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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法》(第四版)D927地方法制类仿分加“0”问题探讨
            刘少武 点击量:4796
天津市汉沽区图书馆
【摘要】
从《中图法》第四版“中国地区表”的类目构成入手,对依“中国地区表”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和“6大行政区”复分后,再仿D920. 0 /926分时所存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后不加“0”和“6大行政区”后少加“0”的现象进行探究。指出只注意“中国地区表”中“6大行政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两个层次,而忽略“地区复分表”,是产生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对此提出相应的改进举措。
【关键字】
中图法 第四版 D927地方法制类 中国地区表 地区复分表 类目复分 加“0”
    

  《中图法》第三版与第四版(下称“四版”)“D927地方法制”的一个明显不同,就是在分类的细化程度上发生了如下改变:

  D927地方法制

  依中国地区表分[1]

  D927地方法制

  地方法规入此。

  依中国地区表分,再仿D920.0/926分[2]。

  正是这一变化,不仅引发了“四版”在使用“中国地区表”复分后,再仿D920.0/926分时,要不要在“2华北”、“3东北”等6大行政区(下称“6大区”)和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下称“各省区”)后先加“0”再复分,以及怎样加“0”的争论,而且也导致了分类实践中该类文献的有时加“0”,有时不加“0”,有时加“0”数量又摇摆不定的分歧现象的大量存在,甚至在权威分类指南工具《中国法(第四版)使用手册》(下称《手册》)所举的实例中,也存在着类似文献有的加了“0”,有的却未加“0”的矛盾现象,不仅未起到其应有的示范作用,反而造成了分类人员的困惑不解和无所适从。因此,通过进一步的梳理和论证,以寻求细分后的中国地方法制文献在归类上保持一致,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1、“中国地区表”的类目构成及中国地方法制文献加“0”例释

  既然“D927地方法制”的归类混乱与使用“中国地区表”复分有关,那么,我们不妨以“中国地区表”的类目设置为切入点,通过对其类目结构的分析探讨,寻找产生问题的症结所在。

  从表面上来看,中国地区表好象由“6大区”和“各省区”上、下2个层次等级类目组成。如:

  3东北地区

  论述辽河流域、东北平原所属地区的著作入此。

  31辽宁省

  32[辽东省](1949-1954)

  33[辽西省](1949-1954)

  34吉林省

  35黑龙江省

  36[松江省](1949-1954)

  但通过中国地区表“1/75(类目复分仿分规定)”的注释,我们明确可知,以“各省区”为单位,其下还可以继续按中国地区表的专类复分表(下称“地专表”)区分为具体的市、县、乡等类型(见表1)。

  表1“四版”的“地专表”[3]

  ------------------------

  1/75(类目复分仿分规定)

  以下中央直辖市、省、自治区,可依下表分。如有必要,可再加地名的前两个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细分。

  例:北京市西城区为13XC;四川省广安地区为712GA;丹徒县为534DT。

  ------------------------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2各专区、自治州、盟

  3中央直辖市属各区、各市

  4各县、县级市

  5各乡

  --------------------------

  即中国地区表实际是由“6大区”、“各省区”、“各省区”所属的各市、县、乡等3个层次构成(北京除外)。以东北大区所属的黑龙江省为例,其类目如若列出的话,可直观对应为:

  3东北地区

  35黑龙江省

  351哈尔滨市

  352大兴安岭地区

  353齐齐哈尔市、大庆市?

  354绥芬河市、漠河县、道里区、富拉尔基区

  355松花江乡、亚布力镇、太阳岛街

  显而易见,作为上位类目的“6大区”和“各省区”,如若跨越“地专表”,直接仿D920.0/926分时,为了与已列举的类目体系相区分,避免重号,保证不同分类标准所产生的类目体系逻辑排列,则必须在“6大区”和“各省区”号码后先加“0”,再进行仿分。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作为上位类的“6大区”,由于是连续跨越了“各省区”和“地专表”两个层次直接仿分,故仿分时必须先加“00”(跨越“各省区”时,先加一个“0”,跨越“地专表”时,再加一个“0”),再进行仿分。而同样作为上位类的“各省区”,由于只跨越了“地专表”一个层次,直接仿分,故,仿分时,只需加一个“0”。归纳起来就是:依中国地区表中的“6大区”复分后,再仿时,应在“6大区”号码后先加“00”,再仿分;依中国地区表中的“各省区”复分后,再仿分时,应在“各省区”号码后先加“0”,再仿分。

  例1:“东北地区法院案例精解”确切号码应为D927.300.05.具体组号过程为:D927(地方法制)+3(依中国地区表分选取的“东北地区”号码)+00(连续跨越了东北地区所属“各省区”和“地专表”两个层次,跨越一个层次加一次“0”,故仿分时应先加“00”)+05[仿D920.0/D926分时,所选取的D920.5中的号码“05解释、案例”,其中这里的“0”为号码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不能省略。要格外注意的是,仿分时D92后面具有明确涵义的00/6(一直延续到68)都应选取上。为了避免遗漏,笔者建议再版时,凡是出现限定仿分范围的特殊仿分类型,应对仿分范围作出直观的标识。例:仿D920.0/D926分]=D927.300.05.否则,“3”后只加一个“0”,号码为D927.300.5,则与“东北地区诉讼法”的号码重号;“3”后不加“0”,号码为D927.305,则与“东北地区乡镇法制”的号码重号;“3”后不加“0”,并且仿D920.0/D926分时,遗漏了仿分号码中的0(分类实践中不乏其例),号码为D927.35,则与“黑龙江省法制”的号码重号。

  例2:《澳门民法典》确切号码应为D927.659.03.具体组号过程为:D927(地方法制)+659(依中国地区表分选取的“澳门”号码)+0(由于跨越了“地专表”这一层次,故仿分时,须先加一个“0”)+3(仿D920.0/D926分时,所取的D923中的号码“3民法”)=D927.659.03.否则,“659”后不加或忽略了加“0”,号码为D927.659.3,则与“澳门各区法制”的号码重号。

  2.“中国地方法制”相关文献分类标引疏失

  从源头上弄清了中国地区表之间的类目等级关系,以及为什么要在“6大区”后先加“00”、“各省区”后先加“0”再仿分的原因之后,我们再回过头来分析一下相关争论和实例存在的问题,自然也就得心应手了。

  2.1“各省区”不加“0”就复分

  冉去疾认为,依照《中图法》分类规则,“澳门诉讼法”的分类号应是D927.659.5(笔者认为D927.659.5应是“澳门乡镇法制”的确切类号),而不是D927.659.05,如果分类至D927.659.05,则势必同澳门法规解释及案例类图书相混淆(笔者认为该现象并不存在,因为“澳门法规解释及案例类图书”的确切类号为D927.659.005.以下类似分析从略)。《澳门民法典》应入D927.659.3,不入D927.659.03;《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应入D927.659.51,不入D927.659.051,并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汇编》入D927.659.09是正确的[4]。

  李淑云、孙晶、王立文认为,《手册》中《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分类号为D927.540.218.2;《台湾律师制度》,曾宪义主编,分类号为D927.580.65两处仿分加“0”不正确,原因:(1)安徽省、台湾省不是上位类。(2)仿分当中也没有出现越级仿分。故正确的分类号应为:D927.542.182和D927.586.5。并列举《手册》D927.526为山东省司法制度的类号[8]为例证来说明。

  唐晓薇认为,《税捐正义》这本写地方法制的书的组号为:法律入D927,再依中国地区表分――台湾入“58”,再仿D920.0/926分――税法D922.22,类目复分――学习研究“4”,分类号应为D927.582.224,而不应入D927.580.222.04,也不应入D927.582.220.4,因为中国地区表上没有582的号码[6]。

  归纳起来,上述看法的一个共同点,就是都认为“各省区”为中国地区表中的末位类,因而主张依中国地区表中的“各省区”复分后,再仿D920.0/926分时,无须在“各省区”号码后先加“0”,再复分。这种看法显然忽视了“6大区”和“各省区”两个层次之外,还有“地专表”存在的客观事实,说明在宏观上对“中国地区表”的类目构成还缺乏一个整体性的认识,以致普遍存在着“各省区”仿D920.0/926分时,虽然是“各省区”跨越了“地专表”,直接复分,但“各省区”后并未加“0”的有悖加“0”规则的现象。

  实际上,早在2001年出版的图书馆岗位培训教材《文献标引工作》一书,就专门作出了“主表中的类目,凡依中国地区表中的上位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复分,如果再仿主表中的专类复分表(自然科学除外)以及临近类目复分时,应先加‘0’”的明确规定。并列举《河南省文物考古图录》入K872.610.2《上海市财政__管理体制》入F812.751.02[7]等实例加以说明,只不过未能引起应有的足够重视和举一反三而已。

  2.2加“0”或不加“0”混乱现象例举

  如:《甘肃省民族立法概述》,吴铭涵著,分类号为D927.420[8](笔者认为应为D927.420.00).但《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分类号为D927.540.218.2(笔者认为可细分至D927.540.218.23);《台湾律师制度》,曾宪义主编,分类号为D927.580.65[9],则注意了应在“各省区”号码后先加“0”,再仿分的问题。《华东地区自然资源保护法规》,入D927.502.6(D927.526为山东省司法制度的类号)[10]。

  曹玉强,于鹏认为:《华东地区自然资源保护法规》应分类标引为D927.500.26.“D927.502.6”为华东地区各专区、自治州、盟的司法制度,山东省司法制度的类号应该是“D927.520.6”[11].在笔者看来,“山东省司法制度”若为D927.526,虽然目前还不会出现重号,但在排列上则会出现该类号被排在山东省的“各市、县、乡法制(D927.523、D927.524、D927.525)”之后的逻辑混乱现象。同时,假若将来“地专表”修订时,增加“6各村、居民委员会”子目,则会与山东省的“各村、居民委员会法制”重号。况且这一结果还会与同样情形的《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台湾律师制度》的归类自相矛盾,易产生误导。

  那么,在日常分类实践中,数量颇丰的“中国地方法制”相关文献的归类情况又如何呢?

  为此,笔者对国家图书馆[12]、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下称CALIS)[13]、地方出版文献联合采编协作网(下称CRLNet)[14]有关编目数据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上面提到的不加“0”、少加“0”及自相矛盾、彼此分歧的混乱现象,也普遍存在着。究其原因,仍与忽略“地专表”有着直接关系。

  例1:《上海市科教兴市立法框架研究。产业发展、农业、环境、市容环卫、文化、体育》,上海市政治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编写(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国家图书馆:D927.510.00(类似的《上海法制建设战略研究》入D927.510.00;《2005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入D927.510.05;《甘肃省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政府规章全书:1980-2006》入D927.420.09等皆注意了加“0”;但《2006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入D927.510.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汇编。2002、2003、2004》入D927.260.9等皆未加“0”)。

  CALIS:D927.510.0(类似的《2006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入D927.510.5;《天津市地方性法规汇编:2007》入D927.210.9;《湖南省地方性法规汇编:1980-2004》入D927.640.9等皆未加“0”;但《〈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解读》入D927.530.00;《月旦简明六法》入D927.580.09等皆注意了加“0”).CRLNet:D927.510.0(类似的《2006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入D927.510.5;《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汇编:1980-2002》入D927.350.9等皆未加“0”;但《迈向法治北京:1991-2005》入D927.100.0;《2005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入D927.510.05;《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入D927.659.009等皆注意了加“0”)。

  例2:《上海市依法行政二十年发展状况研究》,叶必丰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出版)

  国家图书馆:D927.512.114(类似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释义》入D927.642.115;《澳门商法典概论》入D927.659.399等皆未加“0”;但《甘肃地方经济立法研究》入D927.420.229.04;《税捐正义》入D927.580.222.04;《澳门刑事诉讼制度论》入D927.659.052.04等皆注意了加“0”)。

  CALIS:D927.512.114(类似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释义》入D927.512.183;《税捐正义》入D927.582.22;《澳门公司法比较研究》入D927.659.229.191等皆未加“0”;但《黑龙江监狱志:1986-2005》入D927.350.67;《〈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释义》入D927.530.217.5等皆注意了加“0”)。

  CRLNet:D927.512.114(类似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释义》入D927.512.183.5;《税捐正义》入D927.582.220.4;《澳门公司法比较研究》入D927.659.229.191等皆未加“0”;但《甘肃地方经济立法研究》入D927.420.229.04;《<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释义》入D927.630.217.5;《澳门刑事诉讼制度论》入D927.659.052.04等皆注意了加“0”)。

  例3:《长三角法学论坛:论长三角法制协调》,叶必丰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出版社2005出版)

  国家图书馆:D927.500.0(笔者认为确切类号应为D927.500.00.同样情形的《西部开发法律保障研究》、《西部大开发与法制建设研究》、《区域法治建构论:西部开发法治研究》入D927.400.0、D927.700.0,同样少了一个“0”)。

  CALIS:D927.500.0(同样情形的《西部大开发法律指南:西部十二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全集》入D927.400.9、D927.700.9,都少加了一个“0”;而《区域法治建构论:西部开发法治研究》入D927.404、D927.704,则更是少加了“00”)。

  CRLNet:D927.500.0(同样情形的《区域法治建构论:西部开发法治研究》入D927.400.0,少加了一个“0”).

  例4:《西北地区区域环境资源法制研究》俞树毅著(兰州大学出出版社2007出版)

  国家图书馆:D927.400.268.4(类似的《西部大开发与行政法制现代化研究》入D927.400.214、D927.700.214;《黄河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立法问题研究》入D927.400.260.1等皆注意了加“00”,但同样情形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法律环境问题研究》入D927.302.292;《西部开发背景下民族地区经济法制问题研究》入D927.402.29、D927.702.29;《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入D927.702.154,却少加了一个“0”).

  CALIS:D927.402.684(同样情形的《黄河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立法问题研究》入D927.402.601;《西部开发背景下民族地区经济法制问题研究》入D927.402.29、D927.702.29,都少加了一个“0”).

  CRLNet:无(但类似的《地方审计法规》入D927.002.279,则注意了加“00”).

  3.扭转和规避“中国地方法制”文献分类疏失

  曹玉强,于鹏认为:将“D927”类目注释“依中国地区表分,再仿D920.0/D926分”修改为“依中国地区表分,再仿D921/D926分”.有关中国地方法制的理论,方针、政策,学习、研究,解释、案例,法规汇编不再细分。如此,上面提到的尾号出现“000的情况就不存在了[15].冯康,韩晨钟也认为:仿分规定不应该“再仿D920.0/926分”,而应该是“再仿D921/926分”[16]。

  笔者认为,这样修改,虽然可减少加“0”,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加“0”.因为,即便是再仿D921/D926分时,也同样会遇到加“0”、加“00”的问题(如例2、例4).只有掌握了什么时候应加“0”、哪种情形应加“00”的规律,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况且取消再仿D920.0分,会出现《上海法制建设战略研究》、《地方性法规法律责任的设定: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的解析》、《2005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上海市地方性法规汇编。2004》等皆笼统归入D927.51(不再进一步细分至D927.510.00、D927.510.04、D927.510.05、D927.510.09),难以满足日渐增多的地方法制、特别是台湾、香港、澳门地方法制的细分需要。

  有鉴于此,为了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和发挥权威分类指南工具应有的示范作用,除了应在《手册》中对“中国地区表”的使用予以专门深化阐释、并辅之以相关实例互为说明外,笔者认为,在《中图法》“D927地方法制”的类目注释中直接增加必要的相关实例,以指导分类实践,无疑是最直观的行之有效之举。即:

  D927地方法制

  地方法规入此。

  依中国地区表分,再仿D920.0/926分。

  例:东北地区法院案例精解为D927.300.05

  黑龙江省法院案例精解为D927.350.05

  黑龙江省大庆市法院案例精解为D927.353.05

  东北地区自然资源保护法规为D927.300.26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保护法规为D927.350.26

  黑龙江省大庆市自然资源保护法规为D927.353.26

【注释】
原载《图书情报研究》2009.4.为交流学习现转于此,特此鸣谢!
【参考文献】
[1]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l990:55。
[2、3]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l999:55,1122。
[4]冉去疾。国家图书馆书目数据若干分类问题简析[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2(2):36-37。
[5]李淑云,孙晶,王立文。对《中图法》(四版)及使用手册中关于某些类目仿分及某些图书分类问题质疑[C].//山东省图书馆学会第十二次科学讨论会论文集,2005:666-670。
[6]唐晓薇。网络环境下图书分类实践的探讨[J].贵图学刊,2005(3):34-36。
[7]刘湘生,汪东波。文献标引工作[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85。
[8、9、10]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使用手册[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225,237,115-116。
[11、15]曹玉强,于鹏。关于《中图法》类目复分组配加“0”问题的探讨[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4(1):66-74。
[12]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2009-02-26]。[EB/OL].http://opac.nlc.gov.cn/F。
[13]CALIS联合目录公共检索系统。[2009-02-26].[EB/OL].http://opac.calis.edu.cn/simpleSearch.do。
[14]Crlnet地方版文献联合采编协作网。[2009-02-26].[EB/OL].http://www.crlnet.org/。
[16]冯康,韩晨钟。《中图法》第四版“D927地方法制”复分问题解析[J].四川图书馆学报,2003(4):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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