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沟”假设与“知沟”假设的中国化
(一)“知沟”假设与研究意义
“知沟”假设是美国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传播学媒介效果研究的经典理论之一。该假设认为,在现代信息社会中,随着大众传媒信息传播活动的增加,给社会各阶层带来的知识量也会增加。但由于社会经济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会经济地位低者更快、更有效地获得和利用信息,因而两者之间存在着知识差距,并且这种差距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作为公民全面参与民主及向更高的社会阶层流动的一个基本要素“, 信息和知识的分布代表着社会公众参与民主生活所需资源的易得性,也就决定着他们参与的程度和水平”。[1 ]“知沟”假设的意义就在于,对于由于社会经济地位差异所导致的知识获取本身和知识获取能力的差异的研究,实际上是对社会权力不平等分配的关注。
(二)“知沟”假设的中国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呈现出由“行政主导型二元结构”(户籍制度) 和“市场主导型二元结构”(市场经济体制) 叠加影响所致的城乡二元化结构,城乡贫富差距不断拉大。[2 ] 而在信息社会中,以地理分割线为标准而划分的社会贫富阶层逐渐显现出在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以及信息和知识需求、获取、处理等多元领域内的差距。在两极分化日趋严重的中国,农民阶层与社会其他阶层的信息不对称,成为信息化时代一个非常严峻的课题: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知识的分配状况,既是民主社会中关乎个人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问题,又是一个关乎社会秩序能否稳定,经济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而,从这个层面上来探讨媒介效果的“知沟”假设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二、法律传播中的“知沟”效应
(一)法律信息与知识理应共享
在民主社会中,能够对于公民的生存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能够影响其问题判断以及行为选择的信息都是公共信息。而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法律信息便属于公共信息的范畴,理应得到最大程度的共享。
从微观层面上来说,农民的日常生活需要法律知识的引导,农事生产和农业活动需要法律的保护,农民还需要用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从中观层面上来说,农民阶层在民主社会中对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认知度不断提高,对于社会保障权的争取、教育权的赋予、城乡居民产权的平等化等一切与生存和发展有关的权力的认知、争取与落实,都需要法律信息和知识的普及。而从宏观层面来看,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市场经济的有序建立也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
(二) 城乡社会阶层分化与法律传播中的“知沟”效应
1. 社会经济地位与法律传播的“知沟”效应
所谓的社会经济地位(SES) 是一个社会学概念,波普尔在其《社会学》中这样表述:“一般意义上讲,社会学所说的社会地位是指在一个群体或社会中所界定的社会位置。⋯⋯社会学家通常用社会地位的这种用法来指称社会经济地位( socioeconomic stat us , 或者简称SES) 。⋯⋯社会经济地位相同的人有机会从社会中获取大体等量的需求物品。”[3 ]
根据“知沟”假设,农民阶层作为低SES 群体,在信息的储备量、获取新的传播技术等方面,与高SES 群体相比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随着大众媒介所传播的信息量不断增大,其与信息富有者之间的“信息格”与“知识格”的差距会越来越大,而这将导致其在利益表达和利益获取上的能力缺失,从而阻碍其摆脱现有阶层而“向上流动”。
(1) 信息储备量的差异。我国农民阶层在信息的储备量上明显处于弱势。这也就是说,面对同样的法律信息,他们可能不能解读信息含义,不能意识到信息的重要性,或者虽能解读或能意识到信息的重要性,但却缺乏将这种信息指导实践生活的能力。而高SES 群体由于在信息储备量方面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从一个法律议题中选择关键点并储存信息,从而为新一轮的知识获取、储备和实践指导提供便利。
(2) 传播技能的差异。农民阶层在法律知识的获取能力、认知能力、理解能力以及处理能力与受教育程度高的群体有很大的差异。某些法律知识和法律议题要求具备更好的学习、整合能力,更高的阅读、理解能力,更强的解释与储备新信息的能力,而这些传播技能方面的缺乏影响了农民阶层对于法律信息的进一步获取,导致了一个新的恶性循环。
2. 个体差异与法律传播的“知沟”效应
20 世纪70 年代,研究学者在个人层次变量的影响方面,对于“知沟”假设做了微观方面的补充。修正之后的“知沟”假设认为,在大众媒介信息量增加的情况下,有动机获取信息的人将比那些没有获取动机的人,以更快的速度获取这部分信息;同样,认为这部分信息有用的人将比那些认为这部分信息没用的人,以更快的速度获取这部分的信息。而具体针对农民阶层在法律传播活动中的需求而言,有以下因素导致其法律信息和知识获取的“知沟”扩大:
(1) 动机与需求缺失。美国学者韦尔效仿“马斯洛需要层次论”构建了“信息寻求行为等级图”。他认为,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决定了他的信息寻求行为,当某类信息与个人的需求等级位置无关紧要时,“知沟”就出现了。对于农民阶层来说,当处于较低社会等级的农民还在为生存与安全而奔波的时候,他们不会产生要获取在他看来与自己无关的法律信息和知识的需求。
(2) 媒介使用上的差异。其一,传播渠道的制约决定了信息和知识的获取。农民由于经济因素的制约,在传播渠道的选择和大众媒介的占有上出现了缺失的情况。例如,农民未必能够进行相关的媒介消费,通过拥有媒体而获得相应的信息与知识。同时,技术的进步却导致农村传播渠道的相对匮乏,从而使得法律信息在城乡传播的不均衡状态的出现。其二,媒介使用能力的相对缺失影响了信息和知识的获取。麦奎尔认为“不同的媒介可能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运作,比起电视来,印刷媒介可能更容易导致知沟的出现并进一步扩大, ⋯⋯新兴的且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技术的不同传播方式,也倾向于扩大信息富有者和信息匮乏者之间的差距。”[4 ] 因而在信息化时代,即使农民阶层拥有比以前更多的接触现代媒介的机会,但是由于其并不具备相应的使用媒介的能力,没有良好的媒介使用的观念和使用技巧,这也会对其积极地寻求、使用媒介和有效地利用信息产生消极影响。
三、法律传播中的“知沟”缩小与有效传播
如何缩小“知沟”效应,如何最大程度地达到有效传播,这是法律传播活动亟待重视的问题。
(一) 激发需求与动机
缩小“知沟”效应的首要途径,是要促使农民受众对于某些重要的法律信息从无需求要有需求,从不知情到知情的转变。
1. 改变议题设定方式。在议题的设定上,要做到跨越社会经济地位的高低差异,增加普遍关注度,增加农民主动接触法律信息的几率。越是利益相关的问题越是能够在最大的程度上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因此只有增加对于农民群体有益的、重要的议题,才能提高其对于信息获取的兴趣。例如,如何提高法制报道的可读性与可看性就是法律传播者值得思考的问题。
2. 转变传播策略。传播策略的转变可以增加农民主动接触法律媒介的机会。传播者应尝试从以下方面出发来进行优化:增加报道的频率和重复率,这样有助于知识的均衡获取;传播更加符合农民群体的生活方式、生活情境以及利益需求的信息,以激发其在信息寻求过程中的动机与兴趣等等。
(二) 统一“主观”与“客观”的信息需求
主观信息需求是指法律传播受众“自己的信息需求”;[5 ] 客观信息需求则指法律传播者对于法律传播受众的需求所进行的主观“认定”。[5 ] 主观信息需求和客观信息需求存在差异,可能是因为:信息传播者不能真实了解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信息传播者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信息使用者无法完全理解信息内容。因而,注重将低SES 群体的“主观信息需求”与传播者所处的高SES 群体的“客观信息需求”相统一,可以有以下的途径:一是法律传播者需要对农民受众的主观信息需求有一个全面、客观、准确的把握,特别要注意传播技巧和传播渠道的选择。二是要注重对于农民作为主观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引导。由于主观信息使用者有时并不知道哪些信息是有助于其个人发展的,所以法律传播者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对农民群体的信息需求进行引导。
(三) 提高使用者的媒介素养
大众传媒在普及基本知识方面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在法律信息和知识的传播方面,重视大众传媒的法律传播效果,提高其传播有效性,必须提高农民的媒介素养。
1. 培养印刷媒介的使用习惯。报纸是一种良好的学习型媒介,利用这一渠道可以培养农民受众的良好的阅读习惯、阅读技能,从而培养其积极的媒介使用观念,更多地获取法律信息和知识。培养农民受众对于知识性内容的需求,将有利于传播效果的实现。
2. 加强电视媒介的传播效果。由于电视在传播特性上的公共性和分享性, 它对于低SES 群体具有比印刷媒介具有更好的传播效果,更有利于农民阶层对于知识的吸收。因此,规范电视媒介的法律传播活动,增加其在传播法律知识上的影响力,对于提高农民群体的受益程度将起到不小的作用。具体来说,应该多制作针对农民的法制类电视节目,多进行对农民有价值的法律信息的传播,其节目形式应该更加多元化,更适合于农民阶层的兴趣、接受习惯,将娱乐性与实用性相结合,提高法律传播效果。
3. 提高新兴媒介的使用能力。增加新兴媒介的接触机会,提高新兴媒介的使用能力,可以防止新兴媒体造成的“知沟”裂变。一方面,互联网作为新媒介所具有的天然的传播特性,有助于受众摆脱由于信息垄断或远离权力信源而带来的信息诉求上的不便,有利于法律信息和知识的获取。例如,在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互联网就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另一方面,互联网在保障农民阶层法律诉求的渠道畅通和利益表达的机制完善方面也将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因而帮助农民阶层培养新媒介使用技能,在“硬件”方面要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在农村的建设,在“软件”方面要重视培养农民阶层的网络使用观念和能力。
综上所述,对于法律传播效果的研究,应该从如何在最大程度上消除传播领域中的知识与信息传播的不平等,促进社会民主,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出发,来进行更深层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