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是指诠释、介绍论述法律思想、法学理论各类案例、法律法规内容的专著、教材工具书和普及性读物。目前,出版法律图书有两难:一是法律的操作性强,从理论到实践,有一个理解和执行的过程,它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二是由于我国处在经济变革时期,立法更新非常快,法律图书出版周期又相对较长,往往新书刚刚出版,内容已经过时。这一切都关系着法律图书时效性问题,而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对于该类图书选题的策划、组织出版,乃至最后能否顺利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时效性与立法动态
近年来我国法律不断设立、修改和补充,初步形成了一个崭新且比较完善的体系。随着这个体系的建立,法律图书品种日益丰富,也初步形成了一个法律图书体系特别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现已成为法学教材的出版基地之一。
在每一部法律即将诞生之际,都伴有介绍该法理论和内容的图书产生。而这一过程正是法学编辑掌握立法动态把握出书时效的过程。时效与立法的紧密联系在这时表现得十分突出。
每一部新法诞生都会带来学习的热点,提早掌握该法起草、酝酿、讨论、通过公布的信息,便可控制配套用书的策划、组织、撰写出版的步伐。这需要编辑经常地与立法部门沟通、联系,了解立法部门的想法和动态、了解哪些法律在起草、酝酿或正在进行立法调查?哪些作者、专家正在撰写介绍该法思想和内容的著作?只有掌握了立法动态和作者信息,才能把握图书出版的最佳时机,取得出版的最佳时效。
二、时效性与图书质量
时效性与图书质量是相辅相成的。我们要在保证时效的基础上保证质量,在保障质量的同时注重时效。目前,出版界存在的“无错不成书”的现象,固然与管理体制、编校质量、编审制度有重要关系,但也是只注重经济效益,抢时间、争时效的结果。例如,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复习指导书不下十几种由于受复习大纲出台的时间限制,又为了抢在考试之前出书,各书商、出版社抢时间、争市场,最后推出的复习辅导用书有相当一部分很难保证质量,有的甚至出现1/1000的错误。在这里,时效性与质量形成了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许多出版社都作了有益的尝试,如改善管理体制,加强编校人员的精品意识,聘请社外专家加入编辑队伍,聘请高校研究生加入校对队伍,扩充编校力量,以及找有实力的印刷厂按时按质完工等,都不失为求时效又讲质量的好办法。
三、时效性与超前性
有内行人评论说,图书不求畅销,但求常销。从营销的时间期限看,图书的时效期限越长,市场占有的持续时间也就越长,市场占有率也就越高。那么,如何延长法律图书的时效期限呢?笔者认为:方法之一就是选题的超前性。做为一个法学编辑,不仅要有精品意识,更要有超前意识。在日常的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同立法、司法部门建立联系经常地参加各种会议,听法学专业的学术报告经常与著译者和归国人员联系,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经常翻阅报刊资料,吃透党的方针政策,研究法学理论和新法规内容,从多渠道、多侧面、多角度收集信息,开动脑筋,才能提出具有超前意识的选题,然后不失时机地组织论证编写和出版,从而实现更长、更强的图书时效。
四、时效性与出书时间和出书过程
出书时间的适宜与否,出书过程的长短,决定着图书的时效。出书时机把握准确,便能取得最佳时效反之,便形成最差时效,不仅使图书失去销售价值和使用价值,也会给出版社造成损失。例如:1995年是我国的金融立法年,在这一年颁布了《票据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还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在后面这两大决定中,针对新形势,对原刑法补充了许多新罪,影响很大。根据这两个决定撰写的《刑法新立罪实务述要》在1996年7月出版。此书在1996年是适合形势又立意新颖的选题,但事隔半年多,1997年3月新刑法颁布,两大决定中大部分新罪重新排列组合,吸收进新的刑法条文,并在定罪量刑上进行了许多修改,同时又设立了许多新罪。随着新刑法的颁布,选题新、质量好的介绍新刑法内容的新书相继问世,《刑法新立罪实务述要》面世仅半年便过时了。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出书时间与图书时效性的重要关系,也再次证明了立法对图书时效的决定作用。
综上所述,图书时效性与立法动态、图书质量、出书时间等都有重要关系。要实现图书的最佳时效,需要编辑、作者及出版、发行人员的协同配合。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日益完善,法律图书也会日益品种繁多,兴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