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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魏”我国古代收藏法律文献的处所
            姚行地 点击量:7017
湖北孝感图书馆
    

  “象魏”与图书馆有着渊源的关系。早在西周、春秋、战国时,“象魏”就已是各种法律文献的代名词。那时的法律文献是文献典籍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象魏”还是收藏法律文献的专门处所,因而可以说它是古代政府图书馆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一种专业性的图书馆。从先秦直至汉、晋、隋、唐、宋、元、明、清等各个朝代的古文献中,有关“象魏”的记载是很多的。

  “象魏”原本是一种建筑物。它是帝王及各诸侯国宫庭前的一座大门楼。这种大门楼的本名叫做“雉门”(有的也说叫“应门”)。由于门的两边竖有两个可以登高远眺的高观,显得魏然高大,而且中间形成一个“阙”,因而又称为“高观”、“门阙”、“魏阙”;由于它是统治者独一无二的专门悬挂、公布和收藏各种法律文献的处所,所以这种法律文献的别名也叫《象魏》。

  《毛诗正义·风雨篇》:“挑兮,达兮,在城阙兮。”孔颖达疏:“释宫云;观谓之阙”。孙炎日:“宫门双阙,旧章悬焉,使民观之,因谓之观。如《尔雅》文,则阙是人君宫门。”上文中所说的“旧章”,是因为悬挂在这里的法律条令,往年也在这里悬挂过,故称为“旧章”。《韵会》在解释“象魏”时说:“为二台于门外作楼观于上,上园下方以念法为之象魏。象,治象也;魏者,言其状魏,魏然,高大也。使民观之,因谓之观”。

  近代史学家吕思勉在《读书札记》中解释“象魏”时也说:“魏,阁名。象,乃刑典之名。象悬于魏,因称魏为象魏。古有之矣。”吕思勉特别指出,这种“象魏”在古代就已经有了。今人姜亮大著《楚辞通故》解“阙”时说:“按就其城阙处言日阙;”就其有台可观曰观;“就其悬法象曰象魏”。一事而三名,各有义蕴,然推其朔义,则当以阙为最原始,所谓本体也;观则就阙而视为台观,所谓特性也;象则就阙而悬象,所谓作用矣,皆后起之用。

  从以上几则记载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象魏”就是古时宫门前的门阙,就是宫观,就是悬挂、收藏法律文献的处所。同一件建筑物,而有三种不同的名称。

  “象魏”不仅高大,而且极为雄伟壮丽。《周礼·冬官·考工》:“匠人营国, 王宫门阿之制五至稚。”汉·郑玄注“王宫稚门刻有浮思。”唐·贾公彦疏:“浮思也,刻之为云气、虫兽也。”元代画家朱德润在《冬至诗》中描述“象魏”时写道:“双关倚天瞻象魏,五云书彩望灵台”。

  从以上两则记载可见,“象魏”是多么的雄伟,多么的壮丽。

  古代统治者利用“象魏”这座门阙,悬挂、公布各种法律条令,组织臣民观瞻的记载不仅一很多、很详、而且很生动。

  《周礼·天官·大司徒》:“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悬教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教象,挟日而敛之。”

  《周礼·天官·小宰》:“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本铎日:不用法者,国有常刑。”

  《周礼·地官·大司徒》:“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悬教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教象,挟日而敛之。

  《周礼·夏官·大司马》:“正月之吉,始和,布政于邦国都鄙,乃悬政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政象,抉日而敛之。

  《周礼·秋官·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抉日而敛之。

  《竹书纪年》:“象魏之设,布治悬治象,布教悬教象,布政悬政象,布刑悬刑象。

  从以上古文献的记载可以看出,古代的统治者,对于宣传、贯彻各种法律是很认真的,并已形成了制度,到了每年正月初一(“正月之吉”)这一天,执掌各种法律的大官府(周王朝设有天官、地官、夏官、秋官和冬官六个大官府)一齐将治象之法、教象之法、政象之法、刑象之法,悬挂、公布于象魏这种门阙的墙上。在此同时,由各个大官府第二号长官(如天官府最高长官是大家宰,第二号长官是小宰。)摇动“木铎”(亦名“木舌”。在木棍的一端安有铃挡。是古时施行政教,传布命令的工具。)发动、组织京城之内的”万民“,都来观看悬挂公布的各种法律条文,迫使”万民“遵法守纪,依法行事。悬挂、公布在外的各种法律条文,到了第十日(古时十日为一“扶”,“挟日”即十日。)就命令人收藏起来。

  “象魏”内设有藏书处所,专门收藏《象魏》一类的法律文献。

  《玉海·三礼义宗》:“《周礼》,天子有九门:…雉门,其上有观胭以藏法”。所谓“藏法”,就是在“象魏”这种门阙中,设有专门的藏室,收藏包括“治象之法”、“教象之法”、“政象之法”、“刑象之法”等各种法律文献。

  《春秋左传·哀公·传三年》:“夏,五月,辛卯,司铎火。火瑜公宫,桓嘻灾。”救火者皆日“顾府”。南宫敬叔至,命周人出御书侯于宫。 子服景伯至,命宰人出礼书以待命。季桓子至,御公立于象魏之外, 命藏象魏,日:“旧章不可忘也”。唐·孔颖达疏:“彼言朔日悬之,十日即敛之。则救火之时,其书久已藏矣,而此立象魏之外,方始命藏此书者,象魏是悬书之处,见其处而念及其书。非始就悬处敛藏之”。上文记述的是起火和救火的故事。从这则故事中可以看出,“象魏”在一般的情况下,只收藏《象魏》一类的法律文献,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收藏其它的文献典籍。如鲁哀公三年夏,鲁国司铎宫发生火灾,救火时抢出的“御书”、“礼书”,季桓子命人收藏到“象魏”中去。唐·孔颖达所说:“非始就悬处敛藏之”,意思是:悬挂《象魏》的地方,一贯就是敛藏书籍之处所。

  “象魏”这种悬挂和收藏各种法律文献的高大建筑物,一直矗立在历代王朝的宫庭前,成为我国古代文化发展的一个特有标志,历代诗人、墨客为它谱写了许多歌颂和赞美的篇章。在宋朝李坊主编的《文苑英华》中,就收有颜真卿、黎逢、苏殉等人作的《象魏赋》、《悬法象魏赋》等名篇。

  从“象魏”这个专门悬挂、收藏法律文献处所的有关资料,可以使我们窥见到,在我国古代的政府机构中,不仅设有类似现代图书馆的藏书处所,还设有像“象魏”这样专门收藏某一种或几种文献的专业性图书馆;不仅重视文献的收藏,还重视文献的利用。统治者制订的各种法律文献就是通过悬挂公布、组织“万民”观瞻的办法,使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古代这种建立专业性图书馆的作法,这种把“藏”与“用”有效地结合起来的作法,可以说是我国古代政府“图书馆”显示效能的一条重要经验,也使后世从中受到启迪。

【参考文献】

1、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79年影印本
2、(唐)杜佑撰·通典·中华书局,1982年影印本
3、佩文韵府·上海古籍书店,1983
4、姜亮夫·楚辞通故·齐鲁书社,1985。10
5、沈玉成译·左传译文·中华书局,1981年
6、李·刊等编·文苑英华。(宋)中华书局,1981年
7、康熙字典中华书局,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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