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我国正处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起步阶段。自2007 年4 月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日起,意味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将从一般原则性要求正式进入法律体系。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公众获取各种信息资源的社会公益性机构,无疑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场所。本文试图从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的内涵和各种问题出发,就其如何应对这一新的形势,发挥更大的作用进行探讨。
1 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内涵
1.1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
关于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学者们的界定不尽相同。但随着《条例》的颁布,《条例》第1章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1]本文据此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应该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在一切行政活动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都应以全社会方便获取的方式,向公众公开。
1.2 公共图书馆公开政府信息的内涵
根据《条例》制定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执行,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1]的目的,并依据《条例》第2章、第3章的要求,结合以上我们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可以得出: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充当了中介的作用,公共图书馆要将其所获得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政府信息外,以图书馆特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其中,公共图书馆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仅要包括公共卫生、环保、公共安全、灾情预警、食品药品安全等政府垄断型信息,还要包括教育、医疗、计生、交通、水、气、电等各方面关乎国计民生的、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信息,公共图书馆要成为方便民众了解政府信息的中介。
2 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挥作用的依据
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重要作用,并非空穴来风、妄加断言,而是在法律条文和现实社会生活中有支持和保证的:
2.1.法律条款依据
《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2]这一条款从制度上成为了确立图书馆为公众提供信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基础。
《条例》第16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1]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1]该规定更具体地提出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从法律上明确了其在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上的主体地位。
2.2.社会价值依据
首先,社会性作为公共图书馆的基本属性,表明了公共图书馆应向社会全民开放。同时,公共图书馆具有能够对信息进行深层次开发的专业人才,具有保存各类信息、对社会文献信息流整序、向公众传递信息等职能。早在1975 年,国际图联就将公共图书馆的社会职能概括为: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展社会教育;传递科学信息;开发智力资源[3]。所以,政府信息作为众多海量信息的一部分,也是图书馆保存、传递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公共图书馆既然具有向全社会公众开放的义务,并与其他各类型的信息传播、交流机构共同承担着保存、传递信息的重要使命,且能够以其特有的方式通过自身优势吸引广大民众接触到各类信息,那么,公共图书馆作为政府信息的重要保存者、组织者和传播者就无可厚非地对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价值,有责任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为政府、为公众、为社会尽一份绵薄之力。这些也就使得公共图书馆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公开政府信息资源、保障社会大众获取政府信息知情权、发挥政府信息资源作用的有效场所,能够充分满足用户多层次的需求。
3.公共图书馆在公开政府信息中的障碍
随着《条例》的颁布,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受到越来越多专家、学者们的重视。但是,要想使公共图书馆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手段,我们必须正视诸多障碍的存在:
3.1.公共图书馆发展的不均衡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不均衡,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不均衡。就政府信息公开来讲,这种不均衡具体表现在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点、馆内设施及所收藏的资源布局的地区间的严重不均衡。由于这种不均衡,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小馆、街道、社区分馆数量较多,馆内设备较先进,馆藏相对丰富,这一方面使落后、偏远地区的公众很难到公共图书馆获取各类型信息资源;另一方面,由于开发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几乎所有公共图书馆现有的馆内设备、馆藏资源条件尚未达到《条例》的规定,缺乏专门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设施,缺乏时效性强的政府信息资源,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公共图书馆对政府信息资源的公开。
3.2.传统观念的制约
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运作过程中,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上,思想观念的障碍最难突破,但又不得不突破。长期以来,“官本位”思想严重,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把信息视作自己的“特权”,出于各种目的不愿意将信息进行公开,或将不重要的信息公开,亦或更习惯于能不公开就不公开的“缩水公开”,使信息公开缺乏基本的透明度,而且这种状况长久以来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惯性。因此,要想使行政机关及时、主动地将本部门拥有的公众关注的信息提供给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恐怕还有一段比较长的路要走。
此外,很多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长期以“管理者”自居,对自身缺乏合理的定位,对工作缺乏热情,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与此同时,读者对自身的公共图书馆权利意识长期淡漠。以上这些观念毫无疑问也会成为阻碍公共图书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瓶颈”之一。
3.3.公共图书馆工作活力的缺乏
很多公共图书馆,特别是穷困、偏远地区的中小型馆长期以来资金投入不足,图书馆工作人员普遍待遇偏低、素质较差,对工作缺乏积极性,致使队伍不稳,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多,工作毫无创新之处,最终使得公共图书馆的效益不高、服务水平普遍较低,不能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无法吸引社会公众。公共图书馆采取惯用的服务方式和手段,明显地制约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也有碍于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使其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丧失了原本的优势,使政府信息公开的受众群体受到了限制[4]。
3.4.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机制的缺失
通观世界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现状和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国所采取的是分步骤、分阶段、分层级的立法模式,即把政府信息公开法纳入到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框架之中。现阶段《条例》的出台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制定、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因为配套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相关标准的不完善,导致的结果就是可操作性差。而公共图书馆作为《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之一,公开政府信息成为公共图书馆一项应有的义务,却没有相关制度的约束。
试想,当公共图书馆没有履行该项义务时,在没有形成一个相应的法律体系、没有一部正式的、权威的、与《条例》相配套的图书馆法律法规之前,如何来保证公共图书馆该项义务的完成、保障政府信息的公开?
4 发挥公共图书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
公共图书馆要充分发挥其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并非一个系统一蹴而就能解决的,而需要全社会、多方面、长时期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4.1.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公共图书馆基本建设。
公共图书馆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拨款,而政府拨款显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公共图书馆的新书引进、硬件配备和日常开销。因此,公共图书馆要利用自身的优势开展一些有偿服务,吸收来自社会各界,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的多方捐资,为公共图书馆的基本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
4.1.1.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点的增加
截至2002年底,我国上报的公共图书馆的数量是2697家,仅比2000年增加两家[5].如果将这个数字用13亿人口来平均的话,大概每50万人才拥有一所公共图书馆,我国的这个数值与世界上该数值的中等水平-- 1万人拥有一所图书馆相比可谓是相距甚远[6],这与我们今天所提倡的学习型社会是极不相称的。
增加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网点,不仅需要中央、地方等各级单位相互配合,把其列入城乡建设规划中,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力争获取各界的各种协助,在大城市中努力建设社区图书馆,中小城市则应以市、县级图书馆为中心努力构建各类分馆,使更多的社会公众有更多的机会走进图书馆。这样,就使公共图书馆为广大公众提供了一个更易于获得政府信息的、更易于接受的、有效的途径,为政府信息向社会大众公开创造了极为有力的条件。
4.1.2.公共图书馆内专门场所和设备的配置
《条例》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1],并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1]。这些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相应的投入,实行专款专用,在各级、各类型公共图书馆中设置供广大公众查阅政府信息的相关场所,并为公共图书馆购置相关设施和设备,如电脑、触摸屏、大屏幕电视墙等来满足大众的查阅需求,使用户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良好的硬件设备,保障公开渠道的畅通。
4.1.3.公共图书馆网站上政府信息的链接
通过对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网站上链接的国内公共图书馆站点的访问,可以看到,我国公共图书馆网站还均未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涉及政府信息资源的网站也是寥寥。在这一点上,美国的国会图书馆为方便公众通过网络直接存取政府信息资料开展的“国家电子图书馆”工程,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典范[7]。因此,为配合《条例》的执行,履行公共图书馆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义务,各公共图书馆,尤其是偏远地区及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应该下大力气加快网站建设,开设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板块,建立政府信息的相关链接,并由专人负责,真正为用户提供快捷、便利地获取政府信息的网上通道。
4.2.强化社会意识,转变传统观念。
传统的观念和意识不仅制约着政府信息的公开,而且也制约着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这就需要全社会从上到下共同努力,实现政府信息的透明、公开。
4.2.1.转变行政机关传统观念
《条例》中对行政机关在通过公共图书馆这一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时,做出了相关规定,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1]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必须转变长期以来避实就虚的公开“潜规则”,努力保证公开范围符合《条例》的规定,有义务将及时、真实、准确的信息提供给公共图书馆,为图书馆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做好充分的准备。
4.2.2.强化馆员意识
在强化馆员意识上,各级、各类型公共图书馆应通过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转变长期以来“上面推一推,下面动一动”的惰性,配合《条例》的实施,成立专管部门,积极从多方组织协调,着手于政府信息的搜集、获取、整合、发布、指导公众获取信息等方方面面,使各项事务由专人负责,明确职责,使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水平有所提高,使公共图书馆真正成为政府与群众联系的纽带,推动政府信息的公开。
4.2.3.强化公众意识
各级政府和公共图书馆要共同努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等各种传媒,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讲座、专题展览等宣传活动,转变社会公众一直以来认为公共图书馆只是提供各类报刊、杂志、文献的场所这一传统思想观念,有意识地引导和培养用户从公共图书馆自觉获取、使用公用信息的意识和能力,为政府信息的公开奠定坚实的__群众基础,使政府信息资源切实走向社会大众。
4.3.改进服务方式,激发工作活力。
各公共馆还要在激发工作活力上下功夫,紧紧抓住政府信息公开的大好契机,协助政府部门的工作,争取政府的支持,从而改善自身的发展条件。首先,公共图书馆应发挥其专业特色和专业优势,对分散的政府信息进行搜集、整理与调控,并进行深层次的开发,建成公众关注的各类型公共信息数据库,使政府信息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其成为政府信息资源存储、管理、使用的重要阵地。其次,借鉴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成功经验,利用公共图书馆的资源优势,在市场和政府之间调整好关系。针对政府和公众的各种需求,激发馆员改进工作方式,从创新上着手,提供各类型的创新服务;为用户提供多元化的个性化定制服务,进一步开展相应、合理的有偿服务;增强馆员工作的积极性,把全体馆员真正调动起来,通力合作,拓展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空间,补充图书馆经费不足,逐步形成有效的、信息公开的“窗口”服务机制。
4.4.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出台配套的图书馆法律法规。
随着《条例》的颁布和即将实施,各相关部门必须关注法律文本背后的制度设计。对于公共图书馆来说,有必要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尤其在《图书馆法》出台前,应针对《条例》提出的要求,具体制定各种操作规程及规范各馆行为的章程,使公共图书馆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增强可执行的操作力度,使违规操作的公共图书馆能够有法律规章和相关组织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和处理。这就从另一个侧面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保证了公众能够从公共图书馆获取其所关注的政府信息。
4.5.重视理论研究,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理论研究是学科发展的基本动力。因此,图书馆界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理论研究,以理论促发展,重视从理论的视角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内容、服务机构、服务对象、服务手段、服务模式等进行研究和探讨。这种理论研究不但将对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的公开实践中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使民众得到实惠,而且有助于公共图书馆带动各种类型的图书馆,适应并最大限度地利用政府信息公开,从而引领图书馆本身的发展[8]。最终,使政府、社会大众和图书馆三方受益,促使整个社会向着更民主、更公开的方向发展。
5 结 语
综上所述,公共图书馆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均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公共图书馆能否在《条例》实施之际,切实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无论对政府的“阳光工程”来说,还是对社会大众和图书馆来说,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公共图书馆要在全社会共同关注知情权的大形势下,依据《条例》,主动承担起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义务,促使政府信息的“公开条例”最终成为“公开惯例”,使政府的权力最终能够回归社会;切实做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1],“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1],为全力打造“阳光”政府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