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其中第16 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1]“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1]
《条例》的颁布对于公共图书馆来说是机遇,但更多的应该是挑战。截至2009 年5 月1 日,《条例》正式实施1 周年以来,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服务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开展得怎么样?取得了哪些成果?遇到哪些障碍?这些都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1 调查基本概况
笔者于2009 年7-8 月专门赴南京、苏州、南通、扬州、徐州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以了解目前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的情况。
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图书馆领导、图书馆工作人员和当地居民。调查的主要内容有:①以政府信息需求者的身份到图书馆(包括访问图书馆主页)亲身体验图书馆的政府信息服务情况;②对图书馆领导及具体负责政府信息服务的工作人员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相关问题进行访谈;③对当地居民进行问卷调查,从公众的角度了解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工作的相关情况。
从调查结果看,少数地区图书馆的政府信息服务工作开展得很不错,如苏州市图书馆在2008年1月就开始了这项工作,不仅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系,设立政府信息查询点,设置政府公报、目录、相关法律文本等纸本政府信息专架,还配备了专用电脑与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链接,重新制作图书馆主页以方便用户查询;同时,苏州图书馆还积极探索政府信息标引著录方法,以便用户更好地检索利用政府信息。
然而,笔者所调查的其他大部分地区图书馆都是从2009 年才正式开始政府信息服务工作的,并且部分图书馆至今仍未着手此项工作。对于绝大多数图书馆来说,政府信息服务还处在初始阶段,存在许多问题。
2 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存在的问题
2.1.图书馆领导的思想认识问题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图书馆的领导都是非专业人士,业务能力不高,甚至有些领导对图书馆及图书馆职能的认识还停留在传统的图书借阅服务上,没有能够充分认识到“《条例》的颁布是图书馆事业发展和实现图书馆职业理想的重大机遇,政府信息公开与图书馆实现社会信息公平这个职业追求的关系,把政府的公开信息作为图书馆文献信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日常工作日程,有利于丰富图书馆的馆藏信息资源,拓展信息服务的空间”[2]。
其次,很多图书馆领导功利心态严重,认为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只是为政府部门打开了一个窗口,一个让公众了解政府的窗口,而对图书馆自身没有太大意义。
另外,还有很多图书馆领导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消极应付此项工作。甚至有些图书馆的领导根据我国政府部门多年来在立卷归档工作中与档案馆形成的有序联系,推断公众假如想查阅政府信息肯定会去档案馆或者政府部门,不会选择图书馆。而根据笔者问卷统计发现,目前70% 的公众知道公共档案馆对全体公众开放,但80% 以上的人从来没有去过档案馆,甚至不知道档案馆位居何处。而与档案馆相比,82% 的公众表示更加愿意去图书馆查阅所需政府信息,这说明图书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在公众性与便利性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然而很多图书馆领导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2.2.基础设施不到位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地区政府过分强调经济建设,对公共文化事业投入不够,特别是苏中、苏北的部分地区,图书馆事业经费普遍比较紧张。虽然《条例》中明确规定图书馆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而实际情况却是很少有图书馆开辟专门用于查阅政府信息的场所。多数图书馆都是在某个房间或阅览室开辟一个区域,放几张桌椅和一些柜子,配备一到两台电脑,挂一个“政府信息查阅点”的牌子。至于在人员配置方面,很多图书馆都是让几个人兼顾这项工作而不是由专人负责。笔者对负责政府信息服务工作的人员进行了访谈,发现从事政府信息服务对他们很多人来说都是一项新的工作,并且没有受过政府信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培训,因此工作中存在很多困难。
2.3.缺少政府信息、服务单一
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的重要前提是图书馆拥有政府信息资源。但据笔者调查发现,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规对报送政府信息的范围、时间等进行详细规定,使得图书馆只能被动地等待政府部门报送信息。另外,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对政府信息报送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将这项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再加上公共图书馆作为一个公益性文化单位隶属于文化部门,平常和政府部门打交道的机会不多,从行政关系上处于政府部门的下级,双方在政府信息报送这一问题上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政府部门不及时将政府信息送到图书馆,即使送的话也只是局限于送一些政府文件,使图书馆缺少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的关键资源,导致了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单一,只能简单地提供一些政府文件的查阅、复印,深层次的政府信息服务根本无从谈起。从2005 年4 月起,国务院就向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赠送《国务院公报》,并要求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做好《国务院公报》的宣传工作、加强管理,以方便广大读者查阅,从而充分发挥《国务院公报》的作用[3]。但是笔者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基本没有公共图书馆提供《国务院公报》给读者查阅。
2.4.监督考核机制缺失
《条例》第29 条和第30 条分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
调查中发现,很多地区如南京、南通等都出台了相关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监督考核的办法,但这些监督考核办法虽然很具体却主要是针对政府部门而非图书馆的。即使有些内容涉及到图书馆,但也只是粗略地阐述一下,并没有对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等具体问题的监督考核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个情况与我国目前政府责任意识不明确、缺乏信息资源管理工作考核主管(即专门的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存在一定的关系。
2.5.缺少服务对象
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因此,在整个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流程中,公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然而调查发现,即使在政府信息服务开展得比较好的苏州地区,去图书馆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也很有限,甚至有些图书馆至今都没有人前去查阅过政府信息。
笔者对公众的问卷统计发现,公众的不积极参与与其自身意识有重要关系:
(1)权利意识。由于中国古代的社会关系是在人身依附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人的个性被等级分明的社会现实所吞并,社会行为方式表现为一部分人无条件地尽义务,另一部分人则无限制地享受权利。另外,中国古代社会是极端排斥个人主义的,以家庭、国家为代表的社会群体对个人的控制是绝对化的,个人被纳入了社会,成为了社会整体的一部分,个人作为人的价值是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情感、名份、地位等因素来体现的[4]。同时,封建统治者为了治理国家,长期使用专制统治和愚民政策。正是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古代公民的权利意识极其淡薄。虽然这种情况在新中国成立后各方面长期的努力下有所改善,但由于历史的影响,当下中国公民权利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很多人没有认识到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的一种象征,仍然把政府当作国家的主人。由于认识不到自己的主人地位,也就尽不到做主人的义务和责任,更不会经常主动去查阅政府信息。第二,对法律不了解甚至排斥[5]。在一个民主国家,法律是公民权利得以维护的重要工具,公民应该把法律看作是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武器,但实际上很多公民把法律看作是仅仅用来惩罚犯罪、维护政府权威的一种武器。第三,缺乏维护权利的主动性。公民权利具有可放弃性,而我国公民严重缺乏维护权利的主动性,在查阅政府信息方面的表现就是公民缺乏对自身知情权的维护。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
(2)信息意识。信息意识的首要表现就是对信息的重视程度,对信息价值的认识。调查结果显示,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很大一部分人,特别是乡镇、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对什么是信息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至于对信息的重要性,特别是政府信息对自己生活、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就更差了。另外,相对于档案馆,公众更愿意去图书馆查阅政府信息;相对于图书馆,网民又更愿意通过网络获取所需政府信息,这种情况的出现就涉及到信息意识的另一个重要表现--信息需求意识。因为信息需求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与个人的思想行为存在着内在联系,这种需求的满足要求用户进行思维活动并由此产生各种行为[6]。因此,有些人虽然认识到政府信息的重要性,有政府信息需求的意识,但是在获取政府信息之前会对获取渠道进行对比,并最后选择个人认为最佳的途径获取信息。
通过对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的问题分析可以发现,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是一个系统工程(见图1),而且该系统涉及到的部门或个人必须积极融入其中,并通过自身努力使之不断完善,从而促进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
图1.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系统:
3.促进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的具体措施
3.1 明确政府责任、制定相关政策、加强监督考核
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及其他各项服务的开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苏州图书馆的政府信息服务工作之所以走在其他地区图书馆的前面,与政府的支持是密切相关的。为促进图书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服务,政府必须明确自身的责任:
其一,政府的投资责任。政府必须明确自身在资金、设备等物质方面的投资责任,为图书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服务提供基础保障。
其二,制订政策及相关法规的责任。政府必须制订相关政策,特别是政府信息报送政策,以促进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的开展。笔者在调查中得知,江苏省为解决政府信息不能及时进入图书馆这个问题而采取了一些措施,如规定政府部门在每月15 日之前将两份可公开的信息报送至档案馆,再由图书馆在每月的15 日去档案馆领取。
其三,政府的监管责任。政府作为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提供者,除了负有投资付费及制定政策的责任,它还必须对服务生产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才能保证服务效果达到满意的水平[7]。《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制定评议考核制度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1]。为此政府必须积极推动政府信息服务责任体系的构建,加强对图书馆的重视,将其作为重要的对象纳入该体系,制定具体的针对图书馆的考核指标,定期对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从而促进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的不断改善和发展。
3.2 图书馆改变传统观念,积极开展政府信息服务工作。
通过调查发现,《条例》给图书馆界的传统观念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很多图书馆领导至今对《条例》和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的意义仍然认识不清。因此,图书馆的一些领导还是要加强理论学习,要认识到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既是图书馆作为一个信息保存机构的本职工作,也是图书馆业态趋势的必然要求。另外,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要积极走出去,与此项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地区同行进行交流,通过交流学习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在实践中实现观念转变。
图书馆积极开展政府信息服务就是要充分利用自身与档案馆等其他政府信息查询部门相比具有的公众亲和性、强大的信息获取及信息深加工能力等优势,与当地政府部门多沟通,积极参与当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写,同时探索如何快速、有效、全面地获取政府信息及符合当地实际的政府信息分类标引方法,发掘多途径的政府信息检索通道。开展政府信息服务对于图书馆毕竟还是一项新工作,图书馆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如不定期地就某些重要问题、热点问题整合或编纂专题性的政府信息汇编,或形成累积性的专题资料数据库等[8]。
3.3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
通过调查发现,很多图书馆负责政府策信息服务的工作人员普遍对这项工作感到陌生,并且受过的培训也不多,因此必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第一,由于政府信息的产生主体是政府部门,而图书馆平时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机会不多,对政府部门的设置及各自的职能不是很了解,因此必须加强对这方面知识的培训;第二,加强对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的培训,特别是对建设政府信息导航、根据用户特点提供个性化服务、延伸服务、帮助用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可以以授课或讲座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参加相关机构组织的培训班等方式进行。
3.4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
调查中发现,很多公众都不知道图书馆可以查阅政府信息,因此图书馆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例如,和当地新闻媒体合作,增加对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的报道;通过橱窗、海报和展板等形式向公众宣传政府信息服务;编制一些宣传单或小册子在学校、工厂、超市等地散发;利用流动图书车、送书下乡、共享工程的便利宣传政府信息服务,并利用县乡级共享工程平台为民众获取信息提供帮助[9];图书馆工作人员到社区向居民宣讲,等等。开展宣传的同时可以利用上述方式对公众开展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公众的权利意识,从而提高其信息素养,刺激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促进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 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目前还存在许多困难,长路漫漫,还需要各界不断努力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