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文献检索效果的评定
法律文献效果的评定是以检索系统对教学科研人员需要满足的程度为标准,通常主要通过查全率和查准率这两个指标来表达。
文献检索的目的是为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全面准确的所需文献,但迄今为止,文献检索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误差。这是因为对法学文献检索效果存在着两种判断依据一个是检索系统对教学科研人员特定需要的响应,凡符合提问特征即匹配检索策略的相关法律文献,会被系统自动输出,这类被检出的法律文献,是检索系统认为符合教学科研人员提问特征的,称为系统相关性预报。系统认为不符合提问特征的法律文献则不会输出,称为未检出法律文献另一个是教学科研人员的判断依据。从教学科研人员角度看,在所有被检出的法律文献中可分为满足了需要和不需要两部分。前一部分就是教学科研人员判断的相关法律文献,而后一部分是指虽是被系统判断为相关法律文献,但在教学科研人员眼里却是不需要的相关法律文献。查准率是指在所有被检文献中真正满足教学科研人员需要的程度,它是由被检出的满足教学科研人员需要的相关法律文献量与全部被系统输出的文献量之比。一方面,对于系统判断为不符合提问特征而未被检出的法律文献中,在教学科研人员认为还可能存在着他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献,是系统所漏检的。查全率就是被检出的相关法律文献与反映满足教学科研人员需要的全部相关法律文献之比。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相关性的评价基本上是由教学科研人员的主观判断作依据的。因此,在任何一次检索中,检索系统的全部法律文献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下列的表格,表示了这四种状态:
教学科研人员相关性判断
相关法律文献非相关法律文献总计
被检出法律文献aba+b
未检出法律文献cdC+d
总计a+cb+dA+b+c+d
1.查准率(p)=该检出的相关法律文献量除以全部被检出的法律文献量
P.查准率=a除以(a+b)乘以100%;要保证查准率高,就要扩大a量,减少b量
2.查全率(R)=被检出的相关法律文献量除以系统中所有的相关文献量
R.(查全率)a除以(a+b)乘以100%,要提高查全率,就要减少c量,扩大a!量。
3.误检率(N)=被检出的非相关法律文献量除以全部被检出的法律文献量
N.(误检率)=b除以(a+b)乘以100﹪
4.漏检率(0)=未检出的相关法律文献量除以系统中所有的相关法律文献盘
0.(漏检率)=c除以(a+c)乘100﹪
一个检索效率高的系统,应该是查全率和查准率都高,误检率和漏检率都低,即扩大a的输出量,减少c减少b的输出:扩大d。如果能使查全率和查准率都达到1,那当然是最理想的。但事实上,当一个情报检索系统的查全率和查准率达到最佳对比关系后,若要再提高查全率就会降低查准率,反之亦然。即它们之间是互逆关系。
查准率可由教学科研人员对全部被检出法律文献进行判断而得要获得查全率则较困难,特别是贮存信息量多的系统更为如此。一般是借助其他已有的二次文献进行估计而得。但无论是查全率或查准率,都不是能绝对精确计算的。
二、如何提离法律文献检索效率?
法律文献标引工作的质量高低是法律文献检索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查全率和查准率首先取决于在标引时对法律文献内容分析的深度和广度,如果标引时对法律文献内容的各个概念的分析深人而具体,分析出的主题检索专业性强,则检索系统输出相关法律文献时,查准率会相应提高。标引时法律文献主题网罗性广(即对法律文献分析深透、标引全面、相关法律主题没有遗漏),就可减少漏检率而取得较高的查全率。因此,在标引时要绝对避免仅仅依据篇名标题标引,要对能表达该文献研究对象的概念(名词、词组一一列举出来),当然也不能琐碎细杂。为此,必须提高图书馆图书情报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文化修养和业务工作能力。
检索语言是进行文献标引和查找的基本手段。一般说,使用自然语言作为检索语言具有较高的命中率。因此,各种规范化的检索语言应尽童与自然语言靠拢,当然,这里要注意克服自然语言在检索使用中的缺点。检索语言规范化、标准化的目的是在于保证文献标引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从而提高查全率和查准率,检索语言也应随着科学的进展而不断地充实、提高、完善。
再者,提高教学科研人员表达提问特征概念的正确性,也是提高法律文献检索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教学科研人员对他所要查找的法律文献最为清楚,如果他们了解和熟悉检索语言和标引规则,那么在选择和组配符合提问特征的检索词时就会更全面更精确。为此,必须对教学科研人员进行法律文献检索和计算机检索知识的教育,使他们掌握主题词的选择、提问式的构造、组配以及现代检索工具使用的基本原理、技术与方法。
最后,提高法律文献检索效率还要加强法律文献策略的研究。所谓检索策略,就是处理检索提问的逻辑与查找步骤的科学安排。即如何正确地构造逻辑提问式以确切表达教学科研用户的文献需求,又如何根据教学科研人员提问式所表达的概念范围来选择检索工具,确定检索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