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初版时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法学研究状况所限,《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初版于1975年,以下简称《中图法》)中“D9法律”分类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其后虽几经修订,但由于基本结构未变,并无重大改进。后来增编的第二分类体系在基本结构中虽明显优于D9体系,但在许多方面受D9体系影响较大,亦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本文针对《中图法》法律图书分类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1关于两套分类体系
《中图法》自第三版起,对法律类文献在“D9”体系之外,编制了第二分类体系(DF体系),供法律专业单位选用,出现了两套法律图书分类体系并存的局面。
对于两套分类体系并存,有两种相反的态度。否定说认为同一部分类法对学科的分类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否则就难有一个统一的分类结果[1]。两分类体系并存与统一文献分类的要求和趋势相背离,无益于文献建设现代化的实现[2]。肯定说认为资料分类有时需用反映不同的知识整序的第二分类方案,《中图法》法律类就是典型一例[3]。这两种相反的认识涉及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法律类图书究竟有无必要编制两套分类体系,以及两套体系该如何定位。对此,有必要先探讨《中图法》中两套体系的得失。《中图法》D9体系与DF体系的基本差异在于,前者主要按国别划分基本类目,后者主要按法学分支学科划分基本类目。按《中图法》DF表的说明,第二分类体系是为适应按法的类型进行分类的需要而编制,供法律专业单位选用或为编制专题目录用。这表明,第二分类体系的适用单位定位于法律专业单位,也就意味着第一分类体系主要适用于非法律专业单位。其隐含的逻辑大前提是,法律专业单位适合于按法的类型(实为法学部门或法学分支学科)分类,非法律专业单位适合于按国别分类。
笔者认为,《中图法》对两套体系的适用单位及其分类需要的定位欠妥。因为需要使用国外法律文献资料的,通常都是法律专业人员,如果说以法律专业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图书馆藏单位都更适合按法的类型而非按国别对法律图书作基本类分,那么其他非法律专业单位就更不可能需要按国别对法律图书作基本类分了。正因为《中图法》对两套分类体系的适用单位定位不当,造成了图书馆在法律图书分类体系选择上的混乱,也给图书使用者带来了不便。因此,主张废除D9体系。那么,有无必要另起炉灶编制两套分类方案呢?从法律藏书及其服务对象看,我国的图书馆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以法律专业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其法律图书种类较为齐全、藏书量大的图书馆,包括政法院校等法律专业单位的图书馆以及包含了法学专业的综合性大学、科研院所的图书馆;二是以公众和法律专业人员为共同服务对象的大型综合性图书馆,如国家图书馆、省市图书馆等,其法律藏书也往往种类齐全、量大;三是以一般读者为服务对象、法律藏书量有限的图书馆,比如没有设置法学专业的大学图书馆和小型图书馆。有无必要编制不同的法律图书分类方案,取决于一套体系能否兼顾上述三类图书馆的法律图书分类需要。这里有两个需要分析的因素:(1)同一体系能否兼顾法律专业人员与普通读者的需要。虽然这两类读者的法律知识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但其检索法律文献的思维结构应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如果分类体系编制合理,读者群体的差异不应成为编制两套体系的理由。(2)同一体系能否兼顾不同馆藏情况的需要,即馆藏有限的法律图书能否适用馆藏丰富、专业性强的法律图书分类体系。应当说,这两种情况的分类虽然需要区别对待,但基本类目的划分标准应当是一致的,即统一按法学学科划分,其差异只在于是细分还是粗分。因此,《中图法》完全没有必要编制两套体系。
2关于法律类文献单独立类
在《中图法》中,法律文献是同政治一起作为一个大类。虽然D类标题把“法律”并列于“政治”之后,但体系编排上实则把法律作为政治大类的一个类目放在最后(D9)。这无疑与《中图法》问世时的政治环境和思想认识有关,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虽然第四版修订前就有人提出质疑,认为法律类应该作为一个大类单独立类[4],但《中图法》第四版并未采纳这一建议。这或许不单涉及观念问题,也涉及技术问题。因为《中图法》以英文大写字母作为大类代码,而A-Z所有26个字母都已经被使用,如果法律类文献单独立类,则其代码没有字母可用,而且究竟是放在其他所有大类之后还是插入D类之后,也会遇到技术上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出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因此,这里涉及两个有待探讨且相互关联的问题,即《中图法》今后修订时法律类是否确有必要作为独立的大类以及如果作为大类应如何做技术处理。就前一问题而言,答案应当是肯定的。首先,就学科性质而言,法律(法学)本来就是人文社会科学中相对独立的一级学科。虽然法律与政治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且历史上具有对政治的学科从属性,但随着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法律与政治在当代学科体系中已成为两个相对独立、互不隶属的学科。这种情况下仍然把法律作为政治大类下的一个基本类目显然不妥。其次,从技术层面而言,把法律作为D类中的一个基本类目,只给予其一个“D9”的代码,有碍于法律图书分类体系的合理建构。因为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文献极为浩繁,法学的内部体系也极其繁复。如果以D9为起点,法律图书分类体系中的层级关系按《中图法》层累制的数字编号表示,则图书的细分会导致过长的数字代码,不符合简明要求,不便于检索图书,也不便于对图书进行归类、整理上架。因此,将法律类文献作为《中图法》中一个基本大类单独立类,对于《中图法》及其法律图书分类体系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我们的设想是,如果将法律作为基本大类单独立类,可按《中图法》第四版中第二分类体系的代码将法律设为“DF”类,而政治类可使用“DZ”作为代码(如果考虑到变码给图书馆带来的工作负担,政治类也可沿用代码“D”)。这样设想的理由是,一方面能在基本大类上把法律与政治区分开来,正确地反映现代学科体系中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不会影响《中图法》的整体架构,不至于造成增加一个大类而要变更其他大类代码的情况(这种方法也可运用于其他需要增设大类的情形)。
3关于基本类目及其内容的调整
基本类目的设置决定法律图书分类体系的基本框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中外法律图书分类体系看,基本类目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国别(或国际地区)划分,另一种是按主题(或分支学科)划分。前者能将一国的法律资料全部集中,便于按国别浏览、查阅;后者能把同一学科的法律文献全部集中,便于按专业需要浏览、查询。传统上,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文献分类体系多选择按国别划分基本类目。这主要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有关,即重法律实践、轻法学理论,传统上不重视法学体系的建构,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有明确的部门法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这种情况下选择按国别而非学科体系作为基本类分标准,是很自然的。但这样划分并不合理。因为从文献使用者的角度看,很少有人需要集中浏览、查阅一国法律文献中不同学科、专业的图书资料。相反,使用者更多地是需要从专业角度浏览、查阅文献,包括本国和外国的文献。因此,从图书分类的实用性要求看,法律图书基本类目的划分应当以法学的学科划分为基本根据。《中图法》D9体系设立的基本类目显然欠妥。其基本思路是,先把法原理类(90法的理论)与部门法学类划分开来,再把各法学部门中的纯理论文献(91法学各部门)与法律文献(92中国法律、93/97各国法律)区分开来,另把国际法单列(99国际法)。这种类目划分除了92~97类目按国别立类不可取外,其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法学各部门”的立类。按《中图法》的使用说明,关于法学各部门纯理论探讨的专著放在“法学各部门”中,关于中国法律各部门法放在“中国法律”中。但这样的区分不仅极为困难,而且将同一学科、同一专业的文献分割在不同的类目中,从而给法律图书的分类工作和读者的查阅均造成了极大不便。
《中图法》DF体系主要按分支学科(法学部门)划分基本类目,比D9体系更具合理性,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下面结合我们设置的基本类目,一并说明现行DF体系存在的问题。笔者设想的类目简表为:0法的理论、法律综合/1国家法、宪法/2行政法/3经济法、财政法/4民商法/5劳动法、社会保障法/6刑法/7诉讼法、仲裁法/8司法制度、司法技术/9国际法。说明如下:(1)《中图法》DF体系将“世界各国法律(总论)”作为基本类目,笔者主张将其作为“法的理论、法律综合”的子类。因为总论一国法律的文献极为有限,将其作为基本类目会造成类号虚置和类目之间的明显失衡,同时使得基本类目的分类标准不一。(2)在“法的理论”部分增列“法律综合”,是因为在现DF体系中,法学概论(属于法学简明读本,而非法的理论)、综合性法律丛书、法律工具类没有容身之所,通过增列法律综合,以将其收入其中。(3)增设“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类目的理由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社会保障立法的范围和规模越来越大,而且,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并不属于其他传统的法律部门。增设此类目后,可将劳动法、工资法、工会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纳入其中。(4)《中图法》DF体系将司法鉴定作为诉讼法的子类,而把犯罪学、刑事侦查、司法鉴定学和法医学作为司法鉴定的子类,显然不合逻辑。笔者主张,将司法技术与司法制度并为一个基本类目,其名称改为“司法制度、司法技术”,从而将司法鉴定、司法文书、法医学、刑事侦查学等司法技术类文献纳入其中。
4关于类目详表的完善
《中图法》DF体系的类目详表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限于篇幅,只做简要探讨。
4.1“法的理论”类目体系之完善
《中图法》“法的理论”类目详表已完全不适应当代法学的发展对图书分类的需要。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分类标准混乱、立类不科学、子类之间严重失衡。主要表现在:(1)DF02“民主与法制”内涵不明,立类不合理。如果它是指从理论上论述民主与法制关系的文献,则当属于法理学范畴。(2)DF03“法的起源与本质”、DF04“法的历史类型”、DF05“社会主义国家的法”这三个子类是按照已经过时的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体系立类的,不仅其所含的图书量极为有限,而且同法理学、法制史等子类之间的关系混乱。实际上,对于涉及法的起源与历史发展的图书,如果是论述一般规律的,应编入法理学类,如果是探讨具体国家的法律史的,应编入法制史类。(3)DF01“立法理论”与DF05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的小类“制定与实施”之间内容重叠。(4)作为本类目最重要内容的国家与法、法哲学、法理学、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都被塞进了DF0-0,造成了过分拥挤,也降低了某些学科的地位。(5)DF0-05“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其所列的子类并非论述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而是借助其他学科知识从不同角度进行法学研究的各种方法,因而,其名称欠妥。理想的本类目类分方案是:0法哲学、法理学/1法学方法、法律方法/3立法原理/4中国法制建设/5世界各国法律总论/6法律思想史、法学史/7法律文化/8法制史/9综合类。
4.2部门法学的类目体系之完善
《中图法》DF体系的各部门法类目详表的基本特点是,主要以部门法的法律文本体系为依据组织详表的结构体系,同时辅之以形式复分和地区复分,即对按法律部门体系划分的各专题再按理论、法的历史、法律文本及其汇编、学习与研究、解释与案例进行形式分类,如有必要,再依世界地区表进行国别划分,用地区区分符号()标识。笔者认为:(1)部门法类目的分类体系要突出本国法律,有必要在部门法内部体系(下转第57页)上把中国法律同外国法律划分开来。因为不同国家的部门法体系并不相同。以刑法为例,我国刑法分则把犯罪分为10大类,但国外刑法对犯罪的分类标准往往不同。如果按我国刑法体系,某些外国刑法文献就难以归类。所以,部门法中的外国法律应集中编为基本类目下的一个子类为宜。(2)鉴于中国国情,部门法中有必要把特别行政区法律作为基本类目下的子类。(3)除外国法律和特别行政区法律外,其他子类根据中国法律部门体系划分,但不应完全按照法律文本体系分类,而应结合部门法学科体系划分。因为部门法文献并非都能按法律文本体系逐一对应归类。
4.3司法制度、司法技术的类目体系之完善
按《中图法》DF8“司法制度”类目复分仿分规定,该类目采取的是先主题后地区类分模式,即将司法制度按主题分为8个子项,各子项下再按专题划分第二层子项,最后按地区划分第三层子项。其优点是,能将同一主题的全部文献集中起来,便于按主题查阅。其缺点是,未能突出中国司法制度,同时由于主题、专题划分较细,使地区复分的意义极为有限,并造成低位子类间的严重失衡。
我们认为,司法制度类目的分类体系不宜太细,地区复分改为主题分类的子类较为合适。下面在考虑把“司法技术”纳入本类目的情况下,提出笔者的分类方案:0总论/1法院/2检察院/3司法监督/4司法行政/5律师制度/6公证制度/7监狱制度/8司法技术/9犯罪学。
4.4国际法类目的体系完善
《中图法》DF9国际法类目的子类划分并没有依循国际法学的体系构造,在其划分出的9个子类中,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各占一个,其余各项均为国际公法专题。从尽量减少逻辑层次以实现结构简明的角度看,这样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一体系存在以下问题:(1)国际刑法本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但被编为国际私法的下位类。(2)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应当独立于国际私法,不应作为小国际私法概念的下位类。(3)国籍法、外层空间法、核法均属国际公法的范畴,但并没有同其他国际公法类编在一起,而是被编在国际私法之后。(4)国际公法类的专题划分不尽合理。理想的国际法类目体系如下:0国际法综合/1国际法总论/2领土、海洋、空间/3国籍、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4国际组织法/5国际关系法/6国际刑法/7国际经济法/8国际私法/9国际仲裁法。由于法律类文献浩繁,《中图法》法律文献分类体系的完善是一项艰巨工作,需要集思广益,尤其是各部门法学类目详表的修订完善,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法学专家的意见。我们期待《中图法》第五版的法律分类体系能以一个全新面貌尽早面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