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图书馆 法学文献与检索 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图书馆导航 法律法学网导航
法律史料文献
中外法学文献
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文献检索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文献与检索 > 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法学文献整理与利用
暂无下载资料

 谈诉讼档案的价值鉴定
            傅利群 点击量:3898
桐乡市人民法院
    

  诉讼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是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甄别和判定诉讼档案的价值,并据以确定材料、案卷“生存”,划定保管期限以及剔除丧失保存价值档案的活动。档案价值鉴定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档案管理的全过程,目的在于准确把握诉讼材料立卷范围、科学划定诉讼档案保管期限,使其玉石分明,更有效、更充分地发挥诉讼档案的作用。没有正常开展鉴定工作一直是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缺陷,它一方面影响了诉讼档案的库藏质量,另一方面,大批无保存价值的案卷成为法院档案管理一份沉重的负担。

  一、诉讼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

  诉讼档案价值鉴定是一项涉及历史、现实、未来、事关审判事业和社会人民的重要工作,具体工作中要遵循“三个面向”原则:

  I.面向历史。诉讼档案是审判历史的真实记录,也是历史的产物,是一部最真实、最生动的审判史。鉴定工作中,要把个案放在特定的历史时代下分析其保存的价值。

  2.面向全局。诉讼档案涉及政治、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体现国情民生状况,要把个案放入全院乃至整个地区考虑,分析其影响力、代表性等,从而确定保存价值。

  3.面向发展。法院的审判事业在不断发展,在判定诉讼档案的保存价值时,要有科学的预见性,把诉讼档案的现实作用和潜在作用科学地统一起来。同时,要坚持两个观点:一是全面的观点。即通过全面分析诉讼材料的各方面因素,综合判定诉讼档案的价值;全面把握诉讼档案之间的联系;全面预测社会对诉讼档案的利用需要。二是效益的观点。即鉴定诉讼档案价值时考虑投入和产出比,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正确贯彻鉴定原则,准确判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

  二、诉讼档案价值鉴定的内容及标准

  诉讼档案价值鉴定从狭义上仅指诉讼案卷保管期限的鉴定,从广义上包涵三个方面的工作,即每份材料的判断、新收案卷的分析、库藏案卷的鉴别。

  1.诉讼文书材料归档范围的鉴定

  诉讼文书材料归档范围的鉴定是指在收集整理阶段,审判员(书记员)对该案件的所有材料根据《诉讼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规定进行逐一鉴定,剔除不需入卷的材料,形成案卷。这一鉴定主要看材料与案件是否有联系,是否是审判过程的真实记录,保证案卷内材料均具有保存价值。鉴定时应注意:对诉讼文书材料是否立卷有疑义,则不要匆忙下结论,一般应掌握“保存从宽,剔除从严;孤本从宽,复本从严;直接材料从宽,间接材料从严”的原则。

  2.诉讼案卷保管期限的鉴定

  诉讼案卷保管期限的鉴定是对每个卷宗保存价值的鉴定,给予合理的保管期限。笔者认为,诉讼案卷保管期限的鉴定应当采取承办人员提出参考意见、档案部门综合考虑的方式。即:先由案卷审判员(书记员)分析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难易程度等信息,初定保管期限;然后由档案部门对接收的案卷进行综合的、全方位的考虑,确定保管期限。鉴定时应注意:对介于各类保管期限之间的案卷,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处理方法。

  3.库藏档案的销毁鉴定

  库藏档案的销毁鉴定是指对保管期限已经届满后的重新审查。法院档案鉴定小组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进行鉴定,对不宜销毁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经鉴定需要销毁的组织销毁。档案销毁鉴定,要本着对历史、社会、国家负责的态度,严格把握好每一个案卷的“生死权”。既要“不急”,即绝不能使已到保管期限的案卷未经过重新鉴定(或草草鉴定)而“毁于一旦”;又要做到“不慢”,即绝不使无任何保存价值(已过保管期限)的案卷无限制地存放下去。

  三、做好诉讼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有效手段

  1.明确责任,建立鉴定工作网络

  诉讼档案的鉴定工作分三个不同的阶段,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也较多。首先,审判人员、书记员在案件审结后进行整理装订时,就必须着手对材料进行鉴定,确定材料的“生死”,初步拟定案卷的保管期限;其次,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初定的保管期限,对案卷进行再鉴定,确定档案的“生存期”;最后,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届满时,由法院档案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销毁工作,确定案卷的“存亡”。因此,明确每一阶段相关人员的鉴定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鉴定工作网络是做好鉴定工作的有效保障。

  2.制定标准,规范鉴定工作管理

  诉讼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决定档案命运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鉴定制度,确实完善鉴定标准。法院档案部门应参照上级规定,制定切实可性的《诉讼文书材料归档范围》、《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诉讼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制定时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结合本地区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如根据当事人身份、按案件影响程序划分时,应考虑在本地区范围内身份地位或影响程度。二是结合各类案件数量的比例。如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较多,可适当降低保管期限;破坏军婚的案件较少,可适当提高。三是结合诉讼新型案件的变化。鉴于新的法律法规不断修改完善,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应经常修改和补充。如浙江省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新规定在2008 年2 月实施后,基层法院管辖的标的金额大幅度提高,在鉴定时应及时提高标的参照标准。

  3.层层把关,确保诉讼档案质量

  诉讼档案价值鉴定人员要层层把关,保证库藏档案的质量。档案室在接收案卷时,要认真检查卷宗内材料是否收集得当,发现有重份、与案件无关(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应退回立卷单位要求重新整理。档案员对初定期限有不同意见的,应了解案情、综合考虑,对把握不准的应请示相关领导。法院档案鉴定小组应由相关领导、审判人员和档案管理员组成,逐卷鉴定,严格销毁程序。

  总之,诉讼档案的鉴定工作是诉讼档案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优化诉讼档案结构、提高诉讼档案管理效率的重要内容。

【注释】
原载《浙江档案》2008 年第4 期。为交流学习现刊于此,特此鸣谢!
        
        
      首都法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与图书馆论坛(CAFLL)
      国家图书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学会(AALL)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       国际法律图书馆协会(IALL)       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 技术支持: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电话:010-82668266-152 传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页 | 联系我们
go