因此我们在进行数字图书馆建设中, 应仔细研究,掌握国内外相关法规、制度, 把握好合理利用的度。做到: ( 1) 头脑清晰, 尺度得当。弄清国内外有关合理使用的法律法规, 使数字图书馆建设始终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健康发展。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 条规定的: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就表明若想“合理”地将本馆收藏的文献进行数字化复制, 只能是为了保存版本的需要, 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把握使用作品的比例程度。如美国的《1998 年数字千年版权法》第404 条对原著作权法第108 条有关图书馆和档案馆的豁免条款进行了修订, 允许非赢利性图书馆和档案馆为保存或馆际互借可以使用数字技术复制作品, 制作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三份复制品。( 3) 避免为商业目的使用, 不能对著作权利人造成潜在的市场影响。
23积极开展符合国内外合理使用制度的信息服务工作
231充分利用公有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加工及传播
如果说保护期内未发表的作品如学位论文数字化牵涉到发表权问题, 那么公有领域的作品在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后, 不再受著作权保护, 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的信息。因此对公有领域作品的数字化加工及传播是数字图书馆馆藏数字化内容之一, 我们可以通过对本馆特有的馆藏资源, 进行专题特色数据库建设, 尽可能地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充分展示数字图书馆的社会公益性质。值得注意的是《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我国《著作权法》将版权保护期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 美国《998 年数字千年版权法》网络著作版权保护期定为70年。
232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色数据库
数字图书馆制作的目的是为读者寻求获取版权作品的途径和方法是图书馆读者服务的内容之一, 因此数字图书馆可以在没有侵害版权作品的权益同时, 开展诸如题录、文摘、索引等数据库产品, 形成自己独特的数字产品, 享有自己独立的知识产权。
233尽可能地取得对保护期内作品的授权
通常馆藏大部分资源均在保护期内, 尽管是为了保存而进行的复制是合理利用之范围, 但要将数字化的作品转换并上网向读者提供使用时, 仍然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为此我们可以通过著作权的转让及授权方式, 与国内知识版权中心或大型的专业书刊出版中心联系, 取得合法的作品使用权, 从而达到规避侵权行为的发生的目的。如美国大学图书馆在发展数字图书馆时, 也多半透过向著作权交换中心或向大型杂志社取得合法授权的。
24走联合、协作、共建之路
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一个综合网络技术、法律、文献信息于一体的浩大而复杂的工程。实践表明, 联合、协作、共建是数字图书馆建设和版权保护的必然趋势。通过合作方式不仅能避免由于规范、标准的不统一所造成的混乱, 减少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投资, 避免有限资金的浪费; 而且通过协作效应可以提高开发和利用数字文献信息资源的综合能力, 扩大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的覆盖面, 强化数字图书馆版权合理利用的功能。
主要包括:
( 1) 图书馆界与法律界进行行业之间的联合、协作; ( 2) 行业内部纵向协作, 如国内外数字图书馆之间馆藏文献数字化的合作与共建、数字图书馆与数据库生产商的联合与协作等。通过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使数字化文献得到合理利用。如: 日前武汉大学图书馆完成的中英文图书数字化国际合作计划( CADAL) , 就是一个由国家投资建设, 浙江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等14 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数字图书馆项目。CADAL 项目得到中美百万册书数字图书馆合作计划 ( China - USMi ll ionBookDigi talLibraryProject)美国合作方投入的相当于1 千万美元的软硬件系统支持。CADAL 项目启动至今, 各参建单位已加工数字资源1 225 645册, 其中学位论文192 425册, 民国图书/期刊269 094册, 古籍187 993册, 现代图书444 951册,英文图书126 729册, 其它4 426册。目前已上传资源量为101 342册。( 3) 成立图书馆行业版权组织: 该组织的任务是开展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研究, 提出规划与措施, 向有关部门和立法机关反映要求, 代表图书馆同权利人谈判等。
25。提高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其工作人员不仅要求是信息系统的建设者、专家和工程师, 同时也是相关法律的执行者、用户的向导和顾问。为此, 培养和造就一支既有丰富的学科专业知识、较强的外语应用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获取信息能力, 又有很好的计算机、通信网络与信息管理等新技术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是数字图书馆顺利发展的保证。为此, 我们可以一方面通过人才引进提高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 可以通过培训班等在职教育的形式, 对在职人员给予及时的补充, 尤其是注意加强对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 通过宣传普及版权知识,使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 充分认识到数字化是对作品的复制, 哪些作品是应予保护的, 哪些作品是属于公有领域等等, 提高工作人员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 使数字图书馆建设沿着健康、正确的方向顺利发展, 让作品版权人利益与数字图书馆公众利用之间的合理利用在网络环境下达到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