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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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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档案的利用
            马锐等 点击量:3417
北京第二中级法院
    

  诉讼档案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是某一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以至申诉的全过程的真实的历史记录,因此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诉讼档案的这一特殊属性一开始便使诉讼档案的利用工作打上了与众不同的烙印。

  诉讼档案的利用分为对内、对外利用两个方面。对内利用指人民法院内部的各庭、室、队在各项工作特别是在审判工作中对诉讼档案的利用,如案件复查、受理申诉或申请再审,发现错判提起再审等。对外利用指上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受委托的律师、社会各界人士等对档案的利用。诉讼档案的对外利用主要用于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相关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学术研究、文艺创作等。

  一、诉讼档案的利用方式

  开辟诉讼档案阅览室。这种方式具有便于利用者系统地利用诉讼档案,有效地保守诉讼档案机密和维护诉讼档案完整与安全等优点,是利用工作最主要、最基本的方法。开辟阅览室提供服务需要制定严格的阅览规则和批准手续;阅览室管理人员的任务是积极对利用者利用档案提供服务。诉讼档案的外借服务。诉讼档案多为“孤本”,为保证其完整安全,除本单位外,本系统因处理案件和其他业务需要,经相应的领导批准可以外借,一般单位不准借出使用。外单位借阅档案应出示借阅信函,填写借卷单。借卷单是出借诉讼档案的凭证,应妥为保管。它反映诉讼档案的出借情况和去向,对辨别借阅人和催还工作起着重要作用。提供诉讼档案证明。诉讼档案具有特定的法律凭证作用,一般实际工作利用诉讼档案,其结果都是索取一定情况的证明材料。它的对象一般是不能直接阅读诉讼档案的公民,例如,由于年代久远或其他原因,将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有关劳动、财产权利或婚姻关系等的法律文书丢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来人或来函要求补发,就属于这种情况。提供诉讼档案证明需要申请人提供一定身份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提供,且一般提供诉讼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材料章。

  二、诉讼档案的社会价值

  诉讼档案具有广泛的社会利用价值。诉讼档案由于其记载了社会生活的不同侧面,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蕴涵了丰富的为广大群众所关心的信息,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兴趣,因此具有多方面的社会价值:

  1、诉讼档案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好素材。当前,在人们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加大法制教育、普法宣传的力度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很显然,生硬的说教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而诉讼档案中大量的案例正是法制教育的生动素材。

  2、诉讼档案可以为立法工作提供服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律,因此,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最能反映出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的公正性、可操作性。因此,国家立法工作需要有大批案例的考证,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在此则担当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3、诉讼档案为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服务。学术利用者主要是专家、学者、从事各种学术研究的人员和教学人员。学术研究人员需要围绕某一专题搜集系统全面而又具有典型性的材料。诉讼档案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大量丰富而生动的基础素材。

  三、影响诉讼档案利用效果的制约因素

  诉讼档案利用范围的广泛决定了它的高利用率。特别是在审判监督活动中,某一案卷常常会被反复利用。据统计,为进行审判监督而调阅档案的数量约占总调阅量的70%。

  从总体来看,诉讼档案与其他类型的档案相比,在利用范围、深度和效果上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利用群体相对固定,服务于审判工作之外的社会价值潜力尚待进一步发掘,查全率、查准率较低等。

  抑制、影响法院诉讼档案利用效果的制约因素主要有:诉讼档案种类繁多、数量浩大,依靠传统的检索工具很难在短时间内将利用者所需相关档案全部调出;诉讼档案的保密思想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加之诉讼档案部门对诉讼档案的开放工作长期停滞不前,使广大群众对诉讼档案缺乏了解,更谈不上利用档案的意识;体制、制度上的制约因素,人民法院系统在国家机构中是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独立国家机关体系,从属于这个体系的诉讼档案工作,有其内在的特殊性和特殊地位,使它在依法接受国家机关的业务指导和领导时自然产生一定的困难。

  四、加强诉讼档案利用的有效手段

  诉讼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它的有效开展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加强诉讼档案利用者需求特点与心理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发诉讼档案信息。任何利用工作都不是盲目进行的,每一类利用者对诉讼档案的信息需求都各有其特点。如,审判活动中对诉讼档案的利用一般为原件;统计调研人员一般利用根据原始诉讼档案编纂的二次文献等。档案人员有必要根据各类利用者的利用特点、利用频率、以往利用需求被满足的情况等开展预测分析,从而为组织有效的档案信息开发工作提供科学的参考性信息。

  其次,在诉讼档案提供利用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密、利用与保护、被动服务与主动服务的关系。诉讼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与保密是对立统一的。在一定条件下和随着时间的推移,诉讼档案的密级是不断变化的。在利用中,要严格根据各项规定确定利用范围,凡属须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利用的,就应严格保密,凡属可以开放的诉讼档案信息,均应积极大胆地提供利用。

  利用与保护,是档案工作中一对突出的矛盾,这一问题的解决在于档案利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在保护档案的前提下,让档案充分地发挥作用。同时,既不能因过分强调主动服务而否定传统的被动服务方式,也不能固守于传统的被动服务方式而不积极、主动地提供服务,应做到被动服务与主动服务并举。

  再次,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速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广、快、精、准”是信息化社会人们对信息需求的基本特点。为满足这一需求特点,最根本的方法是借助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建立科学的检索体系,最大限度地揭示档案信息。检索工具越科学、精密,对档案信息的揭示就会越全面、准确,诉讼档案信息资源也就开发得越充分、迅速。诉讼档案管理部门只有编制出一系列实用、系统、多功能、多角度的检索工具,建立科学的检索体系,才能改变目前这种诉讼档案数量浩大与开发利用迟缓的落后状态,使诉讼档案信息资源得到更充分、更有效的开发利用。

【注释】
原载《北京档案》2002年第2期。为交流学习现刊于此,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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