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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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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速发展法律数字图书馆的必要性
            何锋 点击量:4538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中心资料室
    
      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依法治国是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大力发展法学教育。而法律图书资料信息是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的强力支持。要想使我国的法律科学得到腾飞的发展, 建设完备的法律数字图书馆是实现这一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法律信息应尽快向数字化转变
 
(一)      法律信息数字化的重要意义
 
     新时期, 法律图书馆的发展前景是数字化图书馆。数字图书馆是一种以数字信息资源为内容, 互联网为平台, 以通信线路为支撑的崭新的图书馆类型。数字图书馆是一个管理严密, 信息流动有序, 查询方便的信息仓库和信息利用平台。人们之所以创立和发展数字图书馆是因为数字图书馆的功能为人们所需要, 人类科学文化的发展需要从现有的海洋般的信息中,全面、快速、准确、系统地获得和应用所需要的知识, 而这种效果只有数字图书馆才能实现。另外, 数字图书馆摆脱了传统图书馆繁多的大量纸张印刷品的堆积, 获得传统手工检索远达不到的全面获取信息的速度与准确度。鉴于数字图书馆的先进用途, 人们自然将其用于各行各业。而法律专业的图书资料信息是非常庞大的, 只有将这庞大的资料信息转化成自动化信息管理才能大大提高法学教育和法律工作的效率, 才能加速法律科学的发展。这就需要资料信息的管理者, 将繁杂的法律资料分类, 并按国际标准转化成数字信息, 以便实现法律信息的国际共享。在当今经济社会全球一体化的环境中, 法律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举足轻重, 法律资料对于法律学习、研究和实务的作用尤其重要。伴随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进步, 信息资源形态多种多样, 也为广泛获取法律资源创造了条件, 有利于中国了解外国法律,外国了解中国法律。
 
(二) 法律数字图书馆对法学事业的作用
 
     人类信息科学的发展, 极大地影响着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计算机和互联网在许多发达国家已成为法律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法律数据库和电子信息资源逐渐取代以印刷形式存在的法典, 电脑和互联网已成为法官、律师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的虚拟图书馆。通过互联网, 人们可以随时随地查询世界各国的法律和案例, 与全世界的法律同行讨论并交流思想, 了解法律科学前沿问题的发展动向, 避免重复研究, 通过相互交流促进法学事业的发展。法学院的学生在网上研读讲义和参考书目, 律师事务所利用互联网介绍事务所的业务等等。鉴于法律数字图家要重视法律数字化图书馆的发展, 资料信息管理者应抓住时机,大力发展法律信息系统。我国法学界对于这一趋势的重视将极大地推进中国法制及其研究的现代化和世界化。
 
(三)      法律数字图书馆在法律检索上的优势
 
     以往, 主要通过图书等印刷文献查找法律,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 可以通过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光盘等帮助法律检索, 称之为计算机辅助法律检索, 它为法律查询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方法。手工检索主要指利用目录、工具书进行检索,如利用书目、索引等检索工具查找文献出处, 利用字词典、百科全书、年鉴等工具书查找文献信息。计算机信息检索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 其发展过程大致分为脱机、联机、国际联机、光盘、超文本的网络信息检索等几个阶段, 目前呈现出联机检索、光盘以及因特网信息检索多元并存、共同发展的格局。如联机检索主要面向专业信息检索人员, 检索需要掌握诸多指令, 操作复杂, 检索费用较高, 能够满足作复杂, 检索费用较高, 能够满足各项要求较高的检索需求,而因特网上的信息检索面向一般用户, 检索方便, 但查找的效率较差, 全面性和准确性较低, 适合于信息浏览和要求不太严格的检索需求 光盘检索通常采用菜单驱动方式, 操作简单易学, 且光盘可随意携带, 适合于专题图文信息或数据信息的检索。计算机信息检索具有全面、迅速、及时、多元等优点, 但也具有费用高、适用性有时差的缺点。可见计算机信息检索具有传统检索手段所没有的功能, 如强大的检索功能, 信息更新及时等等, 可以及时提供最新信息和文件。借助于计算机技术, 设定一定的词或句子,在几分钟或几秒钟内阅读成千上万页的文件, 找到所需要的结果。不仅能检索到文件的全文, 还可以浏览、更新在线法律检索。
 
二、法律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回顾
 
(一)      美国法律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纵观电脑和互联网在法律研究和实践中的运用, 也许我们可以说美国法学界对此作出了令人瞩目的努力和贡献。美国法学界在六十年代中期开始着手讨论如何将计算机用于法学研究, 以摆脱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艰辛、繁琐。面对浩瀚的法典文件, 尽管助有发达的法律索引系统, 完善的法律文摘系统从法学教授到法学院学生, 从法官到律师, 人们还是必须穿梭于法山律海之间来着手完成他们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茨堡大学健康法中心主任约翰· 霍堤首先尝试了法律电脑化。他成功地把宾西法尼亚州的公共卫生法输入电脑, 并作了关键词索引。这样人们可根据关键词查询此法律的有关条文而无需参看整部法典。这是美国法律电子化的一个里程碑。至到八十年代初美国各法学院图书馆将馆藏的书目输入电脑, 开始了图书馆在线目录时代, 读者从此告别了索引卡片。到九十年代, 随着网络的成熟和普及, 几乎所有的电脑化的法律资料纷纷涌向互联网。各法学院、律师事务所、政府机构纷纷建立网站, 网络于是成为法律信息的一个重要载体。如果说, 法律资料的电脑化使法律专业人员摆脱了书本的羁绊, 法律信息的网络化则使法律研究者们摆脱了空间的束缚。
 
(二)      中国法律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中国电子资源的发展具有不平衡性, 社会科学相对于自然科学电子资源建设比较缓慢, 法律资源建设亦如此。八十年代以前, 法律信息系统不发达的结果, 导致法律检索和法律信息支持系统仍处于初级阶段。不同于美国及其发达国家, 有健全的法律信息系统支持其法律检索及实践, 中国法律学者严重地受制于法律资源的匾乏。那时, 中国还没有法律信息专业的概念, 缺乏有经验和有能力的、能够讲授基本法律检索的法律信息专业人才。而且, 所有的法律部门用来购买法律专业资料的经费很少,法律资料匾乏。到了八十年代法律教科书成了最主要的资源, 对某些部门法的研究来说更是唯一资源。研究生为完成论文的写作, 需要花上大量时间去全国各地搜集数据和资料,而在一些法律实践部门,法律资料的匾乏更为严重。在当时, 法律部门进行法律研究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信息闭塞, 难以获取相关的法律资料。其结果阻碍了法律科学的发展和法律信息系统的建设, 这一状况直接影响到我国法治的健全和发展。
 
       因此, 为了我国经济腾飞, 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 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 必须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童, 在不久的将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系列的工作都需要法律科学的支持。由此看来, 我们应使法律科学和法律信息系统在互相推动中得到共同发展。加速发展法律科学是当今社会生活中及其重要的任务。为完成好这一任务, 中国法律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发展就显得更加重要。愿把我国法律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推向高潮, 使其得到令世界人民瞩目的发展。中国法学在法律信息系统自动化的推动下必将得到辉煌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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